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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制度(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区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内容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并了解贯彻执行的情况;
(二)了解和反映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情况以及民生保障等热点、难点问题;
(三)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本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四)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诉求,关心帮助、促进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尽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
(五)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人大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回答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工作和人大代表活动的询问;
二、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方法
(一)代表要在代表小组(活动站)地点公开代表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信息;
(二)代表每人固定联系选区选民5名,相对固定联系村(居)委会,广泛联系人民群众;
(三)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活动,可以采取实地走访、代表小组(活动站)接待来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也可以利用电话、代表履职平台、电子邮箱以及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社情民意;
(四)代表要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和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组织开展的调研和视察活动,为大会期间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和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做好准备。
三、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所收集的意见建议,代表本人不直接处理,以书面形式交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或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按程序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四、代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代表联系群众的具体情况和成效作为代表履职的重要组成部分向选区选民书面或口头述职,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
(二)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对辖区代表的履职情况,在代表所在选区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五、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保障
(一)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在每年的代表工作计划中,应对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作出安排,组织做好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
(二)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应做好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统筹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
六、代表联系群众的情况要及时记入代表履职工作手册,由所在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收集送区人事代表委装入代表履职档案,作为区人大常委会评选区优秀代表的重要内容。七、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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