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三)诫勉谈话是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性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存在的一般性错误或尚不构成违纪的问题予以告诫。
1、凡领导干部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失误失察的;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的;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在三分之一以下、20%以上(含20%)或不称职和基本称职票之和超过50%(含50%),经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组织上认为其存在其它问题需要诫勉谈话的,都要及时进行谈话,责令其限期整改。
2、诫勉谈话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汇总有关反映和调查情况提出,报部长办公会讨论后确定谈话对象,涉及乡镇、市直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报市委确定。
乡镇、市直党政主要领导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主要领导负责谈话;其他领导干部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委组织部分管干部监督的领导负责谈话,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及干部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诫勉谈话要有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工作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和归档立卷工作。
3、诫勉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诫勉对象在诫勉期间不能调动工作,不能提拔使用。其所在党组织要对其加强思想教育,帮助其提高认识,认真进行整改;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和相关组室要对诫勉对象谈话后的表现和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诫勉期满后,填写《诫勉谈话人员情况反馈表》,并提出解除、延期或组织处理意见,报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或市委讨论决定。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
对问题严重已构成违法违纪的,应移交执法执纪机关审查处理。回复组织函询情况应及时向部长办公会报告。
后,责成相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发现有违法违纪重大问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转有关成员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办理,涉嫌经济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有关成员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将处理结果汇总后,报委员会副主任审核、主任审批,由委员会议定办理结果,提请市委审议,作为被审计对象的使用、调整依据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标准之一。
研究认定后,提交市委常委会复议;发现的问题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五)交方必须主动及时地准备好交接材料,不得遗漏和隐瞒,要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一次交清,终身负责。对无故拖延、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办理交接手续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六)接方在交接工作过程中对不清楚或有争议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市级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建议和要求。对明知不报或交接之后再发现问题由此产生后果的,由接方负责。
(七)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监督工作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八)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监督工作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监督人员要保证审计(审查)结果真实准确,并对审计(审查)结果负责。发现有故意隐瞒、回避事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造成后果的,视具体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联席会议实行季例会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初,由组织部部长召集,根据情况由各联席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参加,就有关事宜沟通信息、交换意见、分析问题、研究对策。非例会期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交流通报情况的,可随时向市委组织部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及时组织召开会议,通报情况;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和信访案件已立案或审查的,要在立案审查或问题发生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报给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
(三)联席会议主要有下列工作内容:
1、通报在工作中掌握的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后备干部的重要问题和群众反映;
2、通报有关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查、侦查、处理结论等方面的情况;
3、通报一定时期干部队伍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领导班子、干部队伍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究防止和纠正上述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4、通报一定时期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方针政策的调整和新出台的制度法规等;
5、其它需要通报的情况和问题。
(二)党政主要领导个人的重大事项,向上级纪检部门和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报告并备案,其他领导干部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同时报本单位纪检及组织部门备案。
(三)报告受理部门应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进行登记,对于需要答复的,应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批复意见办理。批复材料要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四)报告受理部门对报告后的办理情况,要通过一定渠道进行跟踪检查。发现未按批复办理的,要视情节对报告人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要予以处分。
(五)对报告内容,一般应予保密。党委(党组)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应在事后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必须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的年度总结报告报送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审查备案。
(四)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出现空缺时,代理工作超过半年的副职领导干部也要进行年度总结报告;新提任或调动(交流)的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到任时间不满半年可不进行年度总结报告。
(二)市委及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负责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和纠正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三)凡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的,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追究选拔任用工作各环节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干部监督信息员一般在市委、市政府议政顾问、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及本单位、本系统的离退休干部、机关干部中推荐,并报市委研究确定。
(二)干部监督信息员主要有下列职责:
1、对贯彻执行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特别是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用干部情况实施监督,及时了解干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馈监督意见,提出工作建议。
2、了解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市委组织部认定的科级后备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及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
3、监督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生活圈”和“社交圈”的现实表现。
4、收集整理反映人民群众对市委选人用人方面的意见、建议和社会反响。
5、收集、反映、转递对领导干部思想道德、工作言行、生活作风等方面的社会舆论。
6、协助市委和市委组织部积极做好有关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7、负责对组织人事部门自身建设和组织人事干部作风进行监督、评议。
8、完成市委委托办理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应协调有关部门保持与干部监督信息员的工作联系,负责对上报信息归纳整理、筛选汇总、甄别分析和向市委汇报等工作。
(一)巡视组由巡视员和工作人员组成。巡视员从现职或已离开领导岗位的领导干部中选派;工作人员从纪委、组织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现职干部中抽调。
(二)巡视工作主要有下列任务:
1、了解巡视工作对象,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决议、决定情况;
2、了解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听取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建议;
3、了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廉洁从政、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
4、了解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抓财源建设、各项经济指标增长和社会发展情况;
5、完成市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巡视组有下列职权:
1、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基层党委(党组)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
2、直接向基层党委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了解情况;
3、召集有关人员座谈或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4、查阅有关会议记录和材料;
5、及时将巡视情况报告市委。
(四)巡视组成员必须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职责范围内的任务,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工作,不承办案件,不处理具体问题,不作个人表态。非巡视期间不履行巡视职责和职权;巡视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篇二: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实施细则范文
实施细则: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四)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日常监督,做好预防和处理工作;
(五)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党员、干部的遵纪守法意识。
(五)对涉及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党员、干部委托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对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篇三: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干部监督工作实施详尽细则
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新时期干部监督工作,建立科学的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等有关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干部监督工作包括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委负责的原则;
(二)职能部门联合监督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四)发扬民主和群众参与的原则;
(五)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干部监督工作必须符合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把干部监督工作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乡镇党委、市直党委(党组)对所属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领导干部的组织监督
第五条
领导干部谈话制度。谈话包括例行谈话、预警谈话、诫勉谈话。
(一)例行谈话是常规性谈话,由市委及组织部负责同志同基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每年一次。主要结合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和日
常掌握的情况,进行激励性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
例行谈话要按照省委组织部《党委及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同下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谈话制度》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进行。
(二)预警谈话是一种预防性、警示性的谈话,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有关领导或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随时进行。
1、领导干部出差、出国、工作变动及个人遇有重大事项时要及时进行谈话,提出要求和注意事项,防微杜渐。
2、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存在不廉洁行为或反映线索比较具体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谈话。
(三)诫勉谈话是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性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存在的一般性错误或尚不构成违纪的问题予以告诫。
1、凡领导干部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失误失察的;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的;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在三分之一以下、20%以上(含20%)或不称职和基本称职票之和超过50%(含50%),经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组织上认为其存在其它问题需要诫勉谈话的,都要及时进行谈话,责令其限期整改。
2、诫勉谈话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汇总有关反映和调查情况提出,报部长办公会讨论后确定谈话对象,涉及乡镇、市直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报市委确定。
乡镇、市直党政主要领导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主要领导负责谈话;其他领导干部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委组织部分管干部监督的领导负责谈话,特殊情况
下,也可委托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及干部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诫勉谈话要有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工作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和归档立卷工作。
3、诫勉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诫勉对象在诫勉期间不能调动工作,不能提拔使用。其所在党组织要对其加强思想教育,帮助其提高认识,认真进行整改;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和相关组室要对诫勉对象谈话后的表现和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诫勉期满后,填写《诫勉谈话人员情况反馈表》,并提出解除、延期或组织处理意见,报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或市委讨论决定。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六条
回复组织函询制度。对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以信函回复的形式要求领导干部对反映的问题进行答复或解释。回复组织函询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负责。
(一)凡是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问题和有一定事实依据尚不够立案查处的信访和举报,经市委组织部
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向领导干部本人发出要求回复的组织函询。
(二)领导干部接到组织函询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的作出书面回复,可附有关证明材料。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组织上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尽快回复,严重的将进行诫勉谈话。
(三)对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必须认真审查,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报经主管部长同意后,由干部监督室或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查核实。经核查,属一般性问题的,应进行预警或诫勉谈话;对问题严重已构成违法违纪的,应移交执法执纪机关审查处理。回复组织函询情况应及时向部长办公会报告。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有经济责任的主要领导及其他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一)每年年初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因干部管理、监督和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等需要增加审计项目的,由办公室下达委托审计通知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市审计局依据《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海林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结束,需要延长的,须报经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有关领导批准。
(三)市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情况汇总形成审计报告,报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对审计局上报的审计报告分批次归纳梳理形成综合汇总报告,报委员会领导、市委领导审批,根据有关领导的批示,召开委员会会议研究议定相关事宜。
(四)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以及所属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一般性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市审计局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对其提出审计建议,由办公室汇总报请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后,责成相关成员单
位,按工作职责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发现有违法违纪重大问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转有关成员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办理,涉嫌经济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有关成员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将处理结果汇总后,报委员会副主任审核、主任审批,由委员会议定办理结果,提请市委审议,作为被审计对象的使用、调整依据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标准之一。
第八条
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制度。领导干部工作变动后要按照《海林市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工作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交接。
(一)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负责组织,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组成的监督交接工作小组,在交接单位市级分管领导主持下实施。
(二)交接的主要内容包括人事工作、财务工作、经济工作、业务工作、文件资料、本人用品和其他需要交接的事宜。
(三)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的程序按照《海林市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工作暂行规定》中相关要求办理。
(四)在监督交接过程中,未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不影响工作变动的,办理相关手续;发现经济问题影响其工作变动的,报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研究认定后,提交市委常委会复议;发现的问题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五)交方必须主动及时地准备好交接材料,不得遗漏和隐瞒,要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一次交清,终身负责。对无故拖延、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办理交接手续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六)接方在交接工作过程中对不清楚或有争议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市级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建议和要求。对明知不报或交接之后再发现问题由此产生后果的,由接方负责。
(七)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监督工作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八)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监督工作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监督人员要保证审计(审查)结果真实准确,并对审计(审查)结果负责。发现有故意隐瞒、回避事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造成后果的,视具体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组织部、纪委(监察局)、政法委、信访办、检察院、法院、公安局、人事局、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
(二)联席会议实行季例会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初,由组织部部长召集,根据情况由各联席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参加,就有关事宜沟通信息、交换意见、分析问题、研究对策。非例会期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交流通报情况的,可随时向市委组织部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及时组织召开会议,通报情况;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和信访案件已立案或审查的,要在立案审查或问题发生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报给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
(三)联席会议主要有下列工作内容:
1、通报在工作中掌握的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后备干部的重要问题和群众反映;
2、通报有关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查、侦查、处理结论等方面的情况;
3、通报一定时期干部队伍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领导班子、干部队伍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究防止和纠正上述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4、通报一定时期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方针政策的调整和新出台的制度法规等;
5、其它需要通报的情况和问题。
第三章
领导干部的自我监督
第十条
领导干部收受礼品登记制度。领导干部收受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主动登记上缴;在社会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主动登记上缴。
礼品登记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的通知》要求进行。
礼品登记工作由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负责受理。礼品登记情况要在干部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公布。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度。领导干部上任时必须在本部门、本单位做出廉政承诺。廉政承诺的实施办法按照纪检监察机关“三必做”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问题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上报。
(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均要由领导干部本人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在事前报告,因特殊情况事前无法报告的,必须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并说明原因。
(二)党政主要领导个人的重大事项,向上级纪检部门和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报告并备案,其他领导干部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同时报本单位纪检及组织部门备案。
(三)报告受理部门应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进行登记,对于需要答复的,应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批复意见办理。批复材料要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四)报告受理部门对报告后的办理情况,要通过一定渠道进行跟踪检查。发现未按批复办理的,要视情节对报告人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要予以处分。
(五)对报告内容,一般应予保密。党委(党组)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应在事后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年度总结报告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所属党政领导班子正职都应按期进行年度总结报告。
(一)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领导干部学习、思想、工作、作风情况;抓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廉洁情况;抓班子自身建设情况,特别是选拔任用干部工作、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决策方面情况。
(二)报告必须由正职领导干部本人亲自撰写,报告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客观真实。
(三)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必须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的年度总结报告报送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审查备案。
(四)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出现空缺时,代理工作超过半年的副职领导干部也要进行年度总结报告;新提任或调动(交流)的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到任时间不满半年可不进行年度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年度述职评议制度。党政领导班子正职每年要在本部门、本单位依照本人年度总结报告进行工作述职和民主
评议。述职一般结合年度目标管理考评或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民主评议一般结合年度领导班子分类和干部档次划分进行。市委组织部派人参加述职和民主评议工作。
第四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照《牡丹江市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内容,采取写实的办法,全过程记录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工作,并逐一归档立卷,便于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写实材料必须全面、真实、准确、完整、规范,能够清楚地反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过程中,市委组织部干部组应就有关人选征求市纪检委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意见。征求意见一般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市纪检委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
室应在三日内依据掌握的有关情况如实给予答复,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七条
市委组织部主管干部监督室的领导列席研究讨论干部工作的市委常委会,干部监督室主任列席本部门研究讨论干部的部长办公会,对拟任人选进行任前监督审查。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一)市委研究讨论决定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要全部进行公示。
(二)公示内容一般包括拟提拔级别干部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入党时间、曾任职务、现任职务等。
(三)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
(四)公示的程序及要求按照《牡丹江市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实施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所做出干部任免决定无效。
(二)市委及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负责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和纠正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三)凡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的,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追究选拔任用工作各环节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对基层党委(党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实行任前审查和列席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制度。
(一)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应进行任前审查和列席参加会议:
1、党委(党组)任免干部前,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拟任免人选有反映或举报的;
2、党委(党组)任免是重要岗位股级主要领导干部的。
(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任前审查和列席基层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应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拟提拔人选的任职条件和选拔任用工作中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表决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对不符合或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可以报请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同意,向党委(党组)提出暂缓作出任免决定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任免调阅审查制度。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可对基层党委(党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调阅审查。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进行调阅审查:
1、对选拔任用工作有举报反映的;
2、对选拔任用的干部人选有举报反映或被执纪执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3、因工作需要必须调阅审查的。
(二)调阅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党委(党组)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有无违反“十不准”纪律
现象,有无不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等情况。
(三)调阅审查后,干部监督室应及时将调阅结果进行登记备案。对经调阅审查和调查核实后,认为确实存在问题的干部任免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主体的责任。
第五章
监督信息与问题查核
第二十二条
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与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保持经常联系和沟通,严格按照海林市《干部监督信息交流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干部监督信息交流工作。
第二十三条
干部监督信息员制度。干部监督信息员对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科级后备干部和基层党组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监督。
(一)干部监督信息员一般在市委、市政府议政顾问、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及本单位、本系统的离退休干部、机关干部中推荐,并报市委研究确定。
(二)干部监督信息员主要有下列职责:
1、对贯彻执行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特别是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用干部情况实施监督,及时了解干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馈监督意见,提出工作建议。
2、了解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市委组织部认定的科级后备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及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
3、监督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生活圈”和“社交圈”的现实表现。
4、收集整理反映人民群众对市委选人用人方面的意见、建议和社会反响。
5、收集、反映、转递对领导干部思想道德、工作言行、生活作风等方面的社会舆论。
6、协助市委和市委组织部积极做好有关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7、负责对组织人事部门自身建设和组织人事干部作风进行监督、评议。
8、完成市委委托办理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应协调有关部门保持与干部监督信息员的工作联系,负责对上报信息归纳整理、筛选汇总、甄别分析和向市委汇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信访举报调查核实制度。
(一)对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反映、举报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调查核实。
(二)反映举报的问题,涉及违纪的问题转交纪检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问题转交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调查处理。
(三)市委组织部内设组室收到的有关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问题的举报件,要提出处理意见转交干部监督室。
(四)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要设立干部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随时受理群众举报。
(五)领导干部问题调查核实工作要按照《海林市领导干部问题分级调查核实和督办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第二十五条
纪检和组织部门联合巡视制度。根据需要由市纪检委、市委组织部提出建议,报市委批准后,组成巡视组,对基层党委(党组)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巡视检查。
(一)巡视组由巡视员和工作人员组成。巡视员从现职或已离开领导岗位的领导干部中选派;工作人员从纪委、组织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现职干部中抽调。
(二)巡视工作主要有下列任务:
1、了解巡视工作对象,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决议、决定情况;
2、了解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听取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建议;
3、了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廉洁从政、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
4、了解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抓财源建设、各项经济指标增长和社会发展情况;
5、完成市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巡视组有下列职权:
1、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基层党委(党组)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
2、直接向基层党委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了解情况;
3、召集有关人员座谈或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4、查阅有关会议记录和材料;
5、及时将巡视情况报告市委。
(四)巡视组成员必须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职责范围内的任务,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工作,不承办案件,不处理具体问题,不
作个人表态。非巡视期间不履行巡视职责和职权;巡视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章
纪律与追究
第二十六条
市委及有关部门的干部监督工作,要严格执行本规定,不许搞变通,不许简化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组织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对监督主体和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委及市委组织部要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九条
实行干部监督工作责任制。基层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干部监督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对所分管部门的干部监督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凡在各部门发生重大腐败案件以及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得不到及时治理的;凡对群众反映较大的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或瞒案不报、执纪不严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同时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干部。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以外的市委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四: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一、行为规范
1.0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党的纪律和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1.1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地方和部门实施细则;
1.2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1.3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等干部管理规定;
1.4遵守社交礼仪,维护干部形象,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礼品馈赠、娱乐、旅游等活动;
1.5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领导干部离职、退休后形成的各种关系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二、考核评价
2.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进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专项考核等;
2.1年度考核以年度目标责任制为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注重考核工作实绩;
2.2任期考核以任职目标责任制为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注重考核工作实绩;2.3专项考核以专项工作目标责任制为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注重考核工作实绩;
2.4按照考核结果对干部进行奖惩,对表现优秀的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对表现较差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
三、廉政建设
3.1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3.1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3.2加强权力制约监督,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防止权力滥用;
3.3加强廉洁纪律教育和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四、问责机制
4.1对违反干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问责;
4.1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干部进行问责;
4.2对违反组织纪律和组织程序的干部进行问责;
4.3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职责权限的干部进行问责;
4.4对违反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干部进行问责。
五、监督机制
5.1加强干部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5.1加强党内监督,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及时发现和纠正
干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5.2加强行政监督,发挥行政监察机关的作用,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存
在的问题和不足;
5.3加强群众监督,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5.4加强舆论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篇五: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前言
严格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工作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保障之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监督管理,保障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本方案特制定。
背景和目的为了更好地加强干部教育监督管理,保障党的领导地位,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目标的实现,本方案制定的目的是:
加强对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建立及完善干部教育监督管理机制和流程;
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推动干部队伍建设;
积极预防和打击不正之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方案内容
一、制定监督管理细则
制定干部教育监督管理细则,规范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工作流程,明确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工作职责、流程和实施方案,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二、加强监督和考核
成立监督考核组,定期对各级干部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
对各级干部教育计划进行审核,确保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对干部培训及各种培训课程进行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3.
对各级干部所参加各类培训活动的总结报告进行评价,通过对评价结果的分析和总结,及时调整干部培训及其工作计划;
4.
对干部教育考核情况进行确认评估,为上级领导的重要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三、加强干部培训
1.
建立干部培训体系,根据干部的岗位、职责、任务等因素制定对应的培训方案,以提高干部素质和综合能力;
2.
面向基层干部及新晋干部,制定专项培训计划,培养干部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社会经验;
3.
加强干部培训考核工作,对干部培训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培训教学方法,积极推动干部队伍建设。
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1.
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干部在工作中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和创造力;
2.
建立诚信考核机制,对于不良行为实施严格的检查和纪律处分;
3.
注重舆论宣传工作,对于干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个人和模范队伍加以表彰和奖励。
结束语
加强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工作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本方案针对性强、实施性强,预计实施后,将会大大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推动干部队伍建设,打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开展。
篇六: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退休干部监督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退休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他们积极有效地参与社会工作和社会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退休干部监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退休干部依法享有其应有的退休待遇,同时监督其参与社会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规范退休干部在社会中的行为规范,促进他们充分发挥余热,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
退休干部监督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享受国家退休待遇的退休干部,以及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社会活动的退休人员。
第四条
退休干部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即退休干部在参与社会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2.自愿自由原则,即退休干部在参与社会活动时应基于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他们从事任何活动。
3.公平公正原则,即对于退休干部的监督管理应公平公正,不得因个人原因歧视对待。
4.依法依规原则,即监督管理工作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不得违法违规。
第五条
退休干部监督管理的主体为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具体包括退休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社区组织等。
第六条
退休干部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对退休干部的经济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其享有合法的退休待遇;
2.对退休干部参与的社会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其行为合法合规;
3.对退休干部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监督,及时提供帮助和服务;
4.对退休干部的精神生活进行关心,开展心理疏导和关爱活动。
第七条
退休干部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定期走访和调查,了解退休干部的实际情况;
2.开展培训和宣传,提高退休干部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3.建立退休干部信息档案,做好相关记录和统计工作;
4.开展退休干部志愿服务活动,鼓励他们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八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退休干部进行任何非法监督和管理,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
退休干部监督管理应充分尊重其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
第十条
对于发现退休干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通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退休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管理程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二条
退休干部监督管理细则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退休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篇七: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实施细则范本
一、引言
纪委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机构,承担着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问责的重要职责。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完善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以确保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维护党的形象和威信。
二、监督执纪问责的目标与原则
1.目标:建立健全的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机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为党的事业提供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
2.原则:依法依规,严肃认真,公开公正,全面深入,以问题为导向,以责任追究为核心,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
三、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程序与方法
1.程序
(1)线索收集和初步核实:接收相关举报线索并进行初步核实,确保线索真实可靠。
(2)立案调查:对初步核实属实的线索进行立案,并成立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
(3)审批追究问责决定:调查组向纪委提出调查报告,纪委根据调查报告进行审议,最终作出追究问责决定。
(4)问责通报和执行:将问责决定通报相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并监督执行问责决定。
2.方法
(1)组织检查:定期组织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政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巡视巡察:委派巡视组或巡察组对党员干部进行日常巡视巡察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信访接待:设立专门的信访受理窗口,接收群众的举报和诉求,并及时办理。
(4)联合执法: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执法力度,共同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
(5)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廉政宣传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和纪律观念。
四、问责方式与措施
1.警示谈话:对违纪行为轻微、性质较轻的党员干部,采取警示谈话措施,提醒其警醒并杜绝再犯。
2.通报批评:对违纪行为较严重的党员干部,进行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其违纪事实,警示全体党员干部。
3.诫勉谈话: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点名批评并告诫其按规矩办事,严守纪律。
4.组织调整:对履职不力、违纪违法行为严重的党员干部,进行组织调整,调离原岗位,追究相关责任。
5.党纪政务处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依照党章党纪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如警告、严重警告、组织调整、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
6.移送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党员干部,移送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五、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保障措施
1.提高纪检机关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
2.充分发挥党委和纪委的领导作用,加强对纪委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3.建立健全纪委内部的审查和监督机制,确保执纪问责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4.加强内外部沟通,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效率。
5.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化水平,加强数据统计和分析。
6.加强纪委对违纪违法行为的预防工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加强。
六、结语
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环节,对于保持党的纪律和形象具有重要意义。本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加强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提高工作效率和问责水平。希望各级党委和纪委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开展工作,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和约束,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篇八: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有效规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均适用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通过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巡视、执法督察、审计以及年度考核、合法性审核等形式进行;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党组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向被检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长对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仍未整改的,对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先免职、后处理;
第二章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任务分解,应在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后30日内完成,由党风廉
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党组审议通过,以党组文件印发执行;
第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具体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每年按照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内容及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检查考核,使用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测评表见附件1开展测评;
考核等次根据检查结果及民主测评情况综合确定,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能够认真履行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结合民主测评情况,可评为“好”、“较好”、“一般”等次,其中:“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好”;“较好”以上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较好”;“一般”以上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一般”;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并具有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情形,或者民主测评“差”得票率高于20%的,评定为“差”等次;
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在本系统、本单位通过发布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填写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测评登记表见附件2,存入廉政档案;
考核结果报经党组审议后,及时反馈被考核单位;人事等部门应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年度考核和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被考核单位整改落实、考核结果执行情况的督导,对未按要求整改、执行的应向党组提出建议,党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形、权限、程序、标准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七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关于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应在党组会研究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明确并向群众公布,书面向上一级党组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人事部门每年3月底前对本级领导班子分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填写领导班子分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报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第八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关于对不按规定分工、调整分工的,应由上一级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党组责令其改正;个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整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诫勉谈话;
第九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制度;
会议议题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本单位工作需要、班子成员建议统筹确定;议题确定后,应在会议召开前1-2个工作日向领导班子成员预告,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会前应与班子成员充分沟通,复杂事项应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交领导班子成员准备意见;
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事项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局长专题会不能替代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组织原则形成决定、决议;党组会需要票决的事项,应当场发放、回收票决表并计票,主要负责人当场公布票决结果,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形成决议;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计票人和监票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票决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会议记录必须由专门人员负责,使用专用记录本,记录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准确,不得随意篡改、缺项漏项、缺页漏页,并于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按规定程序公开;
第十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关于重大决策事项,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税制改革、征管改革、机构设置及调整、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决策以及安全稳定等其他决策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年度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等项目安排;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主要包括处级以上干部及省以下机关中层以上干部、直属单位和下一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及调整、大额公用经费、专项经费、重大项目资金、机动经费、补助性经费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具体额度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需提交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会前应与班子成员充分沟通酝酿,并广泛征求干部职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关于违反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的处理;上级人事、办公厅室应加强对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执行情况的日常管理;上级巡视部门应将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内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或者做出不当决策的,向党组提出建议,党组应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视情节对主要负责人予以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执行廉政准则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报告有关事项,按照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因职务发生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动的,原受理机构应在30日内将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操办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喜庆等事项应事前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组长报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如操办上述事项应向纪检组长通报,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事后15日内书面报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内容包括操办事项、方式、邀请人员、数量等;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未能拒绝的礼品、礼金应按规定及时上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央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处理;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三项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核实处理,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领导干部发生本事项的应如实报告,各级党组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出入境证照等事项,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和管理程序,征求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办理;第十八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关于发生应急事件的报告;群体性突发事件、重大事故或本地区重大涉税事件以及重大涉税舆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在24小时内直接报告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不得瞒报;领导干部离职出走、出国境逾期不归以及非正常死亡等事件向上一级人事部门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事项应填制税务系统重大事项报告表见附件4;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关于领导干部述职述廉;
领导班子成员在本单位全体干部以及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范围内进行述职述廉;
述职述廉的内容主要包括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述职述廉会议由本级党组组织,应提前10天向上一级党组报告;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组织开
展民主测评和廉政测评领导干部廉政测评表见附件5;会议结束后,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收集到的意见和测评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及时将群众意见、民主评议情况予以反馈;
领导班子成员对民主测评和群众反映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在述职述廉会议结束后30日内将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和整改措施,报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并存入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档案和廉政档案;
对廉政测评中“差”得票率达到30%以上的,应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的纪检组长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或诫勉谈话;廉政测评中“差”得票率连续两个年度均达到30%以上的,上级党组应给予组织处理;
其他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由各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廉政谈话制度,依据中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及全国税务系统廉政谈话制度试行等规定执行;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分管人事的领导班子成员或纪检组长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上级分管人事的领导班子成员或纪检组组长、同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任职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在谈话对象任职前进行,谈话后方可任职;任期谈话可视情况采取个别谈话或
集体谈话的方式,可结合巡视检查、民主生活会等进行;诫勉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行,指出问题,限期改正,对于经督促仍未改正的,予以组织处理;
廉政谈话情况应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见附件6,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二十一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民主生活会制度,应严格按照中央和总局党组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按照党组工作安排,明确主题,由人事部门或机关党委办负责组织,监察部门协调配合;应提前15日将会议主题、召开的具体时间等报告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人事、机关党委办、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民主生活会;应邀请当地组织、纪委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上一级党组应安排党组成员或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进行指导监督;
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应深入开展谈心活动,广泛征求意见,对上一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落实情况的群众满意度进行测评,测评前应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干部群众进行通报;应将征求的意见汇总梳理后和满意度测评情况一并反馈党组及其成员;
民主生活会应首先通报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收集到的干部群众意见;领导班子成员应紧紧围绕会议主
题,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进行自查自纠,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突出问题作出说明或检查,提出整改措施;
会后10日内,应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整改措施和上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向干部群众通报;会后15日内,应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报告、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党组成员的发言提纲、会前征求干部群众意见的材料、党组及成员个人的整改措施等会议资料,分别报送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或地方党委组织部门;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对会议资料进行分析和运用;
上级党组发现有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应予以批评、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巡视监督,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巡视工作的意见以及总局巡视工作暂行规定、巡视工作规程等执行;巡视结果应实现信息共享,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关于信访监督方式;函询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根据职责分工,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信访函询建议,分别报纪检组长、分管人事的领导批准后,向被反映的领导干部发询问函见附件7、函询登记表见附件8;被函询人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反映领导干部工作方法、工作作风、自身要求不严格等问题轻微、不够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条件的信访,要进行约谈;约谈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其他部门受理的信访中需要约谈处理的,应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对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约谈,由上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按照约谈的内容由分管人事的局领导、纪检组长负责;对下一级班子其他成员的约谈,由上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同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级机关部门负责人的约谈,纪检组长可商分管局领导进行,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并作谈话记录;
初核应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报纪检组长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章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省级税务机关对地方出台的税收法规规章,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发现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各级税务机关对地方超越权限出台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相悖的涉税文件或处理具体涉税事项不得执行,并负责提请制定或作出决定机关予以纠正,同时报上级税务机关;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政策
法规部门审核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及时进行审查,发现有问题的予以纠正,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严格按照组织收入原则组织税收收入,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从部门利益出发或为满足上级机关要求而提前征收税款,不得巧立名目虚增本地税收收入,不得混淆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不得擅自设立税款“过渡户”;违反规定的,按照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行政审批;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作出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与上位法相抵触、对其他类似情形税务行政相对人显失公正的行政审批;
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批复,按照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关于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政策法规、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各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各级审理委员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审查承办案件税务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或相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指导监督下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具体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关于干部交流轮岗,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执行;人事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对本单位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和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任职时间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党组汇报,提出建议,依照规定进行交流轮岗;填制领导干部任职情况统计表见附件9以及交流轮岗情况经党组研究后报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九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七项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对干部选拔任用方案拟定、考试推荐、测评考察、党组票决等重要环节,纪检监察部门应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财务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央和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坚持财务公开制度;
严格按照规定编制预算,依法公开预算,不得虚报预算资金需求;各项资金分配和调整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审核,按照批复预算执行,不得挪用和串用资金;
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开工评审,严禁违规立项、变相运作,杜绝人情立项;严格项目建设过程管理,严禁违规变更项目功能;
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评估,资产处置收入不得违规使用;
第三十一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信息公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规定的内容、程序、形式执行,推进权力运行阳光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回避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违反回避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开展执法督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相关职能部门在检查结束后,对发现的问题,发出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见附件10-1或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见附件10-2、执法监察建议书见附件11、执法监察决定书见附件12,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纠正;对违规违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执行,坚持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化、规范化;
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应实行先审后离;因特殊原因,经党组研究决定,也可以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审计;
对进入拟晋升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考察对象名单的领导干部,应按照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在考
察阶段进行任前经济责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决定其职务任命的重要依据;
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和回访制;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单位对存在的管理问题,要认真开展整改;
审计结果应交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归入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处理,纪检监察、巡视、督察内审、人事、政策法规等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有违反监督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向党组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督促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按照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处理;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政纪处分;需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纪检监察、巡视、督察内审、人事、政策法规等部门发现有违反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徇私舞
弊、故意掩盖问题不处理的,按照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所称“以上”、“日内”均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测评表
被测评单位:测评时间:年月日
项目
测评对象
好
一、领导班子
二、领导班子成员
姓名
好
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较好
一般
差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较好
一般
差
说明:
1、参加民主测评人员:本局机关全体人员、直属单位和下一级局主要领导不少于80%;
2、请独立思考,在您认可的项目栏中划“√”多划或少划为无效票;如对领导班子及成员有具体意见的,请在背面或另附纸说明;
3、无效票不纳入测评结果统计;
附件2:
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考核测评登记表
单位:填报时间:年月日
姓名
政治面貌
任现职时间
分管工作
自我评定
性别
出生年月
现任职务
文化程度
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或个人总结
民主测评
结果
考核小组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本级党组
意见
党组书记签名:盖章:年月日
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纪检组长签名:盖章:年月日
上级党组
意见
党组书记签名:盖章:年月日
附件3:
领导班子分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填报日期:年月日
姓名
分管部门
分管起始日期
分管年数
备注
附件4:
税务系统重大事项报告表
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事件的基本情况、初步处理意见及结果、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报
告
事
项
所在单位
意见
上级部门
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5:
领导干部廉政测评表
单位:测评时间:年月日
项目
测评对象
姓名
好
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较好
一般
差
说明:
1、参加民主测评人员:本局机关全体人员、直属单位和下一级局主要领导不少于80%;
2、请独立思考,在您认可的项目栏中划“√”多划或少划为无效票;如对领导班子及成员有具体意见的,请在背面或另附纸说明;
3、无效票不纳入测评结果统计;
附件6:
廉政谈话登记表
谈话
姓名
政治面貌
单位
对象
任职谈话
谈话
类型
谈话内容:
被谈话人签名:
职务
任期谈话
诫勉谈话
谈话地点及记录人
时间
说明:1.若集中谈话时,可另附谈话对象名单;
2.在“谈话类型”中划“√”选择谈话类型;
谈话人
单位及职务
附件7:
询问函
税询字〔〕号
同志:
我局收到,反映你的有关问题详见函询登记表,根据相关规定,现发函给你;请对反映你的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回答和说
明,并在收到此函之日起15日内,将函询登记表和说明材料、印证材料一并报送我局;
联系人:联系电话:
XXX税务局XXX
年月日
附件8:
函询登记表
姓名
任现职时间
工作单位
职务
政治面貌
职级
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
函
询
内
容
被函询人签字:
年月日
可另附说明
被
函
询
人
说
明
附件9:
领导干部任职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填报日期:年月日
姓名
现任职务
现任职起始日期
现任职年数
备注
说明:本统计表限本单位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下一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
附件10-1:
XXX税务局
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
XX税务机关代字督决20XXXX号
附件10-2:
XXX税务局
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
XX税务机关代字督意20XXXX号
附件11:
XXX税务局
执法监察建议书
字第号
关于××××××的建议
标题
正文:
①被检查、调查部门和人员的基本情况;
②检查、调查后所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
③提出监察建议;
④注明:请于×年×月×日前将办理结果函告本机关;对本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监察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提出;
年月日
本监察建议书一式份;
附件12:
XXX税务局
执法监察决定书
字第号
关于××××××的决定
正文:
①违纪人员基本情况;
②检查、调查后所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
③作出监察决定;
④同时注明:对本监察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年月日
篇九: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一、引言
在一个组织中,干部是具有重要职责的管理者,他们的行为和决策直接影响着组织的发展和运行。为了确保干部的日常工作能够遵循规范,提高管理水平,保证组织正常运转,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二、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的意义
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有助于维护组织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保障公平公正的管理和决策,提高工作效率和绩效。同时,制度化管理能够防止干部行为失范,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组织形象和声誉。
三、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的内容
3.1干部选拔和任免制度
干部选拔和任免制度是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的基础。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选拔任免程序,确保干部能够按照能力和业绩取得相应的职位,避免任人唯亲的情况发生。这一制度的要点包括:-制定明确的干部选拔和任免标准;-建立科学公正的选拔任免程序,包括考察、评估和研究决策等环节;-强化廉政审查,防止腐败干部上位。
3.2干部考核和绩效评估制度
干部考核和绩效评估制度是保持干部工作积极性和激励干部进步的关键。该制度应涵盖以下方面:-设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职责,与岗位要求相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和评估指标,包括工作完成情况、能力水平、团队协作能力等;-定期组织对干部进行绩效评估,为其提供正向激励和必要的改进意见。
3.3干部培训和学习制度
干部培训和学习制度是提升干部能力和素质的重要手段。为此,需制定以下规定:
-设立干部培训机构或平台,开展系统性的培训课程;-支持干部参加外部培训
和学习活动,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组织经验交流和学习分享会,促进干部之间的交流合作。
3.4干部监督和问责制度
干部监督和问责制度是确保干部遵纪守法、勤勉尽责的重要保障。为此,建立以下制度:-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或部门,负责监督干部行为;-建立举报和投诉渠道,鼓励全体员工参与监督;-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实行问责制度。
3.5干部奖惩制度
干部奖惩制度是对干部行为进行激励和约束的有效手段。具体制度应包括:-建立荣誉表彰制度,对杰出表现的干部进行奖励和嘉奖;-设立纪律惩处制度,对违纪违规的干部进行纪律处分;-评估绩效考核结果,将其与晋升或降职挂钩。
四、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与改进
为了确保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能够落地生根,组织应:1.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文件,明确制度的内容和执行细则;2.组织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干部对制度的认知和理解;3.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监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整改;4.定期评估和改进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促进其不断完善和提高。
五、结论
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对组织的健康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并实施好这些制度,才能确保干部行为符合规范,保障组织的效益和声誉。在制定和实施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时,我们要明确制度的内容和执行细则,严格遵守制度,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并不断改进和完善制度,以逐步提升组织的管理水平和干部的能力素质。
篇十: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新时期干部监督工作,建立科学的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等有关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干部监督工作包括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委负责的原则;
(二)职能部门联合监督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四)发扬民主和群众参与的原则;
(五)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干部监督工作必须符合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把干部监督工作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乡镇党委、市直党委(党组)对所属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领导干部的组织监督
第五条
领导干部谈话制度。谈话包括例行谈话、预警谈话、诫勉谈话。
(一)例行谈话是常规性谈话,由市委及组织部负责同志同基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每年一次。主要结合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和日常掌握的情况,进行激励性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
例行谈话要按照省委组织部《党委及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同下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谈话制度》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进行。
(二)预警谈话是一种预防性、警示性的谈话,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有关领导或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随时进行。
1、领导干部出差、出国、工作变动及个人遇有重大事项时要及时进行谈话,提出要求和注意事项,防微杜渐。
2、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存在不廉洁行为或反映线索比较具体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谈话。
(三)诫勉谈话是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性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存在的一般性错误或尚不构成违纪的问题予以告诫。
1、凡领导干部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
无原则纠纷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失误失察的;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的;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在三分之一以下、20%以上(含20%)或不称职和基本称职票之和超过50%(含50%),经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组织上认为其存在其它问题需要诫勉谈话的,都要及时进行谈话,责令其限期整改。
2、诫勉谈话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汇总有关反映和调查情况提出,报部长办公会讨论后确定谈话对象,涉及乡镇、市直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报市委确定。
乡镇、市直党政主要领导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主要领导负责谈话;其他领导干部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委组织部分管干部监督的领导负责谈话,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及干部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诫勉谈话要有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工作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和归档立卷工作。
3、诫勉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诫勉对象在诫勉期间不能调动工作,不能提拔使用。其所在党组织要对其加强思想教育,帮助其提高认识,认真进行整改;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和相关组室要对诫勉对象谈话后的表现和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诫勉期满后,填写《诫勉谈话人员情况反馈表》,并提出解除、延期或组织处理意见,报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或市委讨论决定。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六条
回复组织函询制度。对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以信函回复的形式要求领导干部对反映的问题进行答复或解释。回复组织函询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负责。
(一)凡是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问题和有一定事实依据尚不够立案查处的信访和举报,经市委组织部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向领导干部本人发出要求回复的组织函询。
(二)领导干部接到组织函询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的作出书面回复,可附有关证明材料。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组织上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尽快回复,严重的将进行诫勉谈话。
(三)对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必须认真审查,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报经主管部长同意后,由干部监督室或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查核实。经核查,属一般性问题的,应进行预警或诫勉谈话;对问题严重已构成违法违纪的,应移交执法执纪机关审查处理。回复组织函询情况应及时向部长办公会报告。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有经济责任的主要领导及其他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一)每年年初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因干部管理、监督和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等需要增加审计项目的,由办公室下达委托审计通知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市审计局依据《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海林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结束,需要延长的,须报经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有关领导批准。
(三)市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情况汇总形成审计报告,报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对审计局上报的审计报告分批次归纳梳理形成综合汇总报告,报委员会领导、市委领导审批,根据有关领导的批示,召开委员会会议研究议定相关事宜。
(四)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以及所属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一般性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市审计局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对其提出审计建议,由办公室汇总报请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后,责成相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发现有违法违纪重大问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转有关成员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办理,涉嫌经济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有关成员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将处理结果汇总后,报委员会副主任审核、主任审批,由委员会议定办理结果,提请市委审议,作为被审计对象的使用、调整依据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标准之一。
第八条
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制度。领导干部工作变动后要按照《海林市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工作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交接。
(一)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负责组织,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组成的监督交接工作小组,在交接单位市级分管领导主持下实施。
(二)交接的主要内容包括人事工作、财务工作、经济工作、业务工作、文件资料、本人用品和其他需要交接的事宜。
(三)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的程序按照《海林市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工作暂行规定》中相关要求办理。
(四)在监督交接过程中,未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不影响工作变动的,办理相关手续;发现经济问题影响其工作变动的,报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研究认定后,提交市委常委会复议;发现的问题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五)交方必须主动及时地准备好交接材料,不得遗漏和隐瞒,要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一次交清,终身负责。对无故拖延、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办理交接手续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六)接方在交接工作过程中对不清楚或有争议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市级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建议和要求。对明知不报或交接之后再发现问题由此产生后果的,由接方负责。
(七)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监督工作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八)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监督工作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监督人员要保证审计(审查)结果真实准确,并对审计(审查)结果负责。发现有故意隐瞒、回避事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造成后果的,视具体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组织部、纪委(监察局)、政法委、信访办、检察院、法院、公安局、人事局、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
(二)联席会议实行季例会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初,由组织部部长召集,根据情况由各联席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参加,就有关事宜沟通信息、交换意见、分析问题、研究对策。非例会期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交流通报情况的,可随时向市委组织部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及时组织召开会议,通报情况;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和信访案件已立案或审查的,要在立案审查或问题发生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报给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
(三)联席会议主要有下列工作内容:
1、通报在工作中掌握的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后备干部的重要问题和群众反映;
2、通报有关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查、侦查、处理结论等方面的情况;
3、通报一定时期干部队伍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领导班子、干部队伍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究防止和纠正上述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4、通报一定时期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方针政策的调整和新出台的制度法规等;
5、其它需要通报的情况和问题。
第三章
领导干部的自我监督
第十条
领导干部收受礼品登记制度。领导干部收受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主动登记上缴;在社会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主动登记上缴。
礼品登记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的通知》要求进行。
礼品登记工作由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负责受理。礼品登记情况要在干部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公布。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度。领导干部上任时必须在本部门、本单位做出廉政承诺。廉政承诺的实施办法按照纪检监察机关“三必做”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问题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上报。
(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均要由领导干部本人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在事前报告,因特殊情况事前无法报告的,必须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并说明原因。
(二)党政主要领导个人的重大事项,向上级纪检部门和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报告并备案,其他领导干部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同时报本单位纪检及组织部门备案。
(三)报告受理部门应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进行登记,对于需要答复的,应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批复意见办理。批复材料要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四)报告受理部门对报告后的办理情况,要通过一定渠道进行跟踪检查。发现未按批复办理的,要视情节对报告人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要予以处分。
(五)对报告内容,一般应予保密。党委(党组)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应在事后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年度总结报告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所属党政领导班子正职都应按期进行年度总结报告。
(一)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领导干部学习、思想、工作、作风情况;抓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廉洁情况;抓班子自身建设情况,特别是选拔任用干部工作、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决策方面情况。
(二)报告必须由正职领导干部本人亲自撰写,报告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客观真实。
(三)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必须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的年度总结报告报送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审查备案。
(四)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出现空缺时,代理工作超过半年的副职领导干部也要进行年度总结报告;新提任或调动(交流)的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到任时间不满半年可不进行年度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年度述职评议制度。党政领导班子正职每年要在本部门、本单位依照本人年度总结报告进行工作述职和民主评议。述职一般结合年度目标管理考评或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民主评议一般结合年度领导班子分类和干部档次划分进行。市委组织部派人参加述职和民主评议工作。
第四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照《牡丹江市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内容,采取写实的办法,全过程记录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工作,并逐一归档立卷,便于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写实材料必须全面、真实、准确、完整、规范,能够清楚地反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过程中,市委组织部干部组应就有关人选征求市纪检委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意见。征求意见一般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市纪检委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应在三日内依据掌握的有关情况如实给予答复,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七条
市委组织部主管干部监督室的领导列席研究讨论干部工作的市委常委会,干部监督室主任列席本部门研究讨论干部的部长办公会,对拟任人选进行任前监督审查。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一)市委研究讨论决定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要全部进行公示。
(二)公示内容一般包括拟提拔级别干部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入党时间、曾任职务、现任职务等。
(三)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
(四)公示的程序及要求按照《牡丹江市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实施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所做出干部任免决定无效。
(二)市委及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负责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和纠正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三)凡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的,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追究选拔任用工作各环节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对基层党委(党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实行任前审查和列席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制度。
(一)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应进行任前审查和列席参加会议:
1、党委(党组)任免干部前,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拟任免人选有反映或举报的;
2、党委(党组)任免是重要岗位股级主要领导干部的。
(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任前审查和列席基层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应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拟提拔人选的任职条件和选拔任用工作中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表决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对不符合或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可以报请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同意,向党委(党组)提出暂缓作出任免决定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任免调阅审查制度。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可对基层党委(党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调阅审查。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进行调阅审查:
1、对选拔任用工作有举报反映的;
2、对选拔任用的干部人选有举报反映或被执纪执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3、因工作需要必须调阅审查的。
(二)调阅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党委(党组)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有无违反“十不准”纪律现象,有无不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等情况。
(三)调阅审查后,干部监督室应及时将调阅结果进行登记备案。对经调阅审查和调查核实后,认为确实存在问题的干部任免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主体的责任。
第五章
监督信息与问题查核
第二十二条
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与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保持经常联系和沟通,严格按照海林市《干部监督信息交流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干部监督信息交流工作。
第二十三条
干部监督信息员制度。干部监督信息员对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科级后备干部和基层党组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监督。
(一)干部监督信息员一般在市委、市政府议政顾问、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及本单位、本系统的离退休干部、机关干部中推荐,并报市委研究确定。
(二)干部监督信息员主要有下列职责:
1、对贯彻执行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特别是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用干部情况实施监督,及时了解干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馈监督意见,提出工作建议。
2、了解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市委组织部认定的科级后备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及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
3、监督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生活圈”和“社交圈”的现实表现。
4、收集整理反映人民群众对市委选人用人方面的意见、建议和社会反响。
5、收集、反映、转递对领导干部思想道德、工作言行、生活作风等方面的社会舆论。
6、协助市委和市委组织部积极做好有关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7、负责对组织人事部门自身建设和组织人事干部作风进行监督、评议。
8、完成市委委托办理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应协调有关部门保持与干部监督信息员的工作联系,负责对上报信息归纳整理、筛选汇总、甄别分析和向市委汇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信访举报调查核实制度。
(一)对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反映、举报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调查核实。
(二)反映举报的问题,涉及违纪的问题转交纪检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问题转交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调查处理。
(三)市委组织部内设组室收到的有关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问题的举报件,要提出处理意见转交干部监督室。
(四)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要设立干部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随时受理群众举报。
(五)领导干部问题调查核实工作要按照《海林市领导干部问题分级调查核实和督办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第二十五条
纪检和组织部门联合巡视制度。根据需要由市纪检委、市委组织部提出建议,报市委批准后,组成巡视组,对基层党委(党组)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巡视检查。
(一)巡视组由巡视员和工作人员组成。巡视员从现职或已离开领导岗位的领导干部中选派;工作人员从纪委、组织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现职干部中抽调。
(二)巡视工作主要有下列任务:
1、了解巡视工作对象,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决议、决定情况;
2、了解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听取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建议;
3、了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廉洁从政、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
4、了解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抓财源建设、各项经济指标增长和社会发展情况;
5、完成市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巡视组有下列职权:
1、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基层党委(党组)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
2、直接向基层党委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了解情况;
3、召集有关人员座谈或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4、查阅有关会议记录和材料;
5、及时将巡视情况报告市委。
(四)巡视组成员必须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职责范围内的任务,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工作,不承办案件,不处理具体问题,不作个人表态。非巡视期间不履行巡视职责和职权;巡视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章
纪律与追究
第二十六条
市委及有关部门的干部监督工作,要严格执行本规定,不许搞变通,不许简化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组织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对监督主体和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委及市委组织部要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九条
实行干部监督工作责任制。基层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干部监督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对所分管部门的干部监督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凡在各部门发生重大腐败案件以及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得不到及时治理的;凡对群众反映较大的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或瞒案不报、执纪不严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同时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干部。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以外的市委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 干部 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