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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实用手册(8篇)

时间:2024-08-21 11:36: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实用手册

  

  基层党的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流程

  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在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还包括经党代会选举产生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基层党的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流程,希望大家喜欢!基层党的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流程

  换届的基本要求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精神和机关的实际,为搞好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党组织要在到届前1-2月(经请示可延长1年)时间内向上级党组织作出请示报告。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并作出召开党员(代表500人以上)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决定。

  注意事项:

  1.党委每届任期3年,党总支每届任期3年、党支部每届任期2-3年。

  2.请示报告应包含的内容:开会的依据、会议的大体时间、上级党委批复。

  一、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1.召开党支部(总支)全体委员会议,讨论研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包括确定党员大会召开的时间、主要议程、下届委员会及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组成人数、构成情况;候选人预备人选产生办法,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

  2.向所在党委递交召开党员大会和换届选举的请示报告,内容包括上次换届选举的时间,召开本次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具备的条件,召开本次党员大会的时间、本届委员会组成人数、候选人人数、候选人产生办法、委员会选举办法。

  3.根据党委对请示的批复,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选举的各项准

  备工作,制定选举工作具体实施计划。

  4.选举前对党员进行动员并组织学习,宣传、引导党员增强党的宗旨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党员党性观念和民主集中制的教育,提高党员民主素质,引导党员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

  5.选举前基层党组织应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本届委员会及个人任期内的工作进行全面的回顾总结。并起草届委员会工作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二、酝酿和确定党支部(总支)委员候选人

  1.各基层党组织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经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反复酝酿,推荐提名方式,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委员候选人名单。

  2.各基层党组织将新一届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以请示的形式上报党委,请示内容包括党支部(总支)委员候选人简况、构成情况、酝酿产生的程序、大会具体时间及要说明的有关事项。

  三、选举

  (一)正式选举前应注意事项

  根据党委对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批复,基层党支部(总支)布置新一届委员会候选人选举工作。召开换届选举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委员数的20%。选举会议由上届书记主持。

  1.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和实际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

  2.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大会有效。党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大会的应提前请假。

  3.凡是党员组织关系在基层党组织的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和组织关系不在基层党组织的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均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员,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党员人数内:

  (1)患有精神类疾病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卧床不起和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3)自费出国半年以上未归的;(4)因工作调动、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未归的;(5)虽未受到留党查看以上处分但正在服刑的;(6)按规定应转走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7)因各种原因被停止组织生活的。

  (二)党员大会议程

  1.党支部(总支)委员会作工作总结。

  2.选举。

  (三)选举过程注意事项

  1.大会选举前,基层党组织应将候选人的情况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员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

  2.推选(通过)监票人,宣布计票人。

  党员大会必须设总监票人和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全体选举人表决通过。已提名作为下一届委员会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票人。总监票人和监票人需经大会通过。大会计票工作人员由基层党组织指定。

  3.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选举。

  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党员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另选他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4.投票结束后,监、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5.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

  每张选票上赞成人数不超过应选委员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委员数的,为无效票。划写选票时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楚。完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辨认的部分为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为无效。

  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

  票人、计票人签字。选举结束后,应当场封存选票,未经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任何人不得启封、查阅、销毁。

  6.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7.选举大会主持人或总监票人以得票多少为序,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8.选举结果应及时上报党委。

  (四)书记、副书记的选举

  根据党委的批复,新一届委员会正式成立。新一届委员会在委员中等额提名推荐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党委,经党委审批后召开新一届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等额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并报党委审批。

  基层党的组织简介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新形势下基层党组织工作开展的怎么样,直接影响到党的凝聚力、影响力、战斗力的充分发挥。

  按照党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在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还包括经党代会选举产生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党员超过10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5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总支委员会,总支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委员会;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联合组成支部委员会。有的基层单位党员

  虽然不足100人或50人,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委员会。

  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成立的临时单位、临时机构、短期学习班等,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的临时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临时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会委员由上级党组织指定。

  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

  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②组织党员认真学习;③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④密切联系群众,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⑤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和支持他们贡献聪明才智;⑥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⑦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⑧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

篇二: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实用手册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手册

  中共×委组织部

  2022年8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1中国共产党章程(节选)

  ..............................................................3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4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节选).........13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节选).15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

  ....................................................1第二部分

  选举程序.........................................................................2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22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2常用文书模板样式

  ........................................................................2模板1:关于召开中共×党员大会有关问题的沟通意见

  .....2模板2:中共×支部委员会关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决定(草

  案)

  ...................................................................2模板3:关于中共×党员大会部分党员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的请示

  ...............................................................................31模板4:关于同意中共×党员大会部分党员不计算在应到会

  人数之内的批复

  .......................................................................32模板5:关于召开中共×党员大会的请示.............................33模板6:关于同意召开中共×党员大会的批复

  .....................35模板7:中共×党员大会选举办法(草

  案)

  .....................36模板8:中共×党员大会应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数及名单(草

  案)

  ...........................................................................................3模板9:中共×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4模板10:中共×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公示名单41模板11:关于中共×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

  ...........................................................................................43模板12:关于同意中共×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批复

  ...................................................................................46模板13:中共×换届选举党员大会主持词...........................4模板14:中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委员选票

  .......................56模板15:中共×党员大会到会人数报告单...........................5模板16:中共×党员大会监票人名单(草

  案)

  ...............5模板17:中共×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草

  案)

  ...................................................................................................6模板18:中共×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基本情况62模板19:中共×党员大会选举清点人数报告单

  ...................64模板20:中共×党员大会选举清点选票报告单

  ...................65模板21:中共×党员大会选举委员计票结果报告单

  ...........66模板22:中共×党员大会选举结果报告单...........................6模板23:中共×支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办法(草

  案)

  ...................................................................................................6模板24:中共×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选票7模板25:中共×支委会第一次会议到会人数报告单

  ...........71模板26:中共×支委会第一次会议监票人名单(草

  案)73模板27:中共×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草

  案)

  ...........................................................................75模板28:中共×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基本情况

  .......................................................................................76模板29:中共×支委会第一次会议清点人数报告单

  ...........7模板30:中共×支委会第一次会议清点选票报告单

  ...........7模板31:中共×支委会选举书记、副书记计票结果报告单8模板32:中共×支委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结果报告单

  ...........81模板33:关于中共×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的报告

  .......82模板34:关于中共×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

  .......85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

  中国共产党章程(节选)

  (2017年10月2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2022年6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第六条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产生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第八条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

  大型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二级企业、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且党员人数较多

  的,可以适当分配一定代表名额。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条

  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

  (一)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产生

  第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其委员候选人的条件,根据党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第十三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四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

  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1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者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三十条

  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预选时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

  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当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五章

  呈报审批

  第三十二条

  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提前4个月报批。

  第三十三条

  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四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

  工作内容。

  第三十七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选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6月27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节选)

  (2010年4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0年6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

  2019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六条

  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第七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第八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应当由本单位党员负责人担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九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担任。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上级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节选)

  (2019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国有企业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委。党员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党员人数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总支。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经党中央批准,中管企业一般设立党组,中管金融企业设立党组性质党委。

  第五条

  国有企业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一般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

  中央企业直属企业(单位)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以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为主指导,审批程序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办理。中

  央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可以为党组织隶属地方党组织的下一级企业(单位)分配代表名额。

  第六条

  国有企业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5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党委委员一般15至21人。党委委员一般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中央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的党委委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国有企业党总支一般由5至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一般应当有1年以上党龄。

  第七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以及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直属企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

  第八条

  国有企业党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九条

  国有企业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当同步设置或者调整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同步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工作人员,有效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工程项目、研发团队等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

  (2018年7月)

  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为贯彻落实党章规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党的组织制度,完善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本意见印发前已换届的党的基层组织,原则上从本届任期届满后,开始执行上述规定。

  二、党的基层组织应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党的基层组织任期调整统一规范、平稳衔接。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调整配备等相关换届准备工作,及时提醒督促按期换届。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由中央军委规定。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部分

  选举程序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一、筹备阶段

  1.基层党组织与上级党(工)委沟通,讨论党组织换届工作相关事宜。

  沟通的主要事项包括:委员会的名额及构成、换届人选的意向、选举方式等。

  2.召开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研究换届选举的相关事宜,通过《召开党员大会的决定》。

  决定内容包括: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

  3.向上级党组织呈报换届选举的请示。(一请)

  请示的内容包括:

  (1)委员会的任期情况;

  (2)换届选举的条件具备情况;

  (3)换届选举的形式、时间及主要议程;

  (4)下届委员会构成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5)下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的名额及酝酿提名;

  (6)选举办法。

  4.换届选举的请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即可发出换届选举的通知,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5.开展党员摸排工作,起草换届选举的有关文件。

  (1)开展党员摸排,根据“五类”人员,确定应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数及名单,起草《党员大会应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数及名单》。

  (2)起草《党的委员会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选举办法》等文件。

  (3)《选举办法》一般包括:选举办法依据、候选人产生程序、选举名额、选举程序、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监票人员和计票人员产生办法等。

  6.召开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长会议,研究召开党员大会相关事宜。

  (1)讨论《党组织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

  (2)讨论《选举办法》(草案);

  (3)确定《党员大会应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数及名单》(草案)。

  7.召开党员大会组织酝酿推荐下届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等候选人初步人选;

  8.上级党组织对初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基层党组织进行公示;

  9.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会议研究确定预备人选,呈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二请)

  10.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做好各项会务工作,包括印制选票和相关证件、表格,布置会场等。

  二、选举阶段

  1.审议通过有选举权党员数及名单,统计到会人数,宣布会议是否有效。

  大会审议通过《党员大会应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数及名单》(草案)。

  2.宣布党员大会开始,奏(唱)国歌。

  3.上届党组织负责人作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选举办法。

  大会审议通过《选举办法》(草案)。

  5.表决通过监票人名单,宣读计票人名单。

  大会审议通过《监票人名单》,宣读《计票人名单》。

  6、介绍候选人情况及酝酿产生过程,表决通过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

  (1)介绍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基本情况;

  (2)大会审议通过《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草案)。

  7.投票选举。

  (1)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

  (2)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

  (3)填写选票,投票。因特殊情况不能填写选票的选举人,可以由本人委托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工作人员代写,但一定要体现选举人自已的意志。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写选票。

  (4)当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参加选举的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选举过程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即认定选举有效。

  参加选举的党员人数没有达到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或者选举过程违反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或者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均应认定选举无效,必须重新组织选举。

  (5)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当场计票。计票时要确认有效票、无效票。有效票指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中,赞成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的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票指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中不符合既定要求的选票。无效票又称废票,主要看以下几点:一是选票上的赞成票是否多于应选名额,多的为无效票;二是选票上选举人表达意愿的符号是否符合选举办法的规定,填写不规范且无法辨认的选票为无效票。

  暂时休会(计票)

  8.宣布投票选举结果。

  暂时休会(召开新一届党组织委员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1)清点到会人数;(2)审议通过选举办法;(3)表决通过监票

  人名单,宣读计票人名单;(4)投票选举。

  9.宣读新一届党组织书记、副书记选举结果。

  10.新一届党组织书记讲话。

  11.上级党组织参会人员或单位主要领导讲话。

  12.奏(唱)国际歌,宣布大会结束。

  三、会后阶段

  1.当选结果进行公示。

  2.将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三报)

  3.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召开党组织委员会议,进行委员分工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4.会后上届党组织委员会做好工作交接,同时做好会议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常用文书模板样式

  模板1:关于召开中共×党员大会有关问题的沟通意见

  中共×(工)委:

  今年×月份,我×党支部任期届满,应予换届。为做好本次×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根据《党章》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情况,经支委会研究,现就召开我×党员大会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召开大会的时间

  拟于×年×月上旬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会期×天。

  二、会议的主要议程

  1.听取和审查中共×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选举中共×支部新一届委员会。

  三、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构成及产生办法

  (一)支部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名额和构成

  中共×新一届支部委员会拟设委员×人,提名×人,差额×人,差额比例为×%(差额比例应不少于20%)。

  (二)支部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产生办法

  召开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在新当选的委员中等额选举产生党组织书记、副书记。

  中共×支部委员会

  ×年×月×日

  模板2:中共×支部委员会关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决定(草

  案)

  一、时间地点

  根据《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中共×支部委员会决定于×年×月×日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二、大会议程

  1.听取和审议本届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选举新一届中共×新一届支部委员会。

  三、支部号召

  党支部号召全体党员积极行动起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团结广大群众,做好本职工作,振奋精神,开拓进取,以实际行动推动各项事业发展迈上新台阶。(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中共×支部委员会

  ×年×月×日

  模板3:关于中共×党员大会部分党员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的请示

  中共×(工)委:

  我×拟于×年×月×日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全×共有正式党员×名、预备党员×名,经认真核实,有×名正式党员不能出席大会,建议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具体情况如下:

  一、患有精神病或因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愿的×名(附名单);

  二、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名(附名单);

  三、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拘留或服刑的×名(附名单);

  四、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名(附名单);

  五、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名(附名单)。

  当否,请批示

  中共×支部委员会

  ×年×月×日

  模板4:关于同意中共×党员大会部分党员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的批复

  中共×支部委员会:

  你们《关于中共×党员大会部分党员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的请示》收悉。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组部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等×名同志,经党员大会审查通过后,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中共×(工)委

  ×年×月×日

  模板5:关于召开中共×党员大会的请示

  中共×(工)委:

  我支部现有党员×名,预备党员×名。现任党支部委员会于×年×月换届选举产生,到×年×月任期届满。根据《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拟定于×年×月×日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现就换届选举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以落实党员的主体地位、提高党支部围绕中心工作创造性开展党内民主建设为目的,以换届选举大会为抓手,实现党支部工作的无缝衔接,进一步优化基层党支部班子结构,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开创党建工作新局面。(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二、大会主要议程

  1.听取和审议本届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

  2.选举中共×新一届支部委员会。

  三、新一届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及候选人名额

  新一届支部委员会拟设委员Χ人,提名委员候选人Χ人;拟设书记1人,副书记候选人Χ人。

  四、选举办法

  1.新一届支部委员会委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20%的差额,在党员大会上直接选举产生。

  2.支部书记、副书记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在新一届支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等额选举产生。

  当否,请批示。

  中共×支部委员会

  ×年×月×日

  模板6:关于同意召开中共×党员大会的批复

  中共×支部委员会:

  《关于召开中共×党员大会的请示》(×〔20×〕×号)收悉。经研究:

  一、同意你们于×年×月×日召开中共×党员大会及大会议程。

  二、同意你们提出的×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和候选人名额,以及委员会委员的差额比例。

  三、原则同意你们提出的选举办法。

  请你们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中共×(工)委

  ×年×月×日

  模板7:中共×党员大会选举办法(草

  案)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党员大会选举的组织工作由×党支部负责。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均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大会分两步进行,先由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然后,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选举工作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三、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委员会由×人组成,委员候选人×名,差额×名;设书记1名,副书记×名。正式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由党支部组织党员干部进行推荐,根据推荐结果研究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经×考察批准后,提交×党员大会选举。采取一次选举,一次宣布选举结果。

  四、为保证×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以下五类特殊情况不能准时到会参加投票选举的党员,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党员,虽不能参加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仍应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列。

  五、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方可当选;如遇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取足应选名额;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候选人中,按照差额不少于20%的比例,确定候选人重新选举。如果重新选举后仍少于应选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六、填写选票必须用钢笔或圆珠笔,笔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党员不能填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也可另选他人。赞成的,在其姓名后边的空格内划“○”;不赞成的,在其姓名后边的空格内划“×”;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他人表格的候选人姓名下方空格内写上被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后边的空格内划“○”,只写姓名不划“○”的选票无效。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七、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提名,经大会表决通过;计票人从会议工作人员或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指定。

  监票人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八、正式选举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投票后,监票人、计票人先投票,然后其他党员依次投票。

  九、投票完毕,由监、计票人当众开启票箱,清点选票张数并计票。

  十、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大会主持人按姓氏笔画为序宣布当选人名单。

  十一、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及大会选举中的重大问题,由上届委员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集体讨论决定。

  十二、本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中共×支部委员会

  ×年×月×日

  模板8:中共×党员大会应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数及名单(草

  案)

  我支部现有党员×名。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精神,×、×、×等×名同志,按照五类特殊情况:“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规定,不计入本次党员大会应到会人数。

  本次应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共×人,名单如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

  ×

  ×

  ×

  中共×支部委员会

  ×年×月×日

  模板9:中共×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按姓氏笔画为序)

  入党

  学历

  时间

  姓名

  性别

  民族

  职务

  籍贯

  出生年月(岁)

  参加工作年月

  备注

  注:此表报上级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同源党建研究中心

  模板10:中共×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公示名单

  (按姓氏笔画为序)

  入党

  学历

  时间

  姓名

  性别

  民族

  职务

  籍贯

  出生年月(岁)

  参加工作年月

  备注

  党员群众如对人选有不同意见,请于5个工作日内(×月×日至×月×日)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向×同源党建研究中心

  反映。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调查核实。

  联系电话:×

  中共×

  联

  系

  人:×委员会(章)同源党建研究中心

  ×年×月×日

  模板11:关于中共×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

  中共×(工)委:

  根据区×《关于召开中共×党员大会的批复》精神和有关规定,我支部委员会和全体党员对新一届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了推荐、酝酿。在此基础上,我们于×年×月×日召开了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了中共×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现将有关事宜请示如下: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中共×支部委员会由×人组成,按照差额比例不低于20%的要求,我们提出×、×(按姓氏笔画排列)

  等×名同志为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差额×名,差额比例为×%)。当否,请批示。

  附件:中共×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

  中共×支部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

  中共×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

  (按姓氏笔画为序)

  出生年月(岁)

  入党

  学历

  时间

  参加工作年月

  姓名

  性别

  民族

  职务

  籍贯

  备注

  同源党建研究中心

  模板12:关于同意中共×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批复

  中共×支部委员会:

  《关于中共×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20×〕×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们提出的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如下:

  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选举×名,差额×名:

  ×、×、×、×。

  请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选举。

  中共×(工)委

  ×年×月×日

  模板13:中共×换届选举党员大会主持词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组织召开中共×换届选举党员大会,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党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需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现在审议通过应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数及名单。下面由

  同志宣读《党员大会应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数及名单》。

  ......

  请大家进行审议,大家有什么意见请发表。(稍停)

  没有(或意见发表后)。

  ......

  现在对应到会党员数及名单进行表决;

  同意的请举手,请放下。

  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或请放下)。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或请放下)。

  一致通过(或通过)

  请工作人员清点到会党员人数,并向大会主持人报告。(由工作人员将到会人数报告单呈送主持人)

篇三: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实用手册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流程

  (未定稿)

  一、基层党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任期届满前1-2个月,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换届事宜。条件具备的,决定换届。

  二、基层党组织向上一级党组织报送换届请示。请示内容包括:换届理由和条件(本届党组织委员会成立时间、领导班子现状等),拟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下一届党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名额的初步意见等。

  文件:关于中共××委员会换届的请示

  三、上一级党组织开会审批基层党组织换届的请示。同意换届的,下发批复,明确组成人数和书记、副书记的设置,并就筹备工作提出有关要求。

  文件:关于同意中共××委员会换届的批复

  四、基层党组织筹备换届事宜。主要包括:召开全体党员大会进行动员;起草本届党组织工作报告(内容要包含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时间跨度为本届任期或最近五年,要以账目为依据,逐年反映收支结余情况);酝酿、推荐下一届党组织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其中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须按“两下两上”原则、以120%的比例酝酿推荐);制订选举办法。

  五、基层党组织向上一级党组织报送下一届党组织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名单。

  材料:关于中共××下一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的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用中组部编辑器录入,16K纸打印)

  六、上一级党组织开会审批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并书面答复。

  七、基层党组织在召开党员大会前,向上一级党组织备案本届

  党组织工作报告稿和换届选举办法(草案)。

  八、基层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下一届委员会。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无特殊情况,应通知全体党员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有选举权的实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会议才有效,否则无效。候选人得票超过实到会半数才能当选(候得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以得票较多的当选),得票超过半数的人数不足造成委员缺额的,可在征得上一级党组织同意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

  九、新一届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等额选举书记、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当选后,即研究确定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党内工作分工。

  十、基层党组织将换届选举结果报送上一级党组织审批。请示内容包括:召开党员大会时间,所有候选人得票情况,当选委员名单(按得票数由多到少排序);新一届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会时间,当选书记、副书记名单;新一届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党内工作分工的初步意见。

  文件:关于中共××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的请示

  十一、上一级党组织开会审批换届选举结果并下发批复。

  (本工作流程同时适用于基层党组织补选个别委员;新成立党组织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参照执行)

  附件1:

  候选人建议人选产生的“两下两上”程序

  以某党支部换届为例,假设下一届党支部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以党小组为推荐单位,则酝酿、推荐、产生新一届党支部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的程序如下:

  “一下”:根据党支部规定的候选人基本条件,各党小组召开全体党员会议,在党支部所辖全体党员范围内酝酿。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每个党小组以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推荐出下一届党支部

  委员候选人的初步人选6名(差额20%)。党小组将名单上报党支部汇总。

  “一上”:党支部召开支委会,对各党小组上报的初步人选名单进行汇总,根据多数党小组的推荐意见,在所有获得提名的人选范围内研究提出候选人建议人选6名。党支部将名单下发各党小组征求意见。

  “二下”:各党小组召开全体党员会议或以其他适当形式,对党支部研究提出的6名候选人建议人选进行讨论,听取党员意见。党小组将讨论意见汇总并上报党支部。

  “二上”:党支部召开支委会,对各党小组上报的讨论意见进行汇总,研究确定候选人建议人选6名。党支部将名单正式上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

  (如基层党委、党总支换届,则以其所属的下一级党组织为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的推荐单位)

  附件2:

  进行换届选举的党员大会应到会人数计算

  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病或因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6.已经回原籍长期居住的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因特殊情况,没有从原单位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确实不能参加选举的。

  上述6种情况之外的党员如不能参加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仍应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列。未能参加党员大会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按缺席对待)。

  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仅持有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选举时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流动党员在流入地党组织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犯罪被监禁尚未作出党纪处分或患有精神病的党员,在停止党的组织生活期间,不能行使选举权。

  附件3:

  进行换届选举的党员大会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党员大会开会;

  二、奏国际歌;

  三、本届党组织负责同志作工作报告;

  四、分组审议工作报告(审议后可休会);

  五、进行选举:

  1.主持人说明到会的党员数,宣布会议是否有效;

  2.宣读、通过选举办法,宣布候选人名单,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和简历;

  3.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4.发选票,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

  5.投票;

  6.清点收回的选票,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7.计票;

  8.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

  六、表决通过党组织工作报告等决议;

  七、主持人宣布党员大会闭会。不奏(唱)国歌、国际歌,也不单独搞闭幕式。

篇四: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实用手册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手册

  第一部分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规程

  一、前期准备阶段

  1.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适时启动换届选举的准备工作。换届选举前应提前与党委组织部沟通,并将换届选举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2.提前1-2个月召开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传达校党委通知精神,专题研究讨论换届选举有关事项。会议参加人员可扩大到党支部书记。会议内容包括:确定召开会议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下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候选人预备人选人数及产生办法、委员会选举办法等。会后就以上内容向校党委提交召开党员大会和换届选举的请示。请示参考式样见《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材料示例》(以下简称材料示例)示例1。

  3.开展换届选举工作,要确保本单位党支部、党员全覆盖。对所辖党支部设置方式不合理的,应按照有利于促进中心工作、有利于党支部自身建设、有利于加强党员管理的原则,及时进行调整。

  4.收到学校同意换届选举的批复后,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成立筹备小组,进行相应的工作分工与部署。在筹备工作阶段,注意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及时与校党委和分管校领导沟通情况。

  5.按照党组织选举工作的有关要求,酝酿推荐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推荐的基本条件是:组织关系在选举单位,且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正式党员;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较强的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在学校改革发展及工作岗位上发挥表率作用,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党性强,作风正,善于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勤政廉洁,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推荐人选一般应包括本单位领导班子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党支部书记和教学科研管理一线的骨干教职工党员。

  6.

  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酝酿推荐须在所有基层党支部和党员中进行。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推荐提名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1)以基层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全体党员进行推荐提名工作。党支部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按候选人差额比例不少于应选人数20%的要求,提出推荐人选,上报党委(党总支)。

  (2)基层党委(党总支)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对推荐人选进行遴选,按候选人差额比例不少于应选人数20%的要求,提出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3)基层党委(党总支)将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返回各党支部,进一步征求意见,集中多数党支部和党员的意见,按照候选人差额比例不低于20%的要求提出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

  7.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大会时间安排、议程、会议主持人、报告人等;讨论通过工作报告(草案),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情况报告(草案);讨论通过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参考式样见材料示例4);讨论通过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讨论大会会务和其他相关事宜。在党员大会召开前两周,向学校党委呈报关于确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参考式样见材料示例2)。

  8.收到校党委关于新一届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批复后,做好大会各项会务准备工作。选票要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印制,候选人按姓氏笔画排序,每张选票均须加盖本级党组织的印章(选票参考式样见材料示例7)。一般应准备两套选票,其中一套为备用。会场布置应庄严肃穆。会场前方悬挂党旗,党旗上方悬挂“中国共产党江苏师范大学××学院(单位)党员大会”会标。同时要设置好安放票箱的地点,准备好计票所需场地和工具。

  二、大会选举阶段

  1.提前与党委组织部沟通,联系分管校领导,确定召开会议时间和地点。

  2.党员大会的议程要求(参考式样见材料示例3)。

  3.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主要有以下程序:

  (1)清点到会人数,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和实际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

  (2)通过选举办法(举手表决通过);

  (3)通过监票人,宣布计票人(举手表决通过);

  (4)宣布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

  (5)总监票人主持选举工作,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

  (6)选举人填写选票,并按指定顺序投票;

  (7)监票人、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8)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

  (9)计票结束后,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大会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

  选举材料参考式样见材料示例8。

  4.

  选举注意事项如下:

  (1)选举时,应根据我校《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通过选举办法。

  (2)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方为有效。

  (3)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患有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不能自理的;工作调动,挂职锻炼,外出学习、研修、工作半年以上或因工作调动应转出组织关系而未转出的;其他经认定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的。

  (4)凡是党员组织关系在基层党组织的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组织关系不在基层党组织和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均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故未能出席大会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5)采用差额20%选举的办法,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

  (6)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7)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数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三、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阶段

  1.新一届委员会委员产生后,随即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上一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委员主持,内容包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书记和副书记;确定委员分工,设置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纪检委员、保卫委员等(不同类别委员可兼任)。主要议程参考式样见材料示例5。

  2.书记、副书记选举的主要程序是:通过选举办法;介绍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的酝酿情况;按选举程序进行等额选举。选举程序参照新一届委员会委员选举程序,选票参考式样见材料示例9。

  3.委员会议结束一周内,新一届委员会向校党委写出换届选举情况报告,上报换届选举结果及分工(参考式样见材料示例6)。党委组织部将各单位选举结果和委员分工情况汇总后,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学校党委批复各单位换届选举结果。

  四、材料归档阶段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安排专人做好有关选举资料和文件的清理、立卷、归档工作。归档内容包括: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大会请示及批复,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情况报告,大会主持词,选举办法,原始选举计票单(须有监票人、计票人签字),选举结果请示及批复等重要材料。党支部推荐提名委员候选人、筹备及大会期间会议记录、选票等原始材料由各单位自行保存备查。

  附件:

  各阶段上报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时间要求

  大会召开前

  1-2个月

  上报材料

  召开换届选举党员大会的请示

  关于确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

  附:候选人预备人选基本情况表

  份数

  11112备注

  纸质版请报送至党委组织部办公室(静远楼1902),同时报送电子版至zzb@jsnu.edu.cn。

  联系人:戚洪、刘晓莲;联系电话:83500210、83536021。

  大会召开前两周

  工作报告(草案)

  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情况报告(草案)

  党员大会及委员会

  第一次全体会议

  换届选举结果及委员分工的报告

  结束后一周内

  第二部分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有关材料示例

  示例1:

  中共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

  关于召开换届选举党员大会的请示(参考式样)

  校党委:

  根据××××××文件精神,经×××党委(总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拟于××××年××月××日在×××(地点)召开中共江苏师范大学×××(单位名称)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全体党员大会,开展党委(总支部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现将这次会议的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指导思想(略)

  二、主要议程

  1.听取和审议党委(总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

  2.听取和审查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情况报告;

  3.

  选举中共江苏师范大学×××新一届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

  三、新一届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及候选人名额

  新一届委员会拟设委员××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名。按照20%的差额比例,提名候选人××名。

  四、候选人预备人选产生办法

  候选人预备人选的产生以不少于应选人数20%的差额比例,以党支部为单位,经全体党员充分讨论,酝酿提名和推荐,集中多数党员意见产生。

  五、委员会选举办法

  1.党委(总支部委员会)委员由党员大会采取候选人数不少于应选人数20%的差额选举产生。

  2.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由新当选的党委(总支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3.以上选举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妥否,请批示。

  中共××××××

  ××××年××月××日

  示例2:

  中共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

  关于确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参考式样)

  校党委:

  中共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党员大会拟定于××××年××月××日召开。根据××××××文件精神,我们组织全体党员对新一届

  ×××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了推荐、酝酿。在此基础上,我们于×月×日召开了全体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集中多数党员意见确定了新一届×××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如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

  其中,新一届×××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册基本情况见附件)

  目前,我们已完成工作报告和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情况报告,并着手换届选举的其他准备工作。

  妥否,请批示。

  附件:×××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基本情况表

  中共××××××

  ××××年××月××日

  附件:中共×××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基本情况表(以姓氏笔画为序)

  序号

  1234567姓

  名

  出生性别

  民族

  年月

  籍贯

  参加工作入党时间

  时间

  学历

  学位

  专业技术职务

  现任职务

  拟任职务

  备注

  (继任或新任)

  ×××

  ×××

  ×××

  ×××

  ×××

  拟任书记

  拟任副书记

  示例3:

  中共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

  换届选举党员大会议程(参考式样)

  一、时

  间:××××年××月××日

  二、地

  点:××××

  三、主持人:×××

  第一阶段:

  一、清点到会人数(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党员人数、实际参加的党员人数、请假人数)

  二、介绍参加会议领导来宾和列席会议的非党行政负责同志、民主党派等特邀嘉宾

  第二阶段:

  一、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奏(唱)《国歌》

  二、党委(党总支)负责同志作工作报告

  三、党员审议工作报告,正式党员表决通过工作报告

  四、党委(党总支)负责同志作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情况报告

  五、大会选举

  六、校领导讲话

  七、主持人对大会进行简要总结,宣布党员大会结束,奏(唱)《国际歌》

  第三阶段:

  大会结束后,新当选的党委(总支部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

  一、选举书记、副书记

  二、确定委员分工

  示例4:

  中共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

  换届选举党员大会选举办法

  (草案)(参考式样)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中共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新一届委员会委员由本次大会选举产生。

  三、委员候选人是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并报校党委审批通过的。

  四、本党委(党总支)新一届委员会委员通过差额选举产生。根据校党委意见,本党委(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应选×名,差额×名。

  五、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投票时,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对所列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不赞成的,画“×”,如另选他人,请在相应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对候选人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且不得另选他人。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为无效票。

  选票一律用黑(蓝)色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笔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未到会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六、参加党员大会的党员必须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所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若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进行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正式党员人数一半,始得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当选人少于

  应选名额,对不足的名额在未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中按得票多少为序,再次进行选举。

  七、大会设监票人×名,从不是候选人的与会党员中推选,并经大会通过。

  计票工作由计票人员负责。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选举结果,再由会议主持人按姓氏笔画为序宣布当选人名单。

  八、本选举办法经本次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示例5:

  中共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

  第一次全体会议议程(参考式样)

  一、选举书记、副书记(选举程序参照新一届委员会委员选举程序)

  二、确定委员会委员分工

  三、新当选书记讲话

  示例6:

  中共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

  关于委员会选举结果及分工的报告(参考式样)

  校党委:

  根据《关于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批复》,×××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于××××年××月××日召开全体党员大会,选举新一届委员。应到会党员××名,实到会党员××名,因病因事请假×名,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大会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了选举。大会共发出选票××张,收回选票××张,其中有效票××张,无效票××张,选举有效。

  此次选举统计结果如下(按姓氏笔画为序):×××得××票,×××得××票,×××得××票,×××得××票。

  根据规定,×××、×××、×××、×××等×位同志当选

  委员。

  ××月××日,新一届委员会召开了全体会议。应到会委员×名,实到会委员×名,因病因事请假×名。经无记名投票选举×××为书记,×××为副书记。新一届委员会拟作如下分工:

  ×××任党委(党总支)书记,负责全面工作;×××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负责××;×××任组织委员,负责××;×××任宣传委员,负责×××;×××任纪检委员,负责×××××。

  妥否,请批示。

  中共××××××

  ××××年××月××日

  示例7:

  中共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

  (总支部委员会)委员选票(参考式样)

  候选人××名,应选××名,差额××名

  (按姓氏笔画为序)

  ××××年××月××日

  符

  号

  候选人姓名

  符

  号

  另选人姓名

  说明:

  1.出席本次大会的正式党员有选举权。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未到会的党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2.每张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为无效票。

  3.对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上边的空格内画“○”,不赞成的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且不得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就在画“×”候选人姓名下边对应的另选人姓名栏上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

  4.填写选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楚。

  示例8-1:

  清点到会人数报告单(参考式样)

  中共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党员大会,出席党员共×××名,因病、因事请假××名,实出席今天大会的党员×××名,超过(不到)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4/5,可以(不能)进行选举。

  (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

  监票人:

  计票人:

  ××××年××月××日

  示例8-2:

  分发选票情况报告单(参考式样)

  今天实到会党员×××名,发出××××选票×××张,经核对无误(有误),可以(不能)进行投票。

  (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

  监人:

  票人:

  计票

  ××××年××月××日

  示例8-3:

  清点选票情况报告单(参考式样)

  今天实到会党员×××名,发出×××选票×××张,收回××选票×××张,选举有效(无效)。

  (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

  监票人:

  计票人:

  ××××年××月××日

  示例8-4:

  中共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总支部

  委员会)

  委员选举计票单

  (参考式样)

  发出选票×××张,收回选票×××张,其中无效票×张,有效票×××张。计票结果如下,按得赞成票多少排列:

  候选人姓名

  赞成票数

  不赞成票数

  弃权票数

  另选人姓名

  得赞成票数

  另选人姓名

  得赞成票数

  (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

  监票人:

  计票人:

  ××××年××月××日

  示例8-5:

  中共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总支部

  委员会)换届选举党员大会当选结果报告单

  当选为中共×××党委(总支部委员会)委员的是:(按姓氏笔画为序)

  ×××、×××……

  (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

  监票人:

  ××××年××月××日

  示例9:

  中共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

  (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选票(参考式样)

  符

  符

  号

  符

  号

  符

  号

  号

  书

  记

  候

  选

  人

  姓

  名

  说明:

  ×

  ×

  ×

  书

  记

  另

  选

  人

  姓

  名

  副

  书

  记

  候

  选

  人

  姓

  名

  ×

  ×

  ×

  副

  书

  记

  另

  选

  人

  姓

  名

  1.应选书记、副书记各1名,超过1名为无效票。

  2.对所列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不赞成的,画“×”,如另选他人,请在相应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

  监票人:

  计票人:

  ××××年××月××日

  示例10:

  中共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

  党员大会主持词(参考式样)

  大会主持人主持词:

  同志们: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江苏师范大学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文件精神,按照学校党委《关于做好基层党委(党总支)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要求,经校党委批准,召开×××学院(单位)党员大会,审议本届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新一届委员会。

  大会应到正式党员××名,实到正式党员××名,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可以开会。

  出席今天大会的有:×××、×××、×××……(介绍上级党组织派来参加大会的领导同志和其他来宾);列席今天大会的有:×××、×××、×××……,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他们的到来表示欢迎。

  现在我宣布×××学院(单位)党员大会开幕。

  大会第一项:请全体起立,奏(唱)《国歌》。

  (奏毕)

  请坐下。

  大会第二项:请党委(党总支)书记×××同志代表中共江苏师范大学×××(单位)委员会作工作报告。

  (报告毕)

  刚才,×××同志代表本届委员会就任期内的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回顾总结,并就今后工作提出了目标、思路和举措。

  在工作报告的起草过程中,已先后多次向广大党员和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多数意见已在报告中有所体现。请今天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进行充分酝酿,准备对报告进行表决。

  大会第三项:审议、通过工作报告。

  大会对工作报告有什么意见请发表(停顿)

  同意工作报告的请举手。(稍停)请放下。

  不同意的请举手。(稍停)没有。(或有×人,请放下)

  弃权的请举手。(稍停)没有。(或有×人,请放下)

  一致通过。(或通过)

  大会第四项:请×××同志做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情况报告。

  大会第五项:现在进行选举。

  请工作人员清点到会党员人数。

  这次大会应到会正式党员×××名,实到正式党员×××名,因事、因病请假××名。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符合法定人数,可以进行选举工作。

  下面审议选举办法(草案),请工作人员宣读《中共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党员大会选举办法

  (草案)》……

  大家对刚才宣读的《选举办法》(草案)有什么意见,请发表。(稍停)没有。

  现在进行表决:同意的请举手。(稍停)放下;不同意的请举手。(稍停)没有(或请放下)。

  一致通过(或通过)。

  下面审议通过监票人名单,本次党员大会的监票人名单由现届党委(总支部委员会)提名,他们是×××、×××、×××……共x位同志,其中×××为总监票人。

  请党员们审议(停顿片刻)。

  现在进行表决:同意的,请举手,请放下;不同意的,请举手(如没有举手的,讲:无);弃权的请举手(如没有举手的,讲:无)。

  一致通过(或通过)。

  大会指定×××等x位同志为计票人员。

  下面宣布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

  中共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全体党员反复酝酿,在集中多数党支部和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报请校党委批准,名单已经确定。他们是(按姓氏笔画为序)……共××人。

  下面进行正式选举。请监票人、计票人开始履行职责。

  (监票人、计票人就位后)请总监票人×××同志主持选举环节。

  总监票人主持词:

  现在进行选举程序:

  第一项:请监票人、计票人再次清点人数。

  (清点完毕)

  现向大会报告:今天应到会正式党员××名,实到会正式党员××名,因事、因病请假×名,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符合规定人数,可以进行选举。

  第二项:请监票人检查票箱(检查完毕,即封或锁好)。

  第三项:请计票人领取选票,并向正式党员分发选票。

  (选票发完后,问)大家领到选票没有?没有领到的请举手,领到多份选票的请举手。请同志们不要急于填写,待讲清要求后再填写。

  向大会报告发出的选票数:大会共发出选票×××张,与实到会党员数相符。多余选票当场剪角作废。

  第四项:宣读填写选票的要求。

  填写选票时请仔细阅读说明,选票上的候选人是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请党员们认真考虑,考虑成熟后才填写选票。本张选票应选×名,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超过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对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上边的空格内画“○”,不赞成的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且不得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就在画“×”候选人姓名下边对应的另选人姓名栏上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

  请大家填写选票。

  (停顿片刻,问)大家写完选票没有?没有写完的请举手。

  (大家都写完选票后)

  第五项:现在开始投票。

  投票的顺序是:监票人、计票人、其他选举人。

  投票结束后,请回到原座位上。

  (稍停)投票

  (投票完毕后,反复问)党员们都投了票没有,没有投票的请举手。还有没有没投票的党员?…

  …投票完毕

  第六项:请监票人、计票人清点选票。

  监票人、计票人当众打开票箱,清点选票。

  向大会报告清点的选票数:各位党员,经过清点,这次大会共发出选票×××张,收回×××张。收回的选票与发出的选票相符(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

  第七项:请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党员们就地休息,请不要离开会场。

  (计票完毕)

  第八项:公布被选举人得票情况。

  据统计,此次大会应发选票×××张,实发×××张,收回×××张。

  其中:有效票×××张,无效票×张。

  得票情况(按得赞成票多少排序公布)

  ……

  选举结果报告完毕。

  (如需进行补选情况)

  现在进行补选……

  大会主持人主持词:

  同志们,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当选为新一届中共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的同志共×人,他们是……(按当选人的姓氏笔画为序宣读当选名单)。

  现在,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当选的同志表示祝贺!

  大会第六项:请校领导×××讲话。

  谢谢×××的讲话。

  同志们,现在我们已经圆满完成了党员大会的各项议程。我相信,在新一届委员会的带领下,在……目标的指引下,……(各单位自行草拟结束语)。

  大会第七项:现在我宣布大会到此结束。请全体起立,奏(唱)国际歌……

篇五: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实用手册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暂行)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年,党的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年),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提前或延期进行选举,应报教委党委批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的意志。

  第二章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应在换届选举两个月前向教委党委呈报换届选举报告。将换届理由、选举方法、下届党的基层委员会、支部(总支)委员会的名额及候选人名单等,报教委党委审批。

  条五条中小学校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人组成同,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人组成。

  换届选举应实行差额选举,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委员候选人应按照德才兼备和结构合理的原则,在充分听取党内意见的基础上,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

  第七条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方有效。

  第八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第九条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向选举人进行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十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一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十二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收回票数加以核对,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的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选举结果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

  第十三条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选举。

  第十四条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支部(总支)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产生,在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并报教委党委批准。不能采取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分工的办法产生书记、副书记。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党委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并报党委批准。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书记、副书记。

  第十五条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支部(总支)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在广泛听取党内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教委党委同意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并报教委党委批准,委员的增补不再进行差额选举。

  第十六条基层党组织的选举工作,由教委党委组织处负责检查督促实施。基层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未呈报换届选举报告的,党委组织处应督促其按时进行换届,指导其按规定程序进行选举。

  第三章换届选举的违纪处理

  第十七条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中,造成侵犯党员民主权利、违反党的纪律的必须按党纪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基层党组织在选举中如果出现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委有关规定的情况,教委党委在调查核实后,应做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对有关人员给予批

  评、教育或党纪处分。

  附: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主要程序。

篇六: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实用手册

  

  基层党组织工作实用手册

  基层党组织工作

  实用手册

  赵跃进安红霞高颜宏主编

  前言

  为适应基层党组织工作需要,帮助提升基层党务干部业务水平,我们编辑了《基层党组织工作实用手册》一书。全书分为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程序、党员教育与管理、党组织关系的转递、党费的收缴与管理、党内常用文书写作及党内常见问题解答6个部分,并附有党建制度若干。本书结合基层党组织工作的实际,以解决党的基层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为目的。主要依据中央、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力求内容准确、简明、实用。

  编者

  2014年8月

  目录

  第一章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相关筹备工作

  第三节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第四节党的委员会委员、书记候选人的产生

  第五节党的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召开

  及大会领导机构的产生

  第六节党的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召开

  及委员会的产生

  第七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第八节投票与计算

  第九节选举结束后的工作

  第二章党员的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党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节党的组织生活

  第四节民主评议党员

  第三章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第三节常见问题的处理

  第四章党费的收缴与管理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基层党组织收缴党费注意事项及常见问题的处理

  第五章党内常用文书写作

  第一节工作计划、总结

  第二节报告、请示、批复类文书

  第三节通知、决定与决议类文书

  第四节证明材料与调查笔录

  第五节党员鉴定、干部考察材料、调查报告类文书第六节党纪处分决定、申诉信、复查报告的撰写第七节各类工作报告的撰写

  第八节入党材料的撰写

  第六章党内常见问题解答

  附录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

  第一节概述

  一、党内选举的意义

  党内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我们党是按照民主集中

  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各级委员会由选举产生,按期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强党的建设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和完善党内政治生活的必然要求。党的基层组织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有利于更好地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总结经验教训与不断改进工作,换届选举,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发扬党内民主,促进党内政治生活更加民主化、正常化,进一步提高党的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的概念及其职权

  (一)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的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下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二)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的职权

  1.党的代表大会的职权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

  (1)听取和审议党委的报告。

  (2)听取和审阅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3)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2.党员大会的职权

  党员大会的职权主要是:

  (1)听取和审议党的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的报告。

  (2)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

  (3)选举党的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三、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名称及任期规定

  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名称一般应与行政区划或单位的名称一致,例

  如:“中国共产党××省××单位委员会”。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应与党代表大会的次数相应排列届数。例如:中国共产党××省××单位第二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省××单位第二届委员会”。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一般不排列届数。

  按照党的十八大新修改的《党章》要求: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为三年至五年,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的任期为两年至五年。

  第二节相关筹备工作

  一、成立筹备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党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应在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党的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建立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组织领导,但筹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提交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党的委员会领导成员组成,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

  二、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包含的内容

  基层委员会任期届满,需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应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决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党代表大会的依据和时间、地点。

  (2)党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

  (3)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原则及产生办法。

  (4)下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书记、副书记的名额及候选人名额(含差额)、提名和选举产生办法。

  三、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相关请示中应包含的要素党的基层委员会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决议之后,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第×次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应包含以下几要素:

  (1)召开大会的指导思想。

  (2)召开大会的时间、地点。

  (3)大会的主要议程。

  (4)党代表大会名额、差额比例、构成的指导性比例、分配原则、提名和选举产生办法。

  (5)下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书记、副书记的名额及候选人名额(含差额)、提名和选举产生办法。

  四、各类工作报告的起草

  (一)党的委员会工作报告的起草

  党的委员会应向同级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议,是党的委员会必须履行的职责也是大会的重要议程。因此,在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筹备工作中,应把党的委员会工作报告的起草当做筹备会议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工作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要素:

  (1)回顾和总结过去的工作。

  (2)提出今后一个时期的总任务和具体任务以及完成这些任务的措施。

  (3)号召广大党员紧密团结起来,为完成党的总任务、本单位的奋斗目标而努力。

  (二)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起草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由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在同级党的委员会的领导下,向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负责。因此,纪律检查委员会也要向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党代表大会

  (党员大会)监督。撰写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要注意包含以下几点要素:

  (1)回顾过去的工作。

  (2)总结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经验。

  (3)提出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形成后,先提交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再提交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向党的代表大会报告。

  (三)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的起草

  根据中央组织部规定,对于党费收入和上缴的情况,应该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报告,因此起草党费使用情况报告应包含以下几点要素:

  (1)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基本评价;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绩;党费收支的具体情况;这方面的经验或体会。

  (2)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

  (3)改进和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起草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应注意:首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其次是既要肯定过去的工作和取得

  的成绩,又不回避存在的问题。报告要提纲挈领,简明扼要,不要过多地论述,文字不要过长。

  第三节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一、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是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而且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一般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地共产主义信念,在关键时刻和重大原则问题上,是非分明,坚定地站在党的立场上。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议事能力。

  (3)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起表率作用并作出显著成绩。

  (4)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受到群众的拥护。

  (5)坚持党性原则,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如实反映本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

  二、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和确定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应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

  议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来确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代表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在分配代表名额时,应注意以下两点:(1)要把党员人数作为分配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主要依据。

  (2)要注意代表的广泛性,以利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有的单位虽然党员人数较少,但工作性质特殊,为了保证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能顺利的贯彻落实从工作需要出发可以分配适当的代表名额,不宜简单地按照党员人数多少分配代表名额。

  三、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

  在上级党委批复同意召开代表大会后,根据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和上级党委的批复精神,向本

  单位所属党组织发出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召开代表大会的时间。

  (2)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构成的指导性比例,分配原则及分配到各选举单位选举的代表名额并将代表名额分配附表后。

  (3)代表候选人提名、确定、代表选举产生的办法;提出代表产生的时间和每个程序中应呈报的材料要求。

  四、代表产生的程序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的程序是:

  (1)选举单位根据上级党组织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党组织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酝酿协商的办法,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名单;选举单位党组织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从推荐名单中按照多于代表应选人数20%以上的差额比

  例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2)选举单位组织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单位在广泛征求所在单位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填报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登记表。

  (3)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4)选举单位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上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五、代表的确定

  (一)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的审查和批复

  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收到代表选举单位报送的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后要审查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酝酿提名程序和方法、差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代表的构成是否合理,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程序和不符合条件的要提出调整意见。

  审查同意后要及时对选举单位上报的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进行批复。

  (二)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选举单位即可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并进行选举。

  召开党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经党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并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形式提交代表大会各代表团(组)进行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或代表候选人预选名单。

  召开党员大会选举的由党的组织委员会将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及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形式提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党的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或代表候选人预选名单。

  (三)代表选举和差额比例

  代表候选人名单或代表候选人预选名单确定后即可选举产生代表。按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选择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直

  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的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二是先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差额选举产生的候选人名单后进行正式选举。无论采用哪种形式的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应少于20%。

  (四)选举结果的报批

  选举单位按照规定的要求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后,即应向上级党组织呈报选举结果。报告内容一般包括选举产生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会议形式(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方式、代表名额、代表构成比例等还应附代表名册、代表登记表等。上级党组织收到报告后经对选举单位的选举方式和代表资格的初步审查基本符合要求后,即应作出同意的批复。

  (五)代表的资格审查

  党代表大会正式召开之前,对出席大会代表进行资格审查,是党内选举历来就有的规矩,也是确保党代表大会代表应是共产党员的优秀分子,并是按照规定程序选举产生的必然要求。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应注意以下几项工作:

  (1)审查选举单位酝酿提名和选举产生代表的程序、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发现代表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选举。

  (2)审查代表是否符合条件,如发现代表不具备条件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进行这方面审查时要注意听取纪律检查机关、信访部门的意见。

  (3)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事,会前审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必须经党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大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

  (六)代表资格审查的机构设置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由党的委员会决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工作。代表资格审查小组一般由党的委员会书记或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组织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熟悉党的工作的同志组成。

  (七)代表资格审查的程序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程序一般为以下几个步骤:

  (1)对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此工作一般由代表选举小组或党委组织部负责。

  (2)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并提请党的委员会讨论通过。

  (3)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出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六、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后,还应向党的代表大会提交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选举单位的划分及选举代表所采取的会议形式,代表选举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

  (2)各选举单位在提名、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及进行选举的过程中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民主的情况。

  (3)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所属正式党员人数、本次代表大会当选代表人数及代表构成情况。

  (4)对代表资格审查的情况,包括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核实及处理情况。

  (5)提出对代表资格认定的意见。

  第四节党的委员会委员、书记候选人的产生

  一、党的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的确定及候选人提名的原则

  (一)党的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的确定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党的委员会。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5~9人。

  (2)总支委员会。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可设

  立党总支。党员不足50人,因工作需

  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设立总支委员会。党总支委员会由总支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设3~7人。

  (3)党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成立党支部,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一般由3~5人组成。

  (二)党的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名原则

  党的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必须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按照上述原则提名候选人要注意几点:(1)在提名前要对广大党员进行教育宣传,使党员知晓提名的原则、程序和相关基本原则。

  (2)坚持群众路线,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组织所属党组织或党员推荐人选。

  (3)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并对其进行全面考察。

  二、党的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产生程序

  (一)党的基层委员会产生的程序

  (1)党的委员会确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

  (2)党的委员会组织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3)党的委员会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4)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由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向党员大会介绍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产生情况,提请大会讨论并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选举。

  (二)党的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

  (1)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确定下届党的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组织原则。

  (2)党的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推荐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3)党的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组织支部或党小组酝酿候选人初步人选,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4)党的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将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提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人选,由大会进行选举。

篇七: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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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基层组织,暂行条例,选举)

  正文第一篇: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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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近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篇: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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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1990年6月27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代表候选人数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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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第十四条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由上层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党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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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选举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督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入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或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请收藏好范文

  网:WWW.hAoWoRd.COM)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优质文档在您身边/双击可除

  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中共中央1990年6月27日印发

  第三篇: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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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

  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第十六条

  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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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一十一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入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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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接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按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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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中共中央1990年6月27日印发

  第四篇: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人。

  第二章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半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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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优质文档在您身边/双击可除

  委员会通报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列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做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出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

  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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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

  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五篇:基层组织选举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部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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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一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出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纪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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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宜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

  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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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0.06.27?

  【文

  号】

  【施行日期】1990.06.27?

  【效力等级】条例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选举

  正文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

  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配酿讨论,提文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

  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到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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