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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专题辅导(讲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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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新条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总体要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题辅导讲座
8月26日,第四代升级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诞生,这是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第二次对这一重要党内法规进行修订。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党纪处分条例在我国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所指出的: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更是释放出强烈的全面从严治党信号。全党要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坚决不能有差不多、松口气、歇歇脚的想法,必须重整行装再出发,把思路举措搞得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
今天,我们从四个方面共同学习理解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一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发展历程;
二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基本架构;
三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特点;
四是在新形势下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党员。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发展历程
自1997年2月至今,经过20多年来的与时俱进、几经修订,如今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经是第四代“升级版”。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这也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一代,1997年2月,中央发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试行条例共172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七大类: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等。
第二代,2003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摘掉了“试行”的帽子。这一版的《条例》共178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九大类: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此后十余年间,《条例》未再作修订。
第三代,2015年10月,15年版的《条例》发生了较大幅度的变化: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
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中的纪律和要求,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去除与国家法律重复的内容,实现纪法分开;
把政治纪律细化、具体化,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第四代,就是我们今天要重点学习的这份。最新版的《条例》共分三编、十一章、142条,共19000余字,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2条。新修订的《条例》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基本架构
(一)第一编总则,1至5章,第1条至43条
主要是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违纪与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分,其他规定等内容。
(二)第二编分则,6至11章,第44条至138条
围绕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处分,类违反党的纪律处分。
(三)第三编附则,139条至142条
明确了制定补充规定等的权限,条例的解释机关,以及条例的实施时间和溯及力等内容。
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特点
此次修订《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章的新规定新要求细化具体化,切实维护党章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注重落实准则要求,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衔接,增强制度合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修订后的《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一个思想: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两个坚决维护:即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个重点: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五处纪法衔接: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六个从严: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七个有之:即在《条例》中充实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任人唯亲、排斥异己;
团团伙伙、拉帮结派;
匿名诬告、制造谣言;
收买人心、拉动选票;
封官许愿、弹冠相庆;
自行其是、阳奉阴违;
尾大不掉、妄议中央。
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翻看《条例》,很多条款对于处分的轻重进行了这样的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五类,其中,开除党籍是对党员最严厉的处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可谓纪律的“高压线”。
对于8900多万党员来说,《条例》中诸多新增或修订的纪律“高压线”,是不能逾越、不能碰触的,大致有以下45条:
1.重大原则问题不同中央保持一致,严重者开除党籍。(第四十四条)
2.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等,开除党籍。(第四十五条)
3.诋毁污蔑英雄模范,严重者开除党籍。(第四十六条)
4.组织分裂党的活动的,开除党籍。(第四十八条)
5.拉帮结派导致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或开除党籍。(第四十九条)
6.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搞变通,严重者或开除党籍。(第五十条)
7.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做两面人,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五十一条)
8.制造传播政治谣言,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五十二条)
9.擅自对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严重者或开除党籍。(第五十三条)
10.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不落实整改要求的,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五十五条)
11.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五十六条)
12.组织、参加这些活动和组织的,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条五十九条、条六十条、条六十一条、条六十三条、条六十四条)
13.信仰宗教的党员经教育后仍没转变,劝其退党或除名。(第六十二条)
14.在国外或涉外活动中,这些言行开除党籍。(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15.违反党的规矩,严重者开除党籍。(第六十九条)
16.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或开除党籍。(第七十二条)
17.投票选举活动中拉票等行为,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七十五条)
18.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等,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七十六条)
19.干部录用、征兵等工作谋取利益的,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七十七条)
20.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等行为,或开除党籍。(第七十八条)
21.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七十九条)
22.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等,或开除党籍。(第八十一条)
2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者开除党籍。(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
24.收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有价证券、股权等,严重者开除党籍。(第八十八条)
25.借用管理或服务对象车房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将被处分。(第九十条)
26.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九十一条)
27.利用审批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将被处分。(第九十四条)
28.利用职权帮亲属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谋利将被处分。(第九十五条)
29.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30.用公款发放卡(券)等、滥发津贴等,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31.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一百零五条)
32.搞权色交易或钱色交易的,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一百一十条)
33.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一百一十二条)
34.扶贫脱贫中优亲厚友,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一百一十四条)
35.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或充当“保护伞”,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一百一十五条)
36.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使群众利益受损将被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
37.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能救而不救,严重者或开除党籍。(第一百一十八条)
38.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开除党籍。(第一百二十一条)
39.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不见诸行动将被处分。(第一百二十二条)
40.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的从重处分。(第一百二十五条)
41.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公正的,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一百二十六条)
42.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一百二十八条)
43.触犯驻在国家法律等,严重者或开除党籍。(第一百三十二条)
44.在党的这些工作中不履职,严重者或开除党籍。(第一百三十三条)
45.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严重者或开除党籍。(第一百三十五条)
四、新形势下如何做合格“党员”
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考察、讲话中,从树立党章意识、坚定理想信念等层面阐述了共产党员如何加强党性,始终心系党、心系人民、心系国家,体现先进性和纯洁性。
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管理下,我们如何立足新形势,坚持以知促行,做一名合格的中共党员呢?
一是要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
1.在党爱党,在党为党,在党护党。以实际行动维护党中央的权威。要牢固树立“四个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省、市委保持高度一致,以“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态度抓好贯彻落实,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2.做到于公对得起党、于人对得起良心。全体党员要坐得直、行得端、挺得住,想问题、办事情敢于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秉公用权,阳光用权,解决问题不带私心,协调矛盾不偏不倚,凡事能从党和国家利益出发,更多地维护他人利益,不做亏心事,不要反对一片、打倒一片。
二是要坚持立足岗位,履职尽责
1.扎实做好本部门本单位重点工作,真正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难关头豁得出来。要充分展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力量,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见贤思齐、干事创业,为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2.各级领导干部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岗位实际坚定履职尽责,以问题为导向强化全面从严治党,坚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廉洁自律的底线,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
三是要坚守法律法规,清正廉洁
2015年1月12日,同中央党校第一期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时的讲话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党员要遵纪守法、廉洁正派的要求。廉洁自律是共产党人为官从政的底线。我经常讲,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要始终严格要求自己,把好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做到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坦坦荡荡为官。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要求他们守德、守纪、守法。
这就要求我们,不越雷池一步,不碰红线一下。
1.自觉尊崇党章、模范践行党章、忠诚捍卫党章,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坚持杜绝“七个有之”、做到“五个必须”。
2.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发展壮大的重要法宝,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所在,也是新形势下治国理政的客观需要。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自觉将党章党规和系列讲话作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不越雷池一步,不碰红线一下。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我们必须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廉洁奉公。
总结:修订《条例》再次宣示了反腐败斗争不会变风转向的顽强意志和坚定决心,营造出不断加强纪律建设的浓厚氛围,体现了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的鲜明导向,是对全党一次生动的纪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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