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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宪法讲稿篇一
授课时间:2006年12月2日 主讲人:高传新
主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依据。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3条,把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使这一基本治国方略成为宪法原则。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讲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是依据宪法治理国家、建设国家。”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必须把宪法和宪法实施臵于头等重要地位。
宪法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的作用,可以概括为:
1、宪法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高法律依据;
宪法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法律基础;
宪法是完善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法律基础;
宪法为建设社会主义法 1
治国家指明了前进方向。
2、是保证国家权利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利。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利,使国家权利在宪法设定的规道上有序运行,避免国家权利缺位、越位和错位。
3、是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最明确的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
4、是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和调整的,如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其它最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宪法的基本原理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月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2
通过的,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责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胡锦涛同志指出,现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制的共同特点,又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
第一,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第二,宪法是一般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正如人们所说的,宪法是母法,其它法律是子法。第三,宪法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相抵触。正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修改程序比制定、修改一般法律更严格。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 3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它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权力原则;
法治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1、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建国纲领;
2、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之后,又在1975年、1978年、1982年进行了三次大的修改,三次修改是在原来的基础上重新起草的。因此,1982年的宪法称作为现行宪法。3、1982年的现行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
即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
共修改了31条。
1988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1988年2 月,中共中央提出了关于修改宪法个别条款的建议,1988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讨论中共中央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宪法修正案草案。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2821票赞成、22票反对、16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第一个宪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两条(第一条和第二条),内容是:(1)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 4
范围内存在和发展。(2)对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作了修改,规定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1993年2月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讨论中共中央建议的基础上,向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了宪法修正案草案。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2848票赞成、8票反对、36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第二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共九条。如增加了“我国正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以及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内容。
1999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1998年12月,中共中央形成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讨论中共中央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宪法修正案草案。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2811票赞成、21票反对、24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第三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共6条,主要内容是:
1、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
2、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
3、增加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等。
2004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12月下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草案。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第四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共14条,主要内容是:
1、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2、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4、明确了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5、增加了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
6、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7增加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8、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了特别行政区;
10、增加了完善紧急状态制度;
11、在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中增加了进行国事活动的内容;
12、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13、增加了关于国歌的规定。
三、宪法的主要内容
宪法的主要内容有;
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及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一)序言
1、国家的根本任务 ;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国家的指导思想: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6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3、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4、统一战线: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政治联盟。
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的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也不属于一般的人民团体。主要职能: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的重要事务、政策和法律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参政议政、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二)总纲
1、国家性质:(我国的国体)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社会制度:社会主义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3、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4、国家的结构形式: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普通的地方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统一国家下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
5、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6、分配制度: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7、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8、财产权: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的基本权利: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6)参与社会、经济、文化活动和教育的权利;
有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享受生活保障权;
7)其它权利。
2、公民的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的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它义务。
(四)国家机构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行使国家立权的机关,由 8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开会一次。其主要职权:修宪;
宪法监督;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组织其它中央国家机关;
决定重大国家事项;
罢免其它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由等职权以及应有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的其它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和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组成。任期也是五年,每两月开会一次。主要职权:解释宪法和法律;
宪法监督;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
任免国家机关人员;
决定国家重大事项;
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
对“一府两院”和中央军委的工作进行监督及全国人大授予的其它职权。
2、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的国家机关。任期五年。其主要职权: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
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的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3、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总理负责制。任期五年。主要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出方案;
组织和领导全国性行政工作;
领导和管理各部门、各行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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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有关合法权益;
监督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它职权。国务院行政机构分为六类: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议事协调机构。
4、中央军委:全国武装力量(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武警、民兵)的最高领导机关,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主席负责制。任期五年。主要职权由国防法规定。与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一套班子。下设总政治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和总装备部。
5、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任期也是五年。主要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选举和罢免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
决定重大地方性事务;
监督其它地方国家的工作;
此外,省级人大、省会或首府市人大、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大,可有地方立法权。
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常设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任期五年。主要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主持选举和召集人大会议;
决定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的任免或职务撤消;
决定重大地方性事务;
监督其它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
此外,省级人大常委会、省会或 10
首府市人大常委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大常委会,可地方立法权。
7、地方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同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服从国务院统一领导。由地方行政首长和副职及部门首长组成,地方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任期五年。主要职权:执行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和上级决定及命令;
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科文卫体、环境保护及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行政工作。此外,省会或首府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可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8、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但与基层政权有密切关系。对居民会议或村民会议负责报告工作。
9、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可行使自治权。
10、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分别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
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公司法》知识讲稿
授课时间:2006年12月3日 主讲人:高传新
一、《公司法》简介:
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4年7月1日施行,1999年12月25日修改过一次;
2005年初国务院向人大提请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公司法与其它法的关系(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合同法、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规定);
与公司有关的监管机关(工商局、税务局、国资委、证监会等)。
二、公司法总则: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
1、立法宗旨: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公司的概念——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1)有限责任原则——这是最重要的原则,它分为3个层次:
a、股东以其出资额(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b、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公司对外的责任;
c、公司对外投资的,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2)公司设立采用法定登记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以后任何涉及到公司法定登记事项的都必须到法定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否则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如经股东重新选举董事长,但是并未经变更登记,那么在法律意义上就不承认这一董事长的地位。
(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就是公司法以外的,涉及到与公司的法律优于公司法。因为公司法是基本法,但是公司是对所有的市场主体的规范,它没有对不同行业的主体进行区别对待,而不同的行业往往有自己的规定,如金融业。有自己行业的规定的,就必须优先执行本行业的法律。
三、公司的类型及设立
(一)公司的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将来可能有一人公司,股东只有一个,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法人,但需要最低出资额不少于10万元。
2、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
(二)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限公司:
(1)股东人数:2-50人。
(2)章程:不是只有一个股东,所以必须要有章程,这是公司的宪法。
(3)注册资本最低额:生产经营、批发类公司50万;
零售类公司30万;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这些都是普通公司,其他专门的公司有其专门的规定。
(4)名称、组织机构、场所:需要预先申请登记,可以查询在同行业内有无重合的,同时也不能抢注知名企业的商号。
2、股份有限公司:(1)5个以上发起人;
(2)注册资本最低额人民币1000万;
(3)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4)名称、组织机构、场所。
3、提示:章程的重要性: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是按照公司法制定的,它仅仅是公司股东之间的相互约定,对第三人是没有效力的。如果有效的利用章程的话,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否则的话有可能反而会束缚论文自己的手脚,被别人利用。而在外资企业中,其章程的制定是非常严格的。
4、介绍:公司法修订草案对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的特别规定:
(1)注册资本必须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并且股东要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额,而在公司法修改之后,其他形式的公司可以分批出资。
(2)一个自然人只能注册一个一人公司,并且这个公司成立之后,不能对外投资新的一人公司。
(3)执照上要有“自然人投资”或“法人投资”的字样。(4)年报要审计。
(三)公司的设立过程
1、准备和签署文件:股份公司的话就要准备出资协议;
中外合资企业的话就要准备合资合同;
外资的资信证明等等。而现在的工商部门一般都公布了设立企业需要哪些的文件,只要查询一下即可。
2、名称预核申请:如属于股份公司,应向体改办报批,取得批准文件。
3、出资:
(1)出资方式有现金、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排除了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等,所以出资方式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以后的公司法可能会在这方面有较大的改进。
(2)还有就是规定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出资份额不能超过20%,这个数字应当有所扩大。
(3)另外就是人力资本出资的问题,浦东新区现在率先有这样的规定,允许以人力资本折合资本出资,并且需要其他股东承诺汽真正出资,一旦发现出资不实,那么其他股东就要承担连带责任,代替他出资相应份额。
4、验资:如属股份公司,验资后增加创立大会。
5、设立登记:如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经报经审批,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6、发照:如属于股份公司,领照后还应公告。
7、后续税务登记等。★提示:
1、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
(1)对内——未认缴或未全部认缴的股东须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出资协议就相当于股东与股东之间的一个合同,如果承当出自不实的话,就是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行为。
(2)对外——如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则公司债权人可以向该股东要求履行债务,但以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份额为限。这并不是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而是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提炼出的。在清查公司债务时,就可以利用审计出资不实来向 16
大股东要求债务清偿,不过必须是在出资不实的份额以内,因为已出资的部分已经消耗在股份公司的经营中了。
(例)大庆一家企业股份公司破产,而已经没有足够资产来清偿债务,所以通过审计发现其大股东出资不实,于是要求大股东拿出所欠资金来偿还股份公司的债务。
2、非现金出资的特别规定
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涉及评估作价、折股;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20%的限制;
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的特别规定(股份公司不适用)。
★介绍
一、公司法修订草案对“有限公司设立”方面的修改
1、“股东人数”取消了2人的下限,只有50人以下的规定;
2、可以分期出资,“出资时间”延长为两年,但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出资额也不得低于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
3、“出资方式”增加了“知识产权”和“股权”出资;
但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原来是规定非货币形式的出资比例,而现在则是规定货币形式的出资比例)。而且承认股东之间的自主权,只要其他股东在出资协议中承认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出资额并愿意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就予以承认。
4、“注册资本”降低为3万,并取消了类别最底注册资本的规定,经营范围也不再限定;
5、股东可不按出资比例分红,但须经章程事先规定,即同股可以不同权或者有限合同。如出资人具有很强的经营能力,其出资比例为10%,但在利益分红时可以分得20%的利润,表决权也可以扩大到20%。原来则只能是私下协议,但法律不予承认,现在公司法修改之后就会得到法律承认;
6、增加了股东多项权利;
7、完善了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定;
8、规定了股东资格可以继承,这在过去的实际操作中往往因为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加上股东的去世,所以无法执行,但在实际上股权也是一种财产,当然是可以继承的;
9、强调股东两种登记的效力不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效力与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效力不同。即使在内部其他股东承认其股东资格,但是未经公司股东资格登记机关登记的,对外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发生法律诉讼的话,是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的。
二、公司法修订草案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面的修改
1、“发起人人数”规定了上限为200人,而以前是没有上限的,只有5人以上的限制。
2、“出资时间”同上;
3、“出资方式”同上;
4、增加了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出资责任”。
★公司的“三会”(组织机构)——组成、职权和责任 这实际上就是公司的治理结构。
一、“三会”及其组成
1、三会:
(1)股东会(规模小的)/ 股东大会;
(2)董事会 / 执行董事(3~13人;
5~19人);
(3)监事会 / 监事(规模小的有限公司1~2人;
规模较大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为“不得少于3人”)。
2、任期:董、监事任期均为三年,并可连选连任。
3、不得担任董、监事,经理的六种情形(第57条、58条):如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在执照被吊销的3年内,不得再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职权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有限公司共有12项规定,其中比股份公司多出一项,内容为“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这些职权也可以下放到董事会的职权之中。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提示: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 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股份数行使表决权。
1、特别决议:
(1)有限公司的5类情况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或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
(2)股份有限公司的3类情况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20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三类指:合并与分立,解散公司,修改章程)。修订草案增加了增减注册资本。
2、普通决议:
(1)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第35条第二款规定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特别要注意的是这半数指的是股东人数,这也是出于保护小股东利益的目的。
(2)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因为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其股东往往分布很广,所以需要规定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的半数来决定,而且这是表决权的半数,而不是股东人数的半数。
三、董事会职权
有限公司董事会与股份公司董事会职权基本相同,均为10项: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比较规范的公司也可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的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经理职权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其职权为:
(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监事会职权
有限公司监事会与股份公司监事会职权相同,均为5项。同 22
时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但是再实际中,即使发现了董事、经理有违反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时,监事也往往是没有实际的权力来纠正和监督的。其实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之间只要保留一个即可。
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关系
1、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董事通常由股东委派,可以是公司外或股东外的自然人;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3、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任命;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4、监事会由股东以及职工代表组成;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对公司负责。
七、股东、董事“参会”与“表决”
1、股东参会:股东是自然人时就是代表自己;
股东是法人时可以用委托书的形式,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出席会议;
2、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会与表决;
公司可以以委托书的形式委托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代表公司参会,甚至可以委派多名自然人代表公司不同股份参会并表决。
3、董事所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公司的其他董事,不得是与公司无关的其他人;
4、股东表决看股份数 / 股权比例,股份数额决定股东意志,左右公司决策。董事表决看票数,数人头,一人一票;
5、董事通常由股东委派或推荐,股权比例/股份数量多,委派或推荐的董事数量也多。
★介绍:
一、公司法修订草案对“有限公司组织机构”方面的修改
1、股东会的职权上增加了两项——“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股东不一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降低了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条件;
4、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可以不一致:董事长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也不一定是董事长,这些都是由股东自己约定。
5、解决了董事长故意不召集董事会,使公司无法作出有效 24
决议的难题;
6、规定了规模较大的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
7、扩大了监事会职权,至少增加了很关键的六项权利,特别是(5)、(6)所赋予的权力是具有实际效力的
(1)罢免建议权;
(2)质询权;
(3)会议组织权;
(4)提案权;
(5)起诉权;
(6)调查权;
8、加重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诉讼风险:(1)对公司造成损害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修正案第70条):可以代表股东提起诉讼,而且这种诉讼具有两面性:既是一种代位诉讼,即代表公司起诉,同时又是一种代理行为。
(2)对股东造成损害的,受害股东可以起诉要求赔偿(修正案第71条)。
二、公司法修订草案对“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方面的修改
1、增加了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2、增加了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1)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2)连续90日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增加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条款——两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情形。
4、增设了股东对“两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违法的诉讼救济制度——含两种情形:
(1)对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请求法院撤消。
(2)对决议内容违法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请求法院确认该决议无效。
5、加重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诉讼风险(同有限公司)。
6、加大了监事会的职权和风险。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的公司,监事不得少于5人。监事和董事一样,可能承担被诉讼的法律责任,而在监事往往没有参与实际的经营决策。
三、公司法修订草案专门增加“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一节
1、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董事会应当有1/3成员是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具有法律、经济、财会等方面专业知识、社会信用良好的人士担任。
3、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1)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并事先应经1/2以上独董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2)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管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事项以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独董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独董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新选出独董之前,仍应依法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董,逾期不召开的,独董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5、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涉及存在关联关系的,该等独董无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1/2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时,应交股东大会审议。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可提起撤消有关合同、交易之诉。
6、赋予中国证监会对违法董事、高管公布“职务禁止”权。
四、修订草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股份转让和股份上市”方面的修改
1、降低了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最近3年内财务报告无虚假记录。
2、缩短了发起人股份的转让时间:原来是3年内不得转让,现在改为1 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管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
4、在收购本公司股票上有突破:“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可以作为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法定事由,但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
5、降低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的条件:取消了3年连续盈利的规定;
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
取消了“2个一千”的规定即持有股票面值1000元以上的股东有1000人以上,因为以后的股东可能都是机构投资者,不像现在这样多的散户投资者。
上市公司股权分臵改革的法律问题解说
1、如何实现发起人股东对股权分臵改革意见的一致通过。
2、发起人股东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法律责任。
3、高管激励股份的来源依据、实施步骤、表决与批准程序。
4、流通股股东中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的表决权问题。科龙电器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解说
1、涉嫌虚假陈述可能招致的证券民事索赔诉讼
2、独董履职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是造成独董客观上无法履职或懈怠履职的主要原因,在法律修改之前独董不应当承担与内部董事同等的法律责任
3、从科龙独董事件看中国独董制度“食洋不化”,建议在独董和监事会之间取消之一,结合两者,重新设计监察制度
4、可能涉嫌出资不实,无形资产评估虚高,以及股东对外所累计投资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知识讲稿
授课时间:2006年12月4日 主讲人:鹿永海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法》经过各方面的长期努力,现在终于出台了。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一、立法简要经过
我国《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工作,是一个长期而曲折的过程,各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198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劳动总局牵头起草《劳动保护法(草案)》,于1987年5月由当时的劳动部上报国务院。后在修改《劳动保护法(草案)》过程中,将法名改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1994年,原劳动部决定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并做了许多工作。1996年4月,原劳动部和原国务院法制局共同商定,将正在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条例》3个法律、法规草案合并为《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此后,原劳动部成立了起草小组,并完成了草案的起草工作。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经贸委承担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并在原劳动部工作的基础上,起草了《职业安全法(草案)》,于1999年12月21日报国务院法制办审查。2000年底,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务院法制办将法名由《职业安全法》改为《安全生产法》,并在国务院2001年立法计划中明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起草单位。
2001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局党组十分重视《安全生产法》的起草工作。成立了以张宝明局长为组长,闪淳昌、赵铁锤、王德学副局长为副组长,各司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法》起草领导小组。下设起草工作小组,政策法规司吴晓煜司长为组长,并充实了力量,聘请6位知名法律专家和安全专家。此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查修改,到有关省市进行调研,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编印了一批有关立法资料和背景材料,进一步明确了立法的指导原则、调整范围和总体框架,并对原《职业安全法(草案)》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思路进行了认真修改,形成《安全生产法(起草大纲)》。国务院法制办以及工交司对《安全生产法》的审查修改工作极为重视,多次会同经贸委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生产法》进行研讨和修改,经过近20次反复推敲和修改,并征求和吸收了部分地方政府部门、企业以及山西、辽宁、贵州、河南、江苏、广东等部分省、自 31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编办、国家计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铁道部、建设部、水利部、民航总局、质监总局、工商总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修改意见,形成了《安全生产法(草案)》,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11月21日,《安全生产法(草案)》经第48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2月24日至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审议了《安全生产法(草案)》;
4月2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安全生产法(草案)》。根据《立法》规定的法律审议程序,《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底经九届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社会背景
(一)各类伤亡事故居高不下,重大、特大事故不断发生 据统计,1998~2000年,全国共发生企业职工伤亡事故39400起,死亡38928人;
除森林、草原火灾以外的各类火灾事故509568起,死亡8145人;
受伤13870人;
道路、水上、铁路和民用航空交通运输事故1417170起,死亡和失踪282882人。2001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1000629起,死亡130491人,同比分别上升20.5%和10.4%。其中工矿企业发生事故11402起,死亡12554人。除森林、草原火灾以外的各类火灾事故215863起,死亡2314人,伤3752人;
道路交通事故760327起,死亡106367人;
水上交通事 32
故644起,死亡和失踪490人;
铁路路外事故12335起,死亡8409人。
另外,特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据统计,1998~2000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489起,死亡9183人。2001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40起,死亡2556人。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就达16起,死亡707人。
(二)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不规范,纪律松驰,管理不严 一些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提高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利润增长指标,因而忽视甚至放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产生大量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导致事故屡屡发生。突出表现在:
1、非公有制企业增多,国家对其安全生产条件没有明确的、严格的、具体的法律规范
过去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基本是针对国有企业的,由于缺乏法律规范,以至相当多的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老板“要自己的钱,不要别人的命”,公然规避法律或者违法生产经营,导致事故不断,死伤众多。据统计,全国非公有制企业发生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整个工矿企业总发生起数和总死亡人数的58%和67%,其中小煤矿、小工厂、小运输(公路、水路)等“三小”企业,安全条件最差,管理最乱,事故最多。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法律规范,基础工作薄弱 许多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没有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有关安全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不具体或者处罚过轻,使安全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不能做到预防为主。有些企业管理混乱,事故隐患大量存在,一触即发。
3、安全投入严重不足
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安全性能下降,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抵御事故灾害。
据初步统计,目前仅国有重点煤矿“一通三防”欠账就高达40多亿元,民营企业的安全投入就更少。现行安全立法对此缺少强制性的规定和强有力的监管,致使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严重不足,设备长期带病运转,抗灾能力减弱。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三违现象严重
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流动性很大,乡镇煤矿和非公有制的中小企业大量招收农民工。由于这些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较低,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自我保护措施,在生产经营中经常出现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并引发事故。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不够全面、34
明确,企业侵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从业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不到位,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不落实
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权责分离,只要权力不要责任,对安全生产不重视,熟视无睹,疏于监管。有的官员甚至与企业相互勾结,搞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使得一些企业特别在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有恃无恐,违章生产,草菅人命,连续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影响十分恶劣。
另外,有些地方政府采取地方保护主义,致使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广西河池地区南丹县政府包庇纵容和支持大厂矿区的民营个体矿主长期违法开采,滥采乱挖,伤亡事故多发,资源破坏严重。7月17日,广西河池地区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拉甲坡锡矿透水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竟封锁消息、隐瞒事故长达半个月之久。
三、现有安全生产的立法难以适应当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制定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近20部,如《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煤炭法》、《铁路法》、《公路法》、《民航法》和《建筑 35
法》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但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体制和调整范围的限制,这些法律、行政法规难以适应当前的需要,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
国家至今没有依法确定对各行业、各部门和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现有立法难以全面、完整地反映国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难以体现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新的指示精神,难以对安全生产管理中普遍存在的共性的、基本的法律问题作出统一规范。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国家决定制定《安全生产法》,以弥补现行有关立法的不足,完善国家安全生产立法,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力度,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安全生产法》的公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正确理解法的立法宗旨、法律地位和制度,对深入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
制定《安全生产法》,保障生产安全,不仅是为了避免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也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36
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表述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五、《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
关于《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就确定了《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基本法的地位,也明确了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即通用的基本制度普遍适用,专项的依照相关法规执行,是一种互补的关系。
六、《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作为一部安全生产大法,《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对各行业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普遍适用的7项基本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 37
督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职责、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臵、安全投入、从业人员安全资质、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工程“三同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峻工验收、安全技术装备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社会工伤保险等。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和责任。
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急 38
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信息发布等。
七、《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意义
《安全生产法》对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任务和责任。只要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地方人民政府真正把安全生产当作重要工作来抓,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稳定,安全生产与发展的关系,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就能够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行政。《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执法主体,依照本法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同时规定了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有关专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就把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关系界定清楚了,有利于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依法各司其职,相互协同,齐抓共管,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法》对其生产经营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配臵、生产经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做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这对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如果从业人员能够切实履行这些义务,逐步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将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及时有效地避免和消除大量的事故隐患,从而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打击不力,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原因之一。《安全生产法》针对近年来主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其范围之广、力度之大是空前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只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秉公执法,严惩那些敢于以身试法的违法犯罪分子,才能形成一个强大的法制氛围,震慑违法犯罪分子,40
实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
八、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在第十七条中进一步规定了主要负责人的6条具体职责。这是第一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在法律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并考虑到我国的国情。正确理解并落实好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对搞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涵义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理解有很多种。有的认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这是大多数人的观点。有的认为董事长比较合适,因为董事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投资人,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等重大的决策都由董事长来决定;
有的认为总经理更合适,虽然董事长是主要投资人,但可能一个人兼很多公司的董事长。据深圳市某区了解就有的一个人是80多家公司的董事长,董事长根本顾不过来,公司的主要工作由总经理负责,这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很普遍。另外,许多外国的老板在内地开设很多工厂,通过雇用内地总经理来进行管理工厂,很显然把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落实到董事长身上 41
不合适。有的认为总裁合适,这主要是指大型集团公司,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相互合并,大量集团公司成立。有的认为首席执行官合适,这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外资公司等。有的认为是指合伙人,这主要是指合伙制公司。有的认为是指个体投资人,这主要是指个体经济而言。总之,主要负责人的形式很多,在法律上统称为主要负责人。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法》中主要负责人的涵义,只能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主要负责人。一般而言,对生产经营单位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这个人,就是主要负责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这里讲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生产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将不同的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正职,负责人或者副职,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班组长以及每个岗位工人身上。只有明确安全责任,分工负责,才能形成比较完整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激发职工的安全责任感,严格执 42
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防患于未然,防止和减少事故,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有:
①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副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副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主要负责人或者正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③ 生产经营单位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按照本机构的职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职能机构工作人员在本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④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班组长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是法律、法规的直接执行者。安全生产工作搞得好不好,关键在班组长。班组长督促本班组的工人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强令工作冒险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
⑤ 岗位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个岗位的工人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43
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保证其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发展得如何,经济实力如何,在市场上有没有竞争力,很重要的一点取决于其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的严格程度,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事故频繁发生,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不好,生产经营单位的效益就不好,在市场上也就不能生存。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的生存和发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也是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具体化。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只有通过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才能真正落到实处,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个职工。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针对某一具体工艺、工种、岗位所制定的具体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本身是一项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是搞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只有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才能建立和规范安全管理程序,有效地搞好安全生产。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投入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发挥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作用。要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长远规划和计划。要设立专门的账户或者科目,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安全生产投入资金。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安全技措工程、安全设备更新等安全投入项目完成后,主要负责人要组织进行验收,检查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安全生产投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建设安全技措工程,如防灭火工程、通风工程等;
二是更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
三是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
四是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是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要定期召开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汇报,对反映的安全问题或者存在的事故隐患,认真组织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限期解决。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者事故 45
隐患,立即处理解决;
难以处理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并在人、财、物上予以保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事故隐患整改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一种在事故发生之前就已经预先制定好的事故救援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来说,非常重要,必不可少。它的作用是,一旦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就能够立即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确定的救援方案开展工作,避免事故救援的盲目性。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状况,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研究本单位可能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明确从业人员各自的责任,制定出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发到每个职能部门、每个班组,并组织大家认真学习,使广大从业人员都知道和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如发生变化,要重新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事故发生,主要负责人要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确定的救援方案开展工作,不要随意改变救援方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主 46
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适用
授课时间:2006年12月5日 主讲人:牛建钧
目前,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围绕知识产品的占有和使用的竞争将会越来越激烈,相应的不正当竞争活动也会越来越猖獗,因此强化反不正当
最新宪法讲稿篇二
“学宪法,讲宪法”主题演讲
敬爱的老师,同学们,大家好,我是**班的***,我演讲的主题是:学宪法,讲宪法。
宪法,是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宪法是国法,所有的法律都必须根据宪法产生。宪法是爱法,就像母亲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使我们的人格、人生、财产受到保护。有的人经常说爱国,那么,遵守宪法规定,我认为就是一种爱国的表现。
费尔德曾说过:“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宪法知识,是治国之本,它可以使我们安居乐业,让人与人之间和平相处,他还可以保护弱小,让人们免遭欺凌。它管理着我们,保护着我们。可以说,宪法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形影不离。
你看,马路上,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不逆向行驶;
过马路时,行人要走斑马线;
不可翻越护栏……这些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这是宪法内容之一;
你看,在旅游景区里,不乱丢垃圾,不乱涂乱画,文明出游;
不乱焚烧塑料;
拒绝白色污染;
不在公共场所吸烟……这些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障法》,它也写进了宪法;
你看,不吃三无食品;
不吃莫名死亡的家禽;
不买无营业执照小摊卖的东西……这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还是宪法里的内容。瞧,对于我们青少年来说,我们不需要做多少大事,我们只要从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在拥挤的公车上,我们让一让座位;在红灯面前,我们停一停脚步;在道路两旁,我们弯腰捡起一片废纸;在家里,我们替父母分担一些烦恼。这都是遵守宪法和道德表现,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做到的话,那么,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生活,就会变的更美好。
也许有人会以为学法是一件无所谓有也无所谓无的事情。我国有句古话叫做“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说,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有一个规矩否则就什么也做不成。对国家,对社会来说,这规矩就是法。当今的社会是法制社会,作为国家公民和社会成员,人人都应该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我们学生作为国家的小公民,社会的小主人,同样应该学法、懂法、守法,以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只有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长大后才能成为对社会有用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歌德说过,法律和礼貌是两种能够带来安定的力量。在中国,自古就有周公制礼,韩非说法。宪法知识,应时刻记在我们的心尖。未来的社会必然是法制的社会,法制的社会是和谐的,法制的天空是湛蓝而深远的,同学们,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摆脱冲动与鲁莽,拥有理智与稳重,在与法同行的道路上,描绘和谐美好的明天!谢谢大家!
最新宪法讲稿篇三
宪法修正案解读
颜泉
鲁基三季度党课稿
同志们:
今天我们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第一,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必须坚决维护、长期坚持、全面贯彻。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
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确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
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第二,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与时俱进)
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4次对1982年宪法即我国现行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
第三,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有必要对我国宪法作出适当的修改。
关于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原则
党中央确定的这次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这次宪法修改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
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穿于宪法修改全过程,确保宪法修改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宪法修改。
宪法第六十四条对宪法修改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党中央领导下,通过历次宪法修改实践,已经形成了符合宪法精神、行之有效的修宪工作程序和机制。
先形成《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草案)》,经党中央全会审议和通过;
再依法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
三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
宪法修改关系全局,影响广泛而深远,既要适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又要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做好宪法修改工作,必须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注重从政治上、大局上、战略上分析问题,注重从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上思考问题。
四是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
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对各方面普遍要求修改、实践证明成熟、具有广泛共识、需要在宪法上予以体现和规范、非改不可的,进行必要的、适当的修改;
对不成熟、有争议、有待进一步研究的,不作修改;
对可改可不改、可以通过有关法律或者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原则上不作修改,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结论
1:一致认为这次宪法修改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有机统一,对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宪法保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一致赞成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序言部分。
3:一致赞成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进宪法第一章《总纲》条文部分
4:一致赞成对国家主席任期作出新的规定;
5:一致赞成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监察委员会”
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
6:一致赞成对宪法序言和条文部分作出的其他修改,包括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容,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充实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发展历程的内容,充实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充实对外政策方面的内容,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等等。
具体内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在作说明时说,宪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对我国现行宪法
作出21条修改,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总纲与监察委
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
同时,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
创新
协调
绿色
开放
共享
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
“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三节第八十九条第六项“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后面,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
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
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
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
将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
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作这些修改,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光辉历程就更加完整。
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
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
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
“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
将“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
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一层面、国家层面
:
富强
民主
文明
和谐。
第二层面、社会层面
:
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
第三层面、个人层面
:
爱国
敬业
诚信
友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以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为目标,坚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相结合的时代背景下实现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最核心的体现。
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
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删去。
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为成立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与此相适应,还作了如下修改。
(1)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三条第三款中“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2)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3)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4)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十二条第六项后增加一项,内容为“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在宪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后增加一项,内容为“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在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六项中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
在第十项后增加一项,内容为“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
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将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6)删去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八十九条第八项“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中的“和监察”。删去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中的“监察”。
监察委部分
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地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置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
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监察委员会职责
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
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
意义
起草相关工作(过程、指导思想、基本思路)
主要内容(总则+职责+监察范围+权限+程序+国际反腐败合作)
附则
(一)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草案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草案第二条)。
(二)明确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
草案规定: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草案第四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权责对等,从严监督;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草案第五条)。
草案规定: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
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
加强法治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三)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
草案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职责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是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四)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五)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
一是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草案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
二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三是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六)严格规范监察程序
报案或者举报的处理;
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
决定立案调查;
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
要求对讯问和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
严格涉案财物处理等。
关于留置措施的程序。为了严格规范留置的程序,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同时,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七)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一是接受人大监督。
报告
二是强化自我监督。
三是明确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
四是明确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最新宪法讲稿篇四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同一般法律相比,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从地位看,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统一到哪里?统一到宪法。从法律体系内部来说,宪法是“母法”,一般法律是“子法”,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二,从内容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解决的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带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的问题。一般法律只是解决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某一领域的问题。
第三,从法律效力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里,“各政党”当然包括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全国各族人民”当然包括作为人民的一部分的共产党员。宪法上述规定同《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致的。
正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维护宪法的稳定,就是维护国家根本制度的稳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宪法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基础。因此,对宪法的修改也就需要格外严肃、慎重,按照不同于制定和修改法律的特别程序来进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新中国成立以来,除建国前夕全国政协一届一次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外,先后有四部宪法,即一九五四年宪法、一九七五年宪法、一九七八年宪法、一九八二年宪法。
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形式上看,这部宪法是对七八宪法的修改;
实际上则不然,而是以五四宪法为基础,重新制定的新宪法。因为五四宪法科学地总结了历史经验,是一部好宪法;
七五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制定的,反映了那个阶段“左”的错误,存在着严重问题;
七八宪法是在党和国家还没有来得及对“文化大革命”的错误进行清理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存在着严重缺陷。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面清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精神,为全面修改宪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现行宪法从启动到出台,历时两年三个月,在此期间宪法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全民讨论四个月,讨论规模之大、参加人数之多、范围之广、影响之大,在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上是空前的;
1982年12月4日,几经修改的宪法草案提请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体会议采取无记名方式表决,参加投票的代表3040人,投票结果,赞成的3037票,弃权的3票,弃权票不到千分之一,受到了国内外的高度评价。
之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会二次会议先后四次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
四个宪法修正案,共31条,其中21条集中在宪法序言和总纲,主要内容:一是确立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二是明确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三是肯定了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从而使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的表述更加完整;
四是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 分配方式并存);
五是确定了农村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六是确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
七是确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八是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九是确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十是确定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对宪法所作的这些重要修改,都是关系国家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
修改后的宪法包括序言共五个部分、138条。
宪法序言回顾了一百多年来中国革命的历史,指出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其中有四件最重大的历史事件。除了1911年的辛亥革命是孙中山先生领导的以外,其他三件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这三件大事是: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灭了几千年的剥削制度,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
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基本上形成了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序言明确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并对民族关系、对外政策等问题予以明确。
第一章总纲共32条,大体分为五个部分。
(一)国家政权和组织建设(上层建筑):第1—5条
第一条规定了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和根本制度(社会主义),第二条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人民),人民有权通过各种途径管理国家及政权的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规定国家机构的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国家机构的组成、产生以及职权划分,第四条规定民族方针、政策和区域自治,第五条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宪法的最高地位。
(二)政权经济基础(历次修改较为集中):第6—11条
第六条规定经济制度的基础(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本经济制度(多种所有制经济)、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第七、第八条分别规定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第九、第十条规定自然资源以及土地的权属和开发利用与保护问题,第十一条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及其保护与管理。
(三)物质文明建设:第12—18条
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了对公共财产、私有财产的保护,第十四条规定发展社会生产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第十五、十六、十七条明确市场经济属性以及公有制经济民主管理与经营自主权问题,第十八条规定对外企和合资企业的保护。
关于市场经济—交通部强制安装北斗导航:2012年1月,交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系统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江苏、安徽、河北、陕西、山东、湖南、宁夏、贵州、天津共9个示范省份在用的“两客一危”车辆(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需要更新车载终端的,应安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
所有新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加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自2013年6月1日起,所有新进入示范省份运输市场的“两客一危”车辆及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车辆出厂前应安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凡未按规定安装或加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的车辆,不予核发或审验道路运输证。
此事涉及三个问题:第一,需要安装的终端是怎样采购的,是否进行了公开招标;
第二,安装设备的钱到底是谁出,北斗导航的实际使用者是否需要另外付费;
第三,如果不安装北斗导航的车辆就不能运营,那么这次通知就给那些原来已经符合运营条件的公司,设臵了新的运营许可条件,这涉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违反《行政许可法》。如果安装费用由运输公司出,不装北斗导航就不能上路,那就是“指定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此事归根结底还是政府和企业之间如何确立边界的问题。政府应该知道,在哪些事情上可以干预,哪些不能干预。北斗导航的研究开发成本已由纳税人承担,现在还要指定使用,让纳税人继续贡献利润。作为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如果很好,市场上自然会有人购买。只有提供更高性价比的服务,才能够占领市场。但是现在通过行政手段来指定或者强迫企业购买,这是很有问题的。
必须肯定,运输车辆安装北斗系统有一定好处,但好事必须办好,要遵循自愿的原则,不能搞一刀切,更不能涉嫌侵权。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北斗系统首先要有法律支撑。但据目前的有关法律法规还没有任何条款规定所有运输车俩必须安装此系统。此系统属于新生事物,是一种高科技装备。在推广此产品时,只是一种倡议而非法律义务,车辆司机或车主应该有自己的选择权。否则就有绑架消费之嫌。同类产品中,还有美国“gps”系统、欧洲“伽利略”系统、俄罗斯“格洛纳斯”系统,即使安装也应由车主自己自由选择。
(四)精神文明建设:第19—24条
分别规定发展教育、科学、卫生、文化事业,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培养专业人才,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五)政治文明建设:第25—32条
分别规定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国家机关的工作责任制、惩治犯罪、国防建设、行政区域划分、特别行政区、外国人的权益保护等内容。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基本权利:第33—50条
1、平等权: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青岛考生状告教育部:2001年7月末8月初,同往年一样,全国各地的高考成绩及录取分数线陆续公布。与往年不同的是,这一年各地录取分数线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扩大。以同一试卷、同一时间考试的山东和北京为例,当年北京市文科重点本科录取分数线为454分,一般本科429分,专科360分;
山东文科重点本科录取分数线为580分,一般本科539分,专科为509分。也就是说山东的考生分数在454分至509分之间的,如果在北京可以入读重点本科院校,但在山东却没有入读一般专科院校的资格。各地录取分数线划定的依据是教育部下发的招生计划,即《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下达200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青岛3名考生拟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教育部,请求判决确认教育部所作出的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违反《宪法》和《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答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你向我 院起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向国家教育部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
宪法问题简评:教育部规定的不同地区不同分数线的规定是否违反了平等的受教育权?
宪法规定和保障的平等权一般意义是“形式上的平等”,即通常所说的“机会平等”,要求人们参加自由的竞争,保障人们在各种活动中起点上的平等。但社会的各个公民由于自身所不能改变的客观原因如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的先天拥有和分配不均,自然和历史形成的社会和个体差异等等,绝对的实行和保障形式上的平等就可能导致事实上的不平等。现代宪法或多或少的吸收了“实质上平等”的原理,即在起点时给与“弱者”以合理的优待。如在选举法中所规定的在人大选举中,少数民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基数可以少于汉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基数。体现对少数民族的照顾。又如在男女平等上,由于妇女生理上的特殊原因,在劳动中对妇女的特殊照顾和保护等。实行实质上的平等必须以“合理的差别”为前提,对于何为合理的差别,法律上还未有明确的界分标准,可综合各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加以确认。同时合理的差别还要限定在合理的限度以内,以免造成新的不平等。
从本案来看,我国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自然、经济和历史等诸多的原因,教育水平较低,教育资源,特别是师资资源相对于东部贫乏等,致使考生的分数相对较低,与东部考生,如山东等事实上存在着“合理的差别”。在全国统一试卷、统一考试的情况下,适当降低西部考生的分数线,为西部培养更多的人才,是实质平等的体现,但分数的差距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应在充分考虑东西部招生考试人数、计划人数和实际分数的基础上确定,否则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恣意”行使,必然造成对东部考生的不平等。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分数线低于山 东,明显违反了平等权原则。因为北京、上海的教育水平高于山东。从相关报道来看,北京、上海等地的分数线低于山东的原因一般是:山东考生较多,而高校相对较少,北京、上海考生较少,而高校较多。这不应成为“合理的差别”,恰恰是“不合理的差别”,是对平等权的明显违反。
2、政治权利:34条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参与国家管理、35条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以表达观点意见。
(35条政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彭水诗案:2006年8月15日,彭水公务员秦中飞写了一条名为《沁园春·彭水》的短信,“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并用手机发送给了十几个亲朋好友。该诗在彭水县教育界被迅速流传开,甚至传到县政府高层的手机上,领导怒斥此诗严重影响“安定团结”,并指示县公安局介入调查。
在后来的审讯中,秦中飞一直不承认它有公安机关所追查的深意。但它的前三句,嵌进了前任县委书记马平、现任县委书记蓝庆华和县长周伟的姓名,语含讥刺。后面的内容,则涉及到本县广受注目的政府管理、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件。
8月31日,警察搜查了秦中飞办公室的电脑,没收了他的手机。他被带进公安局,当晚铐在二楼值班室。第二天,警察对秦中飞进行了两次审讯,同时搜查了他的家,查收了他的电脑,令他交出qq号。9月1日晚,公安局决定以涉嫌“诽谤罪”对他 实行刑事拘留,转移至彭水县看守所。在接下来的十多天里,警方按照短信里的句子逐条提问。从9月2日开始,数十位收到过秦中飞这条信息的朋友和同事被传唤到公安机关询问,以追查短信背后的动机。9月11日,秦中飞被正式执行逮捕。9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总共关押29天。
9月19日,李星辰(彭水籍,住重庆市)在个人博客上记载了这桩公案。消息迅速传开,引起全国舆论哗然。10月24日,县公安局对秦中飞宣布无罪开释,并表示道歉。县检察院主动提出给予国家赔偿,仅仅隔了一天,赔偿兑现。这可能创造了中国司法赔偿速度之最。
但就在几个星期以前,县里是把这起“诽谤案”当成大事来抓的,为此开过几次会议。有关领导公开发表意见,认为秦中飞“不是写着玩的”。而县公安局高度重视这起“诽谤案”的理由,却是它“肯定会影响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然而,这个一开始进展得一帆风顺,表面上看不到任何争议的“诽谤案”,却连“被诽谤人”的自诉都没有(法律规定诽谤罪属于“不告不理”类案件)——如果有的话,应该是该短信提到的前县委书记和现任书记与县长,但他们并没有起诉,而公安机关却迅速提交了起诉意见,检察院也迅速批准了逮捕。
同一个案子,事实简单明确,审讯过程中,并没有发生新的案情,为什么前抓而后放?错案是如何发生的?官方思路是如何转变的?案件在体制里是如何运行的?为什么开始时县里的党政领导认识一致,公安检察如临大敌,雷厉风行,又在突然间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并积极提出国家赔偿?既然是一个错案,又将如何追究错案责任?所有这些疑问,对官方来说,仿佛并不存在。即便在“由错误走向正确”的正面意义上,官员也不愿意接受媒体采访,对民众也没有任何说明。县里的几个主要网站,如彭水农业信息网,彭水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彭水之窗,彭水人事人才网,也没有一字相关信息——一切就像从来没有发生过。
重庆市调查组认定,秦中飞的短信诗词中除个别句子与县领导姓氏相同外,其他内容基本属实。
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说:“因为一首针砭时弊的短信诗词而遭到刑事拘留,这简直是现代版的„文字狱‟。”“„彭水诗案‟是民主法治时代粗暴压制言论自由的行为,让法制社会和司法公正蒙羞。”
3、宗教信仰自由:36条
4、人身自由:37条人身自由不受侵犯,38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9条住宅不受侵犯,40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37条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强制妇女引产案: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妇女冯建梅2007年时曾生育一女孩。2012年3月,镇坪县曾家镇计生服务站发现冯建梅二次怀孕已3个月,镇计生办要求她迁移户口、补办二孩生育证,并向冯建梅及家属提出先交纳4万元保证金、待冯建梅迁移户口并办理第二孩生育证后再退还保证金的要求,冯建梅及其家属均未予以回应并准备外出生育。6月2日,冯建梅被强行送往镇坪县医院并实施了引产手术。6月4日上午,冯建梅丈夫的大姐在医护人员不在场时,将死胎从产房拿到病房拍照,之后冯建梅的家人将图片上传互联网。
镇坪县曾家镇政府对冯建梅政策外怀孕实施大月份引产,违反了国家及陕西省人口计生部门关于禁止大月份引产的规定,要求冯建梅及其家属交纳4万元保证金无法律法规依据。曾家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在动员冯建梅终止妊娠过程中,违背当事人意愿,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了大月份引产的责任事件。这起事件,充分暴露了一些基层干部依法行政观念不强,以人为本、执 政为民的意识淡薄,执行政策水平低,影响恶劣,教训深刻。
唐慧案:湖南永州居民唐慧的女儿“乐乐”被强奸及强迫卖淫案、唐慧因上访而被劳动教养、后唐慧起诉永州劳教委等一系列案件及事件,该案引起媒体广泛关注,引发对中国劳教制度的讨论质疑。此案还引发了信访与“稳控”合力导致的司法不公,对判决结果因压力导致量刑过重的讨论质疑。
2012年8月3日,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理由,对唐慧作出劳动教养一年半的决定。具体为:在案件审理期间和案件判决后,唐慧为了达到“判处7名被告人死刑”的目的,分别于2011年3月至今年7月,先后7次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党代会代表住地、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大门口、长沙市雅礼中学、长沙市南门口和湖南省公安厅大门口,大吵大闹、堵门拦车。特别是2011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唐慧和其家人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无理取闹,晚上睡在立案大厅,连续滞留15天,致使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无法正常办公;
2012年5月22日上午8时许,唐慧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口手举状纸跪地喊冤,欲冲进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执勤武警极力劝阻,院里有关领导出面做工作,唐慧根本不予理睬,反而趴在大门处,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2012年6月2日下午五点钟,唐慧与其婆婆到湖南省党代会代表住地,唐慧跪在地上,强行拦阻正在接送党代表的车辆;
2012年7月3日上午,唐慧及其丈夫到湖南省公安厅大门口举牌跪地喊冤,拒不理睬工作人员劝解,工作人员将其搀扶到信访接待室后,唐慧在信访接待室跪地并以撞墙相威胁,后又到公安厅大门口哭闹。唐慧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8月10日,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撤销了劳教决定,原因为“鉴于唐慧的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可以不予劳动教养。”。
2013年1月,唐慧就国家赔偿问题提起行政诉讼,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唐慧的赔偿请求。2013年7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唐慧胜诉,并获得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94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但唐慧要求永州劳教委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对此法院称永州劳教委已经进行了口头当面道歉,因此不再要求其作出书面道歉。
2013年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决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与会人员认为,劳动教养制度依法施行50多年来,教育挽救了一批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近年来我国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处理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出台和完善,对适用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依照现行法律,基本都能予以相应处罚教育矫治,程序上更加严格规范,劳动教养的适用逐年减少乃至基本停止。现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正当其时、水到渠成。
黄海波嫖娼案:2014年5月15日黄海波因嫖娼事发,在遭行政拘留15天后,又被裁定收容教育6个月。涉案女子刘馨予,被曝也已经解除收容教育,但又被丰台分局以介绍他人卖淫罪对其刑事拘留。在劳动教养被废止之后,收容教育制度成了公民提请违宪审查的焦点。借助于黄海波嫖娼事件,收容教育的存废之争再一次进入公众视野。2014年6月7日,国内法学泰斗江平、应松年、樊崇义、陈光中等人在收容教育制度存废问题上集体发 声,建议废止该制度,并联署了《关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议书》。
在法律性质上,收容教育可以长达6个月至2年,属严厉的惩罚,与刑罚基本等同。在刑事司法中,就算法院要判处被告人最轻的管制或拘役,也得按侦控审走完刑事程序,被告人还可获得律师帮助。而收容教育却只在公安系统内部运行,并由行政机关自查自裁自定自执。如此集中的权力无疑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将之纳入法治轨道是必然趋势。收容教育制度之所以受到诟病,就在于这一制度被认为是违宪之规、违法之规。收容教育的制度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以及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依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可将卖淫嫖娼人员臵于特定场所强制学习、教育、劳动六个月至二年之久。而2000年颁行的宪法性法律《立法法》,则在第八条明文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这里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依“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及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中与《立法法》相抵触的内容,似乎都应归于无效。
5、监督权与取得赔偿权:41条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获得赔偿。
(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李文娟事件:李文娟原在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计会科工作,负责税收款 项的账目登记。2002年5月底,李文娟去北京,把反映鞍山市国税局中直分局税收问题的举报信分别送往中纪委、审计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中直分局人为调节税款、违法退税、扩大征收范围代收价调基金、改变预算级次、真假两套提成账等五个问题,并把复印的相关账目和票据附在了举报信中当作证据。在信的末尾,李文娟特别请求“为避免意外请你们保密。”
2002年6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派出的调查组到达鞍山,开始对李文娟所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随后,李文娟在单位的处境急转直下。频繁的查岗,连上厕所也需要请假;
计算机的共享程序被删除;
2002年8月,鞍山市国税局不顾李文娟反对,将她调往铁东分局。过完2003年春节,李文娟第二次进行实名举报,她把举报的锋芒直指鞍山市国税局局长。这次举报被转回鞍山市国税局进行自查,2003年4月,鞍山市国税局要将其调回中直分局配合自查,李文娟拒绝。2003年6月,鞍山市国税局以旷工为理由正式辞退了李文娟。
在李文娟被辞退期间,也就是2003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核查组向她宣读了《关于举报鞍山市国税局中直省直企业分局涉税违法问题的核查报告》,经过税务总局法规司核查,举报信中反映的“违规办理企业所得税及改变税收预算级次”问题属实;
其余三个问题事实存在,但问题的性质与举报信反映的不同。
因为李文娟不断向中纪委、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被辞退的问题,在中纪委的干预下,被辞退八个月之久的李文娟终于恢复了工作。2004年6月8日,网民“踹踹”在人民网强国论坛发布题为“鞍山国税局长大贪官刘光明花50万元美容自己屁股”的帖子,该帖子6月23日被“领导批示”,以“领导交办”的形式于8月25日转到鞍山市公安局网监支队,网监支队认为构成对刘光明人身 攻击,同意立案调查。
2004年9月3日,李文娟以涉嫌诽谤被鞍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刑事拘留。6日,拘留时间又因案情复杂、需异地侦查,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而两次延长达23天。2004年10月3日,就在案件侦办没有进展、李文娟被解除刑事拘留的同时,她却接到了鞍山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被劳动教养一年。教养原因并不是诽谤,却变成了无理上访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劳教决定的日期是2004年10月2日,正值国庆长假。劳教中的李文娟还收到了鞍山市国税局以党组的名义作出的决定,对旷工的李文娟二次辞退。
为了尽快地获得自由,李文娟很快向劳教所所在地法院—沈阳市于洪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她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同时她也向上级机关申请辞退公务员复核,要求恢复工作。沈阳市于洪区法院于2004年12月10开庭,但判决结果迟迟没下达。直到2005年7月18日劳教结束,法院的判决都还没下来。为了早日获得判决,李文娟的家人曾几次到全国人大等单位上访,并获得了全国人大的关注。于洪区法院在2005年10月27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供的21份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而李文娟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向有关机关举报问题是正当行为,因此对李文娟所做的劳动教养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对她的劳动教养决定。而此时,李文娟早已服满劳教期而被释放。
2006年3月27日,央视《新闻调查》播出节目《举报人李文娟》,引起巨大反响。
2006年11月,李文娟被安排到某市国税局工作。2007年7月,李文娟获得鞍山市公安局对她每天83.66元的国家赔偿。
2008年10月,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理:给予时任鞍山市国税 局长刘光明,纪检组长秦长安,中直分局局长张长虹,副市长、公安局长朱文杰,副局长刘贵涛、丁炳刚,法制处处长隋振钢分别以警告和记过处分。
6、社会经济权利:13条财产权,42条劳动权,43条休息权,44条退休保障,45条物质帮助。
7、文化教育权利:46条受教育权,47条科研、文艺活动权利。
8、特定主体的权利:45条残废军人、烈士家属、军人家属、残疾人,48条妇女、49条儿童老人、50条华侨、归侨和侨眷。
(二)基本义务:第51—56条
第三章国家机构
国体总要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制度来体现、来保证。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它的常委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基本组织形式(政体),是全国人民管理国家的基本组织形式,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是:
(一)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二)各级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
(三)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和它的常委会的职责是审议、决定国家全局的、长远的、重大的问题。它并不代替依照法律规定属于 政府、法院、检察院的职权。在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以便各个国家机关各司其职,既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使国家的各项工作能够有效地进行。
(四)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权,充分发挥地方因地制宜地发展本地方的建设事业的主动性、积极性,以有利于加快全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五)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同时行使自治权,它们享有比一般地方国家机关更大的自主权。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7—78条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9—84条
第三节 国务院:第85—92条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第93—94条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95—111条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第112—122条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123—135条
(97条选举代表: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梁广镇身兼两地人大代表:梁广镇身兼广东省云浮市与广西省百色市两地人大代表。2006年7月,云浮市在破获一起犯罪时查明,梁广镇涉嫌挪用公款,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云浮市检察院对梁广镇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立案侦查,并按程序报请云浮市人大常委会对 梁采取强制措施,该市人大常委会对此予以许可。然而,广西百色市人大常委会表示了不同的意见,原因是梁广镇同时也是当时广西省百色市人大代表,未经其许可,云浮市检察院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法院进行刑事审判。两地人大常委会意见相左,检察机关无所适从,案件被迫搁臵。
此案是有关我国选举制度与选举法适用的比较典型的案件。明显反映出在选举中的选民登记程序、对人大代表提名候选人的监督方面,原选举法的规定存在不足。
当时的选举法、代表法对于公民身兼数个代表资格的问题,只规定可以兼任不同级别(还必须有行政区域上的隶属关系)的人大代表,但是否可以兼任同一级别的不同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或不同级别的无行政区域隶属关系的人大代表,法律并未作明确规定。由此引发了不同的判断,以致出现“梁广镇现象”。
其实,当时法律的规定已经隐含对这一问题的答案。选举法规定了选区划分以及区域与代表资格的不可分割性。这是因为,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同时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既然两地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域,没有隶属关系,存在着利益冲突的可能性,那么,各自的代表当然应当分别代表不同选区的利益,代表名额的分配规则也不能允许一人兼任两地代表。这也是选举权平等原则的内在要求。公民在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居住、投资,在该地方担任人大代表是可以的,但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地方兼任人大代表。如果流动人口要在工作或者居住地参加选举,必须由户口地派出所出具未参加当地选举的证明。梁广镇在两地兼任人大代表,正是没有依法履行选民登记程序的结果。
退一步讲,即使梁广镇的双重同级代表资格是有效的,这里 也还有一个对“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保障权”的理解问题。实际上,代表法所规定的“豁免权”只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是为了保障人大代表能够更好地履行代表职务,决不是说人大代表涉嫌违法犯罪不能追究。许可程序设臵的初衷,是保障代表更好地履职。人大常委会进行许可审查时,着眼点应放在强制措施是否会影响、干涉人大代表履行职务,而不是判断其是否存在犯罪行为以及司法机关的逮捕决定是否符合条件。只要排除故意阻挠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人大常委会就应当及时予以许可,配合司法机关展开调查。
2010年修改选举法时增加第四十五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01条法检两长选举区别: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不批准任命许庆生检察长职务:2007年1月,郴州市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许庆生任郴州市检察院检察长。2007年09月,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提请审议的“关于提请不批准任命许庆生同志职务的议案”,决定不批准任命许庆生的郴州市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后郴州市于10月份重新任命了来献明为代理检察长。郴州市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于2008年1月选举来献明为郴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任命。
检察官法第十五条:对于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
(104条重大事项决定权,撤销不适当的决定权: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监督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
撤销本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深圳小汽车限牌政策合法性审查:2014年12月29日,深圳市政府临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深圳实施限牌政策,从当日下午6时起正式实施。现场不设记者提问环节,宣布限牌政策后,台上相关人士离开发布会现场。至此,继北京、上海、广州、贵阳、石家庄、天津和杭州之后,深圳成为国内第八个实施小汽车限牌的城市。
1月6日,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顾大松以公民身份致信广东省法制办,建议依法审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的合法性。建议书提出三个质疑:深圳市政府的《通告》明确规定通过“竞价方式”取得小汽车增量指标的收费事宜,但依据《深圳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八十六条规定,应经公开听证方式听取公众意见,方能出台。《通告》未能履行公开听证等听取公众意见法定程序,应属违法行为;
深圳市政府《通告》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系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行为;
未能综合权衡其他合理调控城市机动车规模方式进行决策,系违反行政法必要性原则的行为。
1月23日上午,广东省法制办称已正式启动对深圳限牌的合法性审查,进入审查程序。1月26日,广东省法制办复函,认为《通告》符合有关规定,主要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76条规定:“市政府可以 采取下列交通拥堵治理措施:
(一)实行机动车保有量增量调控……”。
三、2014年12月29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市政府治理交通拥堵和交通污染情况专项情况工作报告的决议》规定:“会议同意市政府关于治理交通拥堵和交通污染情况专项工作报告。市政府可以立即组织实施《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76条第1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交通拥堵治理措施,并将措施的实施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规定:“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
限购是对个人对市场非常直接的干涉,是对个人行为自由的限制。限购是额外地增加许可,本来我拿钱就能买东西,现在不行了。但是有些东西确实不能随便买,比如我不能随便买枪,买管制类。限牌令限制了公民的自由,但是对自由的限制,只能通过法律来限制。
对于这样一个政府的重大决策,应交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如果通过,那么就是代表了多数民众的意见,就可以说是合法的。地方政府有没有权力做这样的事情值得探讨。
深圳市此次的限牌令最不合理的是没有严格地按照决策法定程序来走,是否有公众参与?是否有专家论证?是否有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并不清楚。有可能是他们没有对社会公开,但这样的重大决策应该采取公开透明。当然,也有可能是政府出于一些考虑,认为公开后会引发一些问题。
“未提前公布是为防止抢购引发不稳定因素。”对于“神速”限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民生周刊》采访时回应说。他解释说,限牌是一项高度敏感的举措,若提前向社会公开,极可能引发集中抢购。稍微不慎将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使限牌政策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之所以说此次限牌是“突然袭 击”,是因为此前一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人还在首届北上广深交通会议上表态,“深圳不会学习北上广(实行限牌)”。这种言行不一的做法,引起舆论的广泛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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