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被拆迁户须知【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被拆迁户须知
公民对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可以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财产不受侵犯”.
由于城市建设需要,对房屋进行拆迁是政府的强制性行为,要求被拆迁人必须服从.
这样就形成了当今中国社会最尖锐的矛盾:一边是被拆迁人高举<<宪法>>保卫自己的合法财产,另一边是政府高举<<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利用公权进行拆迁的强制性行为.你如果是被拆迁人,看完本文,或许对你有些帮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理应以市场价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但是拆迁人利用政府给予的拆迁强制性,在拆迁补偿安置中谋取利益最大化,减少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就此产生了 社会矛盾.这个矛盾导致神州大地上被打死,杀死和烧死的血腥场面不断出现,这个矛盾实质上是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盘剥.
二.没有产权的事实产权房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拆迁人的无证建筑物和构筑物,凡是超过两年的就不能处罚,就成为了没有产权的事实产权房.
三.关于:钉子户”
1,对补偿金提出过高要求的被拆迁人.
2,无理拒绝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的被拆迁人.
钉子户是个贬义词,遍查资料得知指上述两类人,其他人是不能称为钉子户的
四.有关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
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的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赔偿.
五.就地还建的规定
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1995 年 9 月 26 日批准实施的<<武汉市城市拆迁安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拆迁住宅用房,在拆迁范围内兴建住宅的,就地就近安置被拆迁人,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异地安置的除外.兴建非住宅的,异地安置被拆迁人.
六.被拆迁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规定貌似公平,实则不然
裁决协商时,拆迁人用低于市场价格的评估价格和政府给予的拆迁强制性来强迫被拆迁人达成协议, 被拆迁人如提出以市场价格来进行补偿安置这就中了他们的圈套,他们就以被拆迁人提出补偿要求过高来对被拆迁人下达限期拆迁的裁决.后果是可想而知.
裁决协商时被拆迁人如提出按照政策就地还建,并归还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这个要求合理合法,不容反驳.只能裁决由拆迁人就地还建并归还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只有这样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七.如何归还土地使用权
假如被拆迁人有 10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就地还建的住宅高 10 层,就应该得到 100 平方米的房屋,20 层就应该得到 200 平方米的房屋,以次类推,上不封顶.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谁对这片土地拥有使用权,谁就对这片土地上所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拥有财产权.这是由一系列中国法律规定的.
被拆迁户须知
一 .我们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财产不受侵犯.
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地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 出版 集会 结社 游行 示威的 自由.
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侵入公民的住宅.
篇幅所限,不能一一道来.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如下:自由平等和生命安全的权利,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享受医疗卫生健康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救济的权利; 有言论 出版 集会 结社 游行 示威的自由的权利;有批评,建议, 申诉,控告,检举的上访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劳动的权利;社会事物知情的权利等等.我们要用享有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 .我们要就地还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 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房随地走)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 互换
出资 或者赠与的. 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地随房走,房地一体原则)
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1995 年 9 月 26 日批准实施的<<武汉市城市拆迁安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拆迁住宅用房,在拆迁范围内兴建住宅的,就地就近安置被拆迁人,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异地安置的除外.兴建非住宅的,异地安置被拆迁人.
这条法规是公平的,是广大被拆迁户乐意接受的.由于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在利益的驱动下,拒不执行这条法规,因此我们强烈要求就地还建.
三.我们的土地使用权和预期收益
中国政协第十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发表<<完善房屋拆迁制度维护群众切身 利益>>的文章中指出:一些地方政府给一些开发项目挂上
公共利益
的幌子,借助公共权力,侵害被拆迁人私有财产权……要对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公平 合理补偿.通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
利,在拆迁中,除了 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补偿外,还应补偿被拆迁人因丧失土地使用权而遭受的损失.拆迁补偿标准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 用途 建筑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土本身的价值和预期收益,按照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评估,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切实保证拆迁补偿价格同房地产市场接轨.
全国政协的这篇文章明确告诉我们: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我们的财产和财富.房地产商在我们出让的土地上搞开发项目取得的利益,我们这些土地使用权出让人是有份的,份额应该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也就是说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补偿数额应由房屋+区位+土地使用权+预期收益四部分组成.
四. 拆迁是市场经济行为
我国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何谓市场经济?就是自由贸易,公平买卖.无论买什么 卖什么,怎么样的价格成交,双方可以协商,可以讨价还价.何况我的房屋更不能由别人说了算.
国务院 2004 年 46 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政府机关不得干预或者强行确定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
政府拆迁办制定的补偿价格有悖于我国 宪法 宗旨和国务院的法规;严重的与市场经济脱轨,这种掠夺被拆迁人私有财产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
五. 强拆是违法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要恢复房屋原状.
一部分被拆迁户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拒绝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通常会被称为强拆对象.实际上这种人 是很少的,但是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为了利益无视法律,扩大强拆对象,想拆谁就拆谁,平山社区几天就强拆了 48 家,而这 48 家都没有订立拆迁协议.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无论地方政府用什么样的地方法规和理由,甚至动用武警,公安 法院 城管 暴力强拆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与其相抵触的地方法规都要服从于宪法.违反宪法的犯罪行为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江汉区法院和桥口法院已对强拆的犯罪人员进行了制裁.这就是明证.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能够返回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回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被强拆的房屋要恢复原状.
六. 我们的社会事物知情权
温家宝总理签署的 492 号国务院令;于 2008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一城乡 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二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 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挥,使用情况.
根据这条法规,我们享有社会事物知情权.我们强烈要求政府拆迁办按照法规的要求公开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的发放,使用情况.
七. 上访是公民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这里的 任何国家机关 是指中国所有的国家机关都是可以上访的,没有越级上访之说.这里的批评 建议 申诉 控告 检举 五项权利是公民的上访权.
被拆迁人是弱势群体,拆迁之痛难以止痛.我们要用宪法来保护我们的私有财产,同时也是捍卫宪法的尊严,践踏宪法的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没有产权的事实产权房: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拆迁人的无证建筑物和构筑物,凡是超过两年的就不能处罚,就成为了没有产权的事实产权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 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 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 0 5 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已经2 0 0 1 年6 月6 日国务院第4 0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 0 0 1 年1 1 月1 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0 0 一年六月十三日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 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支付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 州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物价水平确定,每年公布 1 次。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建住房〔2003〕 234 号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 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 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 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 用途、 建筑面积等因素, 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评估价值要求
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拆迁规模大、 分期分段实施的, 以当期(段)
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 不考虑房屋租赁、 抵押、 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三条 市、 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 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 不同用途、 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十四条 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 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第十六条 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
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 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 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估价报告
第十九条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 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
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 原则、 程序、 方法、 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此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 其拆迁估价不适用本意见。
拆迁估价公式: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房地产市场价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 停业的补偿费+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第一、 征地拆迁其实是一个民事法律问题, 政府也好, 任何其他征地拆迁方面也罢, 只能依据物权法、 合同法进行。
第二、 在征地拆迁行为中, 显而易见, 政府不能也不应当具有行政管理的主体地位, 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关系是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 即一方收买土地及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