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
公安部下发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
公安部党委近日制定下发《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意见》明确了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以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治理、涉案财物管理为重点,进一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公安队伍违法违纪问题坚持“零容忍”,深入推进公安特色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意见》指出,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2011年,要围绕庆祝建党90周年、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等重大安保活动以及打黑除恶等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围绕“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督促各地扎实抓好走访、评议、反馈、整改、考评等各个环节,防止搞形式、走过场。
《意见》要求各地围绕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的“坚持执法为民、树立良好警风”主题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将警示教育贯穿于纪律作风教育活动的始终。各地应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组建由违纪民警、民警家属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警示教育报告团;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开展示范教育,重点推出一批勤政廉政先进典型;上半年,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都要集中推出一批便民利民惠民新措施,把民警受教育与群众得实惠结合起来。
《意见》明确今年要深化拓展专项治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两个工作重点是:进一步抓好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治理,建立长效机制;部署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的专项治理,着力解决办案单位和个人涉案财物管理
工作中的不规范问题。对民警参与经营娱乐休闲场所问题、乱收滥罚等问题,各地公安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其中突出的进行治理。治安、消防、交通等部门、警种要对民警推销或指定公共安全产品等问题进行治理。要巩固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治理成果,坚决防止反弹。
《意见》要求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继续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加大查办下级公安机关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力度,对各类违法违纪问题坚持“零容忍”。在查办案件的同时,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拓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领域。《意见》还要求进一步加强纪检监督部门自身建设,健全省、市两级公安纪检监督部门内设机构,在纪检监督部门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同时,完善纪检监察工作考评机制,实行纪委书记述职报告制度,下级公安机关纪委书记每年要向上级公安机关纪委述职。
评论员文章《以反腐倡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任何一项工作要取得新成效,不是说出来的,而是扎扎实实干出来的。公安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也是如此。近日,公安部下发的《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正是结合公安工作实际,践行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公安特色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以反腐倡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的具体体现。
要充分认识公安反腐倡廉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在公安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一些单位的问题突出,之所以得不到很好解决,与个别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把反腐倡廉看轻了、位置摆低了不无关系。一方面,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我们这支队伍是高度肯定的,因为在党和人民最需要的关键时刻、危急关头,我们能够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另一方面,对我们这支队伍
也有不满意的地方,主要是一些民警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由此可见,在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队伍期待越来越高、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任务日益繁重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
要在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上下功夫。公安工作的好与差,群众心里有杆秤。要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必须紧紧抓住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这个重点,切实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让人民群众看到公安机关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
各地公安机关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要求,严禁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进一步抓好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治理,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扩大成果。
要着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产生的根源。各级公安机关在严肃查办案件、保持惩治腐败强劲势头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源头治理,更加注重惩防体系建设,不断加大预防的力度,最大限度地使民警不犯错误、少犯错误。要抓住容易滋生腐败问题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制度建设并抓紧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督制约机制;要紧密结合职责权限和业务工作实际,从个人岗位、内设机构、本单位三个层面,深入查找思想道德、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制度机制、外部环境等五类廉政风险,针对查找出的廉政风险点,构筑制度防线,形成以积极防范为核心、以严格管理为手段的科学防控机制。要认真执行中央纪委和公安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和函询的规定,全面开展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切实做到关口前移,防微杜渐。
要严格执行“一岗双责”。措施制定再多,如果不落到实处,一切都是空谈。各级公安机关党委要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担负起全面领导责任,一把手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领导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要细化责任,严格考核,严肃追责,确保事事有人管、件件有人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因领导不力、疏于监督管理,导致本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要敢于较真、敢于碰硬,一律实行问责追责。各级公安纪检监督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树立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我们要以咬住不放、锲而不舍的精神,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措施,真抓实干、狠抓落实,以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为各项公安工作任务的完成提供坚强保证。
篇二: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
县公安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工意见
县公安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工意见
县公安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工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省纪委二次、州纪委和县纪委三次全会工作部署,努力开创反腐倡廉工作新局面,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现对201X年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分工和目标要求提出如下意见。钱国庆同志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党委其他成员按照分管工作范围各负其责。各责任单位要切实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认真开展
抓作风建设、促工作落实
暨
争先创优、再创新业绩
主题实践活动工作要求:
根据州委、县委关于开展
抓作风建设、促工作落实
暨
争先创优、再创新业绩
主题实践活动的要求,把主题实践活动摆在领导班子建设的首要位置,切实组织好学习动员、组织实施、总结表彰等各阶段工作,全面加强干部作风建设,重点解决领导干部在执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群众路线、落实廉洁从政规定及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弄虚作假等行为。切实改变
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
的现象,强化作风教育,加强勤政建设,倡导
认真做事、踏实做事、勤勉做事、廉洁做事、高效做事
的精神,强化执行力、提高公信力。加强基础工作,建立组织评价机制,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重点,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形成行为规范运行畅通的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懒、散、拖、浮、混
等问题,达到改进干部作风,增强大局观念,提高工作效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加强对各部门各行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督促检查,认真查处发生在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推进商业文化建设。责任领导:
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达x共2页:上一页12下一页
附送:县公安局公开服务承诺
县公安局公开服务承诺
县公安局公开服务承诺
一、办事公开制
1、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及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要按照依法公开、求真务实、突出重点、便于监督原则,予以公开。
2、公安机关
窗口
单位依据《行政许可法》和警务公开的要求,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手续要求、法律依据、审批程序、收费标准及办事时限。
3、公安机关
窗口
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开栏,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办事依据、办事程序等,要公开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姓名、职责等。
4、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单位应按照警务公开和法律法规要求公开案件管辖范围、执法职权、执依据办案程序、立案标准及当事人应享有权利和义务等。
5、公安机关内部干部任用,人事安排及奖惩;财务制度及收支、大宗物品采购情况、固定资产的处置情况以及其他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予以公开。
二、首问负责制
1、首问负责制是指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或电话咨询)办事、咨询时,耐心解答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2、责任人应做到热情接待,认真问清当事人要办理的事项和要求,耐心解答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3、对属于责任人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直接负责办理或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相关办理程序及材料要求。符合要求的当即受理;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应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4、对不属于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耐心、详细告知当事人承办该事务的具体部门及所处位置,必要时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5、违反本制度者,按照《效能监察追究制度》规定严肃处理。
三、AB岗工作制
1、AB岗工作制是指在工作日内,A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B岗责任人应顶岗的工作制度。
2、公安机关
窗口
单位(含出入境、户政、车管所、消防、派出所)、信访、110投诉等对外单位实行AB岗工作制。
3、A岗责任人因故不能在岗时,应及时向直接领导报告并将本岗位业务移交B岗责任人办理;未及时办理移交造成脱岗而耽误工作的,应追究A岗责任人和直接领导的责任。
4、B岗责任人在顶岗时,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拖延或不办。
5、B岗责任人在顶岗时,未认真履行顶岗职责,发生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B岗责任人的责任。四、一次性告知制
1、一次性告知制是当事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的,责任人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
2、责任人对到公安机关办理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当事人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
3、责任人在向当事人一次性告知时,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当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责任人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对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出说明。《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经办人单位留底备查。
4、责任人对当事人办理有关事务负有负责到底的责任。当事人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补齐后,应予以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5、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情况比较特殊的,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后,在第一时间请示部门领导,共同研究确定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当事人。
6、责任人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往返多次办理的责任人,被投诉查实的,按照《效能监察追究制度》规定严肃处理。五、窗口式
办理制
1、窗口式
办理制是指当事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受理、申请、审核、审批、交费、发证等手续,一律在公安各
窗口
单位完成办理。
2、公安机关的出入境、户政、洗煤滤布车管所、消防、派出所等部门,实行
窗口工
办理制。
3、凡进入
窗口
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单位不得另行受理。
4、公安机关
窗口
单位,按照业务分工合理设置
窗口
以确保每项业务在一个
窗口
办结。
六、限时办结制
1、限时办结制是指当事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职责范围内的事条,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当在服务承诺的期限内办结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务。
2、公安机关各
窗口
单位(含出入境、户政、车管所、消防、派出所)要按照承诺的办事时限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3、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以及行政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时限办理。
4、对来信来访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办结。对纪委监察督察受理的信访投诉按上级纪检监察及部门要求办结。
5、公安机关各职能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对交办的工作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严禁推诿拖拉。
6、对工作人员失职、失误、办事拖拉、无故超过办事时限的,按照《交能监察追究制度》规定严肃处理。限时办结具体要求为:
1、《特种行业(典当、旅馆、公章刻制)许可证》核发5个工作日。
2、《民用枪支配购证》、《民用枪支携运证》(省内范围)核发即办。
3、《民用枪支持枪证》核发20个工作日。
4、《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即办。
5、《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核发即办。
6、《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即办。
7、刻章备案即办。
8、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引进人才,随军家属等迁入户审批即办。
9、收养弃婴等落户审批5个工作日。
10、异地落户审批5个工作日。
11、办理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成分等户口登记主要项目变更、更正审批10个工作日。
12、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审查许可20个工作日。
13、焰火燃放许可10个工作日。
14、《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即办。
15、《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培训合格后5个工作日。
16、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的作业方案审批15个工作日。
17、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核5个工作日。
18、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10个工作日。
19、文物系统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施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5个工作日。
20、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5个工作日。21、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工程验收10个工作日。22、集会、游行、示威许可,举行活动5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公安机关在举行活动前2日答复。23、《机动车驾驶证》核发,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24、《机动车驾驶证》补证、换证3个工作日。25、《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即办。26、《机动车驾驶证》转出,接到《机动车驾驶证转入信息反馈通知书》后即办。27、《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即办。28、驾驶证记满12分销分考试,考试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发还驾驶证。29、《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使用证》核发即办。30、机动车注册登记5个工作日。31、机动车变更登记即办,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3个工作日。32、机动车转移登记3个工作日。33、机动车抵押、注销登记即办。34、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即办。35、《机动车行驶证》补、换即办。36、机动车号牌补、换15个工作日。37、《机动车登记证书》补办15个工作日。38、《机动车登记证书》换发即办。39、机动车停驶、复驶、更正、撤销即办。40、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即办。41、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5个工作日。42、《剧毒化学危险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3个工作日,滤布涉及外省的10个工作日。43、《港澳通行证》核发10个工作日,如需异地审核,另加15个工作日。4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10个工作日,如需异地审核,另加15个工作日。45、申领护照审批10个工作日,如需异地审核,另加15个工作日。46、《出入境通行证》核发15个工作日。47、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审批5个工作日。48、持有居留许可的外国人返回中国签证5个工作日。49、《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延期、居留签注、多次入出境签注5个工作日。50、台胞定居审批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公安厅。51、《一次性台胞证》办理5个工作日。52、《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审批即办。53、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10个工作日。54、二类、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当场办理。5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年度换发1个工作日。5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变更换发5个工作日。57、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即办。58、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一般工程10个工作日;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20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59、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17个工作日。60、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7个工作日。61、实施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检查7个工作日。(注:
以上时限均以当事人提供手续齐全为前提。)七、效能监察追究制
1、公安机关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政策、上级公安机关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消极抵触或拒不执行;或行政乱作为,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审批、管理事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予以批准以及巧立名目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行政不作为,对该管理的事不管理,对该处理的事不处理等,经查实,由纪检监察督察部门责令其改正,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党政纪处分。
2、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办事效率低下,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经查实,一年内违反一次的,予以批评教育;违反两次的,予以诫勉或离岗培训;违反三次以上的,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影响恶劣的,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辞退。
3、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因未能一次性告知前来办事的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所需提交的材料,使其无效往返,被投诉经查实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教育和待岗处理。
4、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接受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宴请,给予批评教育;收受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现金、礼品、礼券、支付凭证,不论金额多少,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索拿卡要的,加重处分。
5、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待服务对象及当事人
冷、硬、横、推、拖,未能履行首问责任的,被投诉查实后,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辞退。
6、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的,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违反两次的,离岗培训,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辞退。
7、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单位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对单位效能低下失察、管理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单位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批评教育、诫勉、调离、免职等处理。
8、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处理、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处理、处分不服的,可按规定申请复议或提出申诉。
9、县公安局效能监察投诉电话号码为:
xxxx。监督投诉电话:
505xxx(警务督察大队)
篇三: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
X县公安局202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
2021年全县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安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讲话重要训词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县各级纪委会议部署,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警新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明政治纪律,严肃党内生活,严格监督执纪,严治突出问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廉洁的过硬公安队伍,为圆满完成各项公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作风保障。
一、筑牢“两个维护”思想根基,确保队伍绝对忠诚可靠
1、坚定不移把政治建警放在首位。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持续推动“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深入开展,督促广大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建立健全常态化思想政治学习制度,着力铸造忠诚警魂,切实把“四个意识”内化为全警的政治素养、外化为全警的实际行动,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坚持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严肃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确保政令警令畅通,永葆公安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政治本色。
3、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内组织生活,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度,从严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以《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尺子,监督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检查《准则》和《条例》执行情况,落实加强党内监督的各项要求。
4、持续提高政治觉悟。自觉践行“四讲四有”标准,进一步增强“四个自信”。认真执行各项铁规禁令,恪守政治要求,严格规范言行,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坚定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决落实“两个责任”,持续加大追责问责力度
5、强化责任担当。各级公安机关党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牢固树立“抓管党治党是本职、不抓管党治党是失职”的理念,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各级公安纪检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积极协助党委抓好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督促检查各警种、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
6、加强约谈督促。各级公安机关党组织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长要约谈班子成员和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认真履行抓班子、带队伍的“第一责任”,整改本单位治党治警存在的问题,以身作则带头遵规守纪。
7、增强工作合力。各级公安督察、审计、巡察、信访、法制、政工等部门要加强与派驻纪检组的协作配合,健全完善纪检、督察、审计、巡察“四位一体”的队伍监督管理模式,提升监督实效。加强投诉举报处置核查,及时移交违纪问题线索。提高巡察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发挥好巡察的利剑作用。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推进执法活动财务审计和专项审计。
8、强化追责问责。充分运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令警令不力、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选人用人失察、“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出现集体性违纪问题及其他重大违纪问题的,实行“一案双查”,严肃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问责必严,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以检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情况为监督执纪的重点,完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和问责通报机制,推动各级党组织认真履行主体责任。
三、突出强化执纪审查,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9、突出查处重点。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反,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紧盯在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中发现的失职失责问题,坚决查处拉帮结派、阳奉阴违、妄议中央、公开发表不当政治言论、传播负面政治信息等违反政治纪律问题;在干部晋升选拔、立功晋级等领域行贿受贿、拉票买票等权钱交易问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四是公安机关内部人员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从中谋利问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插手案件和经济纠纷以及为黑恶势力和“黄赌毒”充当保护伞等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问题;在工程建设和公安信息化建设领域收受贿赂、回扣、股份等问题。
10、加强线索督办。凡上级交办的问题线索,要按规定时限办结并报告,逾期未结的要说明情况。对拖着不办、捂着不查的,严肃追究责任。深化处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违纪党员干部决定给予党政纪处分、组织处理的,及时做好调整职务、降低取消工资和警衔、确定相应年度考核等次等工作。
四、精准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持续推进标本兼治
11、落实谈话函询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谈话提醒工作计划,准确把握、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切实抓好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对民警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止小错发展成大错,从“破纪"走向“破法”。
12、把握执纪政策尺度。区别问题性质轻重、认错态度、悔错表现、改错情况,对一般性工作失误和违纪问题,不轻易开除、辞退了事;对真诚认错悔错改错、主动向组织讲清问题、全部上交不当所得的,依纪依规适当从轻处理;对问题严重、对抗组织调查的必须严肃处理。
13、正确对待舆论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注重从舆情中搜集民意反映,发现公安民警违纪问题线索。重事实、重证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纪依规处理问题、追究责任。对歪曲事实、蓄意抹黑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借机攻击党和政府的,要依法处理,维护公安机关执法权威。
14、加强警示教育。在抓好执纪审查的同时,同步推进警示教育,坚持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制作年度警示教育片,把廉政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培训。完善公
安机关内部通报曝光制度,深入剖析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15、推进廉政文化建设。选树廉洁从警的典型人物,讲好警察廉政故事,弘扬警界正能量,激浊扬清,营造风清气正的局面。加强制度建设,切实扎紧制度笼子,推动权力规范运行。推进基础信息化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对各项执法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着力提高监督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五、始终坚持正风肃纪,持续整治突出问题
16、治理突出问题。持之以恒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纠“四风”问题,坚决防止反弹回潮。聚焦教育整顿确定的顽瘴痼疾,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格制度规范,确保各类问题清零见底。
17、驰而不息改进作风。组织开展“治理为警不为、激励干事创业”活动,着力严肃警风警纪,及时查纠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违规立案、庸懒散漫、冷硬横推、刁难群众、吃拿卡要以及粗暴执法、随意执法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严肃查处下达罚款指标、违规罚款等群众深恶痛绝的问题,加强对辅警队伍的规范管理监督,坚持惩治与激励并重,营造良好的纪律作风氛围。
18、严防“带病提拔”。全面及时收集整理各方面监督执纪信息和群众反映,落实中央“四凡四必”要求,加强廉政审核,在政治、经济、作风等方面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
六、突出强化自身建设,持续提升履职能力
19、勇于担当负责。在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同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主动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严格责任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确保监督无盲区、无死角。
20、确保自身过硬。定期组织学习上级工作新精神、新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继续加强党性锤炼活动和“以案代训”等业务培训,着力提升公安纪检队伍的履职能力水平。严格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完善监督执纪程序,严格工作规程,强化管理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
篇四: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
公安机关单位202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计划
章节一:党风廉政建设
1.树立正确政绩观,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现象;
2.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力促干部担当作为,建立健全廉政体系,全面从严治党;
3.自觉接受党风廉政检查,认真整改缺陷,并加强日常监督,防止违规行为,搞好对举报情况的核实和处理工作;
4.坚持一切工作从实际出发,依法依规,不违纪不违法;
5.树立干部任行政首长不为,在岗三年而不违规的理念,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财产工作,建立阳光工资、福利制度,落实国家公期公开投票、编制调整和财政预算等工作,加强经济管理制度改革,深化公务员职务和经济犯罪处罚等相关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工作。
章节二:反腐败工作
1.严防腐败,开展全方位监督,建立完善反腐败工作机制,发挥监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
2.加强预防和打击腐败,严厉查处贪污、挪用、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给予威胁、利用情况等供述证据进行严格审核,加强信访举报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廉政教育,确保国家机关干部
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3.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制和财务管控制度,开展不正之风监督和信息公开工作;
4.加强与公民和企业的沟通,组织服务企业和群众,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动城乡社会治理结构化和智能化建设;
5.推动国际反腐败合作,参与国际腐败监督机制等组织,学习有关腐败防控经验,推动国际腐败排名的提升。
章节三:公安机关模范集体打造
1.建立健全忠诚纪检监察班子,选派优秀干部担任纪检监察工作,建立规范化纪检监察工作流程,确保纪检监察工作有效开展;
2.强化相关公益岗位职责,发挥职能定位的作用,确立权责清单,落实公安机关的管理职责,进一步强化该机关的领导力和工作执行力;
3.开展制度创新,推行民主监督,落实“两委一办”工程等政府重大工程,提高公安机关的专业能力和执行力;
4.以案为纲,以案促改,强化案例分析,控制案情,确立对案件的理性分析和综合掌握能力,做到快速反应,及时解决问题,发挥公安机关的综合战略性协调作用。
总结:上述内容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和公安机关模范集体工作三个章节。这个计划提出了有关防止腐败的合理建议和方法,并讨论了在新时代下公安机关的重要性和理念。党风廉政建设在公安机关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该机构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职责,其干部必须在党风廉政上做出表率,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现象。
要建设党风廉政实现从严治党,必须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化反腐败工作,坚持以案例为纲,发挥案例警示和引导的作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规范管理,强化领导干部任期驻地管理制度的执行,规范干部从政从业,履行报告财产和事项报告制度等。
此外,还要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深入推进廉洁国防工程,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加强公开透明制度建设,构建检举举报信息系统,使之与内部信访体制有效衔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审计监督和日常监督,建立完善问责机制,以严的作风和有力的措施,不断提升党风廉政建设的水平。
维护党风廉政建设是长期、复杂且动态的工作过程。公安机关必须常怀理想信念教育,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的有关要求,按照案件线索,以问题为导向,持续深入开展工作,逐步形成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的业务水平和廉政素质。在公安机关中,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是实现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公安干警必须时刻以群众满意的工作为目标,深入实施“阳光执法、诚信执法”,倾听群众声音,积极回应群
众关切。
公安机关要坚持依法治警,在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方面必须坚持法治原则和宪法精神,严格遵循程序,做到公正、高效,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打消群众质疑和不信任感。
同时,作为群众身边的执法机关,公安干警必须尊重民意,关爱群众,热情服务。要加强对暴力、恐怖主义、非法集会等类型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遏制并化解。在市容环境、交通秩序等领域,公安机关也要积极主动地参与,为当地百姓提供更好的服务。
以上工作的实施需要公安机关不断加大对警风执纪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干警必须时刻保持警钟长鸣的思想状态,始终以责任为重,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同时,公安机关还需建立完备的追责制度,加强自我审查,自我纠错。把警务公开做到极致,让群众看得见、听得见、说得出,推动实现公安机关全面从严治警。
面对国际经济、信息化快速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快速变化,公安机关要不断适应新形势、发展新思路,不断提高水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百姓,为建设和谐社会奉献智慧和力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公安机关必须遵循严格、明确、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制度,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纪律处分制度、考核评价制度、监督监察制度等。
首先,要强化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必须树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意识,承担起廉政责任和风险,建立和完善对廉洁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双重激励和双重惩戒机制。落实单位与个人的追究责任,明确谁负责什么,落实责任到人,推动责任落实到位。
其次,要加强纪律处分制度。公安机关必须实施严格的纪律处分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对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制度化、规范化的处理,严格落实“一岗双责”、“问责到人”等各项管理制度,确定清晰的违纪责任科目和处分标准。
第三,要构建考核评价制度。公安机关要坚持以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建立定期考核制度,重点考核领导干部和干警的廉政纪律及工作成效。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及职业道德进行量化评价,不断提高工作的效率和针对性。
最后,要加强监督监察制度。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干部群众服务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适时调整体制和机制,完善监督的责任制度。同时,还要建立内部监察制度,创新监察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持公安机关的纯洁性和廉洁性。
总之,建立完善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对于推进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至关重要。公安机关要切实落实制度建设,推动从严治警工作向纵深发展,为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篇五: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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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意见
公安局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意见
××年,全市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纪委五次全会、省委九届五次全会和省纪委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着眼公安特点,坚持执法为民,强化廉政责任,加大预防力度,纯洁公安队伍”的总体要求,深入开展队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调查研究,找准防腐源头,着力构建反腐倡廉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执法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为公安机关切实提高“四个能力”,真正担负起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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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和纪律保障。
一、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
大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是拒腐防变的基础性工作。今年,要以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惩防体系为目标,着力抓好反腐倡廉经常化、系统化教育,把基础打牢。
(一)努力形成反腐倡廉教育“大宣教”工作格局。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题,以更好地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为内容,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各级班子学习、公安机关宣传教育和警察学校教学培训内容,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环节,作为全市公安机关政委、教导员、指导员和政工、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从而形成反腐倡廉教育齐抓共管、人人有责、层层落实的“大宣教”格局。
(二)认真落实反腐倡廉教育“八个一”。
根据省厅党委的要求,局党组把今年定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年,推出反腐倡廉教育“八个一”。各单位要把落实反腐倡廉“八个一”纳入宣传教育总体规划,优质百家集萃文档在您身边/双击可除
成立领导小组和专门机构,明确职责和责任,在措施和效果上有所突破,真正把反腐倡廉教育“八个一”落到实处。
⒈领导班子进行一次反腐倡廉理论专题学习。今年,全市公安机关各级领导班子要进行一次专题反腐倡廉理论专题学习会。局党组和局直单位班子要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在月份前组织一次反腐倡廉理论专题学习。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班子结合下半年镇(区)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和民主生活会,于月份前进行一次专题理论学习。理论学习的主要内容是:胡锦涛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吴官正在实施纲要座谈会上的讲话、黄华华同志在省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理论。
⒉党组、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讲一次廉政党课。要结合先进性教育和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在今年月份前,局党组、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为全体党员讲一次廉政党课。廉政党课采取集中授课的形式进行,由各级党组织自行组织开展,主要讲授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和胡锦涛等领导同志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优质百家集萃文档在您身边/双击可除
理论、讲话,当前我国反腐败形势和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工作现状,解决党员和党组织在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教育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
⒊全警开展一次正反典型专题教育。市局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编写近年来我局民警违法违纪典型案例,结合省厅即将编发的吴华立、安惠君等典型案例,运用正反典型增强反腐倡廉教育效果。正反典型教育由各级党组织组织实施,全体民警参与,争取在月份结束。
⒋组织一次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班。计划今年举办二期局直单位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班和二期公安分局、交警大队领导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班,系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有关理论。理论学习拟邀请省厅纪委、市纪委、市检察院或市委党校有关同志授课,争取今年将全市副科以上在职领导干部培训一遍。
⒌组织新任领导干部进行一次廉政培训。联合市局政治处,对新任职副科级领导干部和股、所、队领导进行廉政培训。廉政培训可纳入政治处教育培训计划进行培训,也可以会议培训、座谈培训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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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对各单位“一把手”进行一次集体廉政谈话。利用会议、民主生活会的形式,由市局副局长对所分管的局直单位及公安分局“一把手”,或由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各单位“一把手”进行集体廉政谈话,主要强调廉政纪律、教育各级“一把手”廉洁自律、自觉拒腐防变。
⒎对每批警衔晋升班学员进行一次集体廉政谈话。与政治处联合,利用每期警衔晋升培训班的机会,安排人员对警衔晋升学员进行集体廉政谈话。
⒏年终对反腐倡廉教育进行一次检查。将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一同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由纪检监察部门实施,采取查看会议记录、教育计划或方案、民警笔记等形式进行检查,反腐倡廉教育检查考核成绩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总成绩。
(三)开展学习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活动。党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深刻阐述了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要将学习贯彻《实施纲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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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首要任务,认真抓好学习贯彻。
⒈制定学习贯彻方案,具体部署学习活动。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组织制定详细的学习贯彻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学习任务,确保学习活动收到成效。
⒉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结合队伍反腐倡廉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反腐倡廉教育、领导干部监督、规范运行、涉警重大事件报告、落实党廉责任、班子廉政建设等六个方面的制度和具体措施,重点健全防止和惩治利用人事权执法权、行政审批权进行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问题,狠刹收送红包、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以权谋私、参与赌博等歪风,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二、开展队伍建设现状调研
为摸准全市公安队伍建设状况,找准在党风廉政建设、班子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了解掌握民警政治思想素质、思想状况、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方面的情况,打牢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基础,纪检监察部拟组成队伍建设状况调查研究工作组,利用个月左右的时间,对部分局直单位和全市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优质百家集萃文档在您身边/双击可除
公安派出所、交警中队的班子建设情况、股所队领导现状、民警队伍现状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准确掌握队伍建设、班子建设和民警队伍状况,为健全惩防体系和源头治腐打牢基础。
三、做好警务廉政监督员换聘工作
我局原聘请的位警务廉政监督员任期已满。为继续加强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监督,上半年要完成换聘工作。警务廉政监督员聘请的面要广,尽量把党政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等一些关心、支持公安工作并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文化素质、敢于监督的同志聘请为监督员,以此促进公安队伍建设。此次监督员的聘请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是人员素质要高。尽量聘请一些社会经验丰富、文化层次高、综合素质好的人员聘请为监督员;
二是聘请目标要准。要把热心公安工作,关心警队建设,维护警察形象的人员聘请为监督员;
三是代表性要广。所聘请的监督员要能充分代表社会各界和群众的声音,切实把群众和社会对公安机关以及公安队伍的意见反映到公安机关。
四、加大对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监督力度,严格落实党风监督条例
要以落实党风监督的十项制度为主线,以干部选
篇六: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
2022年公安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九篇
1.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树立廉政文化,打造风清气正的公安执法环境。
2.加强领导班子的廉政建设,选人用人要依据公正、权威、透明、法律。
3.推动公安行业的反腐败工作,保护群众的利益,扩大反腐败成果的宣传力度。
4.严厉打击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腐败行为的现象,发现腐败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5.健全廉政建设体系,制定更加完善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公安工作人员的惩处力度。
6.加强对公安机关内部及外部的监督机制建设,落实好对公安机关各个环节的监管。
7.推进公安机关反腐败专项斗争,加强对腐败风险的防范和管控。
8.继续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深化警示教育工作,提高公安工作人员的廉洁意识。
9.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果的评估,制定评估标准,对评估结果进行强化整改。
篇七: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
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1999.06.24?
【文
号】
【施行日期】1999.06.24?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部机关和公安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机制,明确公安部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公安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规定》所确定的各项方针、原则和关于责任内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项规定;坚持从严治党和依法从严治警的方针,真抓、早抓、主动抓。
第三条
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公安部党委对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协管责任;对公安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监督责任。责任内容如下: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分析研究公安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公安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制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针对公安工作特点和公安队伍实际,完善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和引导广大公安民警深入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对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领导查处公安机关及民警发生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五)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领导、支持执法执纪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对部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贯彻执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责任内容如下:
(一)掌握本部和公安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部党委议事日程,结合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实际,研究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
(二)对部党委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主持召开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党风
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措施。
(三)对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局级领导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领导查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第六条
公安部副部长、纪委书记、政治部主任和部长助理协助党委书记(部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如下:
(一)对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
(二)组织分管单位领导班子分析本单位及本部门、本警种的党风廉政状况,针对易发生腐败现象的工作环节,组织研究提出预防和治理的具体措施,并督促主管单位落实。
(三)组织分管单位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对分管单位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纪违法苗头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提醒。支持执法执纪监督部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第七条
公安部纪委、驻部监察局、警务督察局负责协调公安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内容如下:
(一)分析、研究公安机关的党风廉政状况,协助部党委研究提出部机关及公安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计划、措施;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并付诸实施。
(二)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安部和地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监督。
(三)指导、督办或者直接查处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公安系统党风廉政方面的重大问题和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开展执法监察和纠正不正之风工作。
(四)对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公安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地方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对公安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反映,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公安部政治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
(一)协助部党委抓好公安机关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相互促进,健康发展。
(二)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有效监督。
(三)制定有关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管理和教育的意见、规划,并监督落实。
(四)表彰公安机关和公安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九条
公安部直属机关党委和纪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和部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决定,向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和部党委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二)组织、指导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三)检查、监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召开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等情况,加强党的建设和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
(四)领导部机关和直属单位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不正之风,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推广党风廉政建设的先进经验。
第十条
部机关各局级单位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正职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如下:
(一)结合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部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对本单位所属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实施监督与管理,研究制定本部门、本警种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和考核。
(三)经常听取本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调查了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部领导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四)按照《公安部机关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对本单位工作人员适时进行廉政谈话。
(五)负责查处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违纪问题,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
(六)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联系实际,不断加强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公务员年终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组织专题考核。
第十二条
公安部党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部局级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本部局级单位要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一次自查。考核和自查均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要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得不好的领导干部,在公务员年终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也不能评为先进个人或被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公安部纪委、驻部监察局、警务督察局、政治部和机关党委负责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好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建议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领导干部提出批评或者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公安部党委每年要组织一次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检查,并向地方党委、政府通报结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各级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认真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据《规定》和《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本单位的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走私护私、利用职权干扰办案、包庇犯罪、挥霍公款、奢侈浪费以及其它职务违纪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下达错误决定和命令,下级公安机关执行后发生严重后果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它违反本规定第四至十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凡是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持研究的领导干部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决定或批准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而应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提出意见或建议,商请地方党委、纪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报公安部纪委备案。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公安部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