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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司建筑安全管理制度13篇

时间:2023-07-30 18:05:02 来源:网友投稿

公司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第1篇(一)、做好基础工作,夯实管理基础一是构建管理平台,实现安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二是健全管理制度,使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有章可循。全面修订完善了各级、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建筑安全管理制度13篇,供大家参考。

公司建筑安全管理制度13篇

公司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一)、做好基础工作,夯实管理基础

一是构建管理平台,实现安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二是健全管理制度,使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有章可循。全面修订完善了各级、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方案及作业指导书。

三是强化教育培训,加大宣传力度,做到警钟长鸣。制定全年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排对所有职工进行了一次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的教育,全年安排对所有新分配人员及临时用工进行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的教育,全年教育培训教育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文件、事故通报、安委会会议精神作为安全教育的学习材料、开展对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标准规范、作业指导书、装置(设备)知识、危险源识别、职业危害与防护、风险管理、应急预案等方面培训教育,并将“反三违、查隐患、促整改”活动的宣传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贯穿始终。同时,组织特种工培训取证工作,企业法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了安全知识考核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不断提高了各岗位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加强施工作业过程控制和监督管理

反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一直是着力开展的重要工作,将查隐患和查违章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通过对基层项目部的日常检查、月检和安全大检查等工作,查处“三违”行为对各基层单位分层次建立反“三违”处理台帐,对“三违”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并与主管领导联责,督促各级管理干部严肃查处“三违”行为。

(三)、现场中的关键环节

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检查要有重点、有标准、有要求,并作书面记录,履行签字手续。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建立登记、复查,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不力的施工现场,有权责令停工整顿。

①基坑支护中检查施工方案、坑壁支护、排水措施、坑边荷载、临边防护、上下通道、土方开挖、周边建筑设施和基坑支护的变形检测、作业环境等内容;

②检查(各种类型)脚手架的施工方案、立杆或架体基础、架体与建筑结构、杆件和剪刀撑的连接固定、悬挑梁及架体稳定、脚手板、荷载架体和层间防护、材质与杆件接头、通道与卸料平台的搭设和各部分的施工技术交底与验收、以升降装置与附着支撑等诸多容;

③现浇构件的模板安装中,检查施工方案、支撑系统、立杆稳定、施工荷载、模板堆放与吊装、支撑方法与验收、拆除前的砼强度、运输道路与作业环境等方面;

④对“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通道口、基坑口、板洞口、梯道(井)口)、“五边”(基坑边、阳台边、楼板边、詹口边、梯道边)中使用的器具、防护与设施的可靠性进行检查;

⑤检查施工用电:a、外电安全距离与防护措施;
b、工作接地与接地保护系统;
c、配电箱与开关箱的两级保护的做法、参数、标记、门锁;
d、现场照明的电压、回路、做法和接地保护;
e、配电线路的电缆芯数、电线质量、穿越过道的保护、架设与固定;
f、电气装置的参数与设备是否相匹配;
g、用电记录与档案(巡视维修记录、地极阻值摇测、规章制度)等内容;

⑥对物料提升机械(龙门架、井字架)检查架体资证、限位保险装置(定型化的停靠、超高超荷底极等限位、缓冲装置)、架体稳定(缆风绳和建筑结构、连接)钢丝索、卸料平台门拦、吊笼门拦、架体安拆(方案、基础、垂直度、架蓝间隙、防护网、保护绳等)、传动系统(地锚、卷扬钢绳、滑轮与防脱保险装置)、联络信号、操作规章、避雷防护等内容;

⑦对外用电梯检查人机资质、安全装置(灵敏度、门锁灵活)、荷载(配重与限控)、装卸方案、架体稳定、联络信号、避雷、验收与操作制度等;

⑧对塔吊的安全检查内容为:人机资证、力矩限位器、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
吊钩、卷扬机与上人爬梯的保险装置;
附墙装置(或夹轨钳)的安置距离、安装与拆卸方案、指挥及方式(对讲机、旗语)、电气安全(卷线器、机与架的间距、防护、接地接零、基(轨)质量(有设计文件、安装牢靠、轨道有限位器等)安装验收与定位记录等;

⑨对施工机具中的木工(平刨、圆盘锯)机械、手持电动工具、钢筋、电焊机、搅拌机、气瓶、打桩机、潜水泵、翻斗车等检查人机资证、安装稳定、电气可靠(线路开关、接地接零等)、环境(棚、屋等)符合要求,操作有规程、防护与标志齐全等内容。

(四)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保证

首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和落实工作,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公司和项目、班组、职工逐级完成了《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定工作,建立了检查考核制度。

2、完成职工全员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训,组织安全事故演练,有效的提高了职工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组织职工资格学习培训和考试工作。

3、坚持隐患查改和治理活动,组织两轮低老坏问题查改活动,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入考核,并进行安全大检查。

4、针对不同季节的安全生产特点搞好针对性安全活动。

5、加强隐患治理工作,对已查明的隐患分类整改,并建立好《隐患治理台帐》。

安全管理工作是全员参与,人人负责,企业要搞好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有一个完善的组织和制定严密的规章制度,同时还要有一个过硬的管理队伍,首先从制度上批准通过了《岗位安全环境职责》,工种的《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环境管理标准和安全管理标准。在组织上成立了以公司领导挂帅,各单位、项目部主管领导和各科室长组成的安委会,下设以安环科为主的安全管理办公室,各单位领导主管安全,各单位安全员具体负责的安全管理网络。

(五)、安全管理工作上需要强化的几项工作

1、在思想观念上强调认真处理好三个关系,即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成本的关系,当效益、进度、施工成本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给安全让路。

2、以人为本抓安全,强调通过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将人的不安全因素降到最低,同时通过强化人的管理职能,使物的不安全因素降为零,最终实现零事故的目标。在这方面需要强化的工作是:

3、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职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4、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安监员素质,配备资源,投入资金,逐步完善和优化安全环保设施,改善生产一线的作业环境。

公司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第2篇

1、学校有专人负责建筑安全管理工作。

2、学校定期组织人员检查校园内各建筑物设备设施情况,并及时做好记录。

3、全体教职工要随身关注身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4、学校按要求、标准配置设备、维修设施、建设校舍。

5、学校校舍每学期请专业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维修,雨季和台风季节更要细致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常用设备设施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更换,维修,加固;
不超期使用、危险使用。

7、校内场地和周边环境经常清理,排除危险设置,重点部位有警示标志。

8、检查、维修认真仔细,保质保量,如因为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9、学校建筑方面存在的隐患,教师及时上报给学校领导,如有漏报、瞒报教师要负责任。

公司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二)工程概算确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拨付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四)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五)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消防、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

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能保证建筑结构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工程设计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在勘察、设计方案中提出防范、补救措施。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
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围挡;
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畅通,并有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设施;
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二十八条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并在使用中进行定期检查;
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
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
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
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按照规定,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三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第三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对职责范围内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土建、电气和机械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晋升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验,发现技术指标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维修。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拖延迟报、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四)将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第四十八条发生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第4篇

一、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的管理目标并构建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二、目标措施

(一)目标

杜绝重大因工责任安全事故和因公死亡事故,降低安全负伤频率,确保职工年负伤频率控制在7‰以内,争创更多的省、市级安全生产文明工地。

(二)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网络体系,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标本兼治,扎扎实实抓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2、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经常组织各级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搞好新工人和日常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为杜绝违章作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加强分包队伍和特殊工种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业务水平,杜绝违章作业和无证上岗。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意识,用多种手段普及安全生产的知识。

3、以“三标准、六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评价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拆除安全技术规范)为依据,以《建设部建筑安全检查评分标准》为尺度,加强项目部施工环节的安全控制、监督、检查、督促工作。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项目有关人员对工地的安全生产检查,公司坚持每月的安全生产月检制度。对检查出的隐患或不安全因素,以隐患通知单的形式下达到项目部进行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及时者,按规章制度条例进行处罚,对安全生产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4、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架体搭设、“四口”及五临边防护、机械设备、基坑支护、文明施工现场管理。“四口”即: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五临边”即: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上下跑道、斜边两侧边、卸料平台的外侧边。对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实行统一招标、采购,并严格执行收货验收制度。

5、加强对分包队伍、雇用、借用人员的安全管理。严格把好分包队伍的“四关”。

(1)对方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和法人资格证书;

(2)对方具有施工资质;

(3)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合同书;

(4)对分包工程要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切实把民工队伍纳入我们的安全管理范围之内。

6、继续做好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和建设部、省、市主管部门的要求,将继续为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

7、加强安全资料管理。安全资料是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全过程管理的真实记录,它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班前安全活动、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工伤事故处理、安全标志、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各类设备、临时设施验收检测记录及文明施工。

公司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第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二)工程概算确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拨付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四)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五)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消防、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

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能保证建筑结构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工程设计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在勘察、设计方案中提出防范、补救措施。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
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围挡;
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畅通,并有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设施;
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二十八条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并在使用中进行定期检查;
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
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
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
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按照规定,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三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第三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对职责范围内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土建、电气和机械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晋升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验,发现技术指标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维修。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拖延迟报、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四)将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第四十八条发生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第6篇

(一)总则:

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是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是建筑业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及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一标三规范”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为加大管理力度,使公司在建筑安全、文明施工尽快实现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要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施工现场要严格执行“一标三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3.工程部要深入开展争创“文明工地”的活动,认真遵守《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及建设环保局(99)第8号文和有关程序文件。

4.质量安全部和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员和专职资料员,抓好施工现场的安全。

5.签定三级安全责任书,工程补部在工程开工前,工程部负责人要与公司签订安全责任书;

项目管理人员,施工班组同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现场工人同施工班组签订安全责任书。

6.项目开工前,工程部要详细编写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签字生效后方可开工。

7.坚持定期与不定期进行现场三级教育,即:项目负责人对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管理人员对各班组负责人的安全教育;

各班组负责人对每个工人的安全教育,教育要有结果有检查有考核。

8.坚持对工地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做到持证上岗,人证相符。

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脚手架搭设,“四口”防护以及各种机具防护措施,必须按规定搭设,报质量安全部检查合格并签字后方可使用。

10.各种临时设施的搭设,做法要符合市、区两级文明施工以及公司文施工和有关程序文件规定。

11.坚持安全生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

问题不解决不放过;

责任人员不受到教育不放过”。

(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围墙不低于米,主要路段不低于米,内外抹灰加压顶,紧靠公路的工程要进行美化和亮化处理。外墙面用米黄色涂料涂刷,压顶用海蓝色涂料涂刷,墙顶悬挂XX公司彩旗。

2.工地出入口要安装金属大门,大门要牢固美观,并设置公司标志牌,灯箱;

出入口道路要用混凝土硬化,硬化长度结合现场而定,但最短不短于5米,紧靠公路的工程应设置汽车冲洗台。

3.施工现场的道路l万平方米以上的全部采用混凝土硬化;

1万平方米以下的全部采用石屑硬化;

道路两侧做好排水沟,保证道路完好畅通。

4.临时房的建设应设有项目经理室、职工娱乐室、淋浴间、伙房、卫生室等。室内必须进行吊顶,淋浴间和伙房间墙面镶贴瓷砖,生活区和加工区必须分区明确,设置分区牌,生活区内要进行绿化,绿化面积不低于生活区域的5%。工地严禁使用木材及散煤取暖和做饭。

5.施工现场职工宿舍必须内外抹灰刷白、水泥地面、吊顶、纱门窗符合坚固、保温通风、防火防潮等要求,禁止睡通铺。

6.现场各类材料、构件、料具要严格按平面布置图布局堆放,砂子、石子、白灰要设料池堆放,各种材料按产品标识的程序文件要求进行分类、分规格;

堆放及标识,材料、构件、料具堆放整齐。

7.食堂生熟要分开,必须有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要有灭鼠设施,生活垃圾要达到随时清运。

8.施工现场安全员必须佩带袖标,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有胸卡,胸卡必须有照片。

9.要求制作六牌两图。

10.公司新承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全部实行密目安全防护立网围挡,其产品必须使用部、省推荐产品且高出建筑物米达到安全、牢固、美观。

(三)安全管理制度:

1.工程部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和专职安全资料员,且必须经公司授权任命,质量安全部备案。

2.项目施工前,项目负责人要与公司签订安全责任书。

3.项目负责人要同项目管理人员、施工班组签订安全责任书,施工班组要同现场工人签订安全责任书且责任书目标明确,责任到人,签字盖章手续齐全。

4.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必须切实可行,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执行严格的安全交底程序。’

5.工地的特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做到人证相符。

(四)落地式外脚手架搭设管理制度:

1.脚手架搭设必须有指导性施工方案,必须有质量安全部安全员批准方可搭设。

2.脚手架的基础必须坚实、平整,要有垫板必须连续使用,垫板的厚度不小于5cm;
立杆要全部设置底座,底座为15X15cm不小于8mm厚铁板制成,铁板上焊不小于直径25的钢管,长度不小于15cm。

3.脚手架外侧要设排水沟,排水沟用砖砌或水泥砂浆抹灰,要畅通美观。

4.立杆、大横杆间距不大于,大横杆搭设在立杆里侧,立杆、大横杆的接头采用对接法不许搭接,小横杆拉结墙体内外用短管夹紧。

5.架体剪刀撑必须按规定跨5根立杆,角度不大于45度,搭设不少于3个卡具,搭接长度不小于60cm。

6.卸料平台严禁与脚手架连接一体,必须单独搭设。

7.脚手架搭设完毕后,不经质量安全部门验收签字后,严禁使用。

(五)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严格执行TN—S供电系统。

2.配电箱、开关箱、漏电保护器、五芯电缆必须使用推荐产品,三证一票必须齐全有效。

3.临时用电施工前必须有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4.现场用电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漏电保护器的参数应匹配。

5.配电箱、开关箱都要设置防雨棚,其防雨棚设置一致,达到实用、牢固、美观的要求,其箱下要设置操作用木垫板,垫板尺寸不小于30 X 100 X 5cm上面铺设绝缘胶垫,总配电箱用红白相间的栅栏围护。

(六)“三安”、“四口”及施工机具管理制度:

1.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好有公司标志的安全帽;
管理人员佩戴红色豪华型安全帽;
工人佩戴豪华型或普通型黄色安全帽;
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2.工地使用的安全网规格必须符合要求,证票齐全有效。

3.通道口防护棚与建筑物外延伸不小于5米,高度根据需要规定,但不小于米,宽度不小于2米,防护棚使用的板材厚度不小于5厘米并有防水设施,搭设要标准、整齐、美观,严禁使用竹架板代替。

4.通道口、楼梯口各种临边的防护栏杆,均按标准设置,第一根距地米,第二根距地米,均用钢管制成,并刷红白相间30厘米的色标,其色标涂刷要标准、整齐、美观。

5.工地使用的井架必须有准用证和合格证,井架使用的各种限位装置,必须是推荐产品且证票齐全有效。

6.井架卸料平台必须独立搭设,不准架设于井架架体上,卸料平台脚手板必须用不小于5厘米的板材,且满铺,严禁使用竹架板,井架各层卸料平台的防护门必须做到定型化,工具化,做到美观、耐用。

7.塔吊进场必须有合格证,各种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必须用推荐产品,安装与拆卸由专业队伍进行。

8.各种塔吊的基础必须严格按照说明书设置,有地锚的要按要求配备。

9.施工机具都必须安装好保护接零及漏电保护器。

10.机具的防护罩必须牢固、安全、严禁使用电锯与电刨一体的木工工具,各种机具使用前必须通过机械员和安全员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1.搅拌机、灰浆机、电焊机、电锯、钢筋加工机械等都必须搭设防雨棚。

(七)施工现场各种安全设施的设置和拆除时间管理制度:

1.有通道口的防护棚在一层完成二层施工前搭设好,楼体内外装修完成后拆除。

2.首层安全网在二层窗台下墙体砌完前必须搭设好,层间网在其上层窗台下墙体砌完前架设好,首层和层间网随外墙装修完后拆除。

3.各种洞口的栏杆随产生随架设,封好后方可施工,楼梯栏杆随层架设,直到正式安装栏杆方可拆除。

(八)安全技术交**度:

1.安全技术交底必须由施工现场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然后由施工现场的技术负责人审批,履行审批手续。

2.安全技术交底必须由施工现场的工程技术人员组织,有关施工管理人员施工。

3.班组人员进行认真的交底,安全技术交底是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要严格履行签字手续,交底人、接底人、安全员都要进行签字。

4.工程项目必须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度。

5.安全技术交底是指导工人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必须具体、明确、针对性要强。

6.不得用施工现场的安全纪律、安全检查等制度代替,防止口号式、一般化。

7.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必须针对分部分项工程中施工给作业人员带来的的危险因素而编写,即要体现一般作业的共性,又要体现本作业的特性。

8.安全技术交底应优先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措施。

9.工程开工前,项目工程师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工程负责人、施工员进行详细的交底,并向工程项目全体职工进行交底。

10.两个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工程项目经理或施工员要按施工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向有关施工单位和班组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书面交底。

11.各级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交底时间、内容及交底人和接底人的签字,交底要按单位工程归放一起,以备查验。

12.安全技术底要与施工技术交底同时进行不能分开要融为一体,要有针对性起安全施工的目的。

13.安全技术交底要在施工前进行,不得施工期间进行交底,也不得交底提前的过早,否则无实际意义。

14.各工种安全技术交底与分部分项交底同时进行,如果施工项目的施工工艺很复杂、技术难度大、作业条件很危险,可单独进行工种交底,以引起操作者重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制度:

奖励办法:

1〉工程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创省级工地的奖励万元;

2〉创市级文明工地的奖励l万元;

3〉创区级文明工地的奖励5000元;

4〉在区有关部门安全大检查得90分奖励1000元,每高1分加奖300元。

2.处罚办法:

1〉在区有关部门安全大检查得75分,罚款3000元,每低1分加罚300元;

2〉未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的每缺一项罚1000元,无安全员或安全员虚设的罚20xx元;

3〉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及新工人上岗前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不真实的缺一项罚款500元;

4〉各种安全施工方案不齐者,每缺一项罚款500元;

5〉安全员不戴袖标罚款100元,现场人员不戴胸卡罚款20元。

6〉进入工地不戴安全帽一个罚50元,安全帽无带罚款10元,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一个罚款100元,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混乱不按要求堆放罚1000元;

7〉临时设施不按规定搭设罚款20xx元;

8〉“四口”防护不按规定时间设置,每次罚款500元。

9〉安全密目网不按规定时间设置,每层罚款200元,如有破损网片不及时更换每片罚款200元,网内杂物不及时清理,每次罚款100元;

10〉塔吊、井架经设备处机械使用功能验收合格后,报质量安全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违者罚款1000元,井架卸料平台不单设的罚1000元;

11〉塔吊、井架拆装不按规定,使用无证人员罚500元;

12〉凡不按防护设施规定执行,每缺一项按构件价格两倍罚款。

13〉施工现场不按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设置的罚款1000元。

14〉漏电保护器不合格的每处罚款300元,熔丝采用金属丝代替的每处罚款200元;

15〉施工标志牌图不按贯标办规定设置的每少一块罚款500元,规格不符的每块罚款200元;

(16)工地食堂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罚款20xx元,工地烧煤烧材罚款1000元、,临街不亮化围墙大门的罚款1000元,无标语口号,绿化率不足,材料堆放混乱,每项罚款500元;

17〉无机具操作牌少一块罚款200元,机具无棚,不防雨每处罚款300元;

18〉对质量安全部下发的不合格整改通知单不按规定时间返回的,每次罚款1000元。

19〉未执行《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卫生管理暂行规定》,每缺一项罚款100元;

20〉凡在质量安全部日常检查中没有按规范规定操作的,将随时处100—3000元罚款。

21〉以上各项罚款如果数额较大,由质量安全员同相关领导协商处理,如发生意见分歧,报主管经理裁决。

(十)质量安全组工作人员职责制度:

1.协助质安组完成公司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总体目标。

2.深入施工现场指导解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3.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加强学习专业知识和上级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法规、政策、法令。

4.及时发现、处理、预防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隐患,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和伤亡事故的发生。

5.协调好施工单位及主管部门的关系。

6.做好各种文件收集、整理、存档工作。

公司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第7篇

(一)、做好基础工作 夯实管理基础

一是构建管理平台,实现安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二是健全管理制度,使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有章可循。全面修订完善了各级、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方案及作业指导书。

三是强化教育培训,加大宣传力度,做到警钟长鸣。制定全年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排对所有职工进行了一次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的教育,全年安排对所有新分配人员及临时用工进行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的教育,全年教育培训教育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文件、事故通报、安委会会议精神作为安全教育的学习材料、开展对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标准规范、作业指导书、装置(设备)知识、危险源识别、职业危害与防护、风险管理、应急预案等方面培训教育,并将“反三违、查隐患、促整改”活动的宣传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贯穿始终。同时,组织特种工培训取证工作,企业法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了安全知识考核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不断提高了各岗位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加强施工作业过程控制和监督管理

反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一直是着力开展的重要工作,将查隐患和查违章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通过对基层项目部的日常检查、月检和安全大检查等工作,查处“三违”行为对各基层单位分层次建立反“三违”处理台帐,对“三违”行为进 行严格处罚,并与主管领导联责,督促各级管理干部严肃查处“三违”行为。

(三)、现场中的关键环节

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检查要有重点、有标准、有要求,并作书面记录,履行签字手续。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建立登记、复查,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不力的施工现场,有权责令停工整顿。

①基坑支护中检查施工方案、坑壁支护、排水措施、坑边荷载、临边防护、上下通道、土方开挖、周边建筑设施和基坑支护的变形检测、作业环境等内容;

②检查(各种类型)脚手架的施工方案、立杆或架体基础、架体与建筑结构、杆件和剪刀撑的连接固定、悬挑梁及架体稳定、脚手板、荷载架体和层间防护、材质与杆件接头、通道与卸料平台的搭设和各部分的施工技术交底与验收、以升降装置与附着支撑等诸多容;

③现浇构件的模板安装中,检查施工方案、支撑系统、立杆稳定、施工荷载、模板堆放与吊装、支撑方法与验收、拆除前的砼强度、运输道路与作业环境等方面;

④对“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通道口、基坑口、板洞口、梯道(井)口)、“五边”(基坑边、阳台边、楼板边、詹口边、梯道边)中使用的器具、防护与设施的可靠性进行检查;

⑤检查施工用电:a、外电安全距离与防护措施;b、工作接地与接地保护系统;c、配电箱与开关箱的两级保护的做法、参数、标记、门锁;d、现场照明的电压、回路、做法和接地保护;e、配电线路的电缆芯数、电线质量、穿越过道的保护、架设与固定;f、电气装置的参数与设备是否相匹配;g、用电记录与档案(巡视维修记录、地极阻值摇测、规章制度)等内容;

⑥对物料提升机械(龙门架、井字架)检查架体资证、限位保险装置(定型化的停靠、超高超荷底极等限位、缓冲装置)、架体稳定(缆风绳和建筑结构、连接)钢丝索、卸料平台门拦、吊笼门拦、架体安拆(方案、基础、垂直度、架蓝间隙、防护网、保护绳等)、传动系统(地锚、卷扬钢绳、滑轮与防脱保险装置)、联络信号、操作规章、避雷防护等内容;

⑦对外用电梯检查人机资质、安全装置(灵敏度、门锁灵活)、荷载(配重与限控)、装卸方案、架体稳定、联络信号、避雷、验收与操作制度等;

⑧对塔吊的安全检查内容为:人机资证、力矩限位器、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吊钩、卷扬机与上人爬梯的保险装置;附墙装置(或夹轨钳)的安置距离、安装与拆卸方案、指挥及方式(对讲机、旗语)、电气安全(卷线器、机与架的间距、防护、接地接零、基(轨)质量(有设计文件、安装牢靠、轨道有限位器等)安装验收与定位记录等;

⑨对施工机具中的木工(平刨、圆盘锯)机械、手持电动工具、钢筋、电焊机、搅拌机、气瓶、打桩机、潜水泵、翻斗车等检查人机资证、安装稳定、电气可靠(线路开关、接地接零等)、环境(棚、屋等)符合要求,操作有规程、防护与标志齐全等内容。

(四)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保证

首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和落实工作,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公司和项目、班组、职工逐级完成了《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定工作,建立了检查考核制度。

2、完成职工全员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训,组织安全事故演练,有效的提高了职工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组织职工资格学习培训和考试工作。

3、坚持隐患查改和治理活动,组织两轮低老坏问题查改活动,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入考核,并进行安全大检查。

4、积极配合各种施工动火动火等危险项目的条件和安全措施确认工作,保证了现场安全管理秩序,完成项目施工;完成的技措改造(施工;完成x措改造施工;完成x改造施工任务;正确现场施工用火;完成隐患整改;完成拆除施工用火管理工作。

5、加强隐患治理工作,对已查明的隐患分类整改,并建立好《隐患治理台帐》。

6、针对不同季节的安全生产特点搞好针对性安全活动。

安全管理工作是全员参与,人人负责,企业要搞好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有一个完善的组织和制定严密的规章制度,同时还要有一个过硬的管理队伍,首先从制度上批准通过了《岗位安全环境职责》,工种的《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环境管理标准和安全管理标准。在组织上成立了以公司领导挂帅,各单位、项目部主管领导和各科室长组成的安委会,下设以安环科为主的安全管理办公室,各单位领导主管安全,各单位安全员具体负责的安全管理网络。

(五)、安全管理工作上需要强化的几项工作

1.在思想观念上强调认真处理好三个关系,即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成本的关系,当效益、进度、施工成本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给安全让路。

2.以人为本抓安全,强调通过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将人的不安全因素降到最低,同时通过强化人的管理职能,使物的不安全因素降为零,最终实现零事故的目标。在这方面需要强化的工作是:

3.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职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4.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安监员素质,配备资源,投入资金,逐步完善和优化安全环保设施,改善生产一线的作业环境。

公司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第8篇

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把安全生产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做到全员、全面、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省市有关规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使安全管理目标的实施、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工程项目及作业班组安全管理目标的考核。

三、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制度,即公司经理负责对工程项目经理、项目部考核,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对各施工作业班组考核。

四、安全管理目标的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定期安全检查考核相结合,即公司每季度、工程项目每月、班组每周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实行逐级审查,逐级上报。

五、考核结果分为:

1.伤亡指标:低于指标,超过指标二个等级。

2.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考核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六、公司每季、工程项目每月公布安全管理目标考核结果,工程项目部要利用黑板报或图表在工地登记。

七、奖罚:

1.年度内每次考核中伤亡控制指标,低于指标、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达到合格(或优良、双优)工程项目,作业班组、项目经理、班组长均可入围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比、职务晋升、奖金的评定等等。

2.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及作业班组,要限期整改并达到目标要求,如限期内仍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工程项目,作业班组除要通报批评外,还要进行扣发奖金或罚款等处罚。

3.第二次考核仍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经理,作业班组长视情节轻重给予撤职、调换岗位、降级使用、扣发全年奖金或增倍罚款等。

八、在限期整改期内或由于责任过失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除追究其个人责任和经济处罚外,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与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结合执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公司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第9篇

第一章现场临时用电

1、对施工现场配电箱、开关箱的要求:

(1)施工现场中使用的配电箱、开关箱门应有锁有防雨措施,箱内严禁有杂物及工具,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2)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潮气及其他有害介质中,亦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裂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场所。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3)施工现场配置的配电箱、开关箱应有编号、负责人标志,缺少一项罚款500元。

(4)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要求箱底与地面和垂直距离大于,小于;
移动式箱底与地面和垂直距离为。一项不符合罚款1000元。

(5)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框架要做保护接零;
配电箱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并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一项不符合罚款1000元。

(6)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分开使用,严禁混用,否则罚款20xx元。

施工现场的电缆线路应采用穿管埋地敷设,严禁沿地面明敷设,如有发现罚款1000元。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与保护接零连接,专用保护接零由工作接地、配电室的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的零线接出,施工现场的所有电气设备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外露部分,应做保护接零。包括以下5个部分:

a、电机、电器、手持电动工具和照明器具的金属外壳;

b、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c、配电屏、配电箱的金属框架;

d、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的金属门;

e、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设的钢管和钢管外架。

以上任何一个处不符合规定罚款1000元。

电工必须经过培训、考核,经有关部门发给的合格证才能上岗作业,非电工严禁拆改电气设备,如有发现罚款20xx元。

不准使用破损,老化及未包扎好的电缆线,如有发现罚款1000元。

电动工具没有定期安全检验的有效合格证,没有漏电保护器,或绝缘损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第二章脚手架作业

发现以下隐患每条每次罚款1000元:

1、高处作业未系好安全带,高处作业的架子临空一侧没有安全网,高处作业的平台、陡坡、架子临空一面必须有米高的安全护栏;

2、脚手架基础必须硬化处理满足承载力要求,不积水,不沉降;

3、脚手架必须按要求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横扫地杆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举底座下20cm立杆上;

4、纵向水平杆宜设置在立杆内侧,其长度不宜小于3跨;

5、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并设置安全网和防护栏杆;

6、脚手架底层步距不应大于2m;
立杆必须用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7、确保脚手架的整体性,不得与井架、升降机一并拉结,不得截断架体;

8、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均应设置栏杆及挡脚板,栏杆高度应为,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9、运至地面的材料应按指定地点随拆随运,分类堆放,当天拆当天清,拆下的扣件、铁丝集中处理;

10、施工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高空作业应系好安全带,穿好防滑鞋,现场严禁吸烟;

11、脚手架搭设拆除必须是经过考试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持证上岗;

12、严禁凌空透支杆件、物料、扣件及其他物品不能乱扔;

13、严格控制施工荷载,不得集中堆料施荷;

14、脚手架验收合格之前严禁使用;

15、脚手架架杆、扣件等材质必须合格。

第三章安全防护措施

1、脚手架的通道口应设置安全通道,通道上空搭设安全防护棚,防护棚用双层脚手板铺设,层间相隔,两侧用脚手板绑扎,并用安全网封闭维护。在出入口上方设醒目安全标牌。违者罚款1000元。

2、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并经常检查,不使用破损安全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违者罚款200元每次。

3、进入工地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不许留长发、长辫,不许戴围巾、穿裙子,违反一项罚300元。

4、根据高处作业“四口”临边防护要求,设高防护栏杆,横杆不少与3道,下设300mm高踢脚板,对预留洞口采取严密封盖,对电梯井洞口设高固定栅栏门,竖井每层管架上铺脚板封闭,每三层加设安全网一道;
楼梯均设栏杆扶手,用安全网围护。有一处不合格罚款1000元。

5、主要通道口设安全警示牌,保证足够的采光和照明,违者罚款500元。

6、严禁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违者罚款500元。

7、施工现场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等设备若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屏蔽范围以外,应安避雷装置,违者罚款1000元。

8、高处作业严禁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或骑坐在栏杆上休息,违者罚款1000元。

第四章基坑施工

发现以下隐患每次罚款1000元:

1、应设置临边防护栏杆由二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横杆离地高度为米,下横杆杆离地高度为米,立杆应牢固可靠;

2、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

3、所有护栏用红白油漆刷上醒目的警示色,悬挂提示标志,护栏周围悬挂“禁止翻越”、“当心坠落”等禁止、警告标志;

4、基坑周围应明确警示堆放的钢筋线材不得超越基坑边3米范围警戒线,基坑边警戒线内严禁堆放一切材料;

5、当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地下水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沿基坑周边防护栏处应设置一明排水沟,排除雨季的暴雨突然而来的明水,防止排水沟泄水不及,在基坑一侧设一积水池,并及时将积水抽抽走;

6、坑边堆置材料包括沿挖土方边缘移动运输工具和机械不应离槽边过近,距坑槽上部边缘不少于2米,槽边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

7、基坑边沿应设置“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当心基坑、当心塌陷、当心坠落、必须佩戴安全帽”等标志,夜间悬挂红色警示灯。

第五章施工现场特种作业

1、塔吊、施工升降机安装或搭设完毕,无办理验收(包括阶段验收)手续就投入使用的,(经验收签证单为依据)每出现一例罚款6000元。

2、升降机司机应严格遵守《施工升降机安全操作规程》,持证上岗,严禁酒后作业、擅离职守,严禁带病运行,违者罚款20xx元。

3、切割机、圆盘锯、电动砂轮机要有护罩,违反一项罚款500元。

4、严禁无证驾驶、违章驾驶、酒后驾驶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

5、严禁翻斗车、自卸车车厢载人,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6、不得在机车车辆下、机械设备等下面或有倒塌危险、有毒气体和过分湿潮的地点附近休息、饮食、乘凉或避风雨,如有发现每人每次罚款500元。

7、非机械操作人员及电工操作人员,不得玩弄、修理机(电)械设备,违者罚款500元,并对机械造成危害的视机械损害程度进行赔偿。

8、电工作业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金属焊接(气割)作业人员、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工程机械(含起重设备)操作手、建筑登高架设作业者,以及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定义的其他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每人每次罚款20xx元。

9、电气焊时,电焊工应严格按照《电气焊安全操作规程》,穿戴好劳保用品,戴好防护镜和面罩。发现违规每次罚款500元。

10、现场内电气焊时,看火人未到位,无防护措施的,罚款1000元。

11、班组动火作业气瓶摆放距离不足5米,离动火作业不足10米的,罚款1000元。

第六章消防措施

1、用电安全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子、碘钨灯等大功率电器;

以上违规行为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

2、用火安全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不开具动火证私自动火的罚款3000元。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10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违者罚款1000元。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
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违者罚款1000元。

3、严禁在禁烟、禁火场所抽烟,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4、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5、在建建筑物内住人罚款20xx元。

6、严禁乱丢擦拭物(破布、棉纱、纸张等)、易燃物、废油罚款500元。

第七章文明施工

1、施工现场,严禁穿拖鞋,高跟鞋,赤膊,赤脚等行为,违者罚款300元。

2、在施工现场打闹,,赌博等不良行为,如有发现罚款5000元。

3、施工现场严禁打架,群殴,闹事等行为,如有发现罚款10000元。

4、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违者罚款20xx元。

5、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站,严禁随意倾倒生产、生活垃圾,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违者罚款5000元。

6、严禁酒后作业,如有发现每人每次罚款1000元。

第八章货车管理

1、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有车辆驾驶证、行驶证、硬牌照、保险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驾驶员严禁驾驶车辆上路,如有发现罚款20xx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都由当事人自负。

2、严禁带病作业,确保车辆灯光齐全,制动有效,配备灭火器,后视镜、雨刷、防火排气筒等安全附件完好,如有发现罚款1000元。

3、车辆驾驶员车辆进入厂区,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场内有关规定,严禁超速、超重、超宽,或运输危险物资,如有发现罚款3000元,由此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车辆驾驶员全面承担。

4、车辆驾驶员要杜绝酒后驾车,如有发现罚款20xx元,因酒后驾车发生的责任事故由车辆驾驶员自负。

5、车辆驾驶员须定车定人,不得将车辆转借他人或者交于无证人员驾驶,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6、车辆驾驶员车辆在场内作业,造成甲方、车辆驾驶员人员安全事故、设备设施的财产损失或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车辆驾驶员承担,并罚款1000元。

7、倒车卸料时,必须服从指挥,注意周围人员,发生异常立即停车,严禁在高压线下进行清洗作业,如有发现罚款1000元。

第九章安全管理

1、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正常的安全检查,各班组必须认真配合检查和整改,不得阻挠,打击报复或辱骂检查人员,违者罚款20xx-10000元,情节严重的将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2、对项目部、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未及时整改或不积极配合的给予经济处罚5000元;
第二次复查仍未整改的加倍罚款10000元;
屡教不改,令其停工整顿,并给予3万元罚款。

3、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伤安全事故,所发生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均由责任分包单位承担,项目部并根据发生事故严重程度对分包单位进行罚款:

a、发生轻伤事故(一般伤害不太严重,休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的处以5万元罚款。

b、发生重伤事故的处以10万元罚款。

凡具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

①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②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③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④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⑤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⑥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拇指

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伸屈、残废的;

⑦脚部伤害:脚趾断二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⑧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⑨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c、发生死亡事故罚款15万。

死亡事故:指死亡(含伤后一个月内死亡)3人以下事故。

d、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罚款15万×伤亡人数。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死亡3人或3人以上、特大事故死亡人数以内的事故。

公司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第10篇

1.在公司董事长的领导下工作,对公司施工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协助董事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技术要求。

2.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严格审查依施工组织设计所列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其可行性提出决定性意见。

负责审批如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其可行性提出决定性意见:

1)地下暗挖作业;

2)深度超过1.5米的基坑;沟槽土方开挖施工作业;

3)人工挖扩孔桩作业;

4)脚手架、水平安全网搭设和拆除作业;

5)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米的梁、板、模板施工作业;

6)施工升降机、整体提升脚手架、高空作业吊篮的安装、顶升、拆除作业;

7)起重吊装作业;

8)拆除、爆破作业。

3.审批季节性施工技术措施时,要重点审查其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并对其可行性提出决定性意见。

4.对公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严格审查其安全技术措施和保证安全的工艺要求,领导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确定劳动保护研究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

5.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6.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公司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第11篇

第一章总则

1.1工程项目档案是企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工程项目的开展及公司的生产经营有着重要作用;为加强工程项目档案的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制度适用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及安装等项目的从立项至竣工验收过程中的文件编制、档案、收集、管理。

1.3项目工程档案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由项目部统一管理,重要及常用的文件移交档案室保管,以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并便于使用。

1.4项目部根据工程项目建立、建全档案的形成、收集、积累、整理、归档的工作体系。

第二章工程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

2.1项目部是公司项目工程相关档案的统一管理者,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收集、整理项目从立项到最终验收交付的"所有相关文件;并对工程项目进行统一整理造册。

2.2现场工作组是项目部的下属部门,受项目部的直接领导,在项目部的领导下负责收集现场施工、工程预算、工程更改、支付、结算、决算、验收等环节的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接收、审核施工、监理等相关方移交的资料,并对收到的资料进行统一整理。

2.3档案室接收项目部移交的项目档案,并加以分类、整理、管理,并负责工程资料的收发、借阅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工程档案管理流程

3.1工程项目档案是指导工程项目及日后的生产、建设活动的重要依据,是继承工程项目知识的重要手段,因此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先明确责任;项目部根据工程特点,明确项目从立项到最终验收交付的过程中档案管理的相关人员及职责。

3.2从项目开始立项,项目部制定工程项目档案负责人,工程项目施工前由项目部指定人员收集立项、选定工程合作单位、设计、预算等相关资料,从项目施工至竣工验收阶段由现场工作组负责档案的收集。

3.3资料收集人在工程资料收集后根据项目工程的逻辑性,对工程项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对缺少的资料应及时收集,使工程资料完整、逻辑条理清晰。

3.4根据工程项目特性,现场工作人员在适当时候将工程资料移交项目部,由项目部,由项目统一整理、登记、编号、组卷。根据其逻辑顺序,分类保存,保存的资料应做好标识,方便管理查询。

3.5项目部对移交的资料统一整理后,重要的、日常使用的资料,项目部应及时归档,方便资料需要人的使用,项目部归档的工程资料应为原件,项目部自留复印件。

档案室应做好项目部移交资料的登记,并对移交工程资料单独归类存放。

3.6档案室管理人员应做好借阅管理,原件资料一般不允许借阅,借阅复印件供借阅人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外递交的档案应做好说明,备注原因。

工程项目档案借阅后,档案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借阅人,按期归还。

第四章项目工程档案管理

4.1工程项目文件是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等。

4.2工程项目档案从立项到验收交付过程中,施工、监理等相关方应主动将相关资料移交现场工作人员;同时档案收集人应及时收集及催促资料移交人移交资料,工程资料一律先收集、整理、归类,再移交项目部,由项目部统一整理、分类,在项目工程每环节完成后,根据项目特点,由项目部将需要归档的档案移交公司档案室。

4.3档案收集工作的要求

(1)认真贯彻集中统一管理项目档案的原则;

(2)遵循档案的自然形成规律;

(3)保证项目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

(4)认真审核,未经相关机构审批签字的要求相关人及时补齐;

(5)资料移交方和接受方均须做好资料备份。

4.4工程项目资料的收集管理

4.4.1项目部负责收集、积累和整理项目前期文件(施工前)以及设备,工艺和涉外文件;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收集、积累勘察、设计文件,并按规定向项目部移交有关设计基础资料和设计文件(见)。

4.4.2项目施工阶段,由承包单位负责其项目全部文件的收集、积累、整理,并移交现场工作组;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收集,积累项目监理文件,并提交现场工作组。

4.4.3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承包单位负责项目完工资料的收集、整理,提交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负责竣工验收阶段所有资料的收集、整理。

4.4.4反映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职能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应收集齐全,归入建设工程项目档案。

收集范围包括立项文件、设计基础文件、设计文件、项目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工艺设备文件、涉外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等。

4.4.5各类文件应按文件形成的先后顺序或项目完成情况及时收集。

4.5工程项目资料以收集人收集和档案资料产生部门或单位主动移交相结合,在资料收集整理过程中,对形成的项目工程文件进行鉴别,包括完整性、准确性鉴别以及审批情况。

4.6项目工程档案的分类要求

(1)档案的分类,要符合形成档案的专业和形成单位的项目活动的性质和特点;

(2)在公司各类工程项目中,同一类工程档案的分类标准应该一致;

(3)分类层次,类目要简明,不宜过多过繁;

(4)分类应力求按照专业系统实现标准化。

4.7档案整理工作遵循项目档案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项目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充分利用档案原有的整理基础,对项目档案进行分门别类的整理,便于保管和利用。

4.7.1工程项目的前期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竣工试运行文件及验收文件,应根据文件的性质,内容分别按年度、工程整理。

4.7.2勘察、设计单位形成的基础材料和项目设计文件,应按工程项目整理。

4.7.3施工技术文件应按项目工程的专业,阶段整理;检查验收记录、质量评定及监理文件按单位工程整理。

4.7.4设备、技术、工艺、竣工图、设计变更、试运行及维护中形成的文件按工程项目整理。

4.8项目档案案卷管理

4.8.1组卷要遵循项目文件的形成规律和成套性特点,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分类科学、组卷合理;法律性文件手续齐备。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4.8.2基建类案卷按项目依据性材料、基础性材料、工程设计(含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竣工验收等排列。

4.8.3设备类案卷按设备依据性材料,外购设备开箱验收(自制设备设计、制造、验收)、设备安装调试、随机文件材料、设备运行、设备维护等排列。

4.8.4项目档案号,要反映项目档案系统整理后的客观秩序,同项目档案的分类方法和分类方案的结构层次相一致;项目档案号应力求简明,不要过于复杂繁琐。

项目档案号=分类号+案卷顺序号。

4.9工程项目档案的编目包括登记号、登记日期、档案号、案卷题名、编制单位、数量、保管期限、变更记载、备注等内容。

4.10工程项目资料的更改

4.10.1当工程项目文件需要更改时,文件更改人或更改部门通知收集管理人,并说明更改的理由依据和更改内容。

4.10.2文件更改原则上应由原审批人审批或依据项目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审批,经更改审批的文件应及时交予档案收集管理人,收集人交上级管理部门或档案室,并做好更改备注。

4.11工程项目档案的借阅

需要临时借阅文件的人员应填写《工程项目档案借阅申请表》(见附件),经档案室相关人员同意后方可借阅,档案室借阅文件一般为复印件,借阅后必须及时归还,《工程借阅记录》(见附件),如果原件一般情况下不外借,如确需外借,说明原因。

4.12项目工程档案的保管期限由项目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而制定,在项目部将资料归档移交档案室时明确提出,由档案室人员在保管期满后,提出销毁申请,项目部决定其销毁与否。

4.13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工程项目合同是工程项目的重要资料,作为项目实施及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现场工作组、项目部及档案管理人员应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重点。

工程项目合同一经审批签订后,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收集,并移交档案室,通知做好留底工作。

工程项目发生变更后,修要更改合同或补充的,项目部应在合同修改或补充审批后,通知档案室,并将新的合同或协议归档。

第五章附则

5.1本制度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由项目部制定、修改,自总裁批准之日?生效实施。

公司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第12篇

一、 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且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否则不得开工。

二、 施工现场的道路、上下水管线及材料堆放等平面布置都要符合安全、卫生、防火的要求,并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三、 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齐全有效。

四、 脚手架、井字架和安全网,搭设完毕必须经项目经理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验收时以安全检查标准为依据。

五、 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度,开工前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班组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六、 砼搅拌站、木工车间、沥青加工点及喷漆作业场所等,都要采取相应措施,使尘、毒、浓度控制在标准及施工要求内。

七、 加强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夏季防暑,冬季防冻,雨雪后采取防滑措施。

八、 施工现场和木工加工厂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

公司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第13篇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对建筑施工安全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劳动局(89)劳保字第13号《关于抓好今年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89)劳保字第14号》《北京市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89)劳保字第15号《北京市安全施工许可证审批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凡在本公司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区县劳动局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2资产运营部建筑安全监察员在朝阳区劳动局的领导下,对本公司建筑安装、建筑拆除、房屋修缮、市政工程、技术改造、园林工程及大型设备安装工程的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措施行使资格审查、监督管理权利。

3各建筑工地在开工前必须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凡未领取《安全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工地,将受到停工处理并根据条例接受上级机关处以罚款。

4每个工地必须设有工地负责人(法人代表)和专职(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按时参加区劳动局组织的各项活动。工地主要出入口必须设置写有施工单位名称、工地负责人姓名、工地安全员姓名的醒目标志,并对本工地施工安全负责。

5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员及朝阳区建筑安全监察员代表区劳动局对施工工地实行日常的安全监察,监察员对工地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场签发《朝阳区安全生产检查隐患通知书》,并与工地负责人商定整改期限。监察员应按时检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工地应签发《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并限期整改,对接到指令书仍逾期不改的工地,由区劳动局给予罚款、插挂黄牌、停工整顿处理。

6凡在本公司建筑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才有资格承接工程。申报《安全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是该项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并一个施工合同办理一个《安全施工许可证》。凡证件不齐全或间接包工及本公司雇临时工从事常年零散维修用工,资产运营部建筑安全监察员不予审查、签字、办理。否则,谁用工谁负责。

7施工单位申报朝阳区《安全施工许可证》审查项目及程序。

审查项目:

有无《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

《营业执照》

《建筑企业等级证书》(外埠施工队为“建筑企业资质证”)。

施工合同协议书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有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

本工程用工情况。(人员来源、姓名必须造册)。

申报审查审批程序:

以上审查的七个项目由本公司合同签订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工地安全员在施工前需上报给资产运营部建筑安全监察员审查核准,并附有一套复印件由资产运营部存档备案。

审查核准后,填写《安全施工许可证》审批表,经建筑安全监察员签字,审查部门、施工单位在审批表上盖章,由施工单位持审批表到区劳动局环保科领证。

注意事项及原则:

建筑企业不得超范围施工,即不能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也不能超出等级证(资质证)规定的范围。

安全管理协议书的内容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的权限要清楚,责任要明确。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外埠操作证须由当地县以上劳动部门签发。

更换人员时,必须把新来人员名册由工地负责人报资产运营部建筑安全监察员审查核准。外埠人员必须有省市级政府机关证明《进京许可证》,并由该埠驻京办事处证明,在办理户口暂住证的同时,必须列表,并由法人签字后加盖所属单位公章,方可办理。

三级以下工程队不许雇用农民工。三级工程队施工范围:楼房12层以下,厂房不超过24M高。五级工程队施工范围:楼房6层以下,厂房不超过18M高。四级工程队不准盖楼,施工面积不超过500M。外地施工队没有资质证的不准施工。

8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对因工伤亡事故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在发生重伤以上的事故时,须立即上报区劳动局(死亡事故同时报区检察院)。

9每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搞好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组织设计,不准随意更改。

10高层脚手架必须做到五有:有专门设计方案,有设计计算,有施工图,有安全技术措施,有上级技术领导审批。照图施工、照图检查、照图验收。谁设计谁交底、谁审批谁负责。

11施工现场三通一平,须做到水通、电通、路通、现场平整。不积水,不乱堆杂物,并挂有明显的安全标语牌。

12 《基槽、坑、沟及大孔径桩、扩底桩的防护》、《脚手架作业防护》、《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井字架、龙门架的使用防护》《洞口、临边防护》、《高处防护》、《暂设电气工程安全防护》、《施工机械安全防护》、《操作人员个人防护》、《手持移动电动工具》、《安全网、防护棚搭设》、《电、气焊安全防护》等,必须符合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规定。

13建筑安全监察员必须持证进行安全监察工作,施工单位应予密切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14主管单位在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要求施工单位的法人代表办好上述要求的证明,施工人员花名册等,到资产运营部备案审查,并学习《劳务输入和外地务工人员管理办法》、《北京开关厂临时施工队、临时工交纳安全保证金的规定》、《临时进厂人员安全教育管理办法》,签订《安全环保责任协议书》。

15签订安全、环境保护责任协议书规定

乙方签订施工合同的必备条件:

乙方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安全施工许可证,建筑企业等级证书。

施工队成员属本市人员应持有身份证。

施工队成员属外埠人员应持有身份证,务工证、暂住证。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省、市级特种作业操作证。

进行施工作业的各种机械设备、设施必须安全可靠、附件齐全。

乙方施工前的准备

根据(91)京建施字第125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基本标准》的通知要求,应在施工区明显位置设置施工标牌。

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现场防火、环境保护、遵章守制的教育,并学习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

根据甲方的有关规定,乙方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按工程总额万元以下交纳贰佰元,壹~伍万元交纳伍佰元、伍万元~拾万元交纳捌百元、拾万元以上交纳壹仟元安全保证金,由资产运营部收存,并开据收据。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

严格执行[91]京建施字第124号《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91]京建施字第126号《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基本标准》的通知。遵守公司有关管理规定。

进入施工区域的所有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从事2M以上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需用临时电源应到资产运营部办理临时线审批手续。从事电汽焊作业、电工作业、手持电动工具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绝缘防护鞋及必要的防护用品。

在施工区周围必须设置安全防护网、围档,土堆、料堆要有遮盖。

施工过程中,应保持场地清洁,物料码放有序、周围应经常洒水、防止扬尘。

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随时清运,堆放最长不得超过一周,运输时应用苫布盖严。

施工完毕,必须做到场清地清,装运建筑物料及清运垃圾的汽车应合格,各部件无漏油现象。

不得在公司区域内熔化沥青、焚烧树叶、垃圾等。

各类建筑机械设备不得流洒油类物品。

不得向排水口倾倒废油、残漆等。

白天施工产生的噪音不得超过70分贝。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管理

乙方法人代表对全体施工人员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在施工期间凡发生的人员伤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火灾事故等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在施工过程中给其它人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甲方人员伤害,设备设施损坏,乙方负责全部赔偿。

因施工造成环境污染,乙方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上交排污费或罚款,其造成的甲方连带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对甲方下达的隐患通知单,应立即整改,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乙方进行施工的所有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安全、环保管理,执行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

乙方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环保员应经常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环保检查,杜绝违章,消防隐患,防止污染。

甲方的责任

甲方有责任对乙方进行安全、环保、防火教育,并提供甲方有关规章制度

甲方安全环保检查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检查。有权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进行经济处罚,有权令其停止作业。

对乙方的设备、设施有责任提出不安全隐患,有权停止使用。

对乙方施工人员配备的安全防护用品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对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工伤事故,有责任参予分析、处理、结案。

有责任对施工现场进行环保监测,对超过环保规定的现象有权进行处罚。

对乙方在施工中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制止无效时,有权向市、区劳动监察部门上报。

违反本协议书的有关规定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违章现象,甲方有权进行教育、警告、经济处罚。罚款由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进行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者,每人次罚款伍拾元。

未按有关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每人次罚款伍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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