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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业农村厅上报什么的总结(4篇)

时间:2024-10-02 16:54: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青海省农业农村厅上报什么的总结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0.07.02?

  【字

  号】青自然资规〔2020〕2号

  【施行日期】2020.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承包,土地资源

  正文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办法

  青自然资规〔2020〕2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设施农业管理政策,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防止“农地非农化”,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是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包括食用菌和牧草)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直接利用耕地生产的拱棚和温室用地;工厂化

  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独栋或连栋温室用地。

  2.作物种植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种植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水电设施、植物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等必要的管理房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规模化粮食生产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育种育苗、烘干晾晒、果蔬预冷、保鲜储存、分拣包装、粮食和农资农机临时存放场所、作物秸秆和畜禽粪便等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简易设施等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1.畜禽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中生产区内畜禽水产房舍(棚)、人员消毒防疫设施、饲草饲料加工贮存设施、初级畜产品生产贮存设施、动物疾病诊疗和动物检疫设施、动物隔离设施、洗消转运设施用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水产养殖中池塘、养殖池(箱)和进排水泵站、渠道管道等设施用地;牲畜运动场、舍(棚)间和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生产设施间通道。

  2.畜禽水产养殖附属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中办公区(含用于保障生产必备的生活设施)、养殖场门禁设施、仓储库房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水电配套设施等用地;绿化隔离带及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二、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一)引导设施农业用地合理选址。

  各地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建设利用荒山、荒坡、荒沟、滩涂等未利用地,以及因水利水电建设形成的水塘和沼泽、低效荒废的农业用地发展设施农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

  (二)实施设施农业用地分类管理。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其性质属于农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其中:

  1.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种植设施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2.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最多不能超过5亩,且必须补划。

  3.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各地严禁随意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的用途和性质。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各类农庄、庄园、酒庄、农家乐等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设施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畜禽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集中兴建的各类农产品加工、储存、冷藏、销售、产地批发市场、农资储存以及农机存放、维修场所等用地;集中兴建的秸秆、畜禽粪污等各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和检疫环保处置等用地,禁止使用设施农业用地。

  (三)明确界定耕地耕作层破坏。

  耕作层土壤是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根本保障,各类设施农业要充分保护耕地耕作层,以下情形属耕地耕作层破坏:

  1.在耕地上建设非农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造成耕地被硬化的;

  2.在耕地上挖沙、采石、采矿、取土、挖塘、剥离耕作层等,造成耕地原有耕作层被破坏的;

  3.在耕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物料、压实耕地等,因物理原因造成农作物无法种植的;

  4.堆放或抛洒有毒、有害物品和其它污染物,造成耕地被污染,农作物无法种植的。

  5.其他导致耕地耕作层被破坏的情形。

  (四)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作物种植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其中温室大棚的看护房控制在一层、22.5平方米以内;多个大棚共用一个或大棚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看护房控制在一层、40平方米以内;临时性烘干晾晒、果蔬预冷、保鲜储存、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控制在400平方米以内。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不得超过三层;规模化畜禽养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但最多不得超过15亩(其中规模化牛、羊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可控制在10%以内,生猪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可不受15亩上限限制);水产养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规范用地取得方式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镇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核验建设方案。

  经营者在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前,应拟定包括项目名称、选址、用途、设施类型、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使用年限、支付方式和土地复垦协议在内的设施建设方案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会同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共同核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以及以设施农业用地名义进行非农建设等问题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选址位于生态保护禁养区、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

  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并由其督促经营者修改设施农业建设方案。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制定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并组织补划,补划到位后方可施工建设。

  (二)签订用地协议。

  核验通过后,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用地时限、土地复垦及保证措施、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涉及复垦保证金的,可参照《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5〕276号)执行;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等通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签订用地协议。

  (三)用地协议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用地协议签订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用地协议和设施建设方案报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定期将备案情况送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经营者在项目建设完成后须设立标牌,标明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序号、用途、面积、用地时限、责任人等,接受社会监督。乡镇政府负责监督落实。

  (四)信息汇总和审核。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台账管理,将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相关信息及时统计汇总,填写《设施农业用地情况表》(见附件),每半年(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逐级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报备。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补划方案同时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全面审核。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按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审核通过的及时在永久基本农田库中更新;审核未通过的,限期进行整改。

  四、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服务与监管

  (一)主动公开设施农业用地建设与管理有关政策规定。

  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主动公开相关国土空间规划、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设施农业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相关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政策规定。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多部门联动监管。

  各监管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区域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和设施农业生产情况,加强协作配合,多角度、多方位、全过程对农业设施进行严格管控,建立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多部门信息共享和协作联动机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业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工作;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三)严格设施农业用地执法检查。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年度+季度”卫片核查机制等各类技术手段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农业建设和未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擅自

  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将把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纳入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7月2日

篇二:青海省农业农村厅上报什么的总结

  

  农业农村工作总结汇报

  过去一年,我们在农业农村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在全体同事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取得了以下成绩:

  首先,我们在农业生产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全年粮食产量稳步增长,农作物收成丰收,为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贡献。我们加强了农业技术推广和示范,提高了农民种植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了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提质增效。

  其次,我们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通过发展乡村旅游、特色农产品等产业,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增长,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我们还加强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再次,我们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我们加强了农村环境治理工作,改善了农村环境质量,提高了农民的生活品质。我们还开展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和农村污水治理工作,保护了农村生态环境,促进了农村可持续发展。

  然而,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农业现代化水平还不高,农业生产和经营主体待进一步壮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还不完善,农村环境治理还存在一些难题。我们将继续努力,加强农业农村工作,解决好这些问题,推动农业农村工作取得更大发展。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农业农村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农业农村工作,推动农业农村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实现乡村振兴目标作出更大贡献。让我们齐心协力,共同努力,为农业农村工作再创辉煌!

篇三:青海省农业农村厅上报什么的总结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四次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1.01.06?

  【字

  号】青农法〔2021〕8号

  【施行日期】2021.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四次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

  青农法〔2021〕8号

  西宁、海东市农业农村局,各州农牧(农牧和科技)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四次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青司发〔2020〕49号)要求,以2018年第三次全面清理结果为基数,对2018年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现行有效的2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经第12次厅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的《关于印发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长效监管机制意见的通知》《青海省支持特色农产品省外营销窗口管理办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牧业重大创建认定、农牧业品牌推选、农畜产品认证、农展会等工作挂钩的实施意见》等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保留,由

  各责任单位结合文件实施情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

  二、对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及发布实行时间超过五年的《青海省农区引进奶牛良种补贴项目管理办法》《青海省标准化饲草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青海省饲草产业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及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前继续有效。各责任单位应在清理结果公布后的6个月内完成修改工作,按行政规范性文件程序重新公布实施。

  三、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已过有效期限的《关于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和民间放生活动的通告》《青海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示范社扶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废止日期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12件)

  2、予以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3、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继续有效(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12件)

  名

  称

  序号

  关于对非法捕捞

  贩运

  加工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备注

  第4号

  销售食用青海湖裸鲤举报人实施奖励的通告

  2015.8.12青海省畜禽定点屠宰肉品品质

  青农医

  2检验证章标志管理办法

  〔2016〕219号

  2016.8.24青海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

  3(牧)场认定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青海省兽药经营质量

  青农医

  4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的通〔2017〕230号

  2017.8.16知

  青海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青农牧

  5认定管理办法

  〔2017〕369号

  2017.12.21《青海省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

  青农法

  6全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2018〕166号

  2018.7.16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青海省农牧区集体产

  青农经

  7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188号

  2018.8.14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加快推进兽

  青农医

  8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260号

  2018.10.2关于印发《设立饲料、饲料添

  青农法

  9加剂生产企业审批等3项“证照分〔2018〕269号

  2018.11.9离”改革事项管理措施》的通知

  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

  青农质

  青农经

  2017.6.1〔2017〕148号

  10牧业重大创建认定、农牧业品牌推选、农畜产品认证、农展会等工作挂钩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支持特色农产品省外营11销窗口管理办法

  〔2019〕21号

  2019.1.2青农市

  2019.5.5〔2019〕129号

  青农种植

  关于印发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12展长效监管机制意见的通知

  〔2019〕269号

  2019.10.222.予以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名

  称

  序号

  注

  关于下发《招商引资工作投诉

  青农产

  2012.5.9受理办法》的通知

  〔2012〕205号

  青海省农

  青海省农区引进奶牛良种补贴

  2牧厅公告第22012.6.25项目管理办法

  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标准化饲草

  青农草

  3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392号

  2013.10.1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备

  关于印发《青海省饲草产业项

  青农草

  4目建设竣工验收及绩效考核评价办〔2013〕393号

  2013.10.17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海省饲草产业项

  青农草

  5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394号

  2013.10.13.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名

  称

  序号

  关于规范水生生

  物增殖放流和民间放1生活动的通告

  关于印发《青海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省级示范示范社扶持2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推进通过法

  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3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

  号

  〔2016〕2822016.11.青农办

  2020.8.4号

  〔2013〕2982013.7.252020.12.31青农经

  号

  〔2013〕2622013.6.252020.10.2发文日

  发文字号

  期

  青农渔

  备

  废止时间

  注

篇四:青海省农业农村厅上报什么的总结

  

  农业农村处工作总结_农业农村局工作总结

  在我所负责的农业农村处工作中,经过一年的努力,取得了以下成绩:

  一、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乡村振兴

  我所负责的农村处积极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推进农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事业发展,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参与经济建设,推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村产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

  二、深入实施农村“三清三拆”工作,规范农村建设秩序

  在我所负责的农业农村处工作中,积极推进农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工作,深入实施农村“三清三拆”工作,规范农村建设秩序,大力开展违法建设拆除治理行动,促进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和农村文明建设。

  三、加强农业科技支撑,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我所负责的农业农村处深入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加强政策宣传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技素质和创新能力,引导农民采用新型农业技术,促进种植、养殖和农机化等生产方式的转型升级,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竞争力。

  四、加强农村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

  我所负责的农村处积极落实“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开展农村社会治理创新,推进三治融合,加强农村平安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安全

  五、打造平安农村,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

  我所负责的农村处坚持以民为本,深入推进平安农村建设,加强风险防范和自救互救体系建设,开展防火、防汛、防灾等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应急自救能力,切实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我所负责的农业农村处工作在乡村振兴、农村建设、农业科技、农村社会治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有不足之处,需要持续努力。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不断推动农业农村工作创新发展,为农民群众创造更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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