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渔政执法工作流程
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以“港规范、船可控、人XX”为目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有效遏制渔业生产安
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目标
全面展开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确保渔业安全事故数量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规范渔港管理,落实规章制度,加
大渔港环境综合整治,逐步配齐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全面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提升海洋捕捞渔船进出渔港报告系统注册率和海洋捕捞渔船CDMA、AIS、北斗导航等安全救助信息终端按规定配备率;持续提升渔民培训合格率和渔业船员持证上岗率;远洋渔船船位监测设备按规定
配备率达到100%,各类渔船救生、消防设备配备率达到
100%,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指标完成率达到100%,实现渔船数量、功率双下降。
三、整治任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整合优势资源,创XX全举措,重点抓好以下20项任务。
(一)打牢安全基础
1.强化渔港环境综合整治。2020年底前,沿海各区(市)
完成渔港环境清理整治,实现50%的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覆盖;2021年底前,所有渔港实现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全覆
盖,达到沿海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指导标准要求。
2.做好减船转产及渔船更新改造工作。完成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指标,大力推动渔船减船转产、渔船更新改造工作,拆解、更新一批老旧渔船,提升渔船整体安全水
平。
3.提升渔船安全设备建设。抓好北斗卫星定位终端、AIS智能避碰终端、RFID渔船射频识别系统等渔船安全设备配备;即时更新灭火器等消防设备,确保救生衣、救生筏管用好用;提升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和近海小目标
雷达系统对辖区在册渔船安全监控保障作用。
4.增强渔船修造企业管理。做好渔船修造水平评价工作,进一步规范渔船修造单位秩序,促动渔船修造水平提升;推广渔船标准化船型,更新改造渔船必须符合标准化
船型规定,进一步提升渔船适航水平。
(二)强化规范管理
5.建立事故防范机制。推动渔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落实分级管控措施。推
动海洋牧场平台小微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研究渔港、海洋牧场平XX全隐患特点,确定风险等级,明确管控措施。
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界。认真落实约谈制度、挂牌督办等制度规定,渔船船籍
6.落实管理制度措施。厘清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边
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每年要与船东船长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和主体责任。
7.提升管理标准化水平。全面规范海洋牧场平XX全管理,严格落实渔港码头作业安全、船舶通航安全、港区消防安全等标准规定,增强渔船航行锚泊、出航生产、在港
停泊、遇险应急等方面安全管理,提升渔船安全管理标准
化水准。
8.规范应急处置程序。修订完善渔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展开综合性应急演练活动,持续细化流程、规范程序、健全队伍,提升应急救援水平,为渔业安全生产提供坚强
保障。
(三)展开专项整治
9.展开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行动。大力排查整治船东主体责任不落实、渔港安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和安全生产隐患。依法查处船员无证上岗,渔船救生、消防和通导设备配备不齐,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渔船违规载客等行为。
推动渔业安全执法领域行刑衔接,强化震慑作用。
10.展开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继续坚持“最严格的伏休管理”,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转港申请批准、渔政执法协作、海查陆处、船厂巡查、统一处罚标准、违规渔船黑名单、行刑衔接、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案件挂
牌督办等十项执法管理制度。
商渔船防碰撞船员安全警示教育和海上巡查执法,严格商、11.展开防范商渔船碰撞事故行动。结合海事部门展开
渔船防碰撞专项检查,重点打击AIS防避碰设施、北斗定位系统和安全设施不规范问题,增大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力度。
提升船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
12.展开防范渔事纠纷专项执法行动。注重交界海域作业渔船动态,即时介入管控,做好重点海域巡航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跨界违规作业行为,遏制渔事纠纷隐患,维护渔
区和谐稳定。
13.展开涉渔“三无”船舶集中排查治理行动。增大海陆执法巡查频次和力度,充分发挥海洋渔船综合管控协调机制作用,结合海警、公安、海事等部门,继续深入展开对涉渔非法船舶的清理取缔和拆解处置,严厉打击快艇偷捕、沙滩造船等违法行为,持续增大综合整治力度,对发现和
查获的涉渔非法船舶彻底清理取缔。
14.展开渔船标识专项整治行动。强化渔船标识(含电子标识)集中检查和证书证件专项执法,严厉打击涂改及套
用船名号牌、私自拆卸电子标签等违法违规渔船。
15.展开渔业无线电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展开渔船无线电设备配备使用及其对应的渔船九位码和北斗ID号(以下简称“电台识别码”)摸底排查,更新、完善渔业无线电设备数据库;集中整治不按标准规范配备、擅自拆卸、故意关闭无线电设备,擅自擦写篡改电台识别码,违规套用其他渔船和执法船的电台识别码,设备信息未登记备案,以及“船码不符、一船多码、一码多船”等突出问题;展开
海陆专项执法检查,规范无线电设备及其电台识别码管理。
切实提升险情事故应急处置和搜救成功率。
16.展开违规渔具渔法清理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坚决打好“绝户网”清理取缔攻坚战,坚持违规网具整治全覆盖、零容忍,坚持结合执法、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强化与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工信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强化对非法网具制造、销售、运输等环节监管,实施全产业链
闭环管理。
17.展开涉外渔船管控专项行动。严格执行《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增大对远洋渔船管控力度,严防海上越界违法违规捕捞,强化船位监测和履约评估;配合部局和国际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严厉打击IUU渔船及为IUU渔船提供转载
服务的辅助船舶。
(四)搞好教育培训
18.强化安全知识宣传。制作发放渔业安全生产宣传片,强化警示教育。结合每年“安全生产月”、“年度渔业示XX”创建活动,组织对渔政人员、渔业企业和渔民群众等
相关人员展开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气氛。
19.增强船员考试培训。组织船东、船XX全生产考试培训,规范渔业船员培训组织和考试管理体系,展开渔业船
员培训机构专项检查,提升渔业船员培训质量。
20.组织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增强消防知识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扑救初起火灾水平。增强大风、大雾等灾害性天气预警接收、处置知识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自救互救水平。
增强渔船、商船航行规则知识培训,提升防范商渔船碰撞
避险水平。
四、行动安排
自2020年6月至2022年年底,分三个阶段实施。(一)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6月)
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总体部署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分别研究制定本级行动计划。认真组织学习上级安全生产工作决策指示,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
发动,营造浓厚气氛。
(二)全面推动阶段(2020年7月—2022年9月)
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根据任务要求,细化分工、量化标准。结合本区(市)年度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专项整治工作中存有问题。
梳理渔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落实整治措施,努力提升管理水平,确保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2年10月—12月)
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认真梳理总结行动成效,固化工作经验,巩固活动成果,切实健全完善渔业
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工作措施
(一)增强组织领导。深入展开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气氛。围绕行动的总体目标,制定具体计划和落实措施,明确任务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定期部署调度,推动行动扎
实有效地展开。
(二)抓好目标落实。增强对行动的指导、跟踪、督导、检查,建立定期调度总结和检查通报制度,推动重点、难点问题即时解决。将行动展开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
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三)强化责任追究。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对非法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严格按照安全事故调查要求,全面调查渔业安全险情事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来推动整治行动的深入展开。
篇二:渔政执法工作流程篇三:渔政执法工作流程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0.03.05?
【文
号】农渔发〔2020〕2号
【施行日期】2020.03.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渔发〔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乡村振兴战略,积极适应新时代新形势对渔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加强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决定2020年继续组织开展“中国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并制定了《“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徐丛政
电话:010–59192997、59192915(传真)
邮箱:*******************.cn
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曹剑峰
电话:021–62457625(兼传真)
邮箱:******************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工程研究所
陈海云
电话:010–68697611、68699100(传真)
邮箱:****************农业农村部
2020年3月5日
“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为加强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决定组织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称“亮剑2020”)。为确保行动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适应新时代新形势对渔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突出关键领域,聚焦主要任务,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渔区生产秩序、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保障渔业高质量发展,助推水域生态文明建设。
二、行动目标
加强渔政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效能,有效落实海洋及内陆大江大河(湖)休禁渔制度及其他各项资源养护措施,清理取缔一批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强化我管辖水域、边境水域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确保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和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涉外渔业综合管理协调机制作用,建立健全渔政与海警、公安等相关部门执法协作机
制,进一步巩固完善我与周边国家渔政部门间联合执法机制,坚定维护好我渔业权益。
三、组织领导
(一)“亮剑2020”由农业农村部统一领导,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以下称“渔业渔政局”)会同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称“长江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以下称“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包括承担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和单独设置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渔政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二)“亮剑2020”成立指挥部,指挥长由渔业渔政局张显良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长江办马毅主任、渔业渔政局刘新中副局长以及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渔业渔政局、长江办以及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渔业渔政局渔政处。
四、行动任务
“亮剑2020”包括以下9个具体专项执法行动。
(一)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全年。
2.行动目标。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精神,强化以水生生物保护区为重点的长江流域渔政监管执法,维护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秩序。
3.主要任务。依法严厉查处水生生物保护区内各类非法捕捞行为;重拳打击电毒炸等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非法捕捞行为;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调查处理涉渔违建工程和其他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
态、生境的行为。
4.相关要求。统筹整体推进与强化重点区域执法相结合,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区,特别是长江口、鄱阳湖、洞庭湖等重点水域执法。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非法捕捞多发易发水域开展分片包干、蹲点驻守式检查,对省际交界水域开展联合巡航执法,提升监管效能。依托长江渔政特编船队机制,联合公安、海事、水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执法合作和联勤联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承担单位:沿长江流域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二)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5月1日至9月16日,各海区休渔时间按照《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执行。
2.行动目标。贯彻落实《渔业法》相关规定,继续坚持“最严格的伏休制度”和“最严格的伏休管理”,确保海洋捕捞渔船(包括捕捞辅助船,下同)应休尽休,促进海洋渔业绿色发展。
3.主要任务。多角度、全方位宣传海洋伏季休渔政策。坚持船籍港休渔原则,以县(区)为单位建立休渔渔船台账,实施“依港管船”“定人联船”“船位报告”“信息周报”。充分发挥渔船船位监控、安全生产监管平台等信息手段作用,实时掌握所辖渔船动态。做好重点排查,不定期组织海上日常巡查、交叉检查、突击抽查、区域联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持海上执法高压态势。提升队伍素质,规范执法程序。加强同海警、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执法信息共享,及时移交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适时组织启动活动和省际联合交叉执法行动。
4.相关要求。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力争实现生产、运输、销售全链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并落实好渔政、海警海上渔业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实现线内外
执法无缝衔接。突出重点区域,强化“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北纬35°线”“北纬26.5°线”“省际交界线”等分界线两侧海域执法。突出重点时段,根据不同海区开渔时间,加大港口、海上巡查力度、频率。突出重点对象,将异地休渔渔船、异地挂靠渔船、去向不明渔船、大型冷冻船、“刺改拖”“围改拖”渔船以及海事法院扣押渔船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严格监管专项捕捞行为,发现违规的,取消其本年度专项捕捞资格和次年专项捕捞许可证申请资格,并依法严处。
承担单位:沿海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三)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全年。
2.行动目标。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和贸易,严格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行为。
3.主要任务。贯彻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工作的通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水生野生动物饲养繁育场所实施封控隔离,坚决取缔非法水生野生动物市场,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贩卖等行为。严格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行为,全面加强人工繁育及展示展演场所监管。充分发挥投诉举报平台作用,及时受理对违规经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投诉举报,快查快办,严查严办。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全社会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引导树立科学文明的饮食观,摒弃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4.相关要求。专项执法行动期间,按照渔业渔政局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报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阶段性工作进展及执法情况统计表,重大情况随报。
承担单位: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四)内陆重点水域禁渔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行动时间与各重点水域禁渔时间同步。
2.行动目标。贯彻《渔业法》相关规定,落实《农业部关于实行黄河禁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要求,确保渔船按照规定休渔,实现内陆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
3.主要任务。多角度、全方位宣传内陆重点水域禁渔政策。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以县(区)为单位建立禁渔渔船台账,实施“定人联船”“信息周报”,掌握所辖渔船动态。组织水上、陆上禁渔巡回检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确保禁渔秩序平稳。适时组织执法联动活动和省际间联合交叉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利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娱乐性垂钓行为不再纳入执法范围。
4.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执法行动安排,特别是海河、辽河、松花江、钱塘江流域等地区,要总结首次禁渔成效,进一步优化行动方案。明确重点水域、重点时段、重点监管对象,对主要作业区域、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和交界水域实行分片包干、高频巡查、驻守检查。强化省际、地区间执法合作,提升执法效能。强化案件查处,规范案件办理。
承担单位:沿长江、黄河、海河、辽河、松花江、钱塘江、淮河、珠江、闽江等流域各省(区、市)及海南省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五)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全年。
2.行动目标。贯彻落实《渔业法》《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入推进涉渔“三无”船舶、“绝户网”清理取缔、拆解销毁工作,打击清理一批涉渔涉黑涉恶团伙,办理一批典型案件。
3.主要任务。加大水上执法力度,发现涉渔“三无”船舶以及套牌渔船,一律扣押回港。加强在港渔船排查,对嫌疑船舶采取禁止离港、指定地点停靠等强制措施。经查实的涉渔“三无”船舶,坚持谁查获、谁处罚,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继续深入推进海洋违规渔具整治“清网”行动,严厉打击使用禁用渔具和“绝户网”行为,依法严处渔获物幼鱼比例不符合国家通告要求的捕捞渔船。联合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禁用渔具和“绝户网”生产、经营行为。
4.相关要求。充分发挥涉外渔业综合管理协调机制作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农业农村、外事、海警、公安、海事等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清理取缔工作合力。抓好休禁渔期关键时间节点,依托渔港、码头等船舶停泊点集中开展清理取缔工作。积极组织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违规网具公开集中拆解、销毁活动,以案说法,充分发挥震慑作用。进一步探索异地、联合办案模式,为清理取缔工作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承担单位: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六)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全年。
2.行动目标。各地电鱼活动持续减少,大范围、群体性电鱼活动现象有效遏制,打击电鱼活动的部门协作机制有效运转。
3.主要任务。加强渔业渔政同公安、市场监管、工信、网信等部门联动协同执法,深挖排查电鱼违法线索及链条,创新执法检查形式,严厉打击违法制造、销售电鱼相关器具行为,并依法取缔黑窝点、黑作坊;严肃查处从事电鱼渔具销售的商店、商家和电商平台,消除违法土壤;加强电鱼活动多发频发,特别是存在时间长、群众反映多的水域执法巡查频度,必要时开展驻守监管。
4.相关要求。加强统筹协调,构建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渔业渔政、公安、市场监管、工信、网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执法,社会组织和渔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与水利部门的合作,落实将执法行动纳入地方“河长制”“湖长制”绩效考核体系相关工作。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对于使用资源破坏强度大的电拖网作业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涉案电鱼器具和“三无”船舶一律没收,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标准流程,强化渔业生态补偿和公益诉讼,通过典型案件以案说法,提高法律震慑力。
承担单位: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七)渤海综合治理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全年。
2.行动目标。贯彻落实《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衔接,如期完成涉渔重点执法任务。
3.主要任务。以辽东湾顶部海域、普兰店湾、莱州湾为重点,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要求,继续依法拆除非法网箱网围养殖设施,规范和清理滩涂与近海海水养殖。会同海警部门,加大渤海重点海域、重点时段执法力度,坚决查处违反《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使用禁用拖网捕捞行为。规范渔船水上拆解活动,严厉查处冲滩拆船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渤海海区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制度,严厉查处渔船向水体超标排放含油污水行为。
承担单位:天津、河北、辽宁、山东省(市)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八)跨区作业渔船清理整治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全年。
2.行动目标。贯彻落实《渔业法》《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严厉打击捕捞渔船跨区作业行为,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3.主要任务。充分发挥渔船船位监控系统等平台作用,严密监控本省(区、市)所辖海域生产渔船动向。依托渔港、码头及渔船集中停泊点,定期集中开展清查行动,严格排查非本海区渔船;加大海上执法巡查力度,发现跨海区作业海洋渔船一律登临检查并依法查处;充分发动、依靠群众,认真核实群众举报线索,对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跨海区作业行为的渔船,依法严处。
4.相关要求。强化渔政、海警执法协同、工作会商、信息共享和案件协办,建立完善省际渔政执法联查联动机制。加强技术合作,实现船位实时共享。跨区作业渔船查处完毕后,查处地渔政执法机构要及时向涉事渔船所在地通报案件处置情况。
承担单位:沿海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九)涉外渔业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全年。
2.行动目标。加强双边执法合作,严厉打击侵渔和非法捕捞、越界捕捞行为,保护渔民合法权益,树立负责任渔业国家形象。
3.主要任务。中俄边境水域,在黑龙江、乌苏里江、松阿察河、兴凯湖等中俄边境水域,抓好重点区域布控和水面巡查,严厉打击渔民越界捕捞和非法侵渔行为,重点开展好中俄渔政部门春季和秋季渔政联合检查。中朝边境水域,在辽宁省水丰水库,吉林省云峰水库、渭源水库,鸭绿江吉林白山、通化段,图们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红旗河、珲春河等河段,联合公安、海事等部门开展非法捕捞治理,严查无证生产、越界捕捞和侵渔等违法违规行为。中老边境水域,开展中老渔政联合巡航执法,保护和修复澜沧江水生生物资源。中越边境水域,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越界捕捞行为,推动开展渔政同步执法行动。加大与海警等部门的合作力度,加强源头治理和港口管理,强化公海和涉朝、韩、越方作业渔船管理,严厉打击海上越界捕捞行为,努力防止我方渔船出现重大违规和发生涉外事
件。进一步强化执法联动协作和信息通报,配合海警等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海上侵渔行为。
承担单位:黑龙江、吉林、辽宁、天津、河北、山东、江苏、浙江、云南、广东、广西和海南省(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五、工作要求
(一)统筹推进工作。“亮剑2020”是保障渔业高质量发展、助推水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坚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渔业执法工作两手抓、两手硬,既要把中央和当地政府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到位,也要结合本通知精神和本地区实际,突出重点和关键领域,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好各项重点渔业专项执法行动,确保执法成效。在实施以上专项执法行动的同时,统筹安排好渔业安全生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涉渔违法违规工程、水产养殖、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水产品质量安全、渔港水域环境污染整治等相关日常执法工作。要明确一名厅局级负责同志担任行动指挥部副指挥长,渔政相关处室和渔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见附件1)。联络员应按要求通过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调度行动成效(样表见附件2,填报要求另行通知)。
(二)完善执法机制。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网信、外事、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法院、检察院、海警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推动建立完善联合执法、联合办案机制,强化行刑衔接,形成最大公约数,提升执法效能。要主动沟通协调、统筹执法力量,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形成水陆执法闭环。各地在执法行动中要敢于碰硬,对于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坚决查处、依法公开,达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
(三)创新执法制度。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以后出现的新情
况、新动态,立足职能,创新方式方法,在工作手段、资源整合、搭建平台等方面加强创新,提升渔政队伍执法能力,确保完成工作任务。推动出台渔业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强与各部门对重点渔业违法行为人实施联合惩戒。组建渔政执法专家组,健全渔政执法相关规范制度,提升执法效能。主动公开举报电话,完善“有举必查、查实必究”举报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继续开展休禁渔秩序评估,全面评估渔业法律法规和重点资源养护制度落实情况,提供执法参考。
(四)助力扫黑除恶。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主动将渔政执法工作融入本地区扫黑除恶总体安排,并将渔业领域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要配合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做好案件查办,重点打击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捕捞、组织船舶非法越境偷捕、电毒炸鱼和海洋捕捞中划地为界、渔港码头“扒皮”等涉黑涉恶活动。
(五)积极宣传引导。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将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与执法行动一起研究、一起布置,同步推进、同步落实。加强“以案释法”,推动重大涉渔违法或犯罪案件在重点渔区进行公开宣判,强化警示作用。各地指定的联络员要同时负责媒体宣传工作,及时向“中国渔政”、当地渔业渔政微信公众号及其他媒体推送执法信息,及时发布各地渔政执法重大案件,回应执法行动中的热点敏感信息。
(六)强化执法保障。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并争取支持,加强渔政执法船艇及无人机等信息化执法装备建设,将队伍运行经费及罚没物品处置经费纳入保障。要加强渔政队伍执法行动期间的工作、生活保障,保护渔政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渔政人员依法履责不受干扰。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要认真落实好执法队伍的防护设备设施,配齐防护用品,保障渔政人员健康和安全。对于工作扎实、锐意创新、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渔政执法
集体和个人,要按照相关规定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要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坚决清除为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害群之马”,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党和人民满意的过硬渔政执法队伍。
各地“亮剑2020”指挥部副指挥长、成员及联络员名单于3月5日前,上半年执法行动工作总结于7月10日前,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总结于9月底前,全年执法行动工作总结于12月15日前报送至渔业渔政局(工作总结电子版请同时报送至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工程研究所)。涉及长江流域渔政执法任务的相关材料同时抄报长江办。
附件:1.“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指挥部副指挥长、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2.“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数据调度统计表
篇四:渔政执法工作流程
渔政执法工作流程
一、执法准备
二、现场检查
三、取证记录
四、违规认定
五、处理决定
六、处罚执行
七、案件归档
八、后续监管
篇五:渔政执法工作流程
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渔政执法的效能和水平,农业农村部制定了一系列的指导意见,供各级渔政管理部门参考和执行。以下是具体的指导意见内容:
一、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
1.完善队伍结构。根据当地渔业情况,合理配置渔政执法队伍,包括渔政执法人员、技术专家和辅助人员,确保队伍结构科学合理。
2.提高队伍素质。加强队伍培训,提升渔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技术水平和执行能力,确保他们能够胜任渔政执法工作。
3.健全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根据队员的表现和贡献给予奖励以及晋升机会,激发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二、强化渔政执法装备建设
1.更新执法装备。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更新、配备渔政执法所需的先进装备和技术,确保执法工作的高效性和精准性。
2.维护装备保养。建立健全的装备保养制度,定期对执法装备进行维
护和检查,确保装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三、加强渔政执法宣传教育
1.开展法律宣传。针对渔民和渔业从业者,加强渔政执法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2.推进科普宣传。开展渔业资源保护和渔政管理的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保护海洋资源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四、加强渔政执法协作联动
1.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作。积极与地方公安、海事等执法部门进行联动,加强对渔业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整治力度。
2.加强与渔业协会的协作。与当地的渔业协会建立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好渔业资源,打造良好的渔业发展环境。
以上就是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希望各级渔政管理部门认真执行,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提升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水平,为我国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是保障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和渔民权益的重要举措。除了以上提到的指导意见外,我们还可以从以下几个
方面继续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
五、加强执法监督和评估
1.建立健全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渔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平和规范。
2.健全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制度,为广大渔民提供举报渔业违法行为的便利途径,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六、加强渔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1.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的渔政执法信息系统,提高执法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利用效率。
2.推进执法信息共享。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信息互通的机制,提高渔政执法的协同作战能力。
七、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1.加强国际交流。积极参与国际渔政执法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渔政执法经验,提高我国渔政执法的水平和能力。
2.推进渔政执法规范化。结合国际渔政执法的标准和规范,逐步完善我国的渔政执法法规和规范,提高执法的专业化水平。
在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过程中,各级渔政管理部门需要密切结合当地的渔业发展实际,科学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指导意见能够落地生根,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也需要加强与渔民和渔业从业者的交流和交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局面,共同维护好渔业资源,实现渔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渔政执法工作还需要注重法治建设,加强渔政执法队伍的法治观念培养,提高队伍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确保执法行为的依法、科学、公正。通过持续不断的培训和学习,提升渔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渔政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为了更好地加强渔政执法工作,也需要加强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解读工作,为渔政执法提供明确的依据和指导。还可以积极推进渔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优化执法流程,提高执法效率,使执法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快捷。
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可以整合资源,统筹规划,促进渔政执法协作联动,增强渔政执法工作的合力。通过与其他执法部门和渔业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整治力度,共同维护好渔业资源和渔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渔政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全社会的参与。只有通过不断地加强队伍建设、装备设施建设、宣传教育工作,执法协作联动以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才能为我国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希望各级渔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指导意见,努力提高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水平,为我国渔业事业的蓬勃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篇六:渔政执法工作流程
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
【公布日期】2011.01.11?
【字
号】沪渔政[2011]1号
【施行日期】2011.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的意见
(沪渔政[2011]1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进一步规范本市渔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提升执法公信力,按照把上海建设成为“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的目标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21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渔政队伍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农办渔[2010]第11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精神,现结合上海渔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执法行为和提高执法能力的重要意义
依法开展渔政执法检查是各级渔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是与渔(农)民群众权益关系最密切的管理活动,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自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以来,上海渔政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特别是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行政执法能力和效率得
到了提升。同时,我们也应清醒认识到,在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条件下,在全社会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上海渔政执法工作尚不能完全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各级渔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意见》和《通知》精神,在行政执法中牢固树立职权法定、程序正当、保护合法权利、教育指导为先、权责统一的执法理念,针对上海渔政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农业部和市政府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
二、明确重点,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
(一)继续完善规范渔政执法的各项基础工作
各级渔政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和农业部近年来制定的一系列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和队伍建设的文件规定,从上海渔政管理面临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明确重点,进一步完善规范渔政执法的基础工作。
1、规范和公开渔政执法流程。根据高效便民的原则,市渔政处重新修订编制本市渔政系统执法操作指南,明确不同类型行政执法事项、依据、执法主体、权限和程序,及时做好更新工作,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各区县渔政部门要在办公场所公示执法操作指南,对本区域渔政执法事项、依据、权限和程序等进行梳理,予以公布并及时更新。各级渔政部门及其渔政人员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2、完善执法告知和结果公开制度。坚持文明执法,保护合法权利,在实施渔政检查、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等行为时,应当告知执法内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等。渔政执法人员不得要求或者误导行政相对人放弃权利;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办事程序及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对与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生态环境等密切相关的,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重大复杂渔政执法案件审核报告制度。各级渔政部门应成立由行政领导、政策法规部门人员等组成的会审小组,按照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参照先例、必要适度等基本要求,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没收渔船等处理的重大案件以及其他复杂案件进行会审,经集体讨论决定。区县渔政部门在对这些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后的15日内,向市渔政处报告备案。
4、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和案卷管理。渔政执法应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行政执法人员在制作渔业行政执法文书时,要按照《农业部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和查明的案件事实,全面、准确地填写有关内容。对适用的法律依据,要载明法律依据的全称,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结后,及时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证据资料等整理入卷,归档保存。
5、加强渔政执法标志(标识)管理。严格执行中国渔政标志(标识)和渔政着装标准,提升队伍形象。在渔政办公场所、执法车辆、船舶以及文书影像资料上喷涂、印刷的渔政执法标志(标识)应当统一、清晰,位置准确。要加强渔政执法船舶和车辆的管理,在未取得渔政执法船舶资格前,严禁以中国渔政名义从事任何活动。渔政人员应正确佩带徽章、肩章、臂章等,着装规范,仪容整洁,并按季节变化统一换装。
(二)进一步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
1、继续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坚持开展渔政人员的法制培训,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坚持做好新进人员培训和考核上岗工作,组织在岗执法人员轮训。渔政执法人员要定期参加市、区政府法制办开展的年度基础法律知识培训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培训结果作为执法证件审核换发的依据,禁止无执法证件或证件失效的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协助执法人员只能从事行政执法的辅助性工作。
2、加强违法案件发案规律的分析研究。充分运用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水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效果评估以及渔业执法统计表等资料,发挥中国渔政指挥管理系统数据库等现代化信息手段作用,加强对有关监测数据、统计数据分析研究;认真听取专家意见,把握渔业资源和环境变化动态以及违法案件发展趋势,掌握违法案件发案规律,加强行政管理,重在预防,控制和减少违法案件,加强检查针对性,降低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执法效果。
3、进一步提高调查取证能力。强化证据意识,在执法时首先要有及时采集证据的意识,发现证据后,及时将其提取、固定,证据内容和形式要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增强证据的分析和运用能力,对案件证据进行科学的梳理整合,使证据内容前后一致、不同证据间相互一致,形成证据链,提高证明力。要规范调查取证行为,在调查取证时,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依法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核实,不得伪造、隐匿。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开列证据物品清单,并在法定期限内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要加强装备建设,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在执法地点、渔政船舶、办案室等安装带有GPS定位功能的可视监控系统,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不间断录像,录像内容保存不低于行政诉讼期限,为执法结果争议、科学评价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等提供科学、真实的资料。
4、推行分步分类执法,强化执法教育功能。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当事人做好教育、告诫和引导工作,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减少行政争议,降低发案率。从本市渔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看,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的食用水产品案件,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电捕鱼等案件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给予处罚。
5、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严格执行执法时限规定,提高结案率。凡法
律、法规或规章对行政执法案件有办理时限要求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案情复杂、重大,依法可以延长且确需延长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时限幅度内,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时限作出具体规定或者我们已作出公开承诺的,要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6、进一步增强全市渔政的执行力。提高渔政队伍贯彻执行政策法规和上级指示的能力,确保政令畅通、上下一致。各区县渔政部门对国家和本市统一开展的重大执法行动,要保证人员、装备和力量落实,发挥全市渔政整体合力。在坚持相对集中渔业行政处罚权和农业执法体制改革方向的基础上,各区县渔业部门要继续增加渔政管理投入,适应渔政管理专业化要求,根据农业部规定,做到渔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渔业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中国渔政标志、渔政执法装备标识、着装标准“五统一”。
三、强化督察,确保规范渔政执法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深入贯彻农业部《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强化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层级监督,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监督,注重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一)进一步健全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评查重点是:案件事实认定、取证、程序、法律适用以及处理决定适当几个方面,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对质量高的案卷,市渔政处将推荐参加系统内外评比。
(二)开展渔政执法督察
根据《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市渔政处每年定期开展一次全面督察行动;根据需要,组织日常督察和专项督察。督察人员应如实填写督察记录,对发现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和性质,发出《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渔业行
政执法督察决定书》,被督察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三)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进一步做好渔政执法统计工作,建立渔政执法季报、年报制度。各区县渔政部门在每月规定日期前,将上月的执法查处情况上报市渔政处,并根据要求将执法情况录入“中国渔政指挥管理系统”;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的执法统计年报、执法工作总结以及本年度执法工作计划上报市渔政处。市渔政处每季度对各单位执法情况以“行政执法工作情况通报”的形式通报一次。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执法情况进行督察,根据督察情况,编发督察通报,防微杜渐,保证案件审结率和执行率的落实。
(四)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监督,注重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各级渔政部门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处理重大案件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检查或者调查。对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要积极应诉;对法院的司法建议书要认真研究,积极回应。要通过开通热线电话、网上信箱等途径,接受社会监督。
(五)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
以落实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为突破口,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把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公务员考核管理制度结合起来。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渔政执法绩效评估考核体系,激励和约束渔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做到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加强领导,努力创造良好的渔政执法环境
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全市各级渔政部门应当将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范围,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把长远目标和实现阶段性突破结合起来,制定计划,分步实施,整体推进。当
前,各区县要把推进渔政队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作为规范渔政管理的重点,积极与同级编制、人事、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政策支持,加大推进力度。要弘扬先进,把规范渔政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同创建“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优化办事流程,深化便民举措,信守服务承诺,赢得社会各界和渔(农)民的信任和支持。要积极争取支持,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渔政部门开展工作必要的业务经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培训等应纳入预算,保证执法队伍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上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