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先秦法制思想【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基本内容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一)内容西周所处的历史背景已不同于商,西周统治者在继续继承“君权神授”思想的同时,又对这一理论进行重大修改和补充,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1.背景: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2.“天”涵义与“以德配天”: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4.“明德慎罚”: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1)要求: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2)具体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3)“德教”的具体内容就是“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二)影响1.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2.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3.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4.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5.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二、先秦法制的主要内容(一)出礼入刑1.礼的内容与性质(1)礼的概念:指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2)礼的起源: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3)礼的发展: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尤其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4)礼的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
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一)出礼入刑
1. 礼的内容与性质。
(1)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尤其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2)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①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② 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2.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1)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2)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3. “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人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
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二)五刑与九刑体系
1. 五刑
此处的五刑指旧五刑,又叫作前五刑、旧五刑、奴隶制五刑,其确立于商,完备于西周。五刑即:墨、劓[yì]、刖[yuè](西周穆王以后改为剕[fèi])、宫、大辟。
(1)墨刑:又称黥刑、黥面,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刑罚,在犯人的脸上或额头上刺字或图案,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2)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
(3)刖刑:又称剕刑,中国古代一种酷刑,指砍去受罚者左脚、右脚或双脚。
(4)宫刑:即“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就是阉割男子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一种肉刑。
(5)大辟:死刑的总称。
执行方法:对贵族适用绞,或叫作磬,为顾全他们的面子,在郊区边远的地方执行。对一般平民处死刑的方法很多:斩(腰斩)、弃市、辕(车裂)、辜、膊等。
2. 九刑体系
“九刑”可视为西周承夏、商之制,而制定的“刑书”,即五刑之外,再加上鞭、扑、流、赎之刑,合为九篇。
(1)鞭刑:用荆条或株木痛击犯人的背部或臀部。
(2)扑刑:又称杖刑,包括笞、鞭、杖。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该刑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3)流刑:即“流放”,先秦时期一般适用少数上层贵族。
(4)赎刑:用一定数量的财物来折抵刑罚。
3. 其他刑罚
(1)圜土之制:是把犯人囚禁到圜土内去做苦役。
(2)“嘉石之制”:似后世的拘役,即让罪过较轻的犯人在官府门外的石头上站立,
看着嘉石上的文字去反省,反省以后服劳役,主要适用于罪行未达到劳役刑标准的轻犯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