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
第
1题
命题单位:专技司
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给予考生()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A
当次该
B
当次全部
C
当天
D
全部
正确答案:A第
2题
命题单位:专技司
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
A半
B1C2D3正确答案
:C
第3题
命题单位:专技司
推进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网络建设。以各地区各部门留学人员服务机构为
社会团体的作用,形成
()、社会参与、相互配合、主体,充分发挥国内外各类留学人员组织、上下互动的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网络,统筹服务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形成服务合力。
A
政府主导
B
市场主导
C
市场调控
D
市场监管正确答案:A第
4题
命题单位:专技司
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技工院校中级工班可按相当于()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A
中专
B
高中
C
大专
D
本科
正确答案:A第
5题
命题单位:专技司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时间为
()。
A5年
B10年
C20年
记录
D长期
正确答案
:D
第6题
命题单位:
专技司
为完善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政策,我们要不断完善
“回国工作、回国创业、()”三位一体的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政策体系。
A
回国创新
B
为国奉献
C
为国服务
D
回国服务正确答案:C第
7题
命题单位:专技司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专
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对应试人员、考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A
工作
B
报名
C
服务
D
实施
正确答案:A第
8题
命题单位:专技司
省级(含副省级市)人民政府在对本地区的留学人员创业园进行综合评估考察后,向()提交创业园发展状况报告,提出共建意向。
A
国务院
B
教育部留服中心
C
人社部
D
科技部
正确答案:C第
9题
命题单位:专技司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A省级
B市级
C县级
D各级
正确答案
:D
第10题
命题单位:专技司
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给予考生
()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A当次该
B当次全部
C当天
D全部
第11题
正确答案
:A
命题单位:专技司
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
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
A2B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C4D5正确答案
:C
第12题
命题单位:专技司
A1B2C3D4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
()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
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
正确答案:B
第13题
命题单位:专技司
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
A1B2C3D4正确答案:C
第14题
命题单位:专技司
为()年。
A2B3C4D5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
记录期限
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正确答案:D
第15题
命题单位:专技司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A
国家
B
省级
C
各级
D
有关
正确答案:C第
16题
命题单位:专技司
()。
A
组织
B
实施
C
监督
D
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
正确答案
:C
第
17题
命题单位:专技司
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可按相当于()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A
中专
B
高中
C
大专
D
本科
正确答案:C第1题
命题单位:专技司
A1B2C3D4助理工程师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高级工
()年后,其累计工作年限
达到技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技师考评。
正确答案:A
第1题
命题单位:专技司
A半
B1C2D4专业技术人才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年
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现从事职业(工种)晋级评价。
正确答案:B
第2题
命题单位:专技司
A国家
B省级
C市级
D县级
正确答案:B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
()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
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21题
命题单位:专技司
工程师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技师()年后,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考评。
A半
B1C2D4正确答案
:B
第22题
命题单位:专技司
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给予考生
()科目
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A当次该
B当次全部
C当次
D全部
正确答案
:B
第23题
命题单位:专技司
现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于
()年
4月
日开始施行。
A2011B2013C2015D201正确答案
:D
第24题
命题单位:专技司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
作答内容
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
A省级
B市级
C县级
D镇级
正确答案
:A
第25题
命题单位:
专技司
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班可按相当于()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A中专
B高中
C大专
D本科
正确答案
:D
多选题
第
26题
()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技工院校预备技师
(技师)
命题单位:事业管理司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第八条规定,申诉公正委员会办事机构依法依规履行的职责有:
(),办理申诉公正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A
对申诉、再申诉案件的申请进行审查
B
经申诉公正委员会批准,组建负责审理具体申诉案件工作的审理组
C
办理申诉、再申诉案件的文书制作和送达、档案和印章管理等
D
负责申诉公正委员会和审理组成员的组织、联络等工作正确答案:A,B,C,D第
27题
命题单位:事业管理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A
在试用期内的B
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C
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D
依法服兵役的正确答案
:A,B,C,D
第28题
命题单位:事业管理司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
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项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中的专业设置可以()。专业
设置须与招聘岗位相匹配。
A
从宽确定专业要求
B
按专业大类设置专业条件
C
设置为专业不限
D
同一岗位设置一个或多个相近专业正确答案:A,B,C,D第29题
命题单位:事业管理司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应
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
A
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B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C
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D
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正确答案
:A,B
第
30题
命题单位:事业管理司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申诉公正委员会由()组成。
A
B
常务副主任
C
副主任
D
委员
正确答案
:A,C,D
第
31题
命题单位:事业管理司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是指()。
A
事业单位法人组织
B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
C
事业单位派出机构
D
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正确答案:A,B,C,D第
32题
命题单位:事业管理司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定期奖励的比
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等因素统筹确定。
A
事业单位数量
并
B
人员规模
C
职责任务
D
工作绩效
正确答案:A,B,C,D第
33题
命题单位:事业管理司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
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以下哪些人员除外?(A
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
B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人员
C
中层管理人员
D
涉密岗位人员
正确答案
:A,B,D
第
34题
命题单位:事业管理司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
第二项规定,为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在设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条件时,可以适当放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县、)。
A
年龄条件
B
学历条件
C
专业条件
D
户籍条件
正确答案:A,B,C,D第
35题
命题单位:事业管理司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第六条规定,申诉公正委员会依法依规履行的职责有:
(),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申诉公正委员会承担或者受理单位授权的其他职责。
A
处理管辖范围内的申诉、再申诉案件,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政策法规、工作程序纪律等进行全面审议
B
审理申诉、再申诉案件
C
对审理组的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D
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申诉、再申诉案件
正确答案
:A,B,C,D
第36题
命题单位:事业管理司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复
()
核和提出申诉、再申诉,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有:
A
申请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政治面貌、联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B
原处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C
复核、申诉、再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D
申请日期
正确答案
:A,B,C,D
判断题
第
37题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
正确答案
:A
第
38题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
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正确答案
:B
第
39题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
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开除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当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
正确答案:B
第
40题
印发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
()
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适用本通知,可以追溯。
《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明确,加强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除国务院以及各省级地方政府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
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正确答案
:B
第41题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定,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正确答案
:A
第42题
《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济发展水平、岗位职责、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
正确答案
:B
第
43题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
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确答案
:B
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决定变更,( )
明确,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经
()
(国人部发〔2006〕56号)规
()
()
需要
调整工资待遇的,从处分决定被变更的当月起执行。
简答题
第44题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其支付劳动
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正确答案
:劳动定额
第45题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正确答案
:15第46题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资。
正确答案
:一
第47题
(国人部发〔2006〕56号)规)级薪级工
定,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正常增加(2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天。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定,体育运动员仍实行(正确答案:体育津贴奖金
第48题
(国人部发〔2006〕56号)规)制度。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从第7个月起,按照一定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其中工作年限满,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
人工资的()%。
正确答案:8第49题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正确答案:5第50题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定,事业单位实行()工资制度。
正确答案:岗位绩效
年的,可享受年休假
()天。
(国人部发〔2006〕56号)规
篇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促进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再申诉。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党委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申诉,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申诉,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复核、申诉、再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
复核、申诉、再申诉应当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申请。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主管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级、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机关的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管辖。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
(一)处分;
(二)清退违规进人;
(三)撤销奖励;
(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为三十日。复核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处
理之日起计算;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收到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规定的时效期间内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经受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再申诉,应当提交申请书,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申请书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受理单位应当场出具收件回执。
第十四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政治面貌、联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复核、申诉、再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四)申请日期。
第十五条
受理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复核、申诉、再申诉,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二)复核、申诉、再申诉事项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受理单位管辖范围;
(五)材料齐备。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
在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复核、申诉、再申诉的申请。
受理单位在接到申请人关于撤回复核、申诉、再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可以决定终结处理工作。
终结复核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终结申诉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和原处理单位;终结再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诉受理单位和原处理单位。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受理申诉、再申诉申请的单位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诉、再申诉的单位应当组成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案件。
申诉公正委员会由受理申诉、再申诉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申诉公正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三人。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人一般由主管申诉、再申诉工作的单位负责人或者负责申诉、再申诉的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条
受理申诉、再申诉的单位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提交答辩材料,有权对申诉、再申诉事项进行相关调查。
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
第二十一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一)原人事处理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原人事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
(三)原人事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人事处理是否显失公正;
(五)被申诉单位有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在审理对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再申诉时,申诉公正委员会还应当对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进行审议。
审理期间,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允许申请人进行必要的陈述或者申辩。
第二十二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审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受理单位应当根据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人事处理;
(二)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存在的,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做出处理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单位撤销或者直接撤销原人事处理;
(三)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有错误,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单位变更或者直接变更原人事处理;
(四)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原处理单位重新处理。
再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参照前款规定作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重新处理后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或者再申诉。
第二十四条
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人事处理和复核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申诉公正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五)申诉处理决定;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再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除前款规定内容外,还应当载明申诉处理决定的内容和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日期。
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受理申诉、再申诉单位或者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印章。
第二十五条
复核决定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和原处理单位。
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申诉受理单位和原处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
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按照下列规定送达:
(一)直接送达申请人本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申请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申请人或者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处理决定留在申请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
位,视为送达。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上述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相关媒体上公告送达,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七条
原处理单位应当将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存入申请人的个人档案。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在发生效力后三十日内执行。
下列处理决定是发生效力的最终决定:
(一)已过规定期限没有提出申诉的复核决定;
(二)已过规定期限没有提出再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
(三)中央和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四)再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除维持原人事处理外,原处理单位应当在申诉、再申诉决定执行期满后三十日内将执行情况报申诉、再申诉受理单位备案。
原处理单位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作出发生效力的决定的单位提出执行申请。接到执行申请的单位应当责令原处理单位执行。
第三十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
参与复核、申诉、再申诉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申请人或者原处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二)与原人事处理及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请人或者原处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申请人、与原人事处理及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复核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受理复核单位负责人决定。申诉或再申诉案件审理工作组织负责人的回避由受理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申诉或再申诉案件审理工作组织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
第三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或者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
(四)在复核、申诉、再申诉工作中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五)拒不执行发生效力的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的;(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复核、提出申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机关工勤人员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篇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11.04?
【字
号】渝府令[2002]142号
【施行日期】2002.12.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42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鸿举
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及时地处理好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复核申请、申诉、控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复核申请,是指事业单位(包括受委托管辖的中央在渝事业单位,下同)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对事业单位(或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行政处分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提出复核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处理单位提出重新审查处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对事业单位(或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行政处分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经原处理单位复核处理后仍然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并请求再重新处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控告,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指控事业单位(或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请求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复核申请、申诉、控告和本市各级政府及政府人事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原处理单位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复核申请、申诉、控告。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复核申请、申诉、控告,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复核申请、申诉、控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各级政府及政府人事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及原处理单位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复核申请、申诉、控告,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公正、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复核和申诉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事业单位(或国家行政机关)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应向原处理单位申请复核,原处理单位必须复核;经原处理单位复核处理后仍然不服,方可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一)行政处分;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提出复核申请、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复核,应当在接到事业单位(或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原处理单位提出。在复核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复核后仍然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原处理单位的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八条
复核申请人、申诉人因不可抗力超过复核申请、申诉规定期限的,受理机关应当受理;无正当理由超过复核申请、申诉规定期限的,受理机关应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申诉应当由受到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
第三章
管辖
第十条
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所在事业单位(或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提出复核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核申请,由原处理单位负责管辖;经原处理单位复核处理后仍然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其主管行政机关负责管辖;其中对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经原处理单位复核后仍然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辖。
区县(自治县、市)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所在事业单位(或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提出复核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核申请,由原处理单位负责管辖;经原处理单位复核处理后仍然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核申请,由原处理单位负责管辖;经原处理单位复核处理后仍然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辖。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办理市政府人事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管辖范围内的申诉案件。
市政府人事部门可以办理市级各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申诉案件。
第四章
程序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复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处理单位递交复核申请书,同时附上原处理单位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复印件。
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第十三条
原处理单位在接到复核申请书后,应当及时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核,在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申诉,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关递交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申诉书,并附上原处理单位的复核决定复印件,同时还应附上原处理单位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单位的名称;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五条
受理机关的申诉工作机构在接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申诉时,应及时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事项如下:
(一)提出申诉的人是否是受到人事处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第九条所列的其他人员;
(二)被申诉的单位是否是作出复核决定的事业单位(或国家行政机关);
(三)申诉事项是否属于本申诉工作机构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
(四)申诉请求是否明确、具体,是否有事实根据;
(五)申诉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六)申诉书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七)申诉材料是否齐备。
第十六条
受理机关经审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人。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决定受理,并向申诉人发出《受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通知书》;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应向申诉人发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补正材料通知书》,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诉人发出《不予受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通知书》。
第十七条
受理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诉的事业单位(或国家行政机关)发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应诉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告知其应在接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受理机关提交作出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及复核决定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书。
第十八条
受理机关应在接到答辩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诉人,并同时组成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负责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案件。
第十九条
公正委员会成员由受理机关的申诉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
公正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受理机关提出或直接指定。
公正委员会由3人或5人组成。公正委员会的主任由受理机关中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的申诉工作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公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二十条
受理机关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案件,应于审理5日前将公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的事业单位(或国家行政机关),并告知其有要求公正委员会成员回避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受理机关对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的有关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一)有权要求被申诉的事业单位(或国家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诉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有权举行案件调查听证会;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的其他查询和调查方式。
(四)受理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制作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正委员会应当审阅案件调查报告及其有关材料,并对下列问题进行审理和评议:
(一)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查清;
(二)原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和复核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确切;
(三)原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和复核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正确;
(四)原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和复核决定的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原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和复核决定是否显失公正;
(六)被申诉的事业单位(或国家行政机关)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公正委员会认为调查的事实仍然不够清楚,可以重新调查和审理及评议。
第二十三条
公正委员会评议案件,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评议的公正委员会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第二十四条
公正委员会在评议案件结束后,由申诉工作机构根据审理、评议的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处理建议,写出审理报告,提交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受理机关应当对申诉工作机构提交的申诉审理报告进行审核,并作出相应的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符合处理规定程序,应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存在,证据不确凿,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正确,不符合处理规定程序,处理不恰当或者超越职权的,应撤销原处理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违反处理规定程序的,应撤销
原处理决定,责成原处理单位重新处理;
(四)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得当,但处理明显偏重的,应责成原处理单位予以变更或直接由受理机关变更原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受理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的事业单位(或国家行政机关)。
受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申诉人和被申诉的事业单位(或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对案情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疑难案件,经受理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办理期限可以延长30日,并同时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八条
被申诉的事业单位(或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存入申诉人的个人档案。
申诉处理决定送达后,申诉工作机构应在5日内整理卷宗、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案件,受理机关不得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第三十条
受理机关、被申诉的事业单位(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复核申请、申诉而加重对复核申请人、申诉人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受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复核申请人、申诉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复核申请或申诉的请求。是否准许,由受理机关决定。
第五章
控告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事业单位(或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控告。
第三十三条
控告应当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控告应当递交控告书。
控告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控告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被控告事业单位名称或领导人员的姓名等基本情况;
(三)控告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四)提出控告的日期。
第三十五条
政府人事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接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控告书后,受理机关应及时对控告材料进行初审,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第三十六条
政府人事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在受理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控告案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控告人、被控告人、被控告人所在事业单位(或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十七条
被控告事业单位(或国家行政机关)和领导人员在接到政府人事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控告处理决定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受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将执行情况报告受理机关。
第三十八条
受理机关对依照本办法提出控告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予以保护,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歧视和刁难。
受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控告,不得置之不理,不得将控告材料转给被控告单位和被控告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或国家行政机关)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理错误,应当主动纠正,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或国家行政机关)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理错误,而且不复核、不按受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给予纠正或者对复核申请人、申诉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受理机关有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有关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复核申请、申诉、控告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给国家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第四十二条
受理机关、公正委员会在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复核申请、申诉、控告中,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枉法决定的,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复核、申诉、控告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区县(自治县、市)人事部门、市级各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以前,将本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复核、申诉及控告的情况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复核申请书(略)
2.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复核决定通知书(略)
3.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申请书(略)
4.受理(限期补正、不予受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通知书(略)
5.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应诉通知书(略)
6.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略)
7.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控告登记表(略)
8.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通知书(略)
9.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复核、申诉、控告送达回证(略)
篇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诉的范围和途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诉的范围和途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再申诉。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的范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中,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申诉的事项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处分
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单位给予的处分不服的,认为单位不应给予处分或处分过重的;
(二)清退违规进人
单位认为工作人员因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通过不正当途径进入事业单位,给予清退处理的,工作人员对清退处理不服的;
(三)撤销奖励
工作人员受到单位奖励后,单位认为有撤销奖励情形的,予以撤销奖励的,工作人员对撤销奖励有异议的;
(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被单位认定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
(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工作人员认为单位在确定其工资福利待遇时,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在扣减工资福利待遇时,未按国家规定扣减,有多扣乱扣情形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在其他文件中明确可以申诉的情形,可以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申诉的范围,限定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对上述规定以外的情形,不可以进行申诉。
二、申诉的途径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向原处理单位提出。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和区县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和区县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向其主管部门提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申诉,向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向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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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9.01.20?
【文
号】人社厅发〔2019〕17号
【施行日期】2019.01.18?
【效力等级】规则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程序,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公正及时处理申诉案件,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9年1月18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程序,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公正及时处理申诉案件,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以下简称《申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案件的处理。
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按照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处理。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申诉案件,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严格权限、条件和程序,保障申诉人正当权益。
第二章
申诉案件办理工作组织
第四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再申诉案件。
具体申诉案件的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建审理组负责,也可以由申诉公正委员会直接承办。
第五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组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3人。
申诉公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主任一般由受理单位主管申诉、再申诉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承担申诉、再申诉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受理单位研究决定,一般由受理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担任。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审理组一般由申诉公正委员会成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相关人员参
加。审理组设组长,负责组织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依法依规履行下列职责:
(一)处理管辖范围内的申诉、再申诉案件,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政策法规、工作程序纪律等进行全面审议;
(二)审理申诉、再申诉案件;
(三)对审理组的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申诉、再申诉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申诉公正委员会承担或者受理单位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办事机构可以专门成立,也可以依托受理单位某一内设机构。
第八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办事机构依法依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申诉、再申诉案件的申请进行审查;
(二)经申诉公正委员会批准,组建负责审理具体申诉案件工作的审理组;
(三)办理申诉、再申诉案件的文书制作和送达、档案和印章管理等;
(四)负责申诉公正委员会和审理组成员的组织、联络等工作;
(五)办理申诉公正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处理申诉案件的相关人员对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十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组、办事机构成员存在《申诉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的,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日内根据回避决定权限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
申诉公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受理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申诉公正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审理组成员、办事机构成员的回避由申诉公正委员会主任决定。回避
决定应当自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一条
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再申诉申请,办事机构应当填写案件登记表和收件回执,对申诉、再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办事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加盖申诉公正委员会印章。
(二)对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加盖申诉公正委员会印章。监察机关已受理的申诉案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不再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审查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后的次日起重新计算。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后,应予受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申诉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经受理单位或者经授权的申诉公正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第十四条
对于决定受理的申诉、再申诉案件,办事机构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7日内向被申诉单位发送应诉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并将申诉公正委员会或者审理组的组成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诉单位。
第十五条
被申诉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办事机构提交答辩书和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诉人。
申诉人应当自收到答辩书副本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办事机构。未提交书面反馈意见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上述被申诉单位提交答辩书和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有关材料、申诉人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方式,按照《申诉规定》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六条
在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再申诉申请。
受理单位在接到申诉人关于撤回申诉、再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应对撤回申请进行审查,如无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可以同意申请人撤回申请,终结案件处理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将终结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
第十七条
因申诉人撤回申诉、再申诉导致案件终结的,申诉人再以同一事由提起申诉、再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审理
第十八条
申诉和再申诉案件中的证据包括:
(一)申诉人的陈述和被申诉单位的意见;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十九条
被申诉单位对作出的原人事处理决定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决定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文件。
被申诉单位未履行举证责任的,办事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举证,无正当理由逾
期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诉单位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被申诉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
受理申诉、再申诉的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组根据需要对申诉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调查一般采取书面调查、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
第二十一条
现场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被调查人、证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现场调查笔录中由本人提供的情况进行确认后签名,调查人员应当在经上述人员确认并签名的调查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或者审理组应当认真审阅案件调查笔录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根据《申诉规定》第二十一条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议。
申诉人有明确要求时,申诉公正委员会或者审理组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被申诉单位的申辩。
第二十三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或者审理组审议案件,应当制作审议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审议笔录。
对于重大、疑难的申诉案件,审理组难以形成一致或者多数审理意见的,应当提请申诉公正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四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或者审理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明确审理意见,由申诉公正委员会向受理单位提交审理报告。经申诉公正委员会批准后,也可以由审理组向受理单位提交审理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理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组成员的组成;
(三)申诉人提出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四)被申诉单位的答辩理由、证据和依据;
(五)审理情况概要;
(六)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组的审理意见。
第五章
决定
第二十六条
受理单位应当依据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审理意见,按照《申诉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受理单位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经申诉公正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八条
办事机构应当根据受理单位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按照《申诉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并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作出原人事处理决定的单位;再申诉处理决定书还应同时送达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单位。
处理决定书的送达,按照《申诉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非因违反规定程序或者权限,被责令重新处理的,作出原人事处理的单位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人事处理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六章
执行和归档
第三十条
除维持原人事处理的申诉处理决定外,对发生效力的申诉处理决定,原人事处理的单位应当自执行期满30日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受理单位备案。
第三十一条
原人事处理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申诉处理决定或者打击报复申诉人的,对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受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的申诉、再申诉案件相关材料整理归
档。归档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登记表、收件回执、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答辩书、终结通知书、调查笔录、审议笔录、审理报告、处理决定书、决定执行情况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机关工勤人员申诉、再申诉案件的处理,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
2019年1月28日发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程序,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公正及时处理申诉案件,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以下简称《申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案件的处理。
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按照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处理。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申诉案件,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严格权限、条件和程序,保障申诉人正当权益。
第二章
申诉案件办理工作组织
第四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再申诉案件。
具体申诉案件的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建审理组负责,也可以由申诉公正委员会直接承办。
第五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组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3人。
申诉公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主任一般由受理单位主管申诉、再申诉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承担申诉、再申诉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受理单位研究决定,一般由受理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担任。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审理组一般由申诉公正委员会成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审理组设组长,负责组织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依法依规履行下列职责:
(一)处理管辖范围内的申诉、再申诉案件,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政策法规、工作程序纪律等进行全面审议;
(二)审理申诉、再申诉案件;
(三)对审理组的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申诉、再申诉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申诉公正委员会承担或者受理单位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办事机构可以专门成立,也可以依托受理单位某一内设机构。
第八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办事机构依法依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申诉、再申诉案件的申请进行审查;
篇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4.06.27?
【文
号】人社部发[2014]45号
【施行日期】2014.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
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6月27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促进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再申诉。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党委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申诉,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申诉,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复核、申诉、再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
复核、申诉、再申诉应当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申请。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主管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
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级、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机关的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管辖。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
(一)处分;
(二)清退违规进人;
(三)撤销奖励;
(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为三十日。复核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计算;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收到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规定的时效期间内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经受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再申诉,应当提交申请书,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申请书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受理单位应当场出具收件回执。
第十四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政治面貌、联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复核、申诉、再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四)申请日期。
第十五条
受理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复核、申诉、再申诉,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二)复核、申诉、再申诉事项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受理单位管辖范围;
(五)材料齐备。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
在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复核、申诉、再申诉的申请。
受理单位在接到申请人关于撤回复核、申诉、再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可以决定
终结处理工作。
终结复核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终结申诉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和原处理单位;终结再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诉受理单位和原处理单位。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受理申诉、再申诉申请的单位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诉、再申诉的单位应当组成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案件。
申诉公正委员会由受理申诉、再申诉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申诉公正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三人。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人一般由主管申诉、再申诉工作的单位负责人或者负责申诉、再申诉的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条
受理申诉、再申诉的单位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提交答辩材料,有权对申诉、再申诉事项进行相关调查。
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
第二十一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一)原人事处理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原人事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
(三)原人事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人事处理是否显失公正;
(五)被申诉单位有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在审理对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再申诉时,申诉公正委员会还应当对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进行审议。
审理期间,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允许申请人进行必要的陈述或者申辩。
第二十二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审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受理单位应当根据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人事处理;
(二)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存在的,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做出处理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单位撤销或者直接撤销原人事处理;
(三)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有错误,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单位变更或者直接变更原人事处理;
(四)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原处理单位重新处理。
再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参照前款规定作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重新处理后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或者再申诉。
第二十四条
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人事处理和复核决定所认定的事
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申诉公正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五)申诉处理决定;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再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除前款规定内容外,还应当载明申诉处理决定的内容和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日期。
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受理申诉、再申诉单位或者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印章。
第二十五条
复核决定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和原处理单位。
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申诉受理单位和原处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
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按照下列规定送达:
(一)直接送达申请人本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申请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申请人或者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处理决定留在申请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视为送达。送达人、见证人
签名或者盖章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上述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相关媒体上公告送达,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七条
原处理单位应当将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存入申请人的个人档案。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在发生效力后三十日内执行。
下列处理决定是发生效力的最终决定:
(一)已过规定期限没有提出申诉的复核决定;
(二)已过规定期限没有提出再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
(三)中央和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四)再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除维持原人事处理外,原处理单位应当在申诉、再申诉决定执行期满后三十日内将执行情况报申诉、再申诉受理单位备案。
原处理单位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作出发生效力的决定的单位提出执行申请。接到执行申请的单位应当责令原处理单位执行。
第三十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
参与复核、申诉、再申诉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申请人或者原处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
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原人事处理及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请人或者原处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申请人、与原人事处理及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复核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受理复核单位负责人决定。申诉或再申诉案件审理工作组织负责人的回避由受理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申诉或再申诉案件审理工作组织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
第三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或者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
(四)在复核、申诉、再申诉工作中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五)拒不执行发生效力的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复核、提出申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机关工勤人员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篇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申诉流程
一、提交申诉申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时,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如果对复核结果不满意,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二、准备相关材料
在提交申诉申请时,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这些材料可能包括:申诉书、人事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书(如有)、相关证据材料等。申诉书应详细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三、审查受理
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诉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诉人是否符合申诉条件,申诉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等。如果申诉申请不符合要求,受理机关会告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调查核实
受理机关在受理申诉后,会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这包括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等。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
五、作出处理决定
受理机关在调查核实后,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申诉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
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执行与监督
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后,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处理决定。如果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同时,监督机关也会对申诉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处理决定的正确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申诉流程可能因地区和单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所在地区和单位的申诉制度,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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