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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违法犯罪警示教育反思
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警示提示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 , 通过被发展人员 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 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 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扰乱经济秩序, 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拉人头” 传销、 骗取入门费传销、 “团队计酬” 传销。
它是一种活动隐匿、 欺骗性强、 危害严重的“经济邪教” , 是扰乱经济秩序、 破坏社会道德和诚信体系建设、 破坏家庭亲人和睦、 影响社会稳定的一颗“毒瘤” , 是党和政府明令禁止且必须予以坚决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 全省各级工商、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工商总局、 公安部的安排部署, 在地方党委、 政府的领导下, 采取积极措施, 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不断加大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打击力度,打击传销工作阶段性成效明显。
据统计, 仅 2011 年 1—7 月 , 全省各级工商、 公安机关就立案查处传销案件 63 起( 工商机关立案查处传销案件 35 起、 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传销案件 28 起)
, 捣毁、取缔传销窝点 791 个( 工商机关捣毁取缔传销窝点 621 个、 公安机关捣毁取缔传销窝点 170 个)
, 劝返遣散参与传销人员 3189 人次( 工商机关教育劝返参与传销人员 1802 人次、 公安机关教育劝返参与传销人员 1387 人次)
, 抓获传销头目 及骨干 93 人( 工商机关抓获并移交公安机关传销头目 及骨干 7 人、 公安机关抓获传销头目 及骨干 86 人)
, 刑拘 125 人( 已批捕 74 人)
, 查处和取缔了 一批传销组织, 依法严惩了 一批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进
一步遏制了 传销活动的扩散蔓延。
但目 前传销活动花样繁多, 作案手法不断翻新, 我省部分州、 市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依然较为猖獗, 省外部分群众被其家庭成员 、 亲朋好友、 邻居战友、 同学同事诱骗到我省昆明官渡、 盘龙, 红河蒙自 、 曲靖麒麟、 版纳景洪等部分州、 市参与传销的情况还较为突出, 群众对部分州 、 市传销的举报投诉较多, 省内部分州、 市部分人员 被亲友诱骗到外地参与传销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而且传销手段更加隐蔽, 不少群众上当受骗。
为此, 工商、 公安机关在保持高压严打, 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 特别提醒广大人民群众:
防范传销、 抵制传销、 拒绝传销、 远离传销、 举报传销。
一、 传销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
》 明确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一种犯罪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 明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销活动。
参与传销活动, 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 培训场所、 货源、 保管、 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均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为加大刑事打击力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在 2010 年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 第七十八条对“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案” 作出了 明确规定, 即:
“组织、 领导以推销商品、 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 , 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 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 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引 诱、 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骗取财物, 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涉嫌组织、 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 在 30
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 对组织者、 领导者, 应予立案追诉。
”
二、 当前传销组织的主要欺骗手段 传销组织的欺骗手段、 方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
为诱骗群众上当 受骗, 传销组织往往利用人们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 许诺高额回报, 引 诱参加者交纳一定费用或购买产品, 以此作为加入该组织的条件。
( 二)
传销组织打着“特许经营” 、 “加盟连锁” 、 “网络销售” 、 “电子商务” 、
“资本运作—连锁销售、 人际网络连锁销售、 ” “民间合伙私募” 、 “阳光工程—五口 之家”
等旗号,以“西部大开发—国家隐形扶持” 、 “国家搞试点” 等名 义诱骗群众参加传销活动。
有的传销组织还宣称自 己是国家引 进的最先进的营销模式, 已经过某某部门认可, 公司领导人获得国家颁发的荣誉称号, 公司是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直销实验基地” 等等,千方百计诱骗他人交钱加入。
( 三)
传销组织主要采用“五级三阶制” 的发展模式, 随意编造国家相关部委文件、 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等文件材料, 鼓吹国家搞开发试验、 暗中开发保护、 当地政府隐形扶持开发等歪理邪说迷惑参与者, 他们把目 标瞄准身边的亲朋好友, 并根据诱骗对象的情况, 以介绍工作、 做生意、 旅游、 朋友会面等为名 , 把亲戚、 朋友、 同学、 同乡 、 邻里、 同事、 战友诱骗到外地, 并限制其人身自 由( 包括“帮助保管身份证” 、 “陪同” 外出打电话等软限制措施)
, 通过利诱、 威逼、 暴力等手段胁迫其从事传销活动。
( 四)
传销组织采取开会、 培训、 上课等方式, 强行对新加
入者进行上课、 “洗脑” , 灌输与社会主义社会法律和道德相悖的思想理念。
不少人被“洗脑” 后, 深陷其中, 不能自 拔。
由此从受骗者变成骗人者, 把同乡 、 亲戚、 朋友、 同学、 同事、 邻里、战友, 甚至家人也骗入传销组织, 形成“滚雪球” 式的恶性循环。
( 五)
有的传销组织打着已经注册的企业如“武汉新田” ,或并不存在的企业如“深圳文斌” 等旗号, 将一些人员 骗往异地从事传销诈骗活动。
( 六)
网络传销即传销的组织者以发展电子商务、 从事远程教育、 提供个人创业培训服务为名 , 通过建立传销网站, 在网站上发布传销信息, 如:
快速致富的虚假宣传、 推销所谓的“网页空间” 或“远程教育资源” 、 “奖金” 分配制度、 参加者加入和发展他人加入的方式等, 骗取他人加入, 参加者按照网上信息的指示, 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网上支付等方式, 向上线交纳一定的“入门费” 后, 取得加入和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 同时获得网站的用户 名 和密码, 可以凭此登录网站, 并利用该网站以同样的方式继续发展会员 ( 下线)
, 并可以依据发展会员 ( 下线)
的多少, 从会员 ( 下线)
交纳的钱款中按比例计付报酬。
三、 识别传销, 严密防范 当前, 传销活动已由早期的以传“商品” 为主向 “拉人头” 、收取入门费或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的方向发展演变, 这种传销活动以“杀熟” 为手段, 基本没有商品或者仅仅是用商品做幌子,完全靠收取人头费来非法牟利。
传销活动已演化为一种有组织、有纲领、 有体系 的非法活动。
必须高度警惕, 严密防范。
那么,公民应该如何识别、 防范传销呢?识别传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
从组织方式看, 传销组织者承诺给予参加者高额回报, 发展他人加入, 参加者再以同样的方式介绍和发展他人加入, 以此组成上下线紧密联系的传销网络; 从计酬方式看, 传销组织者以参加者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或以参加者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报酬, 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 从销售方式看, 与直销的单层次销售( 即直销员 直接将商品推销给最终消费者)
相区别, 传销是多层次网络式销售; 从经营目 的看, 传销不以销售商品为最终目 的, 而以发展人员 数量, 骗取钱财为最终目 的。
防范、 抵制传销, 是全体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那么, 公民应该如何防范和举报传销?
( 一)
如有亲戚朋友被骗往异地从事传销, 首先应积极做好亲戚朋友的思想教育工作, 劝说其尽快脱离传销组织; 若劝说无效, 应设法弄清其所在详细地址, 并积极向传销行为地公安、 工商机关进行举报。
公民举报传销时应当 尽可能了 解掌握传销活动的详细线索, 包括传销组织的具体传销地点、 时间, 传销头目 、骨干和参与人员 的住宿地点, 传销活动的公司名 称、 具体运作方式及相关的书证、 物证等。
( 二)
如果您发现了 传销行为, 或您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应当 积极收集有关线索信息, 包括引 诱( 诱骗)
他人( 或本人)的传销上线人员 的相关个人信息、 该传销组织传销活动的详细地点、 参与传销人员的构成情况、 传销人员尤其是骨干人员的住所、传销方式、 宣传材料等, 并尽快举报。
( 三)
如果您是学生, 除采取以上措施外, 还应该及时向所
在学校反映情况, 防止传销活动进校园。
( 四)
要注意学习、 了 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禁止传销条例》 、 《直销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掌握识别传销的基本知识, 树立勤劳致富、 传销违法、 拒绝传销的意识 ( 五)
在发现自 己被骗参与传销活动后, 要注意收集、 保存汇款帐号、 汇款凭证、 交费收据、 介绍人及更高层级上线人员 的姓名 、 电话、 互联网帐号密码等相关证据线索, 及时提供给执法机关, 以便及时、 准确地打击违法犯罪, 保障自 身的权益。
( 六)
如果被骗到外地, 到达当 地后朋友绝口 不谈工作、 生意, 而是带你游山玩水、 熟悉环境, 所谓放松; 要看你的身份证、借打你的手机, 发现情况不对时, 一定要机智并冷静应付, 在确保自 身安全的情况下设法逃脱。
如果发现该组织从事传销活动的证据后, 应设法与传销行为地公安、 工商机关取得联系, 及时举报。
( 七)
如果有人给您介绍的“工作” 、 “生意” 或者推荐“投资” , 前提条件是您得交钱申购份额或者购买一定产品, 并且要您发展亲戚朋友参加, 并许诺您可以从中提取报酬, 这就是典型的传销行为, 您要高度警惕, 防止上当受骗。
如果发现传销活动, 请及时向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电话: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12315, 公安机关110。
云南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 年 8 月 22 日
违规违法犯罪警示教育反思
2019 银行预防违法犯罪专题警示教育大会总结 以下是 2019 银行预防违法犯罪专题警示教育大会总结,一起来学习学习。银行作为金钱的集散地,很容易滋生违法犯罪行为,因此,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一定要注意自身意识的蜕变。在面对任何形式的诱惑时,守住底线。
首先,纪委书记、监事长**作了会前动员讲话,他强调指出:全体干部员工,一要以案为戒,深刻吸取案例教训,不要因一步走错、一念之差而身陷囹圄;二要筑牢思想防线,切实防范信贷领域腐败案件发生,不为蝇头小利所动,不为三斗米折腰,管好“三圈”、算好人生“七笔账”;三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严防“无知无畏”现象发生,爱惜自己、呵护关爱员工,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工作氛围。
其次,由总行纪委办(监察室)组织学习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有关对违法发放贷款的法律处罚规定;详细解读了《商业银行法》有关关系人贷款的法律规定。组织学习了省联社宝鸡审计中心《关于印发<宝鸡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领域违规行为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农信联社宝审发〔2019〕6号),对专项治理内容(十个严禁)逐条进行了解读,对如何甄别和预防发放“十个严禁”内容的贷款进行辅导讲解,告诫全体与会人员从遵纪守规、保护自我入手,坚持合规经营理念,严守“十个严禁”规定,确保信贷管理工作的合规高效开展。同时,组织学习了陕西信合廉政园地发送《省联社纪委关于某联社违法发放贷款案件的通报》,教育全体信贷从业人员要以案为鉴,强化“四个意识”,坚决杜绝信贷领域违法犯罪事故的发生。
最后,组织观看了中国银行案例警示教育片,以原中国银行某一级支行职工赵中华、徐丽斯因违法发放贷款、
非法集资等数罪并罚身陷囹圄的典型案例,教育全体干部员工严守规矩意识,脚踏实地、远离爱慕虚荣,老老实实做人、规规矩矩做事。
通过相关法律条款的解读和对省联社“十个严禁”再学习、再领悟,结合真实案例剖析和观看专题警示教育片,必将对干部员工起到一定警示和震慑作用,进一步净化干部员工的心灵,远离相互攀比、严防思想蜕变,提高合规经营意识,严守政策底线和纪律红线,为营造**银行信贷领域净土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