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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机构编制部门自身建设存在不足(5篇)

时间:2024-08-19 08:18: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加强机构编制部门自身建设存在不足

  

  机构编制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的思考

  第一篇:机构编制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的思考

  和硕县机构编制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的思考

  随着新一轮机构改革工作的全面展开,县机构编制部门单独设置,列党委机构序列,为促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理顺了体制,创造了契机,打开了新局面。但在实践中,一些老大难的问题依然存在。现就我县围绕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以及体制机制保障方面遇到的问题,作以粗浅探讨。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县辖区6乡1镇,总人口70000余人,核定行政机构

  51个,行政编制620名。核定事业机构200个,事业编制2051名。

  二、主要问题及对策

  (一)人员编制供给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

  一是:随着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召开,国家给予西部地区更多的政策倾斜,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不断引向深入,以及内地对口省市的支援,我县经济发展速度不断提高,发展目标也不断创出新高。目前我县正在积极争取工业园区项目,园区立项获得通过,必将成为推动我县经济增长的另一支柱。但同时所需机构、配置人员也为机构编制部门带来巨大压力。二是:根据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标准的通知》(新商秩序函?2011?47号),县级还将设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机构,需要编制20余人。三是:我县葡萄产业的增长迅猛,截止2011年底我县葡萄种植面积己达8.5万亩,其中基本农户4万亩,2012年计划新增3万亩葡萄种植任务。已有瑞峰、芳香等8家葡萄酒企业入驻我县,年产葡萄酒能力近3万吨。一系列完备的葡萄产业链正在逐步形成,-1外,一些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出于自身考虑,往往以本部门工作重要为由,在划拨经费、项目审批和考核验收时,要求下面设臵与之对应的机构,使机构编制部门左右为难。这样就势必出现三种情况:一是盲目要编。按照机构编制管理原则,核定编制应当根据机关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职责,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核定,但是在上述情况下,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即使想坚持原则,也无法背负千夫所指的骂名与全县大局利益作对,毕竟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条件下,增编增人对地方来讲利远大于弊。于是无论是否职责需要,只能硬着头皮不厌其烦地

  向上级请示报告,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白白增加了机构编制部门工作量。二是超编进人。当然,随着机构编制体制理顺,管理逐步规范,这类问题已得到了有效控制,这里不再赘述。三是为了争取项目、经费、考核验收过关,机构编制部门在地方利益的驱动下,从“大局”出发,不惜与相关部门集体造假,出具假证明,印制假文件,执法犯法。这些情况,无疑都会对机构编制部门权威性、约束力造成极大贬损。

  (二)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化要求与现行管理模式的矛盾

  一是机构编制管理法治化程度不高。虽然国务院于2007年颁布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臵和编制管理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机构编制管理,但《条例》中的规定较为原则,而且也不涉及党委、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等机构编制问题,操作难度大。长期以来,机构编制部门开展工作缺少“明文规定”,为了不出格,只能按照上级领导的意见办事,导致县级机构编制管理往往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同时,这样的管理模式,使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开展工作习惯于先接受上级指令、再参照兄弟单位、最后自己执行的工作方式,导致工作被动、滞后,缺乏独立探索实践的创新精神。二是机构设臵过于繁杂。除了正式设立的机构以外,还有以“合署”、“挂牌”、“代管”、“挂靠”等形式设臵机构,对规范机构编制管理造成很多不便,增加了难度。

  (三)县级编制部门力量薄弱与部门职责繁重的矛盾

  机构改革前,各地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归属不清、设臵各异,有单独设臵的,有属部门内设机构的,也有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的;有属党委序列的,也有属政府序列的。这种体制上的不统一,造成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权限不明,多头管理的状况十分普遍。机构改革后,多数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单独设臵,独立办公,既是党委工作机构,又是政府工作机构,但由于历史原因,机构编制部门权威性尚未有效建立。同时,从县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设臵格局来看,受到很多束缚,真正发挥好机构编制管理职能存在较大难度。编委办作为县级党委、政府和编委的一个办事机构,同时接受三个方面的领导,承担着三个方面

  安排的工作,仅是沟通衔接就要花费相当大的精力,还要承担机构编制管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机构编制纪律监督等重任,往往处于矛盾和利益的漩涡,一些工作开展起来举步维艰,工作效率难以提高。其次,纪律监督也是目前县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一处软肋。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体制理顺不久,自身建设刚刚起步,力量比较薄弱,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往往由编委办其它人员临时兼任,使监督检查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在监督检查的法规依据上,上级部门虽然出台了许多关于加强机构编制工作的文件规定,政策性强,纪律严明,但是缺乏有力的执行措施和操作办法,监督检查效果微乎其微。尤其是在违反机构编制政策纪律的问题上,没有强硬有效的惩处措施,基本只能靠提醒告诫,对违反机构编制政策纪律的责任人起不到震慑作用,使得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难以树立。

  二、对策建议

  (一)加快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建设进程

  一是强化对现有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认识,引导各级各部门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自觉处理好大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摒弃部门利益至上的思想,从而形成良好的机构编制工作环境和社会氛围。二是坚持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将机构编制管理纳入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的考核内容。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人,坚决按照中央编办和监察部制定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中纪委印发的《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追究责任。三是出台机构编制法,将机构编制管理的主体、对象、内容、方式和责任追究等方面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健全机构编制标准体系,在对现有机构编制管理标准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性质、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机构编制标准。

  (二)切实转变现行机构编制管理模式

  一是贯彻落实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将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按照规定程序定编到人,把抽象的编制具体化,将静态的机构编制与动态的人员流动挂起钩,实现了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配套协调,能够有效防止擅自设立机构、超编进人、混编混岗、超职数配备干部等违法违纪情况发生。二是抓好结构调控,实行科学化管理。从编制管理这一概念的内涵来看,本身就包含着管总量、管结构两个基本命题。但一直以来,县级机构编制管理普遍存在着偏重总量控制,结构管理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要管好用好机构编制资源,提高机构编制管理质量,就必须“重总量”与“重结构”并重,机构编制部门要把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结构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实现偏重数

  量向抓好质量的转变。特别是事业单位,要综合考虑各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各单位再按此结构比例使用编制和配备人员。这样,才能使机构编制管理更趋科学合理。三是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机制,要以编制为基础,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的机构和编制的限额之内,核定人员、工资和经费,办理调配、录用、社会保险、工资福利、户口迁移等手续。形成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协同作战,既相互协调配合,又相互监督约束的长效机制。

  (三)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机制

  一是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部门监督检查职能。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重审批、轻监管”的做法,解决“弱监督、软监督、虚监督甚至无监督”问题,不断创新和完善监督检查程序和手段,履行监督职能,在机构编制部门系统形成强大的机制和制度优势,把监督检查作为一项基本业务职能持久深入地开展下去,实现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制度化、经常化。二是建立机构编制公开监督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事项,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将财政供养人员情况臵于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坚持投诉举报制度,保障群众对机构编制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和杜绝“暗箱”操作等违法违纪行为,营造加强机构编制监督的良好氛围。三是强化领导干部的编制意识。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单位党政主要

  负责人是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地区、本单位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直接责任。可以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如在制定考核方案时,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纳入各乡镇、各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综合目标考核;纪检、监察、编制、审计部门对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施同步监督,一旦发现违纪违法行为或接收到举报信息,及时、迅速地介入调查,一经查实,坚决处臵到位;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时,机构编制部门应对其任职期间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发现有违反编制纪律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第五篇: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思考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思考

  X月X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作出的顶层设计和重大部署,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从总体要求、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协同推进强化落实X个方面提出了X条意见。X月X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金[X]X号),对财政部门如何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做了安排部署。

  这些《意见》的出台,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大举措,也是做好新时代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顶层设计。虽然近年来我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取得了长足发展,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委托代理关系逐步建立,金融机构管理方式从“行政化”向“市场化”转变,更加注重和强调“管资本”,但正如《指导意见》指出的那样,当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还存在职责分散、权责不明、授权不清、布局不优,以及配置效率不高、法制建设不到位等矛盾和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国有金融资本布局结构需调整优化。我国金融机构中国有金融资本占比较高。就整个金融业来看,X年末,中央汇金公司管理的金融资本为X.X万亿元,控股参股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综合

  性金融机构X家,资产总额X万亿元。其中,中央汇金公司持有其参股控股的X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为X.X万亿,在X.X万亿元总市值中占比为X.X%。如果再考虑非金融国有企业及政府机构持有的国有金融股,则金融行业中国有金融资本占比更大。

  就资产规模最大的金融行业银行业来看,在X家中央金融企业中,除交行以外国有股份比例都不低于X%;在上市商业银行中,第一大股东为国有机构或法人的比例占X%;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中,国有股份在前十大股东中的占比均值高于X%。国有金融资本占比过高,但实际上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监管缺位,其他股东也难以对国有股起到有效的制衡作用,不利于金融机构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国有金融资本较多地配置在银行业,也不利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对经济高质量发展会带来不利影响。

  二是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部门职责不明。X年,中央明确由财政部按规定管理国有金融资产,并在年底成立中央汇金公司,由其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国有商业银行等重点金融企业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中央汇金公司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此后,财政部虽然继续管理国有金融资产,但其并非出资人,中间存在一定的问题。

  银监会也于X年成立,标志着金融监管架构的完善,但其并不履行出资人的监管职责。如此一来,在中央层面,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中央汇金公司都是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主体;在地方层面,财政部门、国资委、金融办、投资运营公司都参与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虽然多个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但对出资人职责缺乏明确授权,管理权责边界不清晰的情况仍然存在,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微观方面出资人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中无法发挥作用,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宏观方面国有金融资本功能不能最大化发挥。

  以我市为例,X年X月市政府将原市财政局持有的某某地方银行股权X万股(万元)划转给某国有经营公司,占该银行股权总额的X.X%,该公司只有一年收到分红X.X万元。从该笔资金委托经营看,尽管市政府委托该公司管理这笔投资,实际上该公司无法履行管理职

  责,无法参与到经营决策中去,收益分红也得不到保障。

  三是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目前,虽然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和薪酬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等管理制度日趋健全,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缺少全面、统一、完善的管理制度,相对较为松散,基础管理制度缺失问题突出。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规则标准差异较大,管理能力不足,管理模式不统一,缺乏系统的制度规范。制度的缺失直接导致部分国有金融机构发展战略不清晰,偏离主业、盲目扩张,在缺少风险防火墙机制的情况下盲目开展产融结合,片面追求多牌照经营,埋下金融安全隐患。

  加强和创新国有资本管理,要以依法保护各类产权为前提,以提高国有金融资本效益和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中心,以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为原则,以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为导向,统筹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促进国有金融机构健康持续经营,为推动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大支撑。拟重点加强以下四个方面的创新和管理:

  一是明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二是坚持服务大局原则;三是坚持统一管理原则;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五是坚持权责明晰原则。

  二是创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一要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全流程、全覆盖的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完善产权登记、产权评估、产权转让等管理制度,做好国有金融资本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统计分析等工作。加强金融企业国有产权流转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变动情况。规范金融企业产权进场交易流程,确保转让过程公开、透明。加强国有金融资本评估监管,独立、客观、公正地体现资产价值。整合金融行业投资者保险保障资源,完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机制,强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债权人自我救助责任。二要严格国有金融资本经

  营绩效考核制度。通过功能界定、划分类别,分行业明确差异化考核目标,实行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学性、有效性,综合反映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营运水平和社会贡献,推动金融机构加强经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有效服务国家战略。加强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建立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员工薪酬水平的奖惩联动机制。三要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金融机构国有资本收支管理。规范国家与国有金融机构的分配关系,全面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金融机构利润上缴比例,平衡好分红和资本补充。结合国有资本布局需要,不断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建立国有金融机构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益合理使用的有效机制。四要加强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财政财务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财务预算制度,并监督执行。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完善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财务预算制度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财务制度,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重点金融基础设施财务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国有金融机构进行财务监管,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切实加强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等领域保障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健全财务风险监测与评价机制,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保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五要健全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管理制度。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并建立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和薪酬追回制度。

  三是创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一要优化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格局。统筹规划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比重,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实现战略性、安全性、效益性目标的统

  一。既要减少对国有金融资本的过度占用,又要确保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必要的控制力。对于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保持国有独资或全资的性质。对于涉及国家金融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类机构,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对于在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金融机构,保持国有金融资本控制力和主导作用。二要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统一管理。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机制,根据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应当与实业资本管理相隔离,建立风险防火墙,避免风险互相传递。

  三要明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国有金融资本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金融资本所有权。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规定,履职尽责,保障出资人权益。四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资产管理。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准确把握自身职责定位,科学界定出资人管理边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更好地实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以产权监管为手段,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按照市场经济理念,积极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作用,着力创新管理方式和手段,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

  五要明晰国有金融机构的权利与责任。充分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利,赋予国有金融机构更大的经营自主权和风险责任。国有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国有金融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等规定,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建立

  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绩效考核、激励约束、风险控制、利润分配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决策制度。

  四是创新国有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一要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二要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三要建立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四要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推动国有金融机构牢固树立与实体经济俱荣俱损理念,加强并改进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服务,围绕实体经济需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业务。规范金融综合经营,依法合规开展股权投资,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发挥好绩效目标的导向作用,引导国有金融机构把握好发展方向、战略定位、经营重点,突出主业、做精专业,提高稳健发展能力、服务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五要督促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强化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推动国有金融机构细化完善内控体系,严守财务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自身资本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保证充足的风险吸收能力。督促国有金融机构坚持审慎经营,加强风险源头控制,动态排查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规范产融结合,按照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企业。地方政府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监管。

篇二:加强机构编制部门自身建设存在不足

  

  关于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的思考(镇坪县编委办)(大全五篇)

  第一篇:关于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的思考(镇坪县编委办)关于当前县级机构编制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的思考

  镇坪县编委办2011年12月

  机构编制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行使一切行政管理的基础。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处于我国编制管理体系的最基层、最前沿,直接承担着各项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因此,其管理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基层政权建设、执政能力建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后,县机构编制部门单独设臵,列党委机构序列,为促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理顺了体制,创造了契机,打开了新局面。但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当前县级机构编制管理依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本文就从县级机构编制管理的层面,对此作以粗浅探讨。

  一、主要问题

  (一)严格控编与地方及部门利益需求之间的矛盾

  众所周知,当前社会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促进就业成为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一个重要的就业渠道,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更是多数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社会群体就业首选。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一方面代表国家利益,要贯彻落实严控机构编制盲目增长的大政方针,另一方面,又承担着促进和服务一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责任,要兼顾地方扩大就业的实际需求。同时,一些部门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遇到人员编制紧张,总想在增机构、增编制、增职数、升规格等方面打主意,片面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性和困难;或者与其他地区攀比,看到相同的部门增设了机构、增加了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提升了机构规格,就要求看齐,动辄向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汇报,要求机构编制部门解决。此

  -1但相应的产业技术服务机构还没有建立,成立相应的葡萄产业技术服务中心配备人员需要解决编制15名。

  对策:优先保证经济发展工作方面的人员编制

  我县总体经济实力较弱,不管是在资金项目引进,还是矿产资源等各方面一直排在全州后几位,希望上级部门能够出于扶持照顾经济落后地区的角度,本着经济发展优先考虑的原则,适当增加我县人员编制,调整机构数量,以保证经济发展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部门机构编制力量薄弱与部门职责繁重的矛盾

  自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以来,国家不断加大对民生工作投入力度,促进就业成为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但部门编制少、人员缺、任务重等情况严重制约了职责的有效履行。

  比如:教育、乡镇计生、公安等部门,一方面是群众对乡村双语幼儿园的迫切需求,造成教育资源紧缺,而另一方面乡村双语幼儿园严重缺编,亟需补充人员编制。

  由于2008年自治区对乡镇生殖健康服务站编制进行重新核定,我县核减17名编制,核销机构1个,此后再没有给乡镇生殖健康服务站补充过人员编制,给本来就人员不充裕的乡镇计生工作带来了更大压力。

  公安系统则是由于近年来维稳工作一直是我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社会稳定做为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自上而下一直是本着只能加强不能减弱的原则,优先保证政法口子人员、编制、经费等需求。按照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自治区稳定工作会议及中央、自治区、自治州有关加强社会面防控体系建设的指示精神,要构建一整套覆盖乡镇场社会面“网格化”巡防体系,进一步提高本地区维稳处突的能力,同时按照上级要求要为各村配置警力,达到“一村一

  警”。并要求相关部门优先保证人员、编制、装备、日常经费等,对公安政法等部门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也给机构编制工作带来了较大压力。

  对策:区别对待部门情况适时增加地方机构编制总量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总量的逐步增长,公共服务人员需求与编制供给之间的矛盾越发明显,单单依靠人员自然减员无法解决根本性问题。比如教育系统人员编制、教育资源紧张的情况就是最好的说明,“入托难、入学难”,原因之一正是由于人口的增长,人民群众对于教育资源的需求,造成了教育系统人员编制的窘困,人才储备编的推广使用只能使问题缓解,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应以各县现有编制为基数每年拿出一定的比例适当增加各县市机构编制总量,使编制总量与人口增长、经济发展、服务范围相匹配。

  对于各县市设置的机构不统一,机构建制不统一、机构经费形式不统一等情况,建议上级部门统一设置、规范管理。

  (三)机构改革与机构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

  一些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出于自身工作考虑,往往以本部门工作重要为由,在划拨经费、项目审批和考核验收时,要求下面设置与之对应的机构,造成部门要编要机构。按照机构编制管理原则,核定编制成立机构应当根据机关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职责,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核定和设立,在上述情况下造成机构编制部门左右为难,毕竟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条件下,增编增人对地方来讲利远大于弊,但是为了获得相应的资金项目,往往是知其不可为而为之。

  对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领导干部法律意识

  上级编制机构有必要加强与其它部门沟通交流,净化机构编制环境,不能以是否有机构编制作为审批资金、项目的理由影响工作,强化对现有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

  对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认识,引导各级各部门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自觉处理好大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形成良好的机构编制工作环境和社会氛围。

  (四)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化要求与现行管理模式的矛盾

  机构编制管理法治化程度不高。虽然国务院于2007年颁布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机构编制管理,但《条例》中的规定较为原则,操作难度大。通常都是按上级领导的意见办事,导致县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不够独立。编办作为党委一个办事机构,不仅承担着机构编制管理,还要承担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机构编制纪律监督等重任,需要理顺和协调的工作较多。其次,纪律监督也是目前县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一处软肋。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体制理顺不久,自身建设需要加强,监督检查力量薄弱,需要得到上级支持。

  对策:注重结构管理扎实做好“实名制”工作

  首先要贯彻落实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将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按照规定程序定编到人,把抽象的编制具体化,将静态的机构编制与动态的人员流动挂起钩,有效防止擅自设立机构、超编进人、混编混岗、超职数配备干部等违法违纪情况发生。一直以来,我们普遍存在着偏重总量控制,结构管理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要管好用好机构编制资源,不但要提高机构编制管理质量,还要注重机构编制结构管理,机构编制部门要把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结构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实现偏重数量向抓好质量的转变。要形成一整套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机制,要以编制为基础,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的机构和编制的限额之内,形成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协同作战,既相互协调配合,又相互监督约束的长效机制。

  第三篇: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机构编制管理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处于源头和基础地位。机构编制是“龙头”,是个很敏感的工作。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我们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已经摸索出一些成功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如联审工资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入编(减员)通知单》制度、人员编制管理台帐等。随着新形势的发展,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也应运而生,影响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单位和部门对机构编制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对机构编制管理存在忽视和松懈的情况

  有些部门和单位对加强新形势下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无视“三定”方案的严肃性,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看问题,不能自觉地在转变职能、精简机构编制、提高队伍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上做文章,而是只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困难,总想在增设机构、增人增编、增职数、提升机构规格等方面打主意。大都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性和各种困难,要求增加机构、增加编制,很少有单位提出精简机构、减少编制。要开展某一项工作,就要设立一个机构,而且动辄要为行政机构;如果行政机构不能设置,就要求设立为财政补助的事业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

  (二)机构设置的多样性。除了正式设立的机构以外,还以“合署”、“挂牌”、“挂靠”等形式设置机构。如农业局增挂牌子的机构有乡镇企业局,经济贸易局增挂牌子的机构有企业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等。如果仅仅是挂牌、合署或挂靠倒未尝不可,问题是挂牌、挂靠之后,组织部门要相应地配备领导干部。领导干部配备后,工作人员就显得不够,出现“官多兵少”和人手紧的现象,导致政事职责不分、政事人员混岗情况的产生,甚至直接导致人员超编。

  (三)编制管理失之于弱。虽然有“编制就是法”的说法,但在实际工作中,编制管理的软弱性随处可见。按照国家规定,只有军队

  转业干部可以超编安置。但在实际工作中,组织部门在领导班子调整时,超编配备领导干部;人事部门在机构撤并、调整时,由于人员分流难度较大,让超编人员暂时在岗。有的部门由于人员结构(年龄、专业、职务等)的原因,缺少专业人员或年轻干部,在招考或调剂时,超编配备。更有甚者,一些部门、乡镇及其下属事业单位,视编制规定而不见,大量使用临时性人员。

  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寻找原因。客观上,目前社会事务方面新的工作很多,一项工作的开展总得有一个机构来管理,造成机构增加(包括行政的挂牌机构和事业的实体机构)。由于目前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情况没有根本改变;或者由于目前就业形势非常严峻,机构撤并之后,人员分流有较大的难度;或者由于目前公务员队伍中专业结构不合理等原因,不得不适当补充一部分年纪轻、学历高、专业性强的人员,造成有的单位人员超编配备。主观上,由于有的部门和少数领导机构编制观念不强,在人员配备特别是领导干部配备上,不能严格执行核定的编制数,造成机构增加,人员超编。

  二、解决办法及对策

  机构编制是龙头,也是个很敏感的工作,编办作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要通过机构编制法制化建设,积极构建“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控制、把关、协调、监督作用,加强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机构、编制、人员结构等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更大程度地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主要职责和职能。

  (一)严格维护“三定”方案的严肃性,建立和形成机构编制管理完整的法律体系

  严格执行“三定”方案,对于保持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相对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必须坚决维护其权威性和严肃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调整和改变“三定”中关于主要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规定。

  从事机构编制管理的人员都知道,在机构编制管理中,有一句话叫做“编制就是法”。光从这句话来讲,编制就是法不错;但从这句话也反映出机构设置管理的法治性不强,而“编制就是法”这句话的落实也有较大的差距。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经济社会各项管理特别是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进展很快,并且取得了较大的成效。相对于其它各项工作,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进展不大,或者说立法进程滞后,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长期以来不能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能,它的行政行为更多是体现上级领导的意图,而非完整的法律意志。我们对前几次机构改革的反思,其中一条就是靠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行政手段来推行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在机构编制管理上打下了人为因素的印记。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人们“往往把领导的讲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说的话,就叫‘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变”。如果领导人之间意见分歧,常常使机构编制部门陷入无所适从的两难境地。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保证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其它部门的正常长期运作,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立法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进一步调整各级政府机构设置,理顺职能分工,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这为加快推进机构编制立法进程,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指明了方向。

  (二)继续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约束机制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它涉及到组织、人事、财政等各个部门。机构编制是财政部门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财政预算控制是机构编制约束的有效手段。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机制,要以编制为基础,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的机构和编制的限额之内,核定人员、工资和经费,办理调配、录用、社会保险、工资福利、户口迁移等手续。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编制、人员、工资一体化管理的、相互配套制衡的刚性约束工作机制。加快电子化进程,财政局和编办可以实行机构编制、人员工资、财政预算等微机联网,建立数据库,实行人员编制与财政预算同步监测、动态管理。

  (三)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机制

  一是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部门监督检查职能。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全面转变习惯于主要抓具体审批和执行的做法,克服和扭转“弱监

  督、软监督、虚监督甚至无监督”问题,加强监督职能,健全完善监督检查程序和手段。如可以结合年终统计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及年检,对各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机构编制部门内部形成强力有效的机制和制度优势,实现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制度化、经常化,把监督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日常业务职能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二是建立群众公开监督制度。群众监督是最广泛、最有力的监督。建立机构编制数据库,实行编制实名制和“阳光编制”,定编定岗到人,将财政供养人员情况置于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之下。如机构编制部门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原则、审批程序、机关事业单位的定编定岗定员情况等,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机构编制部门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等等,进一步落实和扩大群众对机构编制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和杜绝“暗箱”操作等违法违纪行为,营造加强机构编制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是强化领导干部的编制意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县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地区、本单位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直接责任。可以视具体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措施,如制定相应的考核方案,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纳入各乡镇、各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实绩考核目标;纪检、监察、编制、审计部门对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施同步监督,发现和接举报有违规操作行为的,及时、迅速地介入调查,一经查实,坚决处置到位;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时,编办对其任职期间内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发现有违反编制纪律的,实行追究制等等。

  第四篇: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机构编制管理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处于源头和基础地位。机构编制是“龙头”,是个很敏感的工作。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我们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已经摸索出一些成功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如联审工资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入

  编(减员)通知单》制度、人员编制管理台帐等。随着新形势的发展,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也应运而生,影响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单位和部门对机构编制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对机构编制管理存在忽视和松懈的情况

  有些部门和单位对加强新形势下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无视“三定”方案的严肃性,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看问题,不能自觉地在转变职能、精简机构编制、提高队伍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上做文章,而是只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困难,总想在增设机构、增人增编、增职数、提升机构规格等方面打主意。大都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性和各种困难,要求增加机构、增加编制,很少有单位提出精简机构、减少编制。要开展某一项工作,就要设立一个机构,而且动辄要为行政机构;如果行政机构不能设置,就要求设立为财政补助的事业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

  (二)机构设置的多样性。除了正式设立的机构以外,还以“合署”、“挂牌”、“挂靠”等形式设置机构。如农业局增挂牌子的机构有乡镇企业局,经济贸易局增挂牌子的机构有企业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等。如果仅仅是挂牌、合署或挂靠倒未尝不可,问题是挂牌、挂靠之后,组织部门要相应地配备领导干部。领导干部配备后,工作人员就显得不够,出现“官多兵少”和人手紧的现象,导致政事职责不分、政事人员混岗情况的产生,甚至直接导致人员超编。

  (三)编制管理失之于弱。虽然有“编制就是法”的说法,但在实际工作中,编制管理的软弱性随处可见。按照国家规定,只有军队转业干部可以超编安置。但在实际工作中,组织部门在领导班子调整时,超编配备领导干部;人事部门在机构撤并、调整时,由于人员分流难度较大,让超编人员暂时在岗。有的部门由于人员结构(年龄、专业、职务等)的原因,缺少专业人员或年轻干部,在招考或调剂时,超编配备。更有甚者,一些部门、乡镇及其下属事业单位,视编制规

  定而不见,大量使用临时性人员。

  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寻找原因。客观上,目前社会事务方面新的工作很多,一项工作的开展总得有一个机构来管理,造成机构增加(包括行政的挂牌机构和事业的实体机构)。由于目前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情况没有根本改变;或者由于目前就业形势非常严峻,机构撤并之后,人员分流有较大的难度;或者由于目前公务员队伍中专业结构不合理等原因,不得不适当补充一部分年纪轻、学历高、专业性强的人员,造成有的单位人员超编配备。主观上,由于有的部门和少数领导机构编制观念不强,在人员配备特别是领导干部配备上,不能严格执行核定的编制数,造成机构增加,人员超编。

  二、解决办法及对策

  机构编制是龙头,也是个很敏感的工作,编办作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要通过机构编制法制化建设,积极构建“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控制、把关、协调、监督作用,加强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机构、编制、人员结构等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更大程度地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主要职责和职能。

  (一)严格维护“三定”方案的严肃性,建立和形成机构编制管理完整的法律体系

  严格执行“三定”方案,对于保持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相对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必须坚决维护其权威性和严肃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调整和改变“三定”中关于主要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规定。

  从事机构编制管理的人员都知道,在机构编制管理中,有一句话叫做“编制就是法”。光从这句话来讲,编制就是法不错;但从这句话也反映出机构设置管理的法治性不强,而“编制就是法”这句话的落实也有较大的差距。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经济社会各项管理特别是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进展很快,并且取得了较大的成效。相对于其它各项工作,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进展不大,或者说立法进程滞后,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长期以来不能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能,它的行政行为更多是体现上级领导的意图,而非完整的法律意志。我们对前几次机构改革的反思,其中一条就是靠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行政手段来推行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在机构编制管理上打下了人为因素的印记。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人们“往往把领导的讲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说的话,就叫‘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变”。如果领导人之间意见分歧,常常使机构编制部门陷入无所适从的两难境地。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

  第五篇: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近年来,我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初步建立起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和运行体制。尤其在2001年全市党政机构改革后,市编委在通过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编办内部进一步整章建制,建立了机构编制审批程序、人员编制异动审批程序和日常审核监督管理程序,使机构编制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为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一些问题和矛盾也在逐步呈现,需要进一步探索和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不够,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随意性。机构编制管理的目的在于转变职能、精简机构编制、提高队伍素质、改善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率,而一些部门和单位片面地强调自身利益,以工作任务重、人员少、困难多等客观因素为理由,在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提高机构规格等方面做文章。另一方面,以项目检查、考核、验收等理由对下级部门的机构设置、编制配备等相关问题发文件、打招呼,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条条”干预现象也时有发生,给编制管理部门贯彻落实机构编制政策带来了极大的干扰和困难。

  (二)政事不分,行政部门包揽所属事业单位的事务。随着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职能必须实行政企和政事分开。近几年来,政府对企业的管理,由直接转变成间接,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来宏观调控和指导经济运行,而政府对事业单

  位的管理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上。相当一部分行政主管部门把所属的事业单位当成附属物,对人、财、物、事实行统管统揽,用相当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去管理本应由事业单位自主处理的繁杂事务。于是,有的部门以工作任务多、编制少为由找领导,为事业单位增配领导职数、增加人员编制、调动工作人员等,致使机关工作政事不分、事业人员臃肿难消。

  (三)超编势头难挡,编制控制难度较大。目前,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仍然存在部分单位超编现象。一是上轮机构改革的分流任务尚未完成,至今仍然留在机关或事业单位,形成事实性超编。二是结构调整不到位。如事业单位中县城及乡镇中心学校超编严重,形成人员膨胀,乡镇村级小学离城区较远,人员严重不足,编制空缺,大量聘用临时代课教师。三是政策性安置人员,属政治任务,在无编或超编的情况下超编安置。四是工作需要与人员编制冻结难以协调。五是人为因素难对付。

  (四)处罚机制不健全,监控乏力。目前,国家没有出台专门的机构编制法律,中、省、市各级虽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但是具体的责任追究措施不够明确,管理缺乏权威,监控缺乏力度。

  (五)部门协调不够,存在各自为政的局面。组织、人事、财政、编制、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对人员、编制、经费的管理过程中沟通不够,工作脱节。如部分区市县配备副科以上干部时,没有事先与编制部门衔接,存在超编制和超职数配备的现象;在人员调配上,有的不与编制部门核对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情况,随意办理调配手续。

  二、对策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认识。机构编制工作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国家政权建设。加强机构编制宣传工作,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充分认识到机构膨胀、人员臃肿、政企政事不分、效率低下,是阻碍生产力和社会事业发展最大的体制性障碍,损害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建立精简统一、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党政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协调发展。实践证明,机构编制管理的好坏,关键在领导。领导认识提高了,才能带动全社会重视机构编制工作,才能促使上下左右齐抓共管局面的形成,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也才能真正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从而为改革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体制保障。

  (二)继续建立和完善制度,强化对机构编制的监督。

  一是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制度。聘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两办”督查室等部门的领导为机构编制特邀督查员,对各部门、各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列入年终工作目标考核。

  二是进一步加大对机构编制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统一制定处罚规定,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签批进人的行为追究责任,对擅自进人的要坚决清退,对擅自增设机构的一律不予承认、不予登记,对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要责令重新调整,对严重超编的由相关部门重新组织竞争上岗、限期分流超编人员。

  三是完善控编进人办法。全市统一印制《机关事业单位减人通知单》和《机关事业单位缺编进人卡》,机关、事业单位增加或补充人员时,包括人员调配、政策性安置、录用、聘用人员,必须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发统一印制的《机关事业单位缺编进人卡》,再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人事计划调配审批手续,财政部门按编制部门审核的编制数核拨经费。

  四是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建立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由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统一印制、分级管理,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并负责本级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审核、使用管理,机构编制管理证应是组织、人事部门配备领导、办理人员增减、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和统发工资的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所列项目要科学、合理、实用。其内容发生变化时,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调整备案。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定期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三)采取多种措施,切实解决好超编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超编由各种原因造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解决的办法:一是通过改革解决。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行事业单位改革,实现政事分开,改变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财、物、事权归于事业单位,使主管部门从包揽所属事业单位的繁杂事务中解脱出来。二是对编制不足造成超编的事业单位,应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定编标准,根据定编标准进行据实测算,该补充编制的进行增补。三是对人为因素造成超编的,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进人条件和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进入的,一经查实,应立即清退,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要严格执行“凡进必考”和竞争上岗办法,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激励竞争机制。四是积极推行满编单位先出后进,出一进一,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或“出二进一”的管理办法。四是对改革待分流人员妥善安置和分流。

  (四)实行动态管理,编制管控为引进人才开路。

  就目前我市情况看,各级事业单位普遍存在专业人才缺乏,致使事业单位社会化、市场化水平低,缺乏活力和竞争力,严重阻碍了各项事业的发展。实施人才战略,会造成一些单位超编,如何解决这个矛盾?第一:要做到静态定编和动态核编相结合。即在已定编制的基础上,每年对各事业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审核,根据各单位职能的变化、工作量增减和人员异动情况,对部分单位的编制进行审核并予以增减,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第二:实行预留编制引进人才。即在事业单位改革重新核定编制时,由编制部门预留一部分编制,对个别因工作急需引进人才的单位,可给予少量增编。第三:实施弹性管理,暂挂编制。对一些编制已满,又急需引进人才的单位,可采取暂挂的办法,解决引进人才的需要,待用人单位出现自然减员空编时,及时收回编制。第四:确定人才专用编制,腾编引才。由编制部门在各单位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腾出10%左右的编制为人才专用编制,这些编制只能用于引进专业对口的大学本科以上专门人才。

  (五)建立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

  统一制定出台全省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实施领导责任追究制。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机构编制管理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离任时要对任期内审批机构编制和人员的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其相应的领导责任。

  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机构编制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科学、合理、系统地搞好机构编制管理,对于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效率,减轻财政负担,促进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弊端日益明显,迫切需要加以分析和研究,探索出解决的办法和路子。

  一、现状与问题

  (一)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没有法律保证,缺乏稳定性。制度虽然不能同法律法规相等同,但制度的制定大多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它是法律法规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行政机构编制的管理省上也只制定了一个《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6号令),对事业单位登记国务院颁布了《事业单位登记办法》(国务院第411号令),对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置和管理没有一个科学、硬性的法律规定,各市洲和县市在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可谓是五花八门。有些地方和部门为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先后出台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但是,各地的这些规章制度在内容和形式上也不尽相同。在机构、编制、职能配置及领导职数等管理方面,有的以上级红头文件为依据,有的以单项法律法规为依据,有的以领导讲话为依据,找不出依据的,就与兄弟市州、县攀比……。由于机构编制管理没有法制保障,每次机构改革后,各级党委、政府都要下发很多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禁擅自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等文件。特别是今年中央再次出台了“五不准”(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机构的级别,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

  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省上也规定了“四不准”(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明文规定外,一律不准增设新的机构,不准增加编制,不准提高机构规格,不准增加领导职数),但效果仍不很明显,违反规定增设机构、增加编制现象仍然禁而不止。除党政机构相对稳定外,各地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以及内设机构都是有增无减,处于不稳定状态。

  (二)机构编制管理干扰多,随意性大。机构编制属于上层建筑,应与经济基础相适应。机构如何设置,编制配备多少,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应以社会需要为准则。实际上,机构编制管理受到方方面面的干扰。一是法律法规干扰。在现行体制下,受利益的部门化现象影响,也出现了政策的部门化现象。一些法律法规的起草部门,总是站在本部门的角度来考虑问题,硬把机构编制问题也塞进单项的法律法规之中去,给他们的意志披上合法的“外衣”,强加给机构编制部门。二是部门干扰。一般来说,在机构设置上,自上而下应该是“倒金字塔”式,上下级之间不可能完全一样,但是,有些部门总是以本部门工作重要为由,或以“达标”为要挟、以资金审批、给设备、给项目为“诱饵”等等,要求下级增加或设置与之相对应的机构,使下级机构编制部门无所适从。三是领导干扰。领导分管哪个方面的工作,就会说哪个方面工作重要,有些领导就会以讲话、参与协调、打招呼,甚至于批文件等方式干预机构编制工作,也造成一些单位就干脆直接给党委、政府或给党委、政府领导写情况报告来要编制和增设机构,而不是给同级编委写报告来调整机构编制。

  (三)机构编制管理是经验型管理,缺乏科学性。所谓科学设置机构,就是要求机构与职能相对称,也就是说,任务和需要是决定一个机构是否设置、设置大小以及怎样设置的前提,既不能小任务设置大机构,临时任务设置常设机构,也不能将承担行政机关的职能分解后设置为事业机构,或以中介组织的职能为依据设置事业机构。但是,目前,在机构编制管理方面我们还没有走出那种“下报上批”、“一事一议”、“落实领导讲话精神”、“落实会议纪要”和就机构论机构、就编制论编制的传统管理模式,仍然是以“人治”、“经验”为

  主,出现了机构编制随意膨胀,行政经费不合理增长的怪现象,养了许多不该养的“闲人”,给下一步事业单位改革带来很大的工作量和改革成本。一些事业机构时而合并,时而分设,在撤分中增加了机构人员编制和财政负担;部分县设置的优势产业办、重点项目办,其职能早已明确由该县的发改委和经委的相关职能股室承担;各级培训、信息、检测机构已经很多,而且很多将向中介机构发展,向市场方向改革,再设培训、信息、检测机构,就显多余,已经有很多培训中心无培训工作,信息中心无信息。

  (四)监督机制不完善,有禁不止。目前,在机构编制监督机制上,存在着监督不到位、监督不力等问题。一是认识误差。一些人认为,目前,我国在财政上是“分灶吃饭”,在机构编制管理上是分级管理,机构设多少,编制核定多少,是本级政府的事,又不需要上级掏钱,无须过多干扰下级的机构编制事宜。二是职责不清。各级编制部门只是本级编委这个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监督本级编委及党委、政府,显然是形同虚设,导致监督乏力。三是监督机构不健全。就我省而言,除省编办成立了督查调研处外,少数市州编制部门明确了分管监督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大部分还没有建立和明确监督机构和人员。另外,编制部门只是一个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不是政府组成部门,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也值得质疑。监督机制不完善,加之体制上的制约,使机构编制监督工作处于“雷声大,雨点稀”或“干打雷,不下雨”的尴尬局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及“政策走样”比较突出。比如:在机构改革方案执行中,一些机构明合暗不合,或变着法子“改头换面”搞特设机构和越权审批行政机构;在编制精简和人员分流上搞数字游戏,自欺欺人等。

  二、对策与思考

  (一)出台编制法规,严格依法管理。机构编制管理对政权的兴衰存亡有着重大影响。我国历代都比较重视机构编制工作,就拿唐代来说,规定各部门、各级政府机构有固定的人员编制,不得超过。“凡官员有数,而署置过者有罚”,“不应置而置,一人杖一百,三

  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增设机构或机构超员,都要受到处分。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是,建国以来,我国还没有制定出一套机构设置、职能配备、人员编制的行政法。虽然党中央、国务院也三番五次地下文,要求严禁擅自增设机构、增加编制、超配干部,但事实上,超职数配备干部,超编制进人,随意增设机构在各地屡禁不止,因违反各级机构编制纪律而受到处分的微乎其微。实践证明,仅靠红头文件管理机构编制,显然力度不够。因此,必须尽快立法,要用法律的形式,将机构编制相对地固定下来,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当然,机构编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在正式立法前,国家可先制定机构编制暂行条例等法规,待条件成熟后,再正式颁布机构编制法。在法律中,要对机构设置的程序、监督机制、违规处罚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尽量不用或少用原则性词语。尤其是在机构设置上,除少数民族地区因地制宜外,其它地区一律要撇开人口、面积、地理、经济等条件的限制,对机构数额、机构名称、机构层次、领导职数作统一规定。“麻雀虽有大小,但五脏都是一样”,全国各地虽说差别较大,但就国家管理职能而言,都是一样的,只是在人员编制区别对待就可以了。这是管住、管好机构编制,减少财政供养人员,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怪圈的唯一途径。

  (二)创新管理体制,排除多方干扰。机构编制属于上层建筑,是国家政权建设的组织部分,事关国家大局。因此,在机构编制管理上,不能给地方更多的自主权,而应该像国家的大法——宪法那样,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目前,我国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是同级党委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党委和政府要设置机构,增加编制,只需打个招呼或签个字,编制部门就得不走样地执行;党委、政府红头文件中有关机构编制事宜,编制部门就得办理;党委、政府领导在工作会议上讲话中的机构编制事宜,编制部门也得遵照。实际上,机构编制部门只是充当了党委、政府在机构编制上的“出纳”角色。这种靠几个领导“拍脑袋”、点头画圈就随意设置机构的体制,是机构膨胀、人员编制一直增长的直接原因。要管住机构编制,必须从体制创新上着手。模式一:实行下管一级的体制。下一级机构编制

  部门的主要领导由上级调配,下一级的机构编制事宜由上级直接管理,取消按机构规格分级管理的办法。这种模式可以减少各地在机构设置上相互攀比,减少同级党委、政府直接干预。模式二: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垂直管理为主。机构编制部门既要对上级负责,同时也要对同级党委政府负责。它是同级党委在机构编制方面的办事机构、智囊机构,又是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分支机构。但在业务上,受上级领导。模式三:管理机构编制与管进人结合起来。在进人关口上,国家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有些地方由调配小组把关,一个口进人;有些地方是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管,工人由劳动部门管,退伍军人由民政部门管;有的由常委会研究进人,由某领导一支笔审签。这种体制名为集体领导下的共同负责,共同把关,相互制约,实际上尤如“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多头进人就容易超编进人,进的人是不是合乎要求的人员进人后单位的人员是不是合乎编制及编制结构要求、就很难把好关。因此,要维护机构编制的严肃性,杜绝超编进人,编制部门不能只管编制,还要监管进人入口关。各部门、各单位进不进人,进什么岗位上的人,由编制部门把头关,具体进什么样的人,配什么干部,应按职责分工,分别由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确定。这种模式可以分清责任,将超编进人的板子直接打到编制部门头上,加大编制部门的责任。

  (三)加大监督力度,严惩违规行为。没有监督的管理不是科学的管理。因此,要维护机构编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就必须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一要转变观念。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配置和职能的调整,是一个集决策、执行、监督于一体的综合部门,但是,在机构编制日常管理中,往往是比较注重决策,而容易忽视执行和监督环节。因此,编制部门也要转变观念,不但要注重审批,而且要注重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同时,还要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二要建立监督机构。在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建立相对独立的监督机构,既要对本级实施监督,还要对下级进行监督,特别是对全国统一的12310机构编制举报电话的举报案件查处要落实;既要行使监督权力,又要对监督不到位承担责任。三是加大惩

  处力度。近年来,上级对于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也作了不少惩处性规定,但是,多数都是原则性规定,操作起来比较困难,落到实处的少。因此,要加大对违规的处理,就需要制定一个较为详细的处罚办法。对于擅自增设机构、增加编制、超职数配备干部、超编制进人等,都要制定一个详细的处罚办法,谁承担责任,怎样处理,都要明确。当然,就目前而言,机构编制事宜都是由本级党委、政府研究确定的,仅靠本级纠正处理,执行起来困难较大,因此,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对下级机构编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要直接处理,不能手软。更不能光打雷,不下雨,或轻描淡写地处理,否则就会进一步滋长违规事件的发生。

  (四)完善规章制度,严格办事程序。机构编制的办事程序,是机构编制部门依照职责权限,从事机构编制管理活动的步骤和顺序,是保证科学合理地设置机构、配备编制、调整职能的重要条件之一。一是进一步完善“三个一”制度。凡机构编制事宜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一个部门承办,由编委领导“一支笔”审批,由机构编制机关一家行文,这是杜绝机构编制多头决策,强化各级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作为决策中心地位行之有效的办法。党委、政府及其他部门的文件和领导的讲话凡涉及机构编制事宜,只作为参考,决不能作为依据。这就要求机构编制部门要坚持原则,敢于唱“黑脸”,不怕“抗旨”。二是要建立专家听证或咨询论证制度。凡机构编制增减、政府职能调整、重大机构改革方案出台等,都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及时采纳合理化建议,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三要建立透明制度。多年来,有的人喜欢给机构编制蒙上“神秘面纱”,不愿或不肯公开机构编制事宜。其实,建立行政事业机构的目的,就是要承担社会管理职能或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如果对机构编制“遮遮掩掩”,就失去了机构存在的价值。及时向社会公开机构编制,不但可以让服务对象知道该机构,而且可以对机构编制配置是否科学、合理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因此,对于机构编制事宜,除机构改革和重大机构调整外,在准备和正式增减机构、编制,调整职能前后,应广泛听取意见,通过张贴告示、在新闻媒体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的反映,通过“阳光”作业,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探索中不断推进全市公务员队伍建

  设

  ——**市公务员队伍建设回顾与展望

  近年来,我市将公务员队伍建设作为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公务员执政能力为重点,以贯彻《公务员法》(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主线,不断健全完善公务员管理各项制度,严格规范管理,已经初步形成了一支能够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充满生机与活力、勤政务实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公务员法出台后,如何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规范公务员队伍管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近年来全市公务员队伍建设取得的成绩

  (一)“凡进必考”得到坚持。国家推行公务员管理制度至今,我市在公务员“进口”上,一直严把入口关,杜绝了违反规定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现象。在坚持“凡进必考”工作过程中,我市不断探索创新和总结经验,积累了一套成熟的做法。自2000年以来,我市共组织市县乡三级机关公务员考录15次,考录职位2321个,参考人员达18800余人次。通过严格坚持“凡进必考”,不仅极大地改善了我市公务员队伍的年龄、文化结构,增添了生机与活力,也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而且还大大地提升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公平公正、唯才是举的良好形象。

  (二)整体素质逐步提高。全市公务员队伍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明显改善。从学历上看,我市公务员队伍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从1993年的46.1%提高到现在的82.3%,高学历、高素质人员大幅度增加;从年龄上看,青、中、老年公务员分别占公务员总人数的30.9%、41.1%、28%,45岁以下的中青年公务员占到公务员总人数的72%,年龄结构总体上更加趋于合理;从知识结构上看,通过开展

  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初任培训、岗位知识更新培训、专业知识培训等各种形式的培训,有针对性的对公务员进行政治理论知识、法律知识、现代行政管理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等的补充和加强,全市公务员知识更加全面,能力进一步提升,综合素质显著增强。

  (三)选拔机制日益完善。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目前我市已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制度,竞争上岗成为公务员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通过开展竞争上岗,不仅使一大批优秀的年轻公务员走上了领导岗位,而且在全市公务员队伍中形成了良好的竞争意识,增强了整个公务员队伍的活力。

  (四)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公务员法》出台之前,我市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公务员管理工作实际,先后就公务员录用、考核、培训、轮岗、回避、奖励、纪律、辞职辞退等制定出台了若干对全市公务员队伍建设具有指导性意义的规范性文件,并在公务员管理过程中,不断根据新的情况对原有的制度进行调整,逐步健全完善了公务员管理各项制度。

  二、全市公务员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我市在公务员队伍建设工作过程中,在多方面开展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公务员队伍作风建设亟待加强。我市近年来通过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和机关作风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整个公务员队伍作风得到明显好转,但是个别地方个别部门仍然存在工作作风涣散等问题。个别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不按制度办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有些机关公务员存在着安于现状、不思进取、追求安逸、不图创新等思想;一些部门思想观念陈旧,工作方式方法呆板,服务意识不强、质量不高,在工作中重管理轻服务,存在着服务不到位、管理错位和执法越位等问题,这些问题成为了全市投资环境改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瓶颈”,严重制约了全市经济社会

  发展进程。

  二是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亟待提高。我市公务员队伍中大专以上高学历人员虽然为数不少,但是有相当一部分人员是参加工作后脱产、半脱产进修获得学历的,部分人员基础知识不够扎实,对经济政策和管理知识掌握不够充分;部分公务员存在业务不够精通、工作效率偏低、创新能力不够强的问题,存在不依法行政、服务不够周到、服务态度生硬、综合素质不高等问题。

  三是公务员队伍考核机制亟待完善。现行公务员考核制度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了定性考核,在激励和引导广大公务员爱岗敬业、履行职责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个人工作业绩的评价没有与单位的业绩结合起来,对个人工作态度的评价没有与服务对象的评议结合起来,致使评价标准不明确,考核差距不明显,有的单位还出现评优秀轮流坐庄、“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等级”等现象,致使考核不能很好地发挥鼓励先进、督促后进的作用。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公务员队伍

  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全面进步。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调全面发展,整体推进,同时要重点在思想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方面下功夫,狠抓贯彻落实,严格规范管理,努力建立起一支精干高效、勤政廉洁、务实为民的公务员队伍。

  (一)以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务员队伍思想作风建设。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学习。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努力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公务员,用现代科学知识充实公务员,不断更新公务员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提高公务员的政治鉴别力、学习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二是要进一步改进作风。通过广泛开展行风(机关作风)评议活动,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创造一流的服务水平;通过继续深入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激励广大公务员奋发有为,大力培育“公务员精神”。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不断改进和

  完善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满意率评价制、末位淘汰制等监督约束机制,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确立从政行为准则,筑牢反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以提高五种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是党中央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审时度势作出的科学决策。要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部署,以提高五种能力为重点,立足本市实际大力开展公务员培训和实践锻炼工作,通过开展富有成效的培训和锻炼工作,不断提高全市公务员队伍促进发展、推动改革、维护稳定的本领,提高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本领,提高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本领,提高善于学习、善于调查研究、善于自主创新的本领。

  (三)以建立健全机制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制度建设。

  一是继续坚持“凡进必考”制度。要创新考试内容和方法,注重选拔能力比较全面的人才,确保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能力和素质,进一步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要扩大公务员选拔录用的视野,进一步打破身份、地域限制,吸收更多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机关工作,市县两级机关补充公务员可从到农村基层锻炼期满的大学毕业生中优先考录。

  二是推进和规范竞争上岗制度。竞争上岗是激发公务员活力,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有效方法。要继续严格执行竞争上岗制度,加强对竞争上岗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全面推行各单位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通过竞争实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充分调动广大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努力进取,争创一流的良好氛围。

  三是强化公务员任免制度。健全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的科学机制,创新公务员任用制度,积极推行任期制、试用期制,大力推行任前公示制度、考察预告制度、诫勉谈话制度,探索降职、免职的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公务员个人申请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制度,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落实党员和群众对公务员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四是改进和完善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探索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把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结合起来,把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结合起来,把个人业绩与单位业绩考核结合起来,把本单位的民主测评与服务对象的评议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考核内容,改进考核方法,优化考核程序,规范考核结果的评定和使用,建立起兼具系统性、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公务员考核制度,通过制定和实施科学的考核评价标准,充分发挥考核的用人导向作用,激励广大公务员想事业、干事业、努力干成事业的决心和干劲。

  五是落实培训教育制度。公务员的培训是保证和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的一条有效途径,要进一步加大培训投入,强化培训保障,完善培训体制,整合培训资源,创新培训机制,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对全市公务员进行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通过开展高质量、高水准的培训教育工作,不断挖掘公务员潜能,提高全市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

  浅谈公务员考核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制度,无论以前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还是现在的《公务员法》,对此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对公务员进行考核作出的评价,是公务员奖惩、任用、培训、调资的依据,考核工作意义重大。但在实际考核中,往往表现为质量不高、准确度低、考核结果不能如实反映被考核人的真实情况,考核指标和考核方法值得探讨。

  一、考核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考核标准概念化、笼统化。一是考核指标量化不够,考核结果失真。二是针对性不够,没有体现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公务员的评价标准,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与一般公务员一个考核标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拿同一把考核尺子进行衡量,不分级不分类,可比性差。

  (二)执行程序不够统一。一些公务员部门不按照考核程序进行,简单草率,确定考核等次的透明度不高。

  (三)考核内容简单化、程式化。一些单位设置的考核内容没有与本单位的工作性质、职位特点结合,没有与每年的工作结合起来,体现不了本的工作重点和难点。

  (四)“优秀”等次轮流坐庄,激励作用大打折扣。少数单位领导把评“优”当作照顾、笼络、弄权的手段,群众意见很大。

  (五)平时考核近于“抛荒”,考核缺乏基础。平时考核是考核的基础,但相当多的单位没有进行平时考核,考核自然“模糊”。

  (六)考核难。一是评定“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难。极少数单位对受到党纪、政纪警告以上处分的公务员仍然定为“称职”。二是考核结果执行难。奖惩不分明,戒勉不落实。

  (七)工作指导、监督不够。公务员管理部门深入单位指导不够、跟踪监督不力。

  二、对策建议

  (一)分级分类确定考核内容。领导干部和一般公务员考核内容要有所区别,不同部门、岗位公务员的考核内容要有针对性。

  1、考核内容要与本单位本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难点)相结合,正确导向,促使广大公务员奔有方向,赶有目标。

  2、突出重点。重点考核公务员本的工作实绩,不面面俱到,重点突出,易于操作。

  3、适当量化考核指标,防止考核尺度过粗。

  4、考核内容与具体职位相适应,增强考核的针对性。

  (二)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一要针对不同类别、不同层次公务员制定考核标准。二要注重考核职业道德水准、廉政状况、服务水平等共性内容。三要合理确定各个要素的标准和分值。对主要工作和薄弱环节要加大分值。四要合理设置权重。考核中要减少人为因素,提高考核的准确性。考核指标要确定相应的权重,如单位领导对中层干部的评分占多大比例,一般干部对中层干部的评分占多大比例。

  (三)规范程序,严格考核操作方法。考核原则和标准确定之后,程序和方法往往起决定性作用。各单位要合理安排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日程、要求和具体操作程序。加大宣传,让每位公务员都了解考核工作程序、考核标准和优秀指标数。考核程序和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维护考核工作的严肃性。

  (四)做好平时考核,夯实考核基础。平时考核是考核的基础。搞好平时考核,对于客观、准确地评价公务员一年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平时考核没有固定现成的模式,也没有统一的时间规定,各公务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采取一段时间(一个月或一个季度)或完成一项工作任务进行考核,如实记录被考核人情况。一是要求公务员本人建立《工作日记录》定期送交分管领导审核;二是单位负责人要建立重点工作和难点工作《考核记事本》,如实记载每个公务员完成重点和难点工作的有关情况;三是各单位人事机构建立《考核登记本》,对公务员考核内容涉及到的情况予以收集、登记,为考核奠定基础。

  (五)合理使用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的使用是是考核的终级目的。考核就是为了使用,根据考核结果对公务员进行奖惩、任用、培训、调资,充分发挥激励约束作用,从而更好地管理公务员队伍。

  (六)加大指导和监督力度,保证考核工作落实到位。一要审核考核方案。公务员管理部门在各单位开展考核工作前,认真审查拟定的考核方案。二要加强业务指导。公务员管理部门要对各单位相关人员业务培训,让单位负责人和政工干部掌握考核方法;可选择职工人数多或有代表性单位,跟踪了解考核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全程指导。三要公开举报电话,对不按实施方案操作,随意更改考核内容、分值、权重及考核程序的单位要及时纠正。四要开展考核工作的检查。公务员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人员对各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抽查,要检查本单位的考核实施方案是否得到落实,操作程序是否规范,方法是否科学,听取公务员的意见,切实防止考核工作“走过场”。

  市机构编制管理基础工作规范

  为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的基础工作更加科学和规范,根据恩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工作程序,制定《恩施市机构编制管理基础工作规

  范》。

  一、来文的处理程序

  建立来文登记簿。机构编制部门收到各单位的请示和报告后,应按照收文顺序编列序号,将来文单位名称、来文时间、报告的主要内容等进行登记;根据来文内容及性质进行分类,拟提初步处理意见,提交编办办公会议进行审核,确定处理意见后,按程序报批;最后将处理结果及时在来文登记簿的结果栏作好记录,统一归档。

  二、设置机构的程序

  机构的设置、调整等事项,必须具有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职能,拥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并按有关工作规则报批。

  (一)科级机构的设置、调整等事项,先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会议审核,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后,再报州编委审批。

  (二)市直其它机构的设置、调整等事项,由市编办审核报市编委会审批。

  三、新增人员编制管理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新增人员,都必须先提交使用编制的请示,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取得使用编制通知后,凭使用编制通知到组织和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再到编办上编。

  四、在职人员编制管理

  编办及各单位建立单位人员编制卡,是落实省编委“定编到人”要求的具体措施,也是加强编制管理最基础的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一)上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新进人员后,必须办理上编手续。

  1、办理上编手续,必须有编委下达的使用编制通知(经市委和市政府任的干部凭任免文件)、组织或人事部门开出的行政介绍信、人事部门开出的工资转移证(其工资必须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方能认可)等材料,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需持相关证件到人事部门确认工资后,带相关材料到编办办理上编手续。编制卡一式两份,编办和单位各存一份。

  2、编办在办理上编手续后,必须在增加人员登记册上准确记录相

  关情况。属使用财政编制的要给财政部门开出增加人员经费通知单。

  (二)下编。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现减少情况时,要及时办理下编手续。

  1、工作调动凭调动介绍信或任免文件和工资转移证,到编委办公室办理下编手续。组织、人事部门凭编办下编手续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无编办下编手续的,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工资转移手续。

  2、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应先到编委办公室办理下编手续,人事、财政部门凭编办下编手续审批和拨付抚恤费,无编办下编手续的,人事、财政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3、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或被开除公职时,作出上述决定的单位应负责将文件抄送编办,各单位应主动在一个月内凭相关文件到编办办理下编手续。

  4、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符合离退休(职)条件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凭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手续及时到编委办公室办理在职人员下编手续,同时填写离退休人员编制卡。

  5、凡下编人员,编办及各单位都要认真写减少人员情况登记表,属财政编制人员的还要给财政部门开发减少人员经费通知单。

  五、离退休人员编制管理

  1、建立离退休人员编制卡。为准确掌握财政供养人员情况,编办及各单位必须建立离退休人员编制卡片。

  2、拨付离退休费的财政、养老保险部门必须经编制部门核定的人数为准,并做到每年核对一次。

  六、领导职数管理

  领导干部职数管理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建立各个单位的机构管理台帐,明确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的名称及领导职数。

  (一)科级领导职数的管理。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核定科级领导干部职数的初步意见并主动征求组织部门的意见后,提出正式建议方案,经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会议审核并报市委常委会议审批。机构编制部门在办理上编手续时,如发现超职数任命干部的情况要书面告知组织部

  门。(二)市直内设科、室中层干部职数的管理。由编办拟提核定中层干部职数的原则意见,报经机构编制委员会或机关工委审定后,编办根据已确定的原则核定到单位。

  (三)建立领导干部动态管理的专门台帐,及时登录各单位领导职务变动的情况,各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干部的文件都要抄送编办备案。

  (四)市直单位晋升职务后应调整工资的科级干部,必须先到市编办审核领导职数的使用情况;在职数范围内的由编办签署意见,人事部门办理工资调整手续;超职数任命时,编制部门不签署审核意见,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工资调整手续。

  (五)单位要求增加领导干部职数,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按程序报批。

  (六)保留职级待遇的人员,只能由市委组织部门下发文件确认执行,其它部门的文件无效。

  论文: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机构编制管理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处于源头和基础地位。机构编制是“龙头”,是个很敏感的工作。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我们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已经摸索出一些成功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如联审工资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入编(减员)通知单》制度、人员编制管理台帐等。随着新形势的发展,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也应运而生,影响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单位和部门对机构编制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对机构编制管理存在忽视和松懈的情况有些部门和单位对加强新形势下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无视“三定”方案的严肃性,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看问题,不能自觉地在转变职能、精简机构编制、提高队伍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上做文章,而是只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困难,总想在增设机构、增人增编、增职数、提升机构规格等方面打主意。大都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性和各种困难,要求增加机构、增加编制,很少有单位提出精简机构、减少编制。要开展某一项工作,就要

  设立一个机构,而且动辄要为行政机构;如果行政机构不能设置,就要求设立为财政补助的事业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

  (二)机构设置的多样性。除了正式设立的机构以外,还以“合署”、“挂牌”、“挂靠”等形式设置机构。如农业局增挂牌子的机构有乡镇企业局,经济贸易局增挂牌子的机构有企业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等。如果仅仅是挂牌、合署或挂靠倒未尝不可,问题是挂牌、挂靠之后,组织部门要相应地配备领导干部。领导干部配备后,工作人员就显得不够,出现“官多兵少”和人手紧的现象,导致政事职责不分、政事人员混岗情况的产生,甚至直接导致人员超编。

  (三)编制管理失之于弱。虽然有“编制就是法”的说法,但在实际工作中,编制管理的软弱性随处可见。按照国家规定,只有军队转业干部可以超编安置。但在实际工作中,组织部门在领导班子调整时,超编配备领导干部;人事部门在机构撤并、调整时,由于人员分流难度较大,让超编人员暂时在岗。有的部门由于人员结构(年龄、专业、职务等)的原因,缺少专业人员或年轻干部,在招考或调剂时,超编配备。更有甚者,一些部门、乡镇及其下属事业单位,视编制规定而不见,大量使用临时性人员。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寻找原因。客观上,目前社会事务方面新的工作很多,一项工作的开展总得有一个机构来管理,造成机构增加(包括行政的挂牌机构和事业的实体机构)。由于目前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情况没有根本改变;或者由于目前就业形势非常严峻,机构撤并之后,人员分流有较大的难度;或者由于目前公务员队伍中专业结构不合理等原因,不得不适当补充一部分年纪轻、学历高、专业性强的人员,造成有的单位人员超编配备。主观上,由于有的部门和少数领导机构编制观念不强,在人员配备特别是领导干部配备上,不能严格执行核定的编制数,造成机构增加,人员超编。

  二、解决办法及对策

  机构编制是龙头,也是个很敏感的工作,编办作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要通过机构编制法制化建设,积极构建“廉洁、勤政、务

  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控制、把关、协调、监督作用,加强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机构、编制、人员结构等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更大程度地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主要职责和职能。

  (一)严格维护“三定”方案的严肃性,建立和形成机构编制管理完整的法律体系严格执行“三定”方案,对于保持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相对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必须坚决维护其权威性和严肃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调整和改变“三定”中关于主要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规定。从事机构编制管理的人员都知道,在机构编制管理中,有一句话叫做“编制就是法”。光从这句话来讲,编制就是法不错;但从这句话也反映出机构设置管理的法治性不强,而“编制就是法”这句话的落实也有较大的差距。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经济社会各项管理特别是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进展很快,并且取得了较大的成效。相对于其它各项工作,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进展不大,或者说立法进程滞后,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长期以来不能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能,它的行政行为更多是体现上级领导的意图,而非完整的法律意志。我们对前几次机构改革的反思,其中一条就是靠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行政手段来推行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在机构编制管理上打下了人为因素的印记。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人们“往往把领导的讲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说的话,就叫?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变”。如果领导人之间意见分歧,常常使机构编制部门陷入无所适从的两难境地。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保证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其它部门的正常长期运作,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立法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进一步调整各级政府机构设置,理顺职能分工,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这为加快推进机构编制立法进程,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指明了方向。

  (二)继续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约束机制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它涉及到组织、人事、财政等各个部门。机构编制是财政部门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财政预算控制是机构

  编制约束的有效手段。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机制,要以编制为基础,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的机构和编制的限额之内,核定人员、工资和经费,办理调配、录用、社会保险、工资福利、户口迁移等手续。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编制、人员、工资一体化管理的、相互配套制衡的刚性约束工作机制。加快电子化进程,财政局和编办可以实行机构编制、人员工资、财政预算等微机联网,建立数据库,实行人员编制与财政预算同步监测、动态管理。

  (三)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机制一是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部门监督检查职能。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全面转变习惯于主要抓具体审批和执行的做法,克服和扭转“弱监督、软监督、虚监督甚至无监督”问题,加强监督职能,健全完善监督检查程序和手段。如可以结合年终统计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及年检,对各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机构编制部门内部形成强力有效的机制和制度优势,实现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制度化、经常化,把监督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日常业务职能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二是建立群众公开监督制度。群众监督是最广泛、最有力的监督。建立机构编制数据库,实行编制实名制和“阳光编制”,定编定岗到人,将财政供养人员情况置于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之下。如机构编制部门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原则、审批程序、机关事业单位的定编定岗定员情况等,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机构编制部门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等等,进一步落实和扩大群众对机构编制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和杜绝“暗箱”操作等违法违纪行为,营造加强机构编制监督的良好氛围。三是强化领导干部的编制意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县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地区、本单位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直接责任。可以视具体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措施,如制定相应的考核方案,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纳入各乡镇、各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实绩考核目标;纪检、监察、编制、审计部门对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施同步监督,发现和接举报有违规操作行为的,及时、迅速地介入调查,一经查实,坚决处置到位;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时,编办对其任职期间内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发现有违反编制纪律的,实行追究制等等.

篇三:加强机构编制部门自身建设存在不足

  

  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努力提升工作水平

  机构编制部门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工作部门,其自身建设的情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各项机构编制工作的成效,更影响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作为目前仍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合署办公的金溪县编委办,很幸运能参加这次全省机构编制部门自身建设座谈会,能有机会学习借鉴到许多兄弟县区先进的工作经验,以促进我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水平实现质的飞跃。下面,我就我县的机构编制工作作一简要汇报:

  一、我县机构编制部门自身建设的基本实践

  近年来,我县机构编制部门着重在建设民主型领导班子、提高干部综合素质、打造良好机关形象、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转变工作思路等方面加强自身建设,自身建设水平有了较大提升。

  (一)以学习教育为先导,大力提升干部队伍素质。一是紧紧围绕全省编制系统开展的“发展提升年”和“机构编制干部素质提高年”活动,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正气、立规矩、塑形象,大力促进了工作作风的转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二是注重定期学习制度的落实,有针对性地安排法规、条例和业务培训,及时传达学习省市编办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同时把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结合起来,形成了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编办干部的业务水平和法规意识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理论修养和能力素质不断增强;三是通过积极参加县组织的先进人物事迹

  报告会和警示教育等活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查找风险预警防控点,加强了反腐倡廉建设力度;四是加强对外联络,学习外地先进经验。通过网站学习、加强与市、兄弟县区编办的联系与交流,使自己在联系中得到不断的学习和提高。通过一系列的学习和研讨,使编办干部对自身要求有了更准确的把握,对解放思想、解决问题、实现机构编制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了更充分的认识,对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自觉性得到进一步增强。

  (二)以制度建设为根本,全面规范各项行为。近年来,我县编办坚持“用好的制度管人,用好的制度办事”,着力在建章立制抓规范上下功夫,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工作制度、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机构编制部门科学化管理水平。在工作制度上坚持机构编制事项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做到了“政策公开、程序规范”,使各项机构编制事项的决策透明有序,有效杜绝了暗箱操作。

  (三)以解决问题、科学发展为目标,大力加强机构编制调研工作。按照市编办统一部署,成立了以主任亲自挂帅的调研工作领导小组,把调研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定期进行研究部署,领导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与各单位的办公室人员形成了上下贯通、范围宽广、信息及时的机构编制调研网络体系。近几年来,我县机构编制调研工作更加注重围绕重点工作开展决策性调研、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对策性调研、围绕工作创新开展经验性调研,力求形成一批能够转换为

  党委、政府决策依据的高水平、有价值的调研“精品”,努力使调研工作真正有利于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真正有利于机构编制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真正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四)以硬件设施和软件平台建设为基础,努力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工作水平。我县编办主任以前一直由人事劳动局局长兼任,对外也没挂牌,财政上也没安排一分钱的工作经费,2009年9月后组织安排了一名专职主任,新主任到位后,第一件事就是制作衔牌,并积极主动争取县政府主要领导支持,将编办工作经费列入了县财政预算,并争取了专项工作经费,添置了一批办公设备,基本保障了办公用品开支,台式电脑做到了人手一台,打印机、传真机、档案柜等基本能满足工作需要,办公条件得到逐步改善,基本实现了现代化办公,工作效率得到了很大提高,服务水平得到了很大提升。

  二、当前我县机构编制部门自身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员经费不足、编制紧张仍是困扰我县编办工作的一大难题。我县编办目前仍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署办公,编制情况是3个行政编制,设领导职数一正、二副,另一名是主任科员。一名副主任到任后一直兼任县人社局办公室主任,全部工作精力都放在人社局工作上,另一名副主任电脑不通,自称年纪大,工作积极性不高,主任科员没有上班,日常工作基本上就是主任一人在做,又无工作用车,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应付。

  2、部分干部编办工作意识不浓。兼任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的副主任实际上就是挂编办副主任享受副科级政治待遇,对编办工作不闻不问,内心深处对编办工作无意识、更无热情,更谈不上学习编办业务知识。

  3、工作中存有畏难情绪。在实际工作中,各方面特别是领导干部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干扰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让编办干部感觉失去了工作的自主性,违规设立机构、违规进人等问题不能杜绝,感到要真正严格机构编制管理难度很大,不敢较真,缺乏对做好机构编制工作、严格机构编制管理的信心,不善于积极协调各方的力量,职能作用发挥的不明显,工作成绩不突出。

  三、对进一步加强我省机构编制部门自身建设的几点建议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加强机构编制部门自身建设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我们只有不断在如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上下功夫,不断在如何建好队伍、当好参谋、搞好服务上作文章,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需要。借此机会,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机构编制部门自身建设,斗胆提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机构编制工作的宣传力度。全省编制系统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传媒加大对全体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机构编制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力度,要让他们从意识深处强化对编制工作的认识,特别是要将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知识

  点纳入各级党校培训领导干部的学习内容,在适当的时机将编制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二)进一步加大对基层编办编制、人员的支持力度。建议以省编办名义对外统一招录公务员,招录后按每县2名分配至各县区编办工作,以解决基层编办人员不足的矛盾。

  (三)进一步加大对基层编办工作的支持力度。建议参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经费的做法,修改有关编制工作的法律法规条文,或以省政府转发文件或以省编办、省财政厅联合下文形式,核定各级财政要按行政编制数、事业单位编制数人平多少钱的管理工作标准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以解决编制工作经费不足的矛盾。

  (四)进一步加大编制监督管理工作的力度。建议省编办向省委汇报,争取省委支持,参照人事部门负责人兼任同级组织部副部长的做法,让编办主任兼任同级组织部副部长,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篇四:加强机构编制部门自身建设存在不足

  

  我县机构编制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思考

  XX县机构改革后机构编制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思考

  一、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目前,我县有行政单位XX个(党委机关XX个,人大机关XX个,政协机关XX个,政府机关XX个,政法机关XX个),群团机关XX个,事业机关XX个(包括乡镇事业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教育系统事业单位)。

  我县XX个乡镇中,一类乡镇XX个(XX镇)设党政机构XX个,事业机构XX个;二类乡镇XX个(XX镇、XX镇、XX乡)设党政机构XX个,事业机构XX个;三类乡镇XX个(XX镇、XX乡)设党政机构XX个,事业机构XX个。

  (二)编制核定情况

  我县共有各类编制XX名。

  按编制类别分:行政编制XX名(县直行政编制XX名、政法专项编制XX名、乡镇行政编制XX名),机关后勤编制XX名(县直后勤编制XX名、乡镇后勤编制XX名),事业编制XX名(县直事业编制XX名、乡镇事业编制XX名、乡镇卫生院编制XX名、教育事业编制XX名);

  按经费来源分:财政全额拨款编制XX名,财政差额拨款编制XX名,自收自编制XX名

  (三)人员配置情况

  现有各类工作人员XX人,其中县直行政单位XX人(公务员XX人、机关工人XX人、后勤工人XX人、事业人员XX人),政法机关XX人(公务员XX人、机关工人XX人、事业干部人),乡镇行政XX人(公务员人、后勤工人人);各类事业人员XX人(县直事业人员XX人、乡镇事业人员XX人、乡镇卫生人员XX人、中小学教职工XX人)。

  全县共有XX人省上招录的工作人员不占我县编制(名选调生、名村官、名进村进社、名乡村医生、名农村中小学教师和名特岗教师)

  目前,全县总体超编XX人,其中:县直行政单位超编人(县直行政单位编制名,使用事业编制名,机关后勤编制名,共有编制名)、政法机关超编人、县直事业单位超编人(县直事业编制名,行政单位使用名,县直事业单位编制共名)、乡镇后勤超编人,乡镇事业单位超编人,乡镇行政缺编人、乡镇卫生院缺编人、教职工缺编人。

  二、存在问题

  (一)少数部门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有些部门、单位和乡镇对加强新形势下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对编制工作的定位不准,不能站在全局的高度看问题,不能自觉地在转变职能、精简机构、提高队伍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上做文章,而是片面地强调自身利益,以工作任务重、人员少、困难多等客观因素为理由,在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提高机构规格等方面做文章,往往是要开展某一项工作,就先要设立一个机构;增加某一项职能,就要增加许多编制,配备相应的人员,好像没有新的机构、编制、人员就无法开展工作。另一方面,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以项目争取、考核、检查验收等理由对我县部分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配备等相关问题发文件、提要求,“条条”干预现象比较严重,给我县编办贯彻落实机构编制政策带来了极大的干扰和困难。三是人员管理部门无视各单位“三定”规定的严肃性,在人员调动方面不是以编制为准,而是以领导意图为准,随意调动人员,造成人员混岗现象。四是有些县上领导,无视编制管理法规,给行政单位核定事业编制、在行政内设股室核事业编制,造成混编现象。

  (二)机构编制核定缺乏统一的标准。长期以来,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在核定机构编制时,没有一个较为完善和可行的标准体系。编制部门在审批机构编制时主要是根据有些领导的指示精神、参考周边地区的作法等,编制核定不够科学。如我县XX局,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只核行政编制名,下设事业单位核编名,共名编制,而城管局作为直属机构核行政编制名,下设事业单位核编名,工

  作人员有人,在全县编制极为紧张的现状下空编制名,造成了编制资源浪费。所以说机构编制的核定,需要构建一个全面、系统、科学的分类标准体系。

  (三)“三超”现象相对突出。为了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长期以来,各级编制部门作出了不懈努力和大量工作,也取得一些令人可喜的成绩。但由于受诸多因素影响,在机构编制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表现比较集中和突出的主要是“三超”问题,即“超编制调进人员”、“超规定设置机构”和“超职数配备领导”。造成这个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刚性管理办法和

  强有力的手段,才使这种现象控而不住,屡禁不止,如果不出台一系列机构编制管理的强化手段,仅凭机构编制部门一家赤手空拳,那是无法有效解决的。

  (四)编制管理法制建设不够健全。机构编制工作本身存在着法制化建设不完备的问题,影响了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和约束力,限制了机构编制管理在推进和建立新的行政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中应当发挥的作用。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机构编制方面的正式法律,虽然出台了一些编制管理办法,但对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原则、责任等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实施起来显得有些苍白无力。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许多重要的机构编制问题,如调整职能、增减机构、审批编制等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盲目性。机构编制管理一旦出现随意性时,根本难以按照法律“准绳”决策和执行,只能靠上级领导去协调,这样就严重影响了机构编制职能的有效行使。

  (五)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机构自身建设有待提高。新形势下的机构编制工作不仅工作量大大增加,而且工作要求与过去不可同日而语,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开展编制实名制管理将是机构编制部门一项长期的繁重的任务,机构编制调控管理、“实名制”系统管理和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都有很多新的要求。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一方面,机构编制管理机构一直存在不顺、力量不足、履行职能比较难、社会认知度低度的问题,另一方面没有建立部

  门协调工作的约束机制。组织、编制、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对人员、编制、经费的管理过程中沟通不够,工作脱节,所以这些与新形势下的机构编制工作

  要求很不相适应,机构编制部门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受到削弱,要想全面有效行使管理与监督权,查纠克服超职数配备领导、超编制进人等违规现象,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三、解决问题的办法及对策

  (一)抓管理制度建设,有效规范机构编制工作行为。

  我们应从制度建设入手,制定和出台一系列具有规范性、操作性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为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管理上提供了办事指南和工作便利。

  一是出台“进编预审制”。全县各级各类单位进人,必须认真按照核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在人员进编预审工作中,县机构编制部门严格实行“三个审查”,即一审用人单位是否空编空岗;二审进编程序是否合乎规定;三审所进人员是否具备条件。否则县编制部门将不予受理任何进编申请报告。

  二是实行“用编公示制。”我们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把机构编制的各项政策、各个环节公之于众,透明公开,实行阳光操作。通过公示,既增加了机构改革的透明度,又确保了定编定岗工作的顺利开展,使机构编制管理深入每个干部职工的思想。

  三是建立“考核督查制”。将机构编制管理情况作为各级党政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明确各级党政“一把手”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党委、政府要在任期内坚决控制机构编制“三超”现象,严格执行财政供养系数控制目标规划。同时还应建立机构编制督查制度,对离任的党政主要领导由上级有关部门对其任期内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将考核

  和审计情况作为当地党政领导干部调整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严重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反面典型,从严查处。这样可以从根本上杜绝随意乱进人员、乱设机构和乱配职数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抓定编定岗到人,认真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

  一是严格定编。对各级党政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核编中,坚持在确定单位工作职能的基础上实行总量控制、分类核编、局部微调,确保机构编制核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逐步消化行政单位的事业编制。在编制核定中,严格执行《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按编设岗。在按编设岗工作中,应该做到“两个明确”和“两个优化”,即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和明确岗位编制性质、优化领导干部职数和人才队伍结构。在分配编制和设置岗位时,应注意领导成员、中层干部和办事员分类定岗,互不占编。这样可以扭转过去机关、事业单位官兵混岗和官多兵少的混乱格局。

  三是建卡立册。实施的机构编制“帐、单、证、册、表”五位一体的管理办法,“帐”是编制台帐、“单”是指《进编人员通知单》、“证”是指《人员编制证》、“册”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花名册》、“表”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统计表》。

  具体操作程序是:一是对单位的在编人员,由县机构编制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批核发《人员编制证》、《进编人员通知单》;二是由县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的编制手续核定人员工资标准,再由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供养的机构编制范围核发工资;三是县编制部门建立《在编人员花名册》,将在编在岗人员的工作岗位、用编

  性质、经费渠道等情况登记造册,并实施动态管理;四是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调整《人员机构编制统计表》和编制实名制数据库。

  (三)抓部门综合协管,逐步建立机构编制配套协调约束机制。

  机构编制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单就编制部门一家管编制是管不住的,也是管不好的。只有与组织、纪检、人社、财政等部门联动起来,才能建立起有效的机构编制配套协调约束机制。

  一是实行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的挂钩管理。进一步清理明确单位工作职能和经费供给渠道,县财政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进行部门预算和核拨经费,彻底改变了过去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相互脱节“两张皮”状况。

  二加强机构编制与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树立“编制是龙头”的意识,坚持只有在编制部门审批的机构编制范围内,组织部门才能按

  照规定领导职数任免配备干部,人事部门才能在编制限额内办理人员调动、核定工资及职称评定手续,财政部门才能核拨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银行才能给予开设帐户并发放工资。否则,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一律无效,这样在全县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共识,才能有效地防止了机构编制反弹、人员无序增长和超配领导职数等现象。

  三是加大机构编制与职能部门监督稽查力度。开展机构编制规范管理就必须严肃各项机构编制纪律。应该定期组县纪检、组织、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行动,对全县机构编制管理运行情况进行督查,实现机构编制刚性管理。

  (四)遏制条线干预。条线干预是一些地方机构编制疲软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不仅削弱了机构编制部门的权威性,而且会使得其它部门相互效仿,致使机构编制工作陷入无序姿态。建议,上级部门下发文件中凡涉及机构编制事项都必须由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单独行文,确保机构编制管理“三个一”的工作制度落到实处,各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和大局观念,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自觉抵制“条条”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干预。上级业务部门不应以项目、资金、评比、检查达标等手段干预下级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不应对下级的机构编制作出规定。

  (五)加强机构编制部门自身建设。一是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程序;二是完善编制部门自身管理的各项制度;三是加强编制部门硬件建设。

篇五:加强机构编制部门自身建设存在不足

  

  加强机构编制自身建设的思考

  加强机构编制自身建设的思考

  灌云县编委办

  机构编制管理是一项集政策性、业务性、知识性为一体的综合性工作,不但需要丰富的业务知识,还需要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县级编办作为机构编制管理的最基层,是我国机构编制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基层政权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何提升县级编办自身建设水平,是值得探索和研究的问题。灌云县编办坚持把加强自身建设摆在首要位置,抓住有利时机,强自身,打基础,谋发展,机构编制各项工作水平不断提升,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队伍基本情况

  人员编制情况:编办机关行政人员编制9名,实有3人,缺编6人。其中一人二线。学历基本情况:在实有3人中,从学历上看,全是本科学历。年龄结构情况:在实有3人中,从年龄结构上看,30岁以下1人,31岁—40岁2人。人员构成情况:在实有3人中,从人员结构上看,科级干部1人(编办主任为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兼任);科员办事员2人;

  退二线人员1人。

  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编办自XX年单独设置后,列党委序列,既是县委工作部门,又是政府工作部门,县级党委、政府对编办自身建设高度重视,在办公设备、人员配备、机构设置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编办自身得到进一步加强。但是,由于之前与人事局合署办公,单独设置时间短,致使编办自身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

  人员缺编严重,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编办单独设置前,县级编办行政编制3名,县编办党组织是当时县人事局党组的一个支部。编办

  单独设置后,原由人事局党组承担的党务、监察、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由编办单独承担,工作任务量增加,人员编制调整到9名,但实有3人,独立后人员没有增加,缺编现象严重。编办是负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机构编制日常管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大量繁重而具体的工作,人员较少,一些工作难以有效开展。比如编办有四个行政职能科室,却仅有2名行政工作人员。

  人员构成不合理,影响机构编制工作。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在实际工作中,编办的大量业务工作,主要由1至2个人来承担。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即使个人素质再高、能力再强,长期繁重的工作也会导致体力和精力透支,不堪

  重负。

  服务保障人员缺乏,制约自身建设步伐。单独设置前,编办以完成机构编制业务工作为主,机关行政管理、党务、精神文明建设等任务主要由人事部门承担。编办单独设置后,这方面的工作人员没有直接从人事部门划转过来,新增加工作仍由原来从事业务工作的人员承担。比如兼职的财务人员,半路出家,缺乏工作经验,往往是边学习,边摸索,就连记帐这样的日常财务工作,因不太懂政策,怕出现问题,常常请别人帮忙,同时还要做好自己本职工作。就党务工作而言,单独设置后,这项工作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由被动地接受人事局党组安排政治学习,到不得不主动地通盘考虑全年政治学习、思想教育、廉政教育等一系列党务工作。由于缺乏专职人员和相关工作经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编办自身建设健康发展。

  工作停留在惯性模式,创新力度不足。近年来,编办尽管在控编、工资联审、部门配合、实名制管理等方面真抓实干,取得了一定成绩,有些工作甚至走在了全市前列,但无论是纵向或是横向看,多数还习惯于凭老经验、老办法想问题、做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这与编办工作人员在一个工作岗位上“从一而终”现象有一定的关联,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发挥个人潜力,也制约了创新因素,不利于提高整体

  素质。

  调查研究不深入,成果转化不明显。首先是调研工作被动。好多问题下面反映上来,编制部门才去搞调查研究,缺乏主动性;第二是调研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在调研课题时,纵向不能深入基层一线,调研对象选择不典型;横向不能与各个部门紧密联系,缺乏群众观点的支持和对调研事实的高度囊括;第三是调研成果转化不明显。大多调研只停留在文字表面,没有转化到实际工作当中。

  三、几点思考

  在新的历史时期,党的十八大作出了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强机构编制部门自身建设任重而道远。今后我们尤其要把自身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工作创新创优上动脑筋,在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上下功夫,这样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一)转变观念,从思想上重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随着机构编制工作领域的不断拓展,工作内容变得更加丰富,只有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坚定信心,机构编制部门才能自强壮大。要准确把握工作重点,不断提升工作层次,进一步加强对上级重大决策、新形势新问题和业务工作的学习研究,切实提升服务大局、推动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坚持党委、政府的重心工作在哪里,编办的工作就在哪里,努力为全县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机构编制队伍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机构编制管理的成效。首先要配强班子。有了一个团结向上、凝心聚力的领导班子,就有了创新创优的动力,人人干工作的良好氛围才能形成;其次要配强干部队伍,选拔一批思想好、作风硬、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热爱机构编制事业的人员充实到机构编制干部队伍;第三要强化干部轮岗交流。把学习创新作为一种工作常态,坚持在学习中提高、在实践中创新。要采取定期不定期轮岗交流的形式,锻炼干部,丰富阅历,提高综合素质,让每一位同志

  都能成为机构编制工作的行家里手,增强编办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三)深入调研,从方法和形式上创新创优机构编制工作。新形势下,要注重调查研究工作,这是推进工作创新创优的基础。要围绕工作重点、难点和热点,坚持机构编制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确定调研课题,有计划有组织地深入基层一线,认真倾听广大干部群众的心声,掌握最新、最准的资料,为创新工作思路,破解矛盾和难题打好基础。要特别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使调研工作真正成为推进工作创新、提升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

  (四)建章立制,实现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化。规章制度建设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和保证。首先要在制度上下功夫。一套科学完整的制度体系,看似简单,实属不易。需要

  在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发挥集体智慧,不断修改和完善。决不能由某个领导、某个干部闭门造车;其次要在制度落实上下功夫。建立制度是基础,落实制度才是根本。要严格日常管理,既要管干部行为作风,也要管机构编制日常工作。要严格要求,强化督促检查,实行量化考核,做到奖罚分明。

  (五)强化服务,全力塑造部门形象。编办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的同时,也服务各部门和基层。要从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和社会、服务对象的需要出发,认真梳理服务内容、转变服务方式、增强服务观念。要积极主动地为部门和基层办实事、解难题。对于各部门和基层提出的事项和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摸清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积极提供服务和保障。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各部门和基层的理解、支持,赢得好的口碑,彰显部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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