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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地方党委每季度召开几次意识形态工作联席会议(8篇)

时间:2024-10-09 09:00: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各级地方党委每季度召开几次意识形态工作联席会议

  

  意识形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意识形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推动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和主动权,经党委研究同意,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及人员

  意识形态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由各社区、各内设办公室、派出所等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的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列席。

  二、联席会议组织领导

  意识形态工作联席会议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党政办公室牵头协调,各社区、各内设办公室、派出所为成员单位,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党委委员、副主任担任联系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各成员单位负责意识形态工作的负责人为联席会议联络员,负责共同做好联会议的组织、协调和联络服务工作。

  三、联席会议召开时间

  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四、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学习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讲话精神及重大决策部署、有关决定决议。

  (二)研究部署全年或阶段性意识形态工作,研究部署敏感时期、敏感问题涉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工作。

  (三)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动态,研究应对存在的全局性、苗头性、倾向性重大问题,排查风险点,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预案和工作举措,形成分析研判专题报告报党委。

  (四)通报、交流成员单位意识形态领域工作情况和工作经验,提升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五)组织成员单位在本系统本领域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意识形

  态调查研究和分析研判。

  (六)协调成员单位开展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的专题督查、巡察和考核等工作。

  (七)积极向党委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需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和落实的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协调配合。各成员单位要在业务上相互支持、在信息上相互沟通、在组织上协同配合,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和强大工作合力。

  (二)要主动履行职责。各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意识形态工作的有关问题,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党政办公室每半年汇总一次各单位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并向党委报告。

  (三)要务求工作实效。各成员单位要强化问题导向,围绕意识形态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突出各项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确保意识形态安全。

篇二:各级地方党委每季度召开几次意识形态工作联席会议

  

  意识形态未召开联席会议的情况说明

  在处理意识形态问题时,联席会议是一种常见的机制。然而,目前存在一种情况,即意识形态问题尚未召开联席会议来进行讨论和解决。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意识形态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议题,涉及到人们的信仰、价值观和社会观念。在一些情况下,意识形态问题可以引发社会不稳定甚至冲突。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政府或相关部门可能选择不召开联席会议来讨论意识形态问题。这可能有几个原因。

  首先,政府可能认为目前的意识形态问题不足以引发严重的社会不稳定或冲突,因此不觉得有必要召开联席会议。他们可能将资源和注意力集中在其他紧迫的议题上,例如经济发展或社会问题。

  其次,政府可能认为召开联席会议会进一步加剧意识形态问题的紧张局势。他们可能担心,通过将不同的意识形态观点放在一起讨论,会激化分歧并给社会带来更多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能选择采取较为温和的方式来处理这个问题,例如通过行政手段或宣传教育来引导公众的意识形态观念。

  最后,政府或相关部门可能缺乏有效的机制来召开联席会议。意识形态问题涉及到不同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权力和责任,并且需要协调各方的意见和利益。如果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和合作机制,召开联席会议可能变得困难。

  无论是出于以上哪种原因,意识形态未召开联席会议的情况需要关注。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各方应该保持沟通和合作,寻找解决意识形态分歧的途径,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这可能包括建立有效的对话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推动法制建设等措施。重要的是要平衡各方的利益和观点,促进共识和理解,以建设一个更加包容和和谐的社会。

篇三:各级地方党委每季度召开几次意识形态工作联席会议

  

  地方党委如何完善全委会工作机制

  作者:秦德君

  来源:学习时报网

  来源日期:2008-8-4本站发布时间:2008-8-99:59:04阅读量:1069次

  一、完善全委会工作机制面临的重大变革和创新任务

  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要求,当前地方党委完善全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决策作用,必须进行若干重大变革和体制、制度的创新。

  1、健全全委会组织运行机制

  党的十七大提出完善常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的重大命题,在具体探索和实施中,首先面临的是如何健全全委会组织运行机制。目前各地党委尽管具体方式有所不同,但其日常组织机制都是以常委会为运行主体。

  根据研究,健全全委会组织运行机制可从三方面着手:

  (1)增加全委会召开频率,由现在通行的一年两次增加了一年四次,即每季度一次。《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方党委全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这是下限,并不表明只需开两次。中国人事报报道,北京大兴区三年召开17次全委会,通过强化干部任用、决策指导、贯彻执行、民主监督职能充分发挥了全委会作为同级党组织领导机关的作用。建议地方党委全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在今后可每两月、每月召开一次)。只有首先提高全会效率,才有可能使全委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决策主体。

  (2)由现在比较流行的“全委扩大会”形式,回归只有全体委员参加的真正“全会”。时下,各地比较流行以“全委扩大会”形式来替代全委会(实际上变成党政领导干部大会),这种方式,在统一思想、整体动员等方面有优势,但法理上这种做法在组织替代功能的合法性上存在着问题。“全委扩大会”只可能成为“宣传发动型”“工作推动型”功能模式而不可能成为有效的审议、决策的功能组织模式。

  (3)在全会内组成4―5个专门委员会,根据每位党委委员的不同专长或熟悉领域,编入各专门委员会。要体现全委会的决策主体作用,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作为被党代会选出的党委委员要真正发挥参与决策作用,而不能仅仅被动地“参加”一年仅有的几次全会。全会内组成专门委员会的基本功能是:

  第一,对进入全会委进行决策议题事先进行审议,提出是否进入决策程序和具体决策意见的建议;第二,促使党委委员真正进入“履职”状态,为他们从事“党委工作”提供平台;第三,组成专门委员会有利于分散常委、副书记、书记的工作压力。

  2、重大问题和重要干部任命交由全委会决策

  全委会成为重大问题决策主体,很重要的一条,是哪些事项进入全委会?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我们认为,进入全委会的决策事项不必是“三重一大”而应该是“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的“两重”。十七大报告要求: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这里所谓“地方党委”,是个全称判断,其决策主体即是全委会;而“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干部”的任用决策,才是进入全委会决策的“合理事项”。

  在任用重要干部上,还可以推行由党委委员个人署名推荐制度、全委会集体推荐等不同做法。

  而在决策的最终方式上,按照十七大关于“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的要求,为体现全体委员的意志,无论是重大问题决策还是重要干部的任用,都应该实行无记名投票的“票决制”。

  3、常委会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工作

  在权属负责关系上,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但没作出具体规定。十七大报告提出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制度,但对如何“定期”亦未作出具体规定。我们认为,在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问题上,必须把握好“如何定期”、“谁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报告什么内容”和“是否开展评议”等四个重要关节点。

  (1)如何定期?所谓“定期”是指恒常,不应因人因事而时有变动。目前可规定,常委会每季度向全委会报告工作一次,即一年报告四次。在以后,逐步可以推进到每两月报告一次工作。

  (2)谁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我们认为,应有两个不同的主体:一是常委会的整体工作报告;二是每一名常委会成员向全委会报告工作。

  (3)报告什么内容?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常委会整体工作;每一名常委向全委会报告自己分工工作,进行个人述职。

  (4)是否开展评议?报告工作的目的在于让全委会对常委会和常委会成员的工作有全面了解并作出评价督促。因此,开展评议是题中应有之义。每次全会,应安排有足够的时间,让全委会对常委会的工作和常委们的工作开展评议。

  4、适当扩大两级党委委员的人数,优化构成结构

  要有效运行全委会组织机制,就要优化全委会人员构成结构。首先要适当增加委员人数。按照中央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委员及候补委员为60人左右,直辖市的区党委委员为20―40人左右。其次,党的委员会应当注重构成结构的调整。为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党委委员中的专业人士和普通党员的比例应扩大,对现有党委委员构成作调整是十分必要的。

  5、健全全委会监督常委会的组织形式

  无论从党的组织制度上,还是从现代权力运行逻辑上,毫无疑问,地方党委的常委会必须置于全委会监督之下。十七大提出要建立健全全委会对常委会的“监督制度”,从可行和探索的原则出发,建议目前可逐步建立这样三项制度:

  一是常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制度。报告工作本身就是一种监督。这种报告一年至少四次(见前)。

  二是常委会成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家庭收入、婚姻状况、子女出国留学等,在每次召开的全会上由个人进行口头报告并书面备案。

  三是全委会信任投票制度。在条件可行时,可推行全委会对常委会工作,全委会对每一名常委成员,全委会对组、宣、纪和其他重点部门的信任投票或工作决议案。这一制度,能使常委会有效置于全委会监督之下。

  四是全委会质询制度。党委委员三人以上可提出质询案,常委会必须根据质询案要求,作出具体的回答。

  二、几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1、如何发挥现有组织资源作为全委会运行的组织支撑。目前地方党委的办公厅系统、研究室系统以及组、宣、统等系统,本质上都是为常委会服务的。按照十七大要求,全委会重大问题决策作用,在完善和架构全委会运行系统的同时,如何将现有组织资源同时作为全委会决策的组织支撑有待进一步研究。建议可在办公厅系统成立“全委会工作处”,作为一种组织支撑的过渡形式。

  2、如何处理好“个人层级”与“组织层级”之间的实际“倒差”。一方面,在个人层级上,常委会成员与“非常委会成员”的党委委员行政级别是不同的。另一方面,在组织层级上,由全体委员组成的全委会高于由高层级领导同志组成的常委会。这样,就构成一个结构性悖论,使全委会的实际功能受到挑战。如何从体制安排、个人素养上处理好这一问题,是全委会真正发挥决策作用的前提条件之一。

  3、如何改革和完善现有的党委工作制度。现有的地方党委各项工作制度基本上都是以常委会为基点建立的。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些制度都比较忽略全委会的作用和功能。按照十七大精神,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就必须对现有全部的地方党委工作制度进行梳理并进行制度创新。

  (1)就制度的权属而言,其中一部分制度是中央层面的,一部分则是地方层面自己订立的。(2)就制度的需求而言,支撑全委会对重大问题决策作用的制度供给,一部分可通过改革和完善现有制度来实现,还有一部分则必须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实际,进行重新制定。

  4、如何提升党委委员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完善全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重大问题决策功能,重要的一条是党委委员的决策能力(包括对重大问题的判断能力、对全局问题的驾驭能力、参与重大决策的主动性等)必须提高。现在很多党委委员有其实际的单位任职,工作很忙,他们在党委中扮演着一种匆忙“客串”的角色。客观地说,现在不少党委委员乃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选任,较多是“荣誉制”而不是“职能制”。如在一些地方,对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按“贡献”甚至是按给地方税收多少来定的。然而党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任职要求应该是一种职能制,其基本要求是必须有一定的审议能力、宏观决策能力。由于一定程度上审议能力不足,整体上地方党委成员参与集体决策的作用相当有限。由此,提升党委委员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是当前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重要问题。这当中,牵涉三个方面:一是如前述,今后党委委员的任职,要从目前的“荣誉制”转变为“职能制”,改变那种能把党委委员作为一种荣誉性、地位性回报的做法;二是党委委员个人要加强学习,注重提高参与决策能力;三是为有效提高全委会决策质量,可考虑建立或引入专业委员会等辅助机构。

  在执政党建设中,党内民主建设一直是一个受到党内外高度关注的重大问题。党的十七大将发展党内民主作为党的建设改革创新的重要课题,提出了有关发展党内民主的新设想,其中,提出的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的途径之一就是“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地方党的全委会是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简称,是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是党的集体领导的重要体现。近年来,伴随着党内民主的逐步推进,如何更好的发挥地方党的全委会作用,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国内很多地方党委更是开始了完善全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作用的实践,但都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没有形成成熟的工作机制,而建立系统的运作体系在全国来说还是一个空白,本文就试图在这个方面取得突破。本文首先介绍了本文的主要内容和特点;然后从全委会的内涵着手,重点讲述了全委会的含义、历史沿革,及全委会与党代会、常委会的区别与联系;接着,列举国内各地党委及上海市闵行区关于完善全委会工作机制的实践,并对地方党委全委会工作机制的实践进行因素分析;之后,从明确功能定位、建立工作制度、完善组织架构、优化委员会结构、建立决策支撑体系等五个方面,就现行体制下完善全委会工作机制运作体系进行了设计;最后,提出了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后,全委会工作机制的思考。

  完善地方党委工作机制

  ■

  魏

  磊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的工作机制。这是我们党站在时代前列,带领人民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科学判断。

  1.完善地方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机制。换届后的工作形势对加强和改善地方党委领导提出了新要求。地方党委必须更加注重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职能作用,把主要精力放在抓方向、议思路、定决策上,从政治、思想、组织各方面加强党的领导,协调好与同级人大、政府、政协之间的关系,提升班子整体功能。在发挥地方党委职能时,要注重整合三大资源:整合政治资源,形成地方党委统揽全局,人大、政府、政协几套班子和党政群各部门围绕中心抓发展的局面;整合经济资源,运用市场经济手段,集中财力干大事;整合人力资源,抓好人员调配,调动一切力量干事创业,加强和改进对经济社会重大事务的综合协调,确保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当前要着重在以下几个制度上下功夫:一是完善报告和通报制度,常委要向常委会、常委会要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有关工作和决策执行情况。二是完善社情民意反映制度。明确规定信息网络是反映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三是完善专家咨询制度,从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改革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聘请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咨询组或顾问委员会,增加决策的理论含量和智力支持。四是完善决策论证制度,对事关全局、国计民生、政治性强等重大决策,应当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作正式决定。五是,建立和完善决策责任制度,对重大决策失误和执行不力者进行责任追究。

  2.建立科学民主依法执政机制。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目标出发,达到真正靠民主与法制来执政,真正靠法治而不是靠人治来执政,真正实行民主集中制而不是以高度集权制来执政。为此,一要理顺三种关系。首先,理顺地方党委与人大的关系。这是一种领导关系,也是一种工作关系,党的各项决议和政策要按科学的程序提交人大讨论和建议实施,坚决克服过去那种不讲程序,不尊重人大,使人大仅仅成为“举手机器”、“橡皮图章”的情况。其次,理顺地方党委与政府的关系。这是一种分工负责的关系,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党不要过多地干预政府工作,而应在如何充分发挥监督和保证作用上下功夫。再次,理顺人大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本质上这是一种决策和执行的关系,政府对人大定期报告工作应成为一种制度,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与检查不能流于形式。二要合理设置党政机构。撤并地方党委和政府职能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部门,适当扩大党政领导成员交叉任职,减少领导职数,规范各类领导小组和协调机构,一般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

  3.完善地方党委决策议事机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工作规则,对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工作总体部署等重要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常委分工职责内的具体问题则由个人决策,常委对个人决策行为负责。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议事决策的相关制度,规范常委会和全委会的议事范围、程序和规则,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抓好决策调研、民主决策、决策执行和执行监督等环节,进一步提高常委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扩大全委会的决策内容,对于事关全局性、战略性的重要议题和推荐干部等重要活动,进行全委会投票表决,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积极探索票决制等决策方式,不断提高常委会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4.建立地方党委常委分工负责机制。优化常委会的组成结构、科学界定常委成员的职能、规范常委会内部集体与常委个人分工的关系,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编制、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干部的任免和奖惩,都要由常委会集体做出决定,分管常委必须坚决执行。同时,常委既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大胆工作,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充分发挥整体效能。兼任政府副职的常委,其工作分工和职责定位应以政府为主,所分工负责的政府工作,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其他常委不再分管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重点是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抓好分管工作。在出现涉及多个常委的综合工作时,应由主管常委负责协调沟通并抓好落实。要加强书记与常委、常委与常委之间的工作沟通、协调、交流,使常委工作既做到职责明确,又“分工不分家”,形成合力。

  5.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经济工作机制。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必须把领导经济建设作为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和核心职能。地方党委在领导经济工作时,要从全局角度划分工作层次,明确地方党委常委会与政府常务会在经济工作决策上的不同职责。地方党委领导经济建设的重点是:把握方向、搞好决策、用好干部、优化环境、形成合力、狠抓落实。对事关全局的工作,要由地方党委牵头抓,对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任务,地方党委提出总体目标要求,由政府和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对日常事务性工作,地方党委加强督促检查,给予支持指导。

  6.完善对地方党委“一把手”监督机制。要认真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明确报告的范围、内容、程序等,使这项制度更加详细,更加具体,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确保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权力运作,完善集体决策制度,按照领导集体决策的议事规则,完善常委会民主议事制度,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上投票表决制度等。积极探索建立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强化对“一把手”的经常性监督;强化任中和离任审计考核制度,逐步加大任中审计力度,并注重审计结果的运用,使其真正成为对“一把手”奖惩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不断提升监督效果。

  7.完善社会管理机制。管理好社会,激发社会创造活力,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是地方党委重要执政任务之一。一是完善民生保障机制。就业是民生之本,要把优化产业与增加就业统筹好,实现充分就业。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二是完善社会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应对紧急事件的预警机制和处置机制。健全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况。切实加强对各种社会组织、中介组织的依法管理,使它们在服务群众、促进和谐中发挥积极作用。三是完善维护社会稳定机制。依法打击各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活动,严防敌对势力利用人民内部矛盾、生产安全事故等兴风作浪,正确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坚决打击各种邪教组织,从而保证我们的社会充满活力而又安定有序。四是完善利益协调机制。坚持把改善人民生活作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的关系,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利益。

  8.建立诉求表达机制。建立诉求表达机制,努力疏通、拓宽民意诉求和表达渠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要大力推行地方党委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制度,完善地方党委领导干部和党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和信访信息系统,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作者为山东省委党校党建部副教授)

  保障地方党委全委会决策权的思考

  孙襄林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这明确和强调了全委会的决策职能,为进一步完善党的领导体制,规范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指导,是对我们党的党委制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党章第十条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这一规定明确了会议集体决策是党委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形式。从会议集体决策的程序来看,大致有三个主要环节:召集会议、提出议题、集体决定。因此,决策权可细化为会议召集权、提案权和表决权,三者互相联系、互相依存,构成完整的决策权力体系。没有会议召集权,委员的议案无处可提;没有提案权,委员的建议、方案无法进入讨论、表决程序;没有表决权,委员的提案就不能形成会议的决策。

  常委会、书记由全委会选举产生,他们之间是被授权者与授权者、执行者与监督者的关系。在全委会的决策过程中,书记、常委、委员之间是平等的权力主体。一个委员行使基本决策权,其他委员个人、少数人没有否决权,只有会议中的大多数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才能否决某个委员的决策权。实行党委集体领导,发挥全委会的决策作用,关键是要保障党委全体成员平等地掌握会议决策的三项必要权力,使全体委员不仅享有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还有相应的提案权和及时把提案变成决策的会议召集权,而不允许少数人或个人通过垄断某项权力来剥夺其他人的决策权,通过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扩大党内民主,提高决策质量,增强执政能力。

  从政治学角度看,只有按照权力授受关系建立相应的制衡机制,才能保证权力规范地使用。应在地方党委领导体制框架内,调整权力配置,理顺党内“三会”(全委会、常委会和党代会)的关系,明确党内决策、执行、监督三项权力的主体,实行“三权分设、三级监督”的领导体制。即全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常委会负责议事协调,常委分工行使执行权,进一步落实党代会对全委会的监督责任、全委会对常委会的监督责任、纪委的专门监督责任,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制约有效的科学领导体制。

  科学划定权力边界。通过修订《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工作条例(试行)》,对全委会、常委会以及常委、书记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由人数较多、人员结构更为合理的全委会来承担,凡属贯彻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本地区全局、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以及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均可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以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同时要增加地方党委全体会议开会的次数,保证重大问题能够及时得到研究解决。常委会主要负责协调各个常委在执行全委会决策过程中互通情况、互相配合,研究解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向全委会报告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等。

  落实委员提案权力。每一位委员都可以针对党委工作范围内的事项向全委会提出议案,在党委全体会议上研究表决。在会议休会期提出的议案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审议的,须经一定

  数量比例的委员审议同意后联名召集,防止会议过多造成浪费。

  规范全委会决策程序。委员在提案选择上,要对工作现状进行科学分析,分类取舍,权衡轻重,抓住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提交议案前,要进行深入调研论证,认真酝酿沟通,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在讨论时,书记的发言一般在其他成员讨论结束后进行,防止先入为主,确保参加会议的每名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在表决方式上,要逐步改变传统的口头、举手表决方式,建立完善票决制度。票决方式要区别对待,对那些方针政策性大事、全局性问题、重大建设项目等实行记名投票表决,增强决策参与者的责任感;对干部任免、党内选举等事项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扩大党内民主。

  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代会、全委会、纪委以及上级组织的监督职能。建立党代表年会评议制度,对全委会、常委会和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使其处于党代表的有效监督之下。实行常委会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授权者的审议和监督,增加全委会讨论、批评、建议、询问和质询的内容和形式,强化全委会的监督权。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追究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和时限作出明确规定,按照“权责一致、责不下移、失责必究”的要求,对那些滥用职权、越权、失职等行为及时追究责任,阻止权力的违规运行。

  (作者系中共湖北省枣阳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改进和完善市县两级党委工作运行机制

  作者:侯长安

  来源:中组部党建研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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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6-5市县党委是我国市县两级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导核心,担负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职责。当前,随着地方党委换届基本完成和领导班子配备改革逐步到位,市县党委领导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尽快适应新变化,积极改进和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确保换届后市县两级党委规范高效运转,是当前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准确把握市县党委工作运行的基本原则

  建立健全市县党委工作运行机制,必须准确把握领导班子建设的规律,认真吸收以往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坚持在继承中创新、在实践中完善。具体而言,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集体领导原则。应当看到,常委分工负责是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在党委工作运行中,必须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部署、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等事项,均须提交常委会或全委会决定。

  第二,科学分工原则。以往,党委副书记与常委之间的分工相互重叠,党政班子之间分工交叉过多的问题比较普遍。推行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为解决这个问题创造了条件。为此,要抓住时机,着眼于促进本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各常委工作经历和专业特长等实际情况,对党委领导班子的职能职责进行科学界定、合理分工,做到职责不交叉、分工不重叠、管理不缺位,工作量大体均衡。

  第三,权责统一原则。换届前,虽然绝大多数市县也实行责任制,但由于分工重叠、职责交叉,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权责不统一的现象。常委分工负责制的全面推行,在赋予常委较大权力的同时,也赋予了相应的责任。要按照“授权充分、各负其责”的原则,坚持责权相统一,进一步明确权力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做到权责对等、责任到人。

  第四,协调高效原则。协调高效既是制定工作运行机制的重要原则,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基本目标。就党委层面而言,主要是进一步理顺常委会、全委会和党代会之间的关系,使负责的意识和决策的分量彼此相当。就常委会内部而言,主要是加强书记与副书记、常委,以及各常委之间的协调,做到分工不分家。这就要求抓紧规范常委会、全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建立健全酝酿讨论、汇报沟通、联络协调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党委各项工作的规范高效运转。

  二、合理确定市县党委常委的职责分工

  科学合理地确定职责分工,是市县党委常委切实负责的前提和基础。从甘肃的实践来看,在新的领导体制下,市县党委常委大体上可作如下分工。

  党政一把手在领导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负有全面责任,起着关键作用。党委书记担负着抓班子、带队伍的重大职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党委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市(县)长既是党委书记的副手,又是政府的一把手,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政府全面工作,分管审计、行政监察等部门,集中精力抓好区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按照中央精神,市县党委换届后只设1名专职副书记。根据甘肃的实践,专职副书记的职责定位是,做好协助决策、协调落实的工作,不再分管其他常委分管部门的工作,主要承担三个方面的职能:一是协助书记处理日常事务,受书记委托负责有关工作;二是协调落实常委会决定和书记安排的有关工作;三是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群团工作,分管主要负责人未进入常委的党委部门,联系政协工作。书记未兼任人大主任的,联系人大工作。

  常委是分工负责制的实施主体,对分管工作负有调查研究、提出意见、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的职责。具体而言,常委、纪委书记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系行政监察工作;常委、组织部长负责党的组织工作,联系编制工作和政府人事工作;常委、宣传部长负责党的意识形态、思想理论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联系政府科教文卫工作;常委、政法委书记负责政法工作,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协调公检法和安全工作,联系行政司法工作;常委、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负责机关日常协调运转和各常委的服务保障工作;常委、统战部长负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联系民族工作和宗教事务工作;常委、常务副市(县)长协助市(县)长负责政府日常工作,分管政府有关综合部门。其他常委根据所任职务,集中精力抓好本职工作,可视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市县党委确定分管或联系某一方面的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各常委不仅要认真做好分管工作领域有关事项的决策,还

  要充分履行常委会成员的职责,参与常委会的所有决策。

  三、改进和规范市县党委的议事决策程序

  1.取消书记办公会。书记办公会作为一种会议制度,虽然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但在以往的实际操作中,却承担了大量的决策事项。这样做,既不利于调动其他常委的工作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常委会和全委会的作用。因此,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以后,取消书记办公会势在必行。考虑到书记办公会完全取消后,有许多重大事项还需要在常委会之前进行酝酿、沟通或协调,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由书记召开不同形式的会议,对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进行酝酿和沟通,但这类会议不得决定重大问题。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书记、副书记或分管常委可以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2.强化常委会的决策功能。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以后,需要提交常委会决定的事项比以往增加了许多。适应这个变化,有必要适当增加常委会的次数。原则上每月召开2至3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同时,还要进一步规范常委会召开的程序,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重点抓好以下六个环节。一是确定议题。常委会的议题由各常委根据分管工作需要提出,秘书长统一协调,报书记审定,也可由书记委托专职副书记审定,或由书记直接确定。二是提前通知。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各常委,并送达会议有关材料,以便常委根据议题做好调查研究等工作。三是酝酿讨论。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由分管常委负责介绍情况、作出说明,各常委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在这个环节,书记作为主持人,既要注意营造民主氛围,让大家能够畅所欲言,又要能够驾驭局势,保证议题在得到充分议论后形成一致意见。各常委必须增强全局意识,敢于议事、善于议事,变“谁分管谁说话”为“分管的说明情况、不分管的表达意见”。四是进行表决。常委会决定事项,一般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表决。决定干部任免时,应投票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五是作出决策。根据表决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当场宣布议题的决策结果。六是形成纪要。会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纪要,由常委根据各自分工抓好落实。

  3.突出全委会的监督作用。在新的体制下,全委会除了履行安排部署本地区今后一定时期内的中心工作、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审议和表决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和其他重要岗位主要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等职责外,还有一个重要职责是听取和审议常委会阶段性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检查常委会贯彻执行全委会决策的情况。也就是说,与换届前相比,全委会的监督功能进一步强化了。为此,一方面要适当增加全委会次数,原则上每季度

  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另一方面,要规范全委会的程序和规则,切实发挥全委会的职能作用,确保委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得到充分落实。在召开全委会前,应由常委会确定议题,并提前5天通知各委员,同时送达会议有关材料。在全委会上,要汇报常委会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委员的监督;对提交全委会研究的事项,应安排充足的发言时间,让委员充分酝酿讨论,发表个人意见;对需要决定的问题,一般应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投票结果,应当场计票并公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宣布决策议题通过或否决。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纪要,由常委会负责执行或落实。除保密事项外,对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一般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进一步完善市县党委工作运行的相关配套制度

  确保市县党委高效运转,不仅要有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作支撑,而且要有健全完善的配套制度作保障。因此,要以完善决策程序、扩大决策民主、确保决策落实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完善与常委分工负责、党委议事决策相关的配套制度,真正做到靠制度管人、靠制度议事、靠制度决策。目前,应重点建立和完善以下五项制度。

  1.建立和完善调查研究制度。各常委在提出议题前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相关部门认真讨论,研究提出比较成熟的方案,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在方案提出以后,一般应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有的还应听取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党外人士及有关方面的意见,使决策真正建立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之上。

  2.建立和完善咨询制度。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在提交会议讨论前,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增强党委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水平。

  3.建立和完善工作汇报沟通制度。常委要定期向书记和常委会汇报分管工作,便于书记和其他常委了解全面情况。担任政府副职的常委,在向书记汇报工作前,还要及时向政府正职汇报。涉及其他常委分管部门的工作和事项,在向书记汇报或提交常委会之前,要与分管常委充分协商沟通。同时,充分发挥简报、专报等信息渠道作用,适时向各常委通报分管部门的重要政策制定情况,工作部署、工作进度及需要各常委了解掌握的情况,以利于集体决策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4.建立和完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决策的必经程序,明确各个决策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对决策过程要记录备案。对重大决策的出台,必须形成完整的资料,建立档案,以备查阅。同时,对造成失误的决策,要严肃认真地进行分析,根据备案资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建立和完善督查落实制度。全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分工负责组织落实。决策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反馈。常委会应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常委应每半年向全委会进行一次述职。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作出决策的全委会或常委会决定。

  (作者为中共甘肃省委常委、组织部长)

  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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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建部

  谭建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要求:“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

  加强对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的研究,既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需要,也是党内实践的迫切要求。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有助于理顺党内权力的结构关系和运行机制,有利于规范党内权力运行、提高权力运行的质量,有利于贯彻民主集中制,防止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和专断。

  一、规范集体权力和个人权力是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的前提

  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一个内涵的前提就是应尽可能扩大党内民主的范围,逐步提高全体委员的参与度和集体议事决策度,以集体权力制约个人权力,防止个人权力侵凌集体权力。因此,规范集体权力和个人权力就成为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的前提。对如何处理集体权力和个人权力的关系问题,《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均有明确规定,关键是要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集体领导

  党内集体领导是一种组织制度,与组织的性质、结构密切相关,是关系到党的性质的问题,是体现政党先进性的一个重要标志。集体领导是指:在同一级党组织中的领导者是一个集体,而非某个人;本级组织的重大问题要由这个领导集体来共同决定,任何个人都无权做出决定;在这个领导集体中的所有成员的权利平等,不存在任何特权;在这个集体中,少数要服从多数,个人只服从领导集体(组织)而非某个人,个人只对领导集体和组织负责。这与平常说的在领导过程中发扬民主,听取采纳各方面意见,直至决策过程中有他人参与等等,有相似之处,但又有本质区别。集体领导形成的最后决定是整个领导集体的意见,各种不同意见是依据在集体中所占比重和集体的接受程度来发挥作用的,是少数服从多数。而领导者个人发扬民主所做出的决定,被征求意见者或参与意见者的各种意见在决策中所占的分量完全依据“拍板人”个人主观意愿。坚持集体领导体现的是政治民主,是制度和纪律问题;个人决策中发扬民主体现的是个人政治素养,是品德和能力问题。因此可知,集体领导由领导集体承担,党的委员会就是领导集体。这与行使首长负责制的公共权力组织有根本区别。要通过党内立法,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包括工作程序和细则,明确各级党委的领导方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职权的法定范围、效力问题。凡是应该集体决定而没有通过集体的做法就是越权,应该受到纪律的追究。而集体讨论通过的决定,每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个人的权力要受集体制约,个人的权力受党委集体监督。

  2、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的关系

  没有分工负责,集体领导就会变成议而不行,从而失去集体领导的权威,也就没有真正意义的集体领导了。个人分工负责不是搞个人承包,而是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分工负责是对领导集体负责,而不是对书记负责。我们要防止以分工负责来揽权,而以集体领导来避责。属于分工的就要明确由个人来负责,属于集体领导的就要严格控制住,不搞分散主义。在反对个人独断专行时,还要注意克服软弱涣散现象。这两种倾向都不利于集体领导。

  3、规范党内主要负责人的权力

  国际共运和我们党的历史和现实经验表明,要贯彻好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关键在于规范党委书记的权力。《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准则》指出:“在党委会内,决定问题要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和委员不是上下级关系,书记是党的委员会中平等的一员。书记或第一书记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不允许搞“一言堂”、“家长制”。书记只是党委会的召集人、协调人,他在党委会上表决时同其他委员的分量一样。因此,“一把手”的称谓并不适合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实行集体领导的党组织。因此,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精神,针对党委书记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对其地位作用与职责权限,可作如下界定:一是党委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党委会,集体决定重大问题。二是日常工作主持人。在全委会和常委会闭会期间,主持党委工作。三是执行决议带头人。带头执行党委决议,保证决议的贯彻落实。四是领导绩效的责任人。对党委的领导行为和结果负总责。以上四项界定的核心,形象地说,就是党委书记是班长而不是家长,是决策的主持人而不是拍板人。如果对党委书记的行为准则有了科学界定并形成党内法规,其自律和他律就有了规范和依据,监督工作也就有了可靠保证。

  二、不断健全和完善党的委员会制度是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的关键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是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对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全委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作。但目前,在党代表大会非常任制情况下,党内存在党代会权力虚置、全委会作用发挥不充分、常委会“议行合一”权力过于集中的配置现状。解决这一权力配置现状,一个切实可行的思路,就是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党的委员会制度,充分有效地发挥全委会的作用。也就是要把党的委员会制度从一般的功能性会议发展为制度性会议,使之成为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组织机构,不仅发挥其决定党内重大问题的功能,而且发挥其协助和监督常委会执行党内重大决定的功能。因为,按照美国学者萨托利的决策理论,认为一切决策都有决策成本和决策风险。所谓决策成本是指一切团体或集体决策都有内部成本,即决策者本身付出的成本。所谓决策风险,是指从外部接受决策的人遭遇的风险。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假如每一个参与决策的人都有独立的发言权,则决策者人数同决策成本成正比,而决策者人数同外部风险成反比——决策团体增大,外部风险减少。因此可知,决策团体的规模越小,决策的效率趋高,但决策的外部风险却在增大。从规模上看,全委会介于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之间,是一个能够有效解决效率和风险的决策机构。近年来,一些地方开始尝试从体制机制的改进上凸显全委会的决策地位和角色转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长期以来,在不少地方,全委会

  的职责履行得不充分,开会次数过少,作用不明显,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常委会代替全委会、书记办公会代替常委会、全委会形同虚设的现象。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全委会的权威,影响了全委会作用的发挥,也是造成在重大问题决策上由少数人说了算,甚至个别主要领导人搞个人专断的重要原因。因此,一要改变一年或者半年召开一次全委会的惯例,根据不同情况适当增加召开全委会的次数。要进一步扩大集体决策的范围,把重大问题的决定,逐步由人数较少的常委会扩大为人数较多、人员结构较为全面的全委会来承担,以提高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二要完善党委内部议事制度。“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党委内部议事的根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这四句话实际上是从不同角度对党委议事制度提出的不同要求,从原则上讲,这四句话是科学的,但必须进一步具体化。如“民主集中”中“民主”的对象、范围,“个别酝酿”中“个别”的指向,“会议决定”中“会议”的层次和“决定”的原则,等等,都必须有具体制度规定。三要建立健全党委会议事的具体制度和运行机制。如党委书记和党委委员的平等制度,少数服从多数的会议决定制度,特别是一人一票的无记名表决制,即全委会讨论重大决策或讨论干部时应实行票决制等,这些制度能将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到实处,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决策的功能。同时,还要明确规定票决的范围、程序、方式,以保证票决时各位委员真实意愿的表达。四要建立健全党委会、党委常委会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一方面要建立健全二者各自的职责范围、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凡属重大问题、重大决策,要按照一定程序,集体研究决定。对议事范围、决策过程、表决方法、检查落实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根据形势发展不断修改完善,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防止超越权力和滥用权力;另一方面还要完善常委会向全委会、全委会向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制度。

  三、健全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是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的重点

  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的重点及功能主要体现在它的议事和决策方面。因此,健全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就成为完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的重点。这有利于提高党内决策的科学、民主化水平,从而实现科学用权、民主用权。我们要着力抓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1、抓重大事项的设定

  一个地方党委领导班子,有哪些重大事项需要党委集体议定,应通过一定程序事先设定,并向本级党委成员及有关部门和下级党组织明示。这是健全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的前提和基础。重大事项必须具体明确,力求细化、量化,而不能抽象、笼统。什么问题要提交会议讨论,什么时候提交会议讨论,事先都应设定好,而不能到时候才由谁来决定。这样,就能有效地克服主观随意性。

  2、抓议事和决策程序的设定

  这是健全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的重要内容。没有严格的程序的规定,再好的规章制度也难免流于形式。因为,多数规则本身并不能解决一个决策集体中个别人对信息权、知情权、决策权的垄断倾向,可靠的程序是弥补多数规则这一天生缺陷的保护性机制。所以,不但要重视重大事项的设定,而且要重视程序方面的规定和制约,从会前准备到最后形成决议,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而不允许发生任何简化步骤、颠倒程序的行为。一旦违反了规定

  程序,不管主观愿望和客观效果如何,都应视为是无效的、违规的,都应受到某种法纪的处分。

  3、抓集体议事规定

  集体议事是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题中应有之义。凡设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集体议事时,应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有关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与会人员不但要表明自己的态度,而且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未到会领导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4、抓会议表决

  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实行会议表决,以此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这是建立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的核心内容。会议表决采用多数决定原则。但这一原则的具体应用,还必须考虑因决策对象、决策情景、决策目标的不同而不同。因为,一般地说,多数包括三个等级:充分多数(往往是三分之二的多数)、简单多数或绝对多数(多于

  50%)、相对多数或得票多数(少于50%的多数),但党委内部决策到底根据什么来选择多数至上的标准,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对于涉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别规划和重大决策以及特别重要的干部任免,可实行充分多数原则,以提高利益保护程度,减少决策风险;对于大量公共问题的日常决策,可采用过半数的简单多数规则;在日常决策中,对某些复杂问题提出若干个备选方案进行论证性筛选时,如几种方案势均力敌,不相上下,宜采用相对多数规则,即在充分论证和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获得赞同票最多的一种方案予以通过。这样,党委集体决策就能在根据不同的情况,达到决策成本与决策风险的最佳结合点。

  5、建立健全违规处理的规定

  对违规行为处理的规定,也是一个完善的议事和决策机制不可或缺的内容。违反设定的内容和程序,未经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对主要负责人应作出适当的处理。上级组织部门要加强对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情况的检查监督,受理有关投诉并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关于地方党委换届后新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调研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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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2007-03-22被阅读8054次

  关于地方党委换届后新的领导体制

  和运行机制的调研与思考

  中共连云港市委组织部

  连云港市在2006年的党委集中换届过程中,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要求,大力推进领导班子配备改革,普遍减少副书记职数,扩大党政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建立常委分工负责制,形成了换届后新的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围绕换届后领导班子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认真的专题调研,通过走访县区主要领导、座谈讨论、征求意见等形式,对换届后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对存在问题进行了归纳思考。

  一、换届后党委工作新机制带来的积极影响

  全市市、县、乡三级党委换届工作是去年8月底结束的,三级党委换届后,市委高度重视构建新的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针对换届后的新体制、新情况,从实际出发,实行了新的常委分工负责制,建立了多项工作制度、议事决策规则,较好地调动了常委一班人的工作积极性,提升了领导班子的综合素质,增强了班子的整体功能,取得了明确成效。概括地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领导班子的结构进一步优化。换届后,新一届县区、乡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年龄、知识、专业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执政水平和领导发展能力明显提升,综合素质和整体功能进一步增强。

  二是各层面的工作积极性得到有效调动。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后,按照"授权充分、各负其责"的原则,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了重新分工。从调研情况看,常委都有自己明确的分工,有的常委除了主抓分管工作外,还承担一些重点工作,有效解决了副书记和常委的分工重叠问题。副书记职数减少后,绝大多数常委能够大胆决策,放手开展工作,工作效率较以前明显提高,责任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由于常委和副书记原则上不再直接分管政府副职工作,减少了党政成员的分工重叠和议事环节,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权责,较好地调动了政府副职放手工作、主动用权的积极性。

  三是决策的民主化水平有所提高。新机制中,副书记人数减少,书记办公会不再成为事实上的决策层,常委集体领导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重大事项和重要决策都召开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常委会的职能得到加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明显提高。为了进一步强化市委常委会的集体决策功能,去年10月份,制定出台了《市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投票表决办法》,明确规定:市委管理干部的任免必须经常委会票决;对拟任县区党政正职人选一律实行全委会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书面征求全体委员的意见。

  四是监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副书记职数减少,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后,对班子成员

  的监督力度也有所减弱。为了加强对常委权责运行的监督,建立和完善了常委个人定期向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常委履行职责承诺等多项制度,促进了常委间的沟通交流,规范领导干部的用权行为。灌云县还建立了常委实绩公示制度,对常委的分管工作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公布,接受党员干部和社会的监督。

  二、换届后党委工作新机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我们在看到换届后党委工作机制带来积极变化的同时,也充分注意到,由于地方党委新的领导体制刚刚建立,还有一些方面值得关注,需要进一步探讨完善。

  在工作分工方面:一是副书记的职责定位问题。从调研情况看,目前对副书记的职责定位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和科学合理模式。有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协助书记处理日常事务,同时分管部分重点工作;有的分管党建、统战等党务工作;有的叠加了换届前所有副书记的分管工作。二是常委的职责定位问题。目前,常委虽然都有明确分工,但常委如何既融入经济中心工作,又避免与政府副职的分工重叠,值得认真研究。三是党政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如何在常委分工的基础上界定党政工作职责,避免出现以党代政的现象,需要深入探讨。

  规范决策方面:一是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后,如何更好地把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结合起来,科学界定常委个人决定的事项和常委会集体决策事项,需要进一步探讨。二是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后,常委间的分工相对独立,常委直接对书记负责,相互间沟通交流相对减少,容易出现"敲锣卖糖、各管一行"、"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问题,如何建立科学有效的交流沟通机制,如何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常委一班人的集体智慧,需要深入探讨。

  在监督管理方面:副书记职数减少后,一方面,"一把手"的权力更加集中,这对"一把手"的能力、素质、民主作风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常委们权力的分量也在加大,需要进一步合理匹配常委权责分工,加强权责运行的监督和管理。

  在能力素质方面: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后,常委在领导层面的配角作用减弱,主角作用增强,对其主动用权、独当一面、大胆决策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受习惯性思维的影响,对一些涉及面广,过去由副书记协调的工作,少数常委仍存在依赖思想,出现放不开、协调不到位等现象。另一方面,部分基层单位没有及时转变观念,对新的领导体制认识不到位,有的仍习惯于传统的领导体制,影响了常委分工负责制的有效实施。

  三、完善换届后党委工作新机制的若干思考

  为了进一步发挥新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突出优势,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问题,我们进行了归纳思考,提出如下建议:

  (一)适应工作要求,建立领导干部职责定位转换机制。

  1、建立书记、副书记职责定位转换机制。

  根据职责要求的新变化,对书记、副书记职责进行重新定位,做到"到位不越位,定位不错位"。书记在班子中处于核心位置,发挥"头脑"作用,新的领导体制中,副书记职数减少,常委直接对书记负责,这种变化对书记的驾驭能力、领导水平和民主作风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书记必须更加注重宏观领导,能够大胆放手放权,勇于承担责任,善于推功揽过,调动班子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发挥班子整体功能。结合工作实践和调研情况,我们认为副书记的职责定位要从有利于开展工作和班子协调出发,可以不拘泥于形式,也不宜搞"一刀切"。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分管某一方面工作,也可受书记委托分管某项阶段性工作,还可以兼任某一职务,但副书记一般不宜直接分管常委的具体工作,以充分发挥常委的主观能动性。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在时机成熟的时候,也可以不设专职副书记,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常委分工负责制。

  2、建立常委职责定位转换机制。

  一是科学合理分工。常委分工要明确具体、科学合理,避免交叉和遗漏。不仅要分管党

  务、党建工作,也要参与经济中心工作,可负责经济发展的阶段性重点工作、经济开发区建设等工作。要注意考虑常委个人特长、专业、阅历等因素,做到扬长避短,发挥个人潜能。

  二是建立目标责任体系。按照常委职责分工,研究制定任期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并对目标进行细化分解,明确权责。目标体系中,既要有业务目标,明确常委自身工作范围内的职责,也要有公共目标和阶段性重点工作,明确常委在全局工作中担负的职责。

  三是建立考核评价体系。按照"重激励、硬约束、严考核"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对常委工作的动态跟踪考核和年度考核。动态跟踪考核可与常委定期交流汇报制、常委实绩听证制度有机结合。通过月度或季度的工作交流汇报会,了解常委工作的完成情况以及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矛盾和困难。常委实绩听证会可以定期举行,常委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党员干部的听证质询,并进行阶段性评定。年度考察时,实行立体化考核,通过分层分类测评、民意调查、函询评议、量化积分等方法,全方位"透析"常委政绩,形成科学量化的考核结果,并把考核结果与常委的奖惩使用紧密结合,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二)提升领导水平,完善党委决策议事机制。

  一是完善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工作机制。换届后的新机制对加强和改善党委领导提出了新要求,党委必须更加注重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职能作用,把主要精力放在抓方向、议思路、定决策上,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加强党的领导,协调好与同级人大、政府、政协之间的关系,提升班子整体功能。在发挥党委职能作用时,要注重整合三大资源:整合政治资源,形成党委统揽全局,人大、政府、政协几套班子和党政群各部门围绕中心抓发展的局面;整合经济资源,运用市场经济手段,集中财力干大事;整合人力资源,抓好人员调配,调动一切力量干事创业,加强和改进对经济社会重大事务的综合协调,确保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是完善党委决策议事机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党委工作规则,对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工作总体部署等重要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常委分工职责内的具体问题则由个人决策,常委对个人决策行为负责。进一步修改完善党委议事决策的相关制度,规范常委会和全委会的议事范围、程序和规则,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党委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有关规定》、《常委下基层调查研究若干规定》、《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等制度,抓好决策调研、民主决策、决策执行和执行监督等环节,进一步提高常委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扩大全委会的决策内容,对于事关全局性、战略性的重要议题和推荐干部等重要活动,进行全委会投票表决,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

  三是完善党委领导经济工作机制。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因此,必须把领导经济建设作为党委的中心工作和核心职能。党委在领导经济工作时,要从全局角度合理划分工作层次,明确党委常委会与政府常务会在经济工作决策上的不同职责。党委领导经济建设的重点是:把握方向、搞好决策、用好干部、优化环境、形成合力、狠抓落实。对事关全局的工作,要由党委牵头抓,对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任务,党委提出总体目标要求,由政府和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对日常事务性工作,党委加强督促检查,给予支持指导。

  (三)强化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

  强化监督管理是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的重要保证,新体制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并要在三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是加大上级纪检部门的监督力度,切实解决"上级监督不到、同级下级监督不了"的问题,基层党委召开研究人事、重大事项决策会议时,上级纪检、组织部门应派员列席。上级纪检部门也可以出台有关监督方面的硬性规定,授权下级纪检部门对同级领导干部进行有效监督。二是建立健全报告通报制度。进一步完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点工作和重要决策协商通报制度。进一步

  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强化组织监督和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和执行不力进行责任追究,并对范围、内容、程序和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做到"责不下移、失责必究"。

  (四)强化教育培训,完善领导干部能力建设机制。

  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以后,对领导干部的议事、决策、抓落实等方面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进一步丰富培训载体,创新培训方法,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提高培训的实效性,切实抓好对常委的教育培训,特别是对构建和谐社会、发展区域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内容应进行重点培训,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的政策水平、开拓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使他们真正具备与时俱进抓发展的本领。

  四、完善党委工作新机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构建换届后新的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丰富和完善。以下是目前需要予以关注的四个方面:

  一要注重选优配强"一把手"。换届后,对党政"一把手"统揽全局能力、民主作风、调动和发挥班子成员积极性等方面的要求更高,"一把手"的能力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常委分工负责制的有效实施。因此,要根据中央、省委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把选拔任用"一把手"摆上更加重要的议事日程,严格选拔标准和任职条件,真正把那些政治素质好、统筹协调能力强、民主作风好、实践经验丰富、务实清廉的优秀干部选拔到"一把手"岗位上。

  二要注重专家型领导人才的培养使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通过实行聘任制等多种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遴选引进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充实进领导班子,进一步改善领导班子的知识结构,提高发展区域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水平。

  三要注重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在健全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同时,要不断探索创新,进一步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如,通过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机制,广开言路,不断拓宽信息收集的方式和途径,为民主决策提供客观准确的第一手参考资料。通过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听证制度,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聘请专家参与论证和决策,提高党委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通过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决策实施的过程进行跟踪、反馈,及时修改完善决策方案,确保民主决策更加客观准确。

  四要注重宣传引导。常委分工负责制的有效落实,有赖于广大干群的普遍理解和认同。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让基层的广大党员群众了解常委分工负责制的运作模式和积极作用,支持配合常委工作,巩固和扩大领导班子配备改革成果。

  如何完善地方党委决策机制

  王晓阳

  地方党委的决策及其执行情况,决定其所在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关系到党的各级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目前,地方党委决策在逐步走上科学化民主化轨道、决策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还没有完全走出封闭式思考的圈子,思想有待进一步解放;制度尚不够完善,还存在机械执行上级决策和照搬别人经验的情况。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决策机制。

  保证决策科学化

  决策科学化是指决策要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做到科学可行,能实现经济社会效益最大化。

  坚持党对国家事务的政治领导,实现导向性决策。党委的决策具有定向、引导、示范等功能,它在地方的决策系统中是一种导向性决策。其他决策主体的决策则处于配合和从属的地位。尽管党的领导实现方式有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三种,但从根本属性来讲是政治领导。要发挥地方党委决策的导向作用,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坚持党对国家事务政治领导的原则不动摇。

  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实现宏观性决策。地方党委决策是宏观性决策,它必须管方向,议大事,谋全局,集中精力抓好带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问题。地方党委对一个地方的经济社会事务应总揽,不能一切都包揽。应支持人大、政府、政协、群众组织和经济文化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做出自己相应的决策,从而形成发展经济和推进各项事业的最大合力。

  坚持从实践中产生、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实现过程性决策。决策是决策主体针对决策客体,通过调查研究,依据客观条件,使用科学方法,从若干个方案中选择一个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方案而进行的分析、判断和抉择的过程。它具有过程性。决策具有过程性,我们必须坚持正确决策从实践中产生并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的原则。具体地说,要注意三点:一是在变数很多的情况下,尽可能把影响决策及其执行的各种因素都估计到,变单相思维为系统思维、立体思维,使决策成为“多样性的综合”;二是适度超前决策,使之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尚能适应发展了的形势,不至于显得落后;三是经过实践检验,及时调整、修正原有决策,使之日臻完善。

  实现决策民主化

  决策民主化是指决策全过程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大力发扬党内民主。这是保证党的决策正确和执行有效的必要条件和基本途径。

  要深入广泛地开展调查研究。正确的决策来自于对实际情况的正确把握,来自于对国情、省情、市情、县情的客观估计。调查研究是决策过程的基础性环节,也是发扬决策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调研的类型有:(1)练功型调研。主要任务在于使领导者到实践中、到群众中去增长见识、充实头脑,为开展工作夯实基础。(2)发展战略调研。一些地方的基本发展思路就是建立在这项调研基础上的。正如长沙市雨花区委所说:“调研出思路,学习拓思路,务虚论思路,决策定思路。”(3)专项决策调研。它一般需在相关职能部门的参与下进行。不仅要有明确的目的、任务,遵守硬性的时间要求,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还要把影响决策的各种相关因素,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显性的和隐性的、现实的和可能的,都纳入视野,作为调研的内容。在此基础上,进行科学抽象,从而形成“多谋”基础上的“善断”。

  要广泛听取多数人的意见,并坚持民主集中的基本程序。决策过程作为认识过程,其目的在于取得反映对事物真理性认识的科学决策。多数人的意见虽然不能和多数人的意志、多数人的利益划等号,但在一般情况下,它能反映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在决策过程中,多数人看问题会比较客观,一般不会产生受主观偏见左右的情况,加之多数人能从多方位多视角观察问题,听取多数人的意见可收“集思广益”之效。这样,广泛听取多数人意见就有利于获得对事物的真理性认识。同时也不能忽视少数人的意见,要注意采纳少数人的正确意见,吸取反对意见的合理成份。在此基础上进行集中,有利于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相关制度的建设

  要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不仅要增强决策主体的民主意识和科学精神,而且要建立起一套相关的制度包括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制度。

  建立健全社情民意反映制度。这是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决策制度建设的首要任务。通过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基层主要领导每周定期接访制度、行风热线制度等,实现下情上达和上情下达。坚持谋断分设,减少领导者的个人拍板。探索建立常设性、专业性的社会咨询机构,出台相应的办法。

  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必须透明公开,通过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示,让群众知情。公示时间选择在决策项目提出后,或初步决策方案做出后,也可在几个环节上都进行不同形式的公示。可以举行听证会,让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发表见解,让群众是否公认真正成为决策的标准。

  建立健全决策论证和评估制度。这包括事前充分论证评估、事中有效监督、事后失误追究。决策前进行全面的科学论证,避免因党委议事和决策过程处于封闭半封闭的状态下,而失去决策的民主性基础和科学性保障,进而避免权力滥用和决策失误。必须逐步建立健全决策论证机制和评估机制,对党委决策这一系统工程进行周密、科学的可行性论证,进行投入产出的效益评估,以期取得决策的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建立健全党委和其他决策主体的职能分工及沟通协商制度。除党委外,人大、政府、政协等组织,在决策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应按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用制度规范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的职能。同时建立起四者之间重大事项的协商沟通制度,做到分工但不分家,合作而不混淆,从而实现地方决策系统的最佳整体效益。

  (作者单位:中共黑龙江省泰来县委组织部)

  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决策机制的调研报告

  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决策机制的调研报告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决策在各种决策主体的决策系统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中国共产党是由中央、地方、基层三个层面党的组织组成的。其中地方党委的决策及其执行情况,影响和制约着所属地区各级、各部门党组织的工作,关系到一个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关系到中央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说到底,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开创。

  为了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的决策机制,促进地方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湖南省党建研究会课题组在会长戚和平同志的指导下,副会长王晓生同志的具体指导并参与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十六大“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精神,从4月至6月,用开座谈会、个别访谈、问卷、实地考察等方式,对邵阳、永州、郴州、长沙4市,邵阳、新邵、宁远、蓝山、永兴、宁乡6县和双清、苏仙岭、雨花3区,就市、县(区)两级地方党委的决策情况进行了调查。同时,调阅了2002年省委组织部对岳阳、株洲、湘潭等9个市州领导班子考察中涉及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的材料。在获取大量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对如何改革、完善地方党委决策机制的问题引发了一些思考。

  一、对地方党委决策情况的基本估价

  就调查4市、9县(区)的地方党委来看,决策情况总的来说是好的。许多同志特别是一些年纪较大的同志在座谈中谈到:“过去地方党委作决策,不少是感情用事、凭经验办事。搞了一些‘三拍’(拍脑袋决策、拍胸脯强令执行、拍屁股开溜)项目。教训太大了,交的学费太多了。”现在地方党委考虑问题总的来说比过去成熟得多。地方党委的决策正在实现由个人或少数个人拍板向民主决策、由经验决策向科学决策、由谋断一体决策向谋断分离决策、由分散决策向系统决策的转变。突出地表现在处理以下关系上比过去有了明显的进步。

  一是在吃透上情、了解外情与掌握下情的关系上有进步。不少同志在发言中说,地方党委的工作作为全党工作的一个局部,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从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地方党委作为一个地方的领导核心,其决策必须掌握、熟悉下情,在深入调研基础上以本地实际作为它的立足点。有些同志还认为现在的社会是开放型社会,因此还应拓宽调研的内容,通过多种信息渠道和“走出去”,学习、借鉴外地的经验。永州市委副书记龚武生说:“吃透上情、了解外情、掌握下情,并使三者结合起来。这是地方党委决策的基础性工作。这一工作做得如何关系到地方党委决策的成败。”我们所调查的各个市、县(区),都提出了好的发展思路,制定了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和一些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决策。这些,都是立足本地实际,创造性地贯彻上级精神,借鉴外地经验的产物。

  二是在处理革命热情和科学态度的关系上有进步。座谈中不少同志说,地方党委的工作要有所作为,就必须有共产党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决策中体现开拓进取精神,发挥主观能动性。同时,必须把革命热情和科学态度结合起来,把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尊重客观规律性结合起来。长沙市委、市政府为提高城市综合实力,以争创一流的精神,对城市建设高起点谋划。同时,运用经济规律和经济杠杆,发挥市场调节机制作用,使多种经济形式、资本构成参与城市建设和管理,带来了很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短短的三年内,在全国城市综合实力排名中,长沙市就由第19位提升到了第12位。长沙市不少干部、群众反映,长沙市委、市政府关于长沙市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一系列重要决策,就是革命热情和科学态度相结合的范例。不少同志反映,现在地方党委决策,都讲科学、讲按规律办事,讲投入和产出之比,那种“不怕想不到,就怕做不到”,“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革命狂热基本上没有了,同时又绝不安于现状,体现了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和昂扬锐气。

  三是在发挥群众、专家和领导作用的关系上有进步。一些市县的领导同志说,以往不少重大问题往往只是由少数领导者想办法、作决定,群众很少有参与权、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有的甚至长期对群众封锁消息。更谈不上听取专家意见,请专家咨询和论证。现在,地方党委作决策一般都注意贯彻群众路线。

  其主要形式有:(1)要求开展经常性调研和重大问题决策前的专题调研,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听取意见和建议。(2)对重大问题决策利用市县的媒体或张榜进行社会公示。(3)成立由具有代表性的有关人士及老同志组成的市县委“智囊团”或专门机构。(4)建立市县委和市县政府一把手和群众沟通的热线电话。在集中群众智慧的同时,市县委作决策都注意发挥了专家的作用。蓝山、苏仙、宁乡等县(区)除了重大问题决策临时请专家咨询外,还常年固定聘请了一些专家作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顾问。邵阳市委副书记肖刚强说:我们有“四不决策”的规定,即:没有调查研究不决策,没有群众参与不决策,没有专家意见不决策,没有两套以上的方案供选择不决策。他认为,只有集思广益,领导者的作用才能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四是在处理理性自觉和制度规范的关系上有进步。现在,市县委对决策一般都很重视,都能建立在理性自觉的基础上。这是保证决策正确有效的思想认识基础。永州市委近年来在市县(区)领导干部中开展了民主集中制的再教育,增强了地方党委民主决策的意识。长沙市雨花区委2000年9月召开了科学民主决策经验交流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理论上的抽象,大大深化了对决策规律的认识。在提高理性认识的基础上,决策的制度建设普遍有所加强。所调查的市县委都建立了调查研究制度以及与决策相关的一些制度,其中宁远县委还有比较配套的关于决策问题的制度。初步建立起来的制度规范,为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供了保证。

  党委正确决策是客观规律的反映,而决策的执行则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决策出效益,决策出生产力。科学的决策带来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所调查的4市、9县(区)由于决策水平提高,都出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有的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宁乡县委近年来在全县上下开展了宁乡发展思路的大讨论,要求全县干部群众“跳出湖南看宁乡,走出宁乡找差距”,提出了“经济进三强,建设卫星城”的总体目标,做出了一系列的重大决策,实现了经济的超常规和跨越式发展,去年财政收入接近4亿,实现了跻身全省三强的目标。

  地方党委在决策逐步走上科学化民主化轨道,决策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调查中我们感到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和不完善的方面。比如,在决策各种变数增加的情况下,信息反馈机制还跟不上形势;有的还没有完全走出封闭式思考问题的圈子,思想有待进一步解放,思路有待进一步拓宽;有的还存在发挥民主不够或“当断不断”的情况;有的虽建立了一些制度,但还不够完善,也还不够配套,特别是缺乏规范党委、人大、政府这些决策主体之间职能关系的制度;有的还存在机械地执行上级决策和照搬别人经验的情况,缺乏创新精神,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有客观的原因,也有主观的原因。从客观上讲,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决策中的问题明显地带有长期存在的旧体制的痕迹。从主观方面,主要是地方党委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素质还不完全适应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竞争日趋激烈、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新形势。

  二、地方党委决策的基本特点和必须遵循的原则

  地方党委决策和其他决策主体的决策有共性,也有它的特殊性。在认识和掌握决策的共性时,注意研究它的特殊性,并根据其特点,确定地方党委决策必须遵循的特殊原则,地方党委的决策水平才能真正得到提高。

  1、它是导向性决策,必须坚持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原则

  毛泽东曾把革命党比做“群众的向导”。地方党委在一个地方正是这种向导,其决策具有定向、引导、示范等功能,它在地方的决策系统中是一种导向性决策。而其他决策主体的决策则处于配合和从属的地位。调查中感到,地方党委做出的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决策特别是发展思路都起了这种作用,没有其他决策主体的决策另唱一个调、另吹一把号的情况。但是,要发挥地方党委决策的导向作用,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坚持党对国家事务政治领导的原则不动摇。党组织是政治组织,党领导的全部任务就在于实现自己的政治路线、政治纲领,以从根本上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尽管党的领导实现方式有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三种,但从根本属性来讲则是政治领导。诚如邓小平所说,“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12页)在一个地方,只有各级各类组织和广大社会成员认同和自觉接受地方党委的政治领导,才能使地方党委的决策真正起到导向

  的作用。

  2、它是宏观性决策,必须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

  在一个地方,地方党委和其他决策主体决策的职能怎么划分,哪些该由地方党委决策,哪些不该由地方党委决策,也就是说地方党委决策应把握什么样的“度”,这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一些同志在座谈中说,“过去,在‘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包揽一切事务,事无巨细,都是党委说了算,这种局面不能再出现了。”不少同志说得好,地方党委决策是宏观性决策,它必须管方向,议大事,谋全局,集中精力抓好带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问题。大家反映这方面总的来说比过去好多了,当然也还存在某些“过”与“不及”的情况。要使地方党委决策成为宏观性决策,就必须坚持江泽民同志多次强调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地方党委对一个地方的经济社会事务应总揽,不能一切都包揽。应支持人大、政府、政协、群众组织和经济文化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做出自己相应的决策,从而形成发展经济和推进各项事业的最大合力。

  3、它是集团型决策,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按决策方式的不同,一个单位的领导班子有首长负责制和委员会制两种不同的体制。实行首长负责制的班子在决策中也应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但不要求照搬民主集中制的程序和方式,首长具有最终决定权。我们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实行的都是委员会制,其决策都是集团型决策。这种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做出。针对我们党内在一个时期存在的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弊端,邓小平曾批评这不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明“民主集中制还没有成为严格的制度”。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

  230页)座谈中许多同志认为,坚持集团型决策,最根本的是坚持民主集中制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现在这一原则总的来说是坚持得比较好的。没有发现市县委书记凌驾于集体之上、搞个人说了算的情况。个别访问的邵阳县委书记周符波、永兴县委书记赵立民等说:作为县委的一把手,要在摸清底子的基础上,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进行总体筹划,在县委一班人中进行正确的引导,但在对重大问题表决中,自己也只有平等的一票,绝不能把个人的意志强加于班子中的其他同志。

  4、它是指导性决策,必须坚持党的主张国家意志化的原则

  地方党委对本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是实现党的领导的中心环节。但是,党作为政治组织不具备行政的权力,其决策对社会成员不具有指令性作用,而只有指导性作用,它是一种指导性决策而非指令性决策。这种决策的贯彻执行,除了宣传教育和共产党员的示范引导外,一般还需要以立法建议的形式,通过法律程序,由国家权力机关最终决定。因此,地方党委决策必须依法办事,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涉及经济文化事业、国家事务的决策,只能把自己的主张国家意志化才能要求社会成员执行。实现党的主张国家意志化,是地方党委决策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依法办事的题中应有之义。调查中普遍反映,现在地方党委依法办事的观念都有了增强。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人事安排的正确决策一般都实现了国家意志化。

  5、它是过程性决策,必须坚持从实践中产生、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的原则

  决策是决策主体针对决策客体,通过调查研究,依据客观条件,使用科学方法,从若干个方案中选择一个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方案而进行的分析、判断和抉择的过程。它具有过程性。这个过程说到底是个认识过程。由于一个正确的认识往往需要经过从实践到认识,从认识到实践多次反复才能够完成,因此,一个正确的决策也要经过多次反复才能形成。有的同志深有感触地说:我们过去上一些建设项目,当时看来是可行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后来发现它并不可行;当时看来是先进的、超前的,后来发现它是落后的。这些情况的产生,究其原因,一是决策主体当时的认识并未完全达到与客观规律性的统一;二是随着实践的发展,原来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和平衡被打破。据此,座谈中许多同志认为,决策具有过程性,我们必须坚持正确决策从实践中产生并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的原则。具体地说,要注意三点:一是在变数很多的情况下,尽可能把影响决策及其执行的各种因素都估计到,变单相思维为系统思维、立体思维,使决策成为“多样性的综合”;二是适度超前决策,使之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尚能适应发展了的形势,不至于显得落后;三是经过

  实践检验,及时调整、修正原有决策、使之日臻完善。

  三、充分发扬民主是实现地方党委科学决策的基本途径

  决策科学化是指决策要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做到科学可行,能实现经济社会效益最大化。决策民主化是指决策全过程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广开言路,广求善策,广纳群言”,使决策完全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相辅相成。一方面,民主决策的过程就蕴含着科学的真理,因为它体现了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反映了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规律。另一方面,决策的科学性有赖于民主的发扬。大力发扬党内民主,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是保证党的决策正确和执行有效的必要条件和基本途径。

  1、要深入广泛地开展调查研究,也要善于进行科学的抽象

  毛泽东说过,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江泽民进一步指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调查就更没有决策权。4市9县

  (区)的地方党委都认识到,正确的决策来自于对宏观形势和党的历史任务的正确把握,来自于对国情、省情、市情、县(区)情的客观估计。为此,必须发扬我们党一以贯之的优良传统,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如果不作调查,“情况不明决心大,心中无数点子多”,难免不造成决策失误。某县曾有一任县委书记,根本不作调查和论证,就要将境内资江的一段改道,结果造成大量资金打了水漂漂,大批劳力做了无用功。人们为此称他为“信口开河”书记。座谈中许多同志认为,调查研究是决策过程的基础性环节,也具发扬决策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调研的类型有:(1)练功型调研。主要任务在于使领导者到实践中,到群众中去增长见识,充实头脑,为开展工作夯实基础。(2)发展战略调研。有的地方还把这种调研和大学习、大讨论结合起来,和思想解放结合起来。一些地方的基本发展思路就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正如长沙市雨花区委所说:“调研出思路,学习拓思路,务虚论思路,决策定思路”。(3)专项决策调研。它一般需在相关职能部门的参与下进行。新形势下决策中的调研与过去比,一是更有力度,即不仅有明确的目的、任务,硬性的时间要求,一般还将其纳入目标管理的考核中;二是更有深度,即不满足于二手材料而更注重掌握一手材料,不为假象所惑而要了解到真实的情况,不停留于事物的外部联系而要深入到事物的内在联系;三是更有广度,即应把影响决策的各种相关因素,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显形的和隐形的,现实的和可能的,都纳人视野,作为调研的内容。在开展调研、占有大量材料和集纳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还应按照“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要求,进行科学的抽象。这种科学抽象是实现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能动飞跃的过程。有这种抽象,才有建立在“多谋”基础上的“善断”。

  2、要广泛听取多数人的意见,也要善于吸取少数人意见的合理成份

  决策过程作为认识过程,其目的在于取得反映对事物真理性认识的科学决策。多数人的意见虽然不能和多数人的意志、多数人的利益划等号,但在一般情况下,它能反映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在决策过程中,多数人看问题会比较客观,一般不会产生受主观偏见左右的情况,加之多数人能从多方位多视角观察问题,听取多数人的意见可收“集思广益”之效。这样,广泛听取多数人意见就有利于获得对事物的真理性认识。不仅如此,多数人感到自己在决策中享受到了民主的权利,执行决策的自觉性也更高。调查的市县(区)委在作决策时,都是注意听取和尊重多数人的意见的,有些重大决策还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反复征求意见。但是,正如有些同志说的,真理有时也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因此,决不能忽视少数人的意见。宁乡县委决策时做到综合多数人意见、采纳少数人正确意见、吸取反对意见的合理成份,从而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

  3、要坚持民主集中的基本程序,也要善于临机处置、当机立断进行应急性决策

  决策的基本程序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反映了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的基本规律。不讲决策程序,遇事就搞“临时动议”,就无决策民主可言,也不会有决策的科学性。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地方党委决策必须履行程序不变通。但是,决策中的变数很多。地方党委会碰到一些应急性问题需要临机处置,做出应急性决策。这时,如果死抠程序,就会贻误时机,影响应急性问题包括突发事件的处理。应急性决策如何体现民主原则,邵阳县委的同志认为,一要注重平时调研和收集资料,熟悉社情民意,做好民情民智的储备工作;二要注重锻炼决策者的决断能力,让经历和经验也成为决策的一种资质;三要建立快速反应和高速运转的应急机制,赋予党政一把手和相关领导者以处理应急问题的权力,并做出事后报告和追认的相关规定。这样就既不至于贻误时机,又可避免独断专行和仓促决策造成失误。

  4、“一把手”要充分尊重决策群体的意见,也要善于正确引导,当好“班长”

  党委集体讨论决策预案并做出最后决定,这是决策的中心环节。发扬决策民主,必须坚持党委的集体领导,使党委决策真正成为集团决策。在领导集体中,党委书记作为“一把手”,只具有班子中其他成员的平等权力。在党的历史上,曾有过“主席有最后决定之权”的规定,这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党的根本性质和组织原则决定了“一把手”没有超越于领导集体之上的权力,没有个人说了算的权力。他必须认真听取和充分尊重决策群体的意见,当自己的意见被否决后,应无条件地服从多数人做出的决定。但是,“一把手”又有与其他班子成员不同的职责。正如新邵、宁远等县委的同志说的,“一把手”不能当“家长”,但要当好“班长”。“一把手”应有高瞻远瞩的眼光,一往无前的勇气,通盘筹划的能力,海纳百川的胸怀,能给一班人以正确的引导,在决策中发挥主心骨作用。

  5、要继承我们党决策中的好传统,也要进行决策民主化的创新

  尽管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曾发生过决策的失误,但决策工作的主流是好的。在多数情况下,特别是从遵义会议到建国初这一时期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决策过程中较好地坚持了民主集中原则和群众路线。许多地方党委在过去的决策中也有不少好的经验。不少同志说,过去我们党在决策中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好传统、好经验不能丢,而要结合新的形势继承和创造性地运用。但是,现在的历史条件和过去比有了很大的不同,决策从内容到形式、从原则到方法都需要创新。一些同志认为,现在,决策主体不但要熟悉省情市情县情,而且要了解国情和世情,上情下情都熟,内情外情都知,才能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建立在全面掌握分析实情的基础上。在决策的方式和手段上,要努力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创新决策民主化的形式,包括创新决策信息采集、分析、综合等技术手段,利用网络、市民论坛、公民听证、专家咨询等形式。从而实现决策形式和手段的与时俱进,这是保证决策科学化的重要条件。

  四、完善决策制度是实现决策科学化的有力保证

  从一定意义上讲,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要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不仅要增强决策主体的民主意识和科学精神,而且要建立起一套相关的制度包括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制度。决策制度是科学精神和民主原则在行为规范上的体现,同时又是实现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有力保证。

  1、建立健全社情民意反映制度

  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畅通和拓展了解社情民意渠道,这是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必然要求。邵阳市委在动员全市干部开展“论民情、解民难、帮民富、保民安”的“四民”活动中,建立起了“走出去热心服务,迎进来热情问计,经常性热线联系”的“三热”工作机制,聘请2万多名民情联络员起经常性下情上达和上情下达的作用,初步建立了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民意反映制度,是决策制度建设的首要任务。

  2、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

  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必须透明公开,通过本地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示,让群众家喻户晓。公示时间选择在决策项目提出后,或初步决策方案做出后,也可在几个环节上都有不同形式的公示。还可举行听证会,让有关人员特别是社会贤达进行咨询,发表见解。调查中了解到,目前社会听证制度一般尚未建立起来,社会公示在蓝山县等地方已开始实行。建立起社会公示制和社会听证制,不仅便于了解民意和集中民智,还能使群众是否公认真正成为决策的标准。

  3、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

  专家所具有的专业知识,是深化人们对决策规律认识的重要智力资源。郴州市建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出台了重要决策事项专家论证办法,比较好地发挥了专家在决策中的“外脑”作用。但在一些地方,决策中请专家咨询和论证的工作,还做得很不够,没有坚持谋断分设,仍凭领导者的个人智慧拍板。

  调查中感到,专家咨询有个对专家资质的认知问题,决策项目和咨询专家的专业对接问题,借助专家“外脑”和降低决策成本问题等。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形成比较科学的专家咨询制度。一些地方党委的同志认为要重视发挥当地土专家的作用,还呼吁建立起常设性、专业性的社会咨询机构,出台相应的办法,这些看法和建议值得重视。

  4、建立健全决策论证和评估制度

  调研中发现,地方党委决策总的来说比过去开放多了,但一些地方的封闭性问题仍然值得重视。在这些地方,决策前缺乏全面的科学论证,决策中缺乏实事求是的评估,决策后缺乏有效的督促和落实措施,使党委议事和决策过程置于封闭半封闭的状态下,因此失去决策的民主性基础和科学性保障,也难免导致滥用权力和决策失误。有鉴于此,必须逐步建立健全决策论证机制和评估机制,参照基本建设工程的做法,对党委决策这一系统工程进行必不可少和周密、科学的可行性论证,进行投入产出的效益评估,以期取得决策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5、建立健全决策责任制、监督制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

  建立起这方面的制度,是对主体决策行为一种有力的约束。调研中感到,目前地方党委基本上尚无这方面的专门制度。郴州市委出台的《郴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规定》涉及了决策者的责任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内容,这是一个进步,如能将这方面的内容分离出来成为专门的制度,就更清晰明了和便于操作。一些同志反映,党委决策作为集团决策,决策责任的区分难度较大。我们认为,通过认真调查研究,这个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一些同志还反映,对决策的监督应是全过程的,不能只在事后进行,事后虽然要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解决,更要注意把监督关口前移,做好事前监督,避免错误决策的出台。许多同志呼吁,如果出现决策失误,绝不能让损失全由国家“买单”,而责任人一走了之,甚至易地提拔。必须尽快建立起决策失误追究制,毫不留情地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6、建立健全党委和其他决策主体的职能分工及沟通协商制度

  在一个地方,并存着若干决策主体,除党委外,最重要的还有人大、政府,政协作为参政议政的组织,在决策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在一个时,一些地方曾出现“党委挥手,人大举手,政府动手,政协拍手”的现象。这种现象必须防止和避免。毛泽东早就告诫过,我们党不能重复国民党“以党治国”的错误。我们应按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用制度规范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的职能,同时建立起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之间重大事项的协商沟通制度。做到分工但不分家,合作而不混淆,以形成一个地方决策系统的整体最佳效益。

  陈智:完善地方党委工作机制

  提高地方党委决策水平

  [日期:2008-02-2116:23]

  来源:中共綦江县委副书记

  作者:陈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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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的工作机制,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结合区县党委换届后的运行情况,我就完善地方党委工作机制,提高地方党委决策水平,谈点个人的体会和看法。

  一、建立健全常委分工负责、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集体决策的水平

  针对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副书记职数大幅度减少的实际,必须全面推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努力提高常委会的集体领导和决策水平。一是要科学分工。按照不交叉、不重叠、不缺失、全覆盖和授权充分、各负其责、权责对等的原则,根据每位常委的个人特长、专业优势和性格气质,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最大限度地发挥常委会的整体功能。要注意搞好专职副书记的职责定位,在保证常委分工负责制的前提下,注意发挥好专职副书记的作用,既不能分工太多忙不过来,也不能分工太少没事干。二是要明确职责。党委书记主要负责组织常委会的活动,协调各位常委工作,发挥好常委会的整体作用。兼任行政首长的党委副书记,主要负责政府全面工作,集中精力抓好区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党委专职副书记主要负责党委日常工作,协调党务及群团等方面工作,受书记委托协调全局性综合性重要事务,处理临时性重大事项,与书记分别联系人大或政协工作等。兼任党委部门负责人的常委以部门工作为主,一般不分管经济发展具体工作。党政交叉任职的常委以政府工作为主,同时配合抓好分管领域的党建工作。兼任群团部门负责人或中心镇党委书记的常委,可以分管或联系一些不是常委的政府副职所分管的部门,领导和指导这些单位开展党建工作,并负责这些单位提交常委会研究决定议题的初步审查和党委决策事项的督促落实。少数兼任政府部门负责人的常委,主要抓好本部门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三是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常委之间会前相互了解情况、会中通报工作进展、会后协调工作安排的沟通协调机制,促进常委对各项工作的了解,使常委在决策重大问题时能够有针对性地发表意见,有效避免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没有副书记对常委工作的“把关”,常委之间因不很了解工作情况,常委会上不便于发表意见,或者发表的意见不能切中要害,导致决策草率和少数人决策的情况。

  二、建立健全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的水平

  针对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党政交叉任职扩大,容易导致党委常委会代替政府常务会的实际,必须进一步理顺党政关系,注意通过一定的程序依法进行决策。一是要强化党委统揽全局的作用。党委要把主要精力集中到抓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上来,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加强领导,搞好综合协调。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各项决策部署中,对管什么、谁来管、怎么管作出规定,形成分类推进的机制。建立党委书记定期召集副书记与人大、政协党组书记沟通会议制度,协调动作,形成合力,发挥各方面的作用。二是合理划分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决策职能。党委要支持人大、政府、政协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负责、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让他们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抓好决策。建立完善人大、政府、政协党组定期向常委会报告工作及重大事项、重要工作提交常委会审议制度,通过对三个党组提交工作的审议来实现党委对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形成分工明晰、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三是加强党委与人民团体的沟通协调。抓好党委工作与群团工作的对接,把党委重大决策信息及时传递给群团组织,用制度保证党委在研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听取群团组织的意见建议,发挥群团组织在联系群众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建立健全规范常委会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科学决策的水平

  针对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常委会内部从“常委-副书记-书记”三个工作层次变为“常委或副书记-书记”两个工作层次,必须规范常委会的决策内容和程序,保证决策事项的科学性。一是坚持议大事。科学拟定常委会议题,规范常委会的议题管理,对哪些问题由常委会决策予以进一步明确,充分发挥常委会抓大事、议大事、定大事的作用。常委会议题一般由常委提出,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流程操作,由书记或专职副书记审核确定。二是坚持重论证。建立常委会决策事项征求意见制度,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事项,事先要听取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并邀请专家咨询论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或举行听证。建立常委会议题提前送达制度,便于常委充分思考和酝酿,在讨论时能够发表更加成熟的意见。三是坚持严要求。提交常委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分管常委介绍情况、作出说明,各常委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变“谁分管谁说话”为“分管的说明情况、不分管的表达意见”,保证议题能够在充分议论后形成一致意见。建立常委会表决制度,根据决策议题的不同性质,科学确定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和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以大多数常委的意见确定决策意见。

  四、建立健全常委会、全委会、党代会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民主决策的水平

  针对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常委权力更大、书记权力更加集中、党委内部监督制约更难的实际,必须按照党内权力授予关系,建立健全发挥党代会、全委会作用的工作机制,使党内事项在更大范围内进行民主决策。一是发挥党代会最高决策机构的作用。实行党代表任期制,推行党代会常任制,每年召开一次党代会听取党委和纪委工作报告,落实党代会审议重大部署、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全委会工作的职能。合理确定党代表职数,科学确定结构比例,加强党代表能力培训,确保党代表议事决策水平。二是强化全委会重大决策的作用。适当增加全委会次数,由现在的每年2次增加为每季度1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明确全委会决策的内容,对重大事项的决策、重大项目的安排、重要干部的任免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在党代会闭会期间由全委会讨论决定。规范全委会议事程序和规则,对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安排充足的时间让委员酝酿讨论,对需要决定的问题,一般应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三是突出常委会重要议事决策和抓贯彻执行的作用。常委会作为党委常设机构,应当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应把工作重点应当放在讨论提请全委会审议决策的事项、研究贯彻落实全委会作出的各项决策、协调常委关系,以及推荐、提名和决定任免干部等工作上。进一步修订完善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会前沟通酝酿、会上讨论表决、会后贯彻落实,都要有详细的规则。

  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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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日照市委组织部

  一、关于专职副书记的定位及发挥作用问题

  专职副书记的职责可分解为四项:一是协助决策,即党委决策方案特别是有关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决策方案的准备、协调和调查研究;二是协调执行,即对于党委决策的执行特别是需要跨部门合作完成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三是根据工作需要兼任相关领导职务或分管一些部门的工作,如兼任纪委书记或政法委书记,分管党委的办公室、决策研究机构、编办等综合性部门以及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工作;四是完成书记交办的工作任务。因此,专职副书记的职责可以定位为:协助书记抓党建工作和处理党委日常事务,负责党委的综合性与协调性工作以及书记委托的事项。

  二、关于落实常委分工负责制,发挥集体领导作用问题

  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对地方党委常委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此,应按照推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要求,切实抓好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选配,不断优化班子结构,增强整体功能。一方面,要突出重点,抓好党政正职的选配。这次换届副书记职数减少后,对党政“一把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旗)党政正职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县级党政正职队伍建设。另一方面,要优化结构,搞好群体配备,实现领导班子年龄结构、知识专业结构和个性特点结构的合理配备。把党委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整体素质优良、成员优势互补、决策水平和议事能力强的领导集体,为常委分工负责创造条件。

  实行常委分工负责,是对原有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的改革,必须在继承以往好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建设要求,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确保换届后常委分工负责制的有效施行。一要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目标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地方党委领导班子的职能进行科学界定,并按照“授权充分、各负其责”的原则,根据常委的能力特长进行合理分工,做到工作量大致均衡,责、权、利相互统一。二要完善决策机制。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健全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内容、决策规则、决策方法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积极探索票决制等决策方式,不断提高常委会决策的质量和水平。三要加强对常委权责运行的监督。探索建立常委分工公示、上级党委对地方常委经常性考察、常委个人定期向常委会和全委会报告工作,以及推进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制度,加强对各位常委、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督促他们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职责,创造出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检验的政绩。四要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具体制度,二者不能偏废。凡属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编制、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干部的任免和奖惩,都要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分管常委必须坚决执行。同时,各位常委既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大胆工作,又要胸怀全局、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把工作做好。

  三、关于提高决策质量和决策效率问题

  提高民主决策质量,增强决策科学性,是新形势下各级党委班子坚持、完善和发展民主集中制的重要课题。提高决策质量和决策效率应做到四点:一是要继承党在决策中的好传统,进行决策民主化的创新。过去我们党在决策中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好传统、好经验不能丢,而要结合新的形势继承和创造性地运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决策从内容到形式、从原

  则到方法都需要创新。决策主体不但要熟悉市情县情,而且要了解国情和世情,上情下情都熟,内情外情都知,才能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建立在全面掌握分析实情的基础上。在决策的方式和手段上,要努力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创新决策民主化的形式,包括创新决策信息采集、分析、综合等技术手段,利用网络、市民论坛、公民听证、专家咨询等形式。从而实现决策形式和手段的与时俱进,这是保证决策科学化的重要条件。二是正确理解党委书记在决策中的作用。发扬决策民主,必须坚持党委的集体领导,使党委决策真正成为集体决策。党委集体讨论决策预案并做出最后决定,这是决策的中心环节。在领导集体中,党委书记作为“一把手”,只具有班子中其他成员的平等权力。“一把手”不能当“家长”,但要当好“班长”,能给一班人以正确的引导,在决策中发挥主心骨作用。三是完善决策制度是实现决策科学化的有力保证。要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不仅要增强决策主体的民主意识和科学精神,而且要建立起一套相关的制度包括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制度。决策制度是科学精神和民主原则在行为规范上的体现,同时又是实现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有力保证。四是建立健全决策责任制、监督制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建立起这方面的制度,是对主体决策行为一种有力的约束,这既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体现,也是加强对权力运行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的重要途径;既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提高党执政能力建设的新举措。

  四、关于正确处理常委会和全委会的关系问题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地方党委的全委会、常委会的工作职能、决策程序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为理顺地方党委的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和制度上的依据。在遵循《条例》的基础上,我们在处理常委会和全委会的关系上还要做以下几方面努力:

  第一,要从理顺主体内部关系着手,处理好书记与委员的关系。影响全委会与常委会的正常关系,除了职责不清的因素外,书记与委员的关系不协调、不正常也是原因之一。作为各级地方党委的书记,要自觉主动地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要通过民主集中制的程序认真负责地为党为民工作。同时,书记必须明确自己和委员(常委)之间是平等的,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对委员来讲,在党委中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郑重负责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只有每个层次领导班子成员的关系正常、平等、健康,才有利于处理好组织上的关系,发挥好党的领导作用。

  第二,注意摆正常委会与全委会的位置,充分发挥全委会的决策、执行、选举和监督等职能的作用。全委会是同级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关,常委会是授权处理党委日常工作并向全委会负责的机构。常委班子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不越位,不超权,常委委员不以领导者姿态凌驾于全委委员之上,并坚持接受全委会的监督,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正确行使“两会”职权,不搞包办代替,必须向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绝不以常委会代替。

  第三,正确处理常委会与书记办公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常委会作用。书记办公会是沟通情况、酝酿协商的一种议事形式,而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常委会要找准自己的位置,处理好常委会与书记办公会的关系,发挥好常委会自身应有的作用。杜绝出现书记办公会取代常委会的现象。要正确处理好班子成员中书记、副书记与委员的关系,不能在常委之上再形成一个决策层,影响常委会作用的发挥。

篇四:各级地方党委每季度召开几次意识形态工作联席会议

  

  检察院意识形态联席会议制度

  摘要:

  一、检察院意识形态联席会议制度的背景与意义

  二、检察院意识形态联席会议制度的具体内容

  三、检察院意识形态联席会议制度的实践效果及展望

  正文:

  检察院意识形态联席会议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为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推动全面依法治国而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该制度,各级检察院能够及时掌握社会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意识形态工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一、检察院意识形态联席会议制度的背景与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深入,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不断凸显,意识形态领域面临着严峻挑战。为了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确保检察机关在意识形态领域始终站在党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检察院意识形态联席会议制度应运而生。该制度旨在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分析研究意识形态工作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支持。

  二、检察院意识形态联席会议制度的具体内容

  1.明确会议组织形式:各级检察院应定期召开意识形态联席会议,由检察长主持,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2.明确会议议题: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分析检察机关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的措

  施和建议。

  3.强化责任落实:联席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任务,确保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4.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级检察院应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意识形态领域的情况和动态。

  三、检察院意识形态联席会议制度的实践效果及展望

  检察院意识形态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加强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意识形态工作中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展望未来,检察院意识形态联席会议制度应不断优化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的新要求。

篇五:各级地方党委每季度召开几次意识形态工作联席会议

  

  检察院意识形态联席会议制度

  检察院意识形态联席会议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工作机制,旨在加强检察机关的意识形态工作。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议目的和宗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提高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认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参会人员

  联席会议由检察院党组统一组织,全体干警参加。

  三、会议内容和形式

  1.

  传达学习中央及上级党委有关意识形态工作的文件和指示精神;

  2.

  3.

  4.

  研究分析检察机关意识形态领域的形势和任务;

  交流分享意识形态工作经验和做法;

  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会议要求和工作责任

  5.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好职责使命。

  6.

  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认真听取发言,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共同推进检察机关意识形态工作的发展。

  7.

  办公室要做好会议记录和资料整理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确保会议精神的贯彻执行。

  五、其他事项

  8.

  9.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在具体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篇六:各级地方党委每季度召开几次意识形态工作联席会议

  

  意识形态联席会议汇报材料

  《关于[会议主题]的汇报材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你的部门/团队]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大家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参加这次意识形态联席会议。本次会议的主题是[会议主题],下面我将向大家汇报我们的工作进展和成果。

  一、工作进展

  在过去的[时间段]里,我们按照[上级部门/领导]的要求和部署,积极推进意识形态工作。具体来说,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确保意识形态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2.强化理论学习:组织全体员工深入学习了[学习

  内容],提高了大家的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

  3.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了[宣传内容],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4.加强阵地管理:对公司的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了严格管理,确保其内容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存在的问题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员工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重业务轻思想的现象。

  2.意识形态工作的方式方法还比较单一,缺乏创新和吸引力。

  3.对意识形态领域的风险和挑战认识不够深刻,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

  1.加强教育培训: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等形式,提高员工对意识形态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创新工作方式:探索运用新媒体、新技术等手段,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意识形态工作。

  3.强化风险意识:加强对意识形态领域风险的分析和研判,制定相应的应对预案。

  最后,再次感谢大家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帮助。我们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为公司的发展和稳定提供坚实的思想保障。

  谢谢大家!

  汇报人:[你的姓名]

  日期:[汇报日期]

篇七:各级地方党委每季度召开几次意识形态工作联席会议

  

  2023年意识形态领域风险研判联席会议的讲话

  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朋友们:

  大家好!首先,我要向大家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感谢各位领导对意识形态领域风险研判的高度重视,感谢各位专家学者对本次会议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在这里,我代表大会组委会向各位领导、专家学者、朋友们表示最诚挚的问候和最衷心的感谢!

  作为意识形态领域风险研判的联席会议,我们聚集了来自政府、学界、产业界等领域的精英人才,共同探讨和研究2023年意识形态领域可能出现的风险。现在,我将以“理性思考,凝聚共识,规避风险”为主题,就意识形态领域风险研判向各位报告。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在过去几年中,意识形态领域的发展情况。近年来,意识形态领域的竞争与冲突日趋激烈。一方面,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催生了新兴的意识形态运动,如AI意识形态、生态意识形态等,这些新兴运动对人类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另一方面,传统意识形态也在全球范围内继续存在和发展,甚至复兴。对于每个国家和地区来说,意识形态的选择都关系到其民族文化、社会稳定和治理能力等核心利益。

  2023年,我们预计意识形态领域面临的风险将更加复杂和严峻。首先,由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影响,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意识形态差异将加剧,不同意识形态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可能会进一步升级。其次,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AI意识

  形态将进一步崛起,对传统意识形态和现有社会秩序构成挑战。此外,生态意识形态的发展也将对全球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在面临意识形态领域风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一些希望和机遇。首先,新兴技术和新的沟通平台为意识形态传播提供了更多便利和渠道,创造了更多的可能性。其次,全球化和数字化的趋势将加深各国间的经济、文化交流,这有助于促进不同意识形态间的对话和共识。最后,当下人们对于多元化和包容性的需求越来越高,这为意识形态的和平共存提供了土壤。

  在2023年意识形态领域风险研判中,我们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应对挑战,规避风险,实现和平与稳定?我认为,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加强意识形态领域的调研和研究。只有全面了解各种意识形态的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力,才能更好地应对意识形态领域的风险。

  第二,倡导理性思考和对话。以理性思考为基础,开展不同意识形态之间的对话和交流,加强对各种意识形态的辨析和评估,凝聚共识,推动和平共处。

  第三,加强国际合作和共治。意识形态问题超越国界和地区,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加强合作,通过国际多边机制,共同规范和管理意识形态领域的风险。

  第四,加强青年教育和价值观引导。青年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他们的教育和意识形态引导至关重要。要加强青年思想道德建设,培养他们的宽容、理性和包容性,使他们以开放的心态面对不同意识形态,做出正确的选择。

  最后,我希望本次联席会议能够在共同思考和讨论中达成共识,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为未来意识形态领域的规范与和平共存提供参考。让我们携起手来,加强合作,共同推动意识形态领域的发展,共创人类社会的美好未来!

  最后,衷心希望本次联席会议圆满成功,取得丰硕成果!谢谢大家!

篇八:各级地方党委每季度召开几次意识形态工作联席会议

  

  意识形态联席会议制度

  自古以来,政治大臣一直被认为是社会的核心组成部分,承担着重要的政治职能。随着世界各国政治制度的发展,政治大臣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意识形态联席会议制度”也成为政治大臣讨论重大政治问题的重要形式。

  意识形态联席会议是政治大臣针对涉及国家重大政治利益的重大政治问题举行的特殊会议,也是政治大臣决定国家重大政治问题的重要历史转折点。联席会议是一种稀有的会议形式,它可以有效的推动国家政治发展,加强政治大臣之间的合作,促进政治大臣达成重大政治决策,从而使国家政治接近一致。

  经过对历史上联席会议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联席会议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优点:

  首先,联席会议制度可以有效鼓励参与。由于任何一项政策都涉及到多方利益,参与联席会议的政治大臣可以就涉及到自己的利益表达自己的想法,从而促进政治决策的达成。

  其次,联席会议可以有效控制和预防国内外矛盾的激化。因为在联席会议上,政治大臣可以就多方的利益进行深入的探讨,从而更好的解决争端,减少由矛盾激化而引发的冲突和战争。

  最后,联席会议制度可以有效提高社会秩序。通过连席会议,不同政治大臣可以就政治决策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从而更好的实现全国统一的政治施政,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

  联席会议的召开及其政治影响非常不同。因此,在召开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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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政府和政治大臣需要特别注意几个方面:

  首先,政府应该认真分析政治问题,决定是否需要召开联席会议。任何一场重要的会议都将消耗大量时间和精力,因此,政府必须明确联席会议的目的和意义,以确定本次联席会议是否必要。

  其次,政府应该准备好参会人员。在联席会议中,参会人员的身份非常重要,因此,政府需要按照联席会议的主题,选择有能力和技能的参会人员,以确保会议的有效性。

  最后,政府应该制定完善的召开联席会议的程序。召开联席会议的具体流程必须明确,包括会议的开始、结束、决议等,这样可以有效的推动会议的有效进行,使政治大臣能够就重大政治问题达成一致决定。

  从以上可以看出,联席会议是政治大臣讨论重大政治问题的重要形式,它可以有效推动国家政治发展,加强政治大臣之间的合作,从而使国家政治更加一致。今天,联席会议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形式,在一些议题上,联席会议仍然是最有效的方式来达成当前的政治决策。在政治发展过程中,政府和政治大臣应该把联席会议制度作为推动国家政治发展的重要参考,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促进政治大臣达成重大政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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