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干部考核激励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局干部考核激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完善考核激励机制,通过客观评价各科室全年工作,加强对干部管理、使用等奖惩挂钩,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本机关考核奖励工作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区“十二五”规划的工作要求以及我局各项工作目标,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考核指导方针,以建立健全激励竞争机制为导向,以量化的指标考核体系为载体,以增强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为目标,完善激励机制,综合运用考核结果,激励团队积极向上,依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推动**事业健康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激励机制以考核工作为基础。考核的指标体系要科学合理,考核的程序要简便有效。
(二)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考核工作内容、要求、程序及结果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三)坚持权责利统一的原则。要贯彻权力与所承担责任相对应的精神,通过考核与奖励,督促干部更好地依法行政、
依法履职。
(四)坚持激励导向的原则。考核结果与物质奖励、精神奖励相挂钩,更加注重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促进作用,增强考核的激励导向性。
三、考核激励对象 全局各科室及每位**干部。
四、组织领导 局成立**工作综合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
领导小组主要成员:
局班子成员 工作小组主要成员:
组 长:
成 员:
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组织和实施全局**考核工作; (2)审定考核有关事项,拟定考核结果;
(3)向局考核领导小组提出考核及奖励的意见建议等。
五、考核奖惩措施 (一)奖励措施 凡是获得上级部门、各相关条线考核奖励的,获得年度优秀公务员、授行政奖励、评为文明科室以及项目评定优秀项目的,都给予一定奖励。
1、职务晋升挂钩。将行政职务的晋升与考核结果相结合。
2、优先给予进修、培训等学习机会。
3、优先安排外出学习考察、疗休养。被评到市级先进个人,获得市**局优秀**项目三等奖以上、国家**部表彰项目以上的主审,安排一次外出学习考察或疗休养。
4、安排疗休养。经年度公务员考核为称职的,给予三年轮一次疗休养。年度评为基本称职的,顺延一年。年度评为不称职的,顺延二年。
5、年度局优秀公务员、行政奖励人员,按照区人力资源保障局的规定给予奖励。年度局表扬人员,按照优秀公务员奖励标准的 50%给予奖励。年度局文明科室,根据表扬人员奖励标准,按照科室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6、**项目被评为市**局优秀**项目三等奖以上、**部表彰项目以上的,局以 1:1 比例给予奖励。表彰单位未给予奖励的,经局考核领导小组商定后给予一定奖励。
7、本局机关**项目质量考核中前 20%且分数达 85 分(含85 分)以上的确定为良好项目,给予一定奖励。
8、对主审竞聘项目考核,进入前 70%范围的,前 30%确定为良好项目,后 40%确定为合格项目,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9、年度条线工作被市**机关、区政府或相关部门评为先进的,参加各类条线评比、竞赛活动获得名次、奖励的,如没有物质奖励的,局给予一定奖励。
10、**信息被**部、市**局、区委区政府录用的或综合类专报、综合类报告获得区领导批示的,参照信息考核办法给予一定奖励。
以上考核激励措施执行,由相关科室分别报考核工作小组审核,经局领导小组商定后兑现。以上考核激励措施执行,由相关科室分别报考核工作小组审核,经局领导小组商定后兑现。
(二)惩处事项
(二)惩处事项 1、严重违反**纪律或其他公务员应遵守的廉政规定,由纪检组核实后,扣回相关月份的工作补贴,并按照廉政纪律规定、公务员条例等给予处理。
2、按照年度项目计划安排,无故未完成项目,或按照项目目标,未能按照要求实现的,依据**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作出处理。
3、**项目在行政诉讼或本级政府裁决中败诉的,成立项目质量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审理,确属工作失职或失误的,按照**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公务员条例作出处理。
4、工作人员出现重大差错,经局考核小组进一步核实的,依照公务员条例或其他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作出处理。
六、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完善考核激励办法对于进一步调动**干部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努力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推进**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体**干部要统一思想,正确认识,认真对待全局考核管理工作。
2、明确责任,群策群力。各科室及全体**干部要充分认识到考评体系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在明确自己职责基础上,群策群力,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共同推动考核体系的建立健全。
3、突出重点,有所侧重。工作小组要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要求,完善考核细则,明确重点,有所侧重,旨在解决阶段工作中的重点问题,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普遍问题和突出问题,更加有效地推动**工作的全面开展。
七、本考核激励办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