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党委会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改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贯彻和坚持民主集中制,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湖南省高等学校党委工作细则》、《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议是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委员为党委会议出席人员。是中共党员的校级督导员、党办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并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的相关议题。列席人员在会上无表决权。党委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第三条
党委会议讨论的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在学校的具体贯彻落实以及学校办学方向、指导思想等重大问题。
(二)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两课”建设、宣传、统战、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决定学校远景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审查批准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讨论批准20万元以上的支出预算变更。
(七)讨论决定学校基本建设的项目和投资规模,决定2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
(八)研究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对科级以上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问题。
(九)审查批准党总支部及直属党支部的选举结果,审批党员发展对象。
(十)讨论决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优秀人才培养政策;确定年度进人计划;审定高水平人才引进对象;审查批准教职工年终考核结果,批准重要奖惩措施。
(十一)讨论批准教职工薪酬分配和住房、医疗政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
(十二)讨论决定教职工出国(境)访问、考察、进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计划和对象,审定批准国内外交流合作协议。
(十三)讨论决定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的议题及学校工作报告。
(十四)讨论决定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离退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五)讨论审定党委的工作计划、总结,重要请示、报告,党的重要会议的报告、讲话和拟颁发的重要文件。
第四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书记、副书记及党委委员根据分管职责和工作需要提出;校务会议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经书记、校长协商同意后列入议题;书记办公会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经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所有议题经党委办公室汇总后报书记审查确定。凡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调研,充分酝酿,认真准备,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提出一个或几个可供选择的方案。会议应按书记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五条
党委会议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或书记、校长如有一人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干部问题;分管领导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其所分管部门的负责人。
第六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先由提出议题的党委委员或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对议题作汇报性说明,凡跨部门协调过的事项不得临时改变意见;听取议题说明后,全体人员要集中精力审议;经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作出明确结论;议定需要落实或办理的事项,应明确主办校领导;对需要再议的重要议题,一般应提出明确的再议准备要求。
第七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成员都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对要作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党委会议对有关事项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的,应逐个表决。表决视情况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同意与不同意的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委员可随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八条
参加会议人员除有传达任务外,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涉及保密的内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对泄密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责任。
第九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由党委、行政按其分工,积极负责落实,不得拖延、推诿或另搞一套。如对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党组织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行动上要按照集体决定执行。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通知、记录、编发纪要等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起草后可先送有关的党委委员审阅,最后由党委书记审定签发。会议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
第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从2005年5月1日起试行。
(此件发文字号为:湘电大[2005]11号)
篇二:党委会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领导,提高党的工作效果,规范党委会议的讨论和决策程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党委会议。
第三条
党委会议应当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集体讨论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会议制度。
第四条
党委会议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议题,认真听取各方面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以及群众的反映,聚集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统筹兼顾,审慎决策。
第五条
党委会议应当注重会议文化建设,切实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益,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章
会议类型和召集
第六条
党委会议分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议和党委专题会议。
第七条
党委全体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常委会议和专题会议由党委书记或者常委会召集。
第八条
召集党委会议应当提前通知,会议通知书应当明确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参会人员、列席人员等内容。
第九条
党委会议应当按照正式程序进行,确保会议秩序和效果。
第三章
参会人员
第十条
参加党委会议的人员应当是符合条件的代表和专家学者代表,经过党委书记或者常委会同意,方可列席。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尊重不同意见,维护会议秩序,保障会议正常进行。
第四章
报告讨论和决策
第十二条
党委书记应当向党委全体会议报告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聚焦主要矛盾和问题,坚定工作方向和决策。
第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议和专题会议应当根据议题确定主持人,安排时间,积极酝酿、广泛征求不同意见,充分讨论,逐项研究决策。
第十四条
对于需要党委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应当提前做好资料准备,通知参会人员,适时召开会议,进行详细讨论和研究,并及时公布决策结果。
第五章
决策结果的执行和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决策结果应当及时转化为具体措施,落实到各级党组织和干部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中,确保决策的实施和效果。
第十六条
对于决策结果的执行情况,应当加强跟踪和监督,定期进行工作进展和结果评估,及时纠正偏差、补救不足。
第六章
附件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
1.会议通知书
2.会议记录
3.决策文件
第七章
法律名词及注释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党的民主集中制:是指在党内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和民主集中制相结合的原则。
2.群众路线:是毛泽东首次明确提出的,指的是领导干部要依据群众情况、群众意见和群众要求来制定和执行各项工作。
第八章
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本文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
1.会议参加人员调整不适应:如有变化,应当及时通知各参加单位,同时调整的人员应当在党委会议召开前进行妥善安排。
2.会议议程不合理:如出现议程不合理的情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保证会议讨论的顺畅和效果。
3.会议秩序混乱:如会场秩序混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维护会议秩序和安全,确保会议正常进行。
4.决策执行不到位:如出现决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应当及时跟踪和监督,适时调整措施,确保决策的顺利实施和效果。
篇三:党委会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事规则
为健全党委集体领导制度,充分发挥集团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集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集团重大发展战略,包括集团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发展定位、产业布局等。
3、集团党委直接管理领导人员的职务调整,确定后备干部人选,决定重要部门、重要岗位人员的任用、调整。
4、集团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包括集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企业文化建设等重大事项。
5、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包括预防职务犯罪,开展效能监察等。
6、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包括来信来访、突发事件处置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
7、由工会或下属单位提交的涉及职工权益和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8、其它需要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议事原则
1、坚持民主集中原则。党委会要充分体现民主,畅所欲言。对不同意见要充分讨论,经党委成员进行最后表决后做出决议。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少数人的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对党委做出的决定、决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2、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党委
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党委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要组织协调好党委成员之间的工作,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党委成员监督,维护党委领导集体权威。党委成员之间应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3、坚持党性纪律原则。集团下级党支部要依据“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级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
三、议事程序
(一)议事形式
1、党委议事主要以党委会的形式进行。党委会时间视议题内容确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临时召集。参会人员为集团党委全体成员。集团纪委及办公室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2、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干部调整和对党员干部的处理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向党委会表达。对议题涉及到的有关部门,经主持人同意,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议题研究完毕后即告退席。
3、如党委会的议题涉及到党委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需回避的,本人应主动回避。
(二)确定议题
1、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前,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共同商议提出,也可由党委委员和有关部门提出,征得书记同意后确定为党委会议题。
2、议题确定后,除因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一般由集团办公室提前将会议时间、议题和有关材料送发到各位党委委员,以便
党委委员准备意见。
3、凡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分管领导应在会前组织人员对相关议题精心准备。对关系集团的重大决策应在党委会讨论之前,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做出科学论证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凡涉及集团改革和职工利益等重要议题,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经广泛讨论通过,然后提交党委会进行酝酿讨论。
4、党委会不搞临时动议,凡未经党委书记事先确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委会议程。
5、研究干部问题,党委班子要提前交换意见、统一思想,然后提交党委会研究,党政主要领导意见不一致时,原则上不上会研究。
(三)决策程序
1、党委会坚持一事一议。先由主持人提出议题,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作简要说明,并提出初步意见,然后各位委员围绕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2、经过充分酝酿讨论后,进行表决,做出决定或决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个讨论、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3、表决时,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双方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4、讨论干部任免时,必须严格履行任免程序。先由党委副书记、分管人事工作的党委委员获集团人资资源部负责人介绍所讨论干部人选的情况,后由全体党委成员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如原拟人选被否决,应全面考察后重新提出人选,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