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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监测站运维工作内容(2篇)

时间:2024-10-20 14:54: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水质监测站运维工作内容

  

  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规程

  运行维护服务规程

  本规程旨在确保在线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1.对外接泵采样系统管路进行检查维护,包括检查所有的连接管。

  2.检查数据采集处理系统工作是否正常,检查连接处有无损坏,检查实时数据与现场数据是否相符,检查数据获取率。测试仪器所有重要的电信号是否正常。

  3.更换试剂并对仪器进行校准。清洗仪器内部的管路,有必要时进行更换。

  4.按规范记录系统运行维护情况,包括药剂更换记录、校准及漂移检查、检修记录、其他例行检查记录,并归入站点档案统一管理。

  5.保持监测用房(监控箱)的清洁,保持设备的清洁,保证监测用房内的温度、湿度满足仪器正常运行的需求。对电源、防雷、空调、门窗等辅助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检查。

  6.操作人员在对系统进行日常维护时,作好相关记录。未提及的维护内容,参照相关仪器说明书要求执行。

  7.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专业技术人员4小时内作出技术响应。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取水系统漏水、试剂用完、数据仪死机等,可携带工具或者备件到现场进行针对性维修,此类故障维修时间不应超过6小时。

  8.对不易诊断和维修的仪器故障,若48小时内系统无法排除,应安装备用仪器。

  9.仪器经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必须确保维修内容全部完成,性能通过检测程序,按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仪器进行校准检查。若监测仪器进行了更换,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必须对仪器进行一次比对实验和校验。

  10.若数据存储、控制仪发生故障,在24小时内修复或更换,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

  11.废液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所产生的废液,由运维方统一收集,在现场放置50L废回收液收集桶一个,并定期由运维方联系XXX进行运输处理。

  12.巡检单记录设备巡检内容、情况、及处理情况说明,包括COD、氨氮、流量计、数采仪、PH、总铬、总氮、总磷、采样器。

  13.查询日志,维护预备,包括试剂、耗材准备,供电系统(稳压、UPS等),通讯系统(本地通讯、远程通讯等),控制系统(PLC、工控机等),子站设施(泵、阀等),采水系统。

  本文介绍了实验室仪器的维护工作。首先,试剂要足量,无需更换;其次,需要更换设备耗材,但只有在必要时才需要更换;耗材的状态正常时也不需要更换。同时,需要完整记录维护工作的日常工作记录。在仪器检查方面,需要检查仪器管路、进行仪器标定以及清洗仪器。废液也需要妥善处理。在周

  期维护方面,需要更换试剂和耗材,并记录站房情况。最后,需要记录异常情况的处理过程。

篇二:水质监测站运维工作内容

  

  水质运维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质运维管理,保障水质安全,提高水质治理效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质运维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水质治理单位的运营管理和水质监测机构的水质监测工作。

  第三条水质运维管理制度的遵循原则是科学、规范、公开、公正、便民、高效。

  第四条水质运维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运维机构的设立和职责、水质监测要求、紧急事件应急处理、水质数据管理和报告、督导检查与评估、法律责任等。

  第二章

  运维机构的设立和职责

  第五条水质运维机构应当具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施,负责水质监测、检测、分析和数据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水质运维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监测各类水体的水质情况,对水质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水质异常问题;设置水质监督管理标准,对水质检测结果进行审计和监督;参与水质治理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协调水质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七条水质运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并及时更新适应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水质运维机构应当加强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维护水质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三章

  水质监测要求

  第九条水质运维机构应当通过水质监测站点布设、监测设备选型、样品采集方法、数据分析和报告制作等方面的要求,确保水质监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水质监测站点的布设要根据水体特点和水质监测要求确定,覆盖范围应当合理,监测频次应当足够。

  第十一条水质监测设备应当具备准确、灵敏、可靠、稳定的特点,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水质样品的采集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一致性。

  第十三条对于水质数据的分析和报告制作,水质运维机构应当结合监测数据和水质标准,对水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紧急事件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水质运维机构在发生水质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开展紧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水质突发事件处理的措施应当科学有效,确保人员和环境安全,最大程度减少水质对生态和人类的影响。

  第十六条水质运维机构应当及时向政府监管部门和公众发布有关水质突发事件的信息,做好危机公关和舆情引导工作。

  第五章

  水质数据管理和报告

  第十七条水质运维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水质数据管理系统,做好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和分析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水质监测数据。

  第十八条水质运维机构应当及时对水质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为水质治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通报水质状况。

  第六章

  督导检查与评估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质运维机构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监督其落实水质运维管理制度,发现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对水质运维机构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评价其水质监测、数据管理、报告制作等方面的工作,对工作成绩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水质监测数据失真或水质问题未及时处理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水质运维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或监测结果的,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包括停止其监测资格、吊销相关许可证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实施细则由水利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制度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完善制度内容,提高制度执行效果,避免出现纰漏和漏洞。

  水质运维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旨在加强水质治理工作,维护人类生存环境,保护水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保障水质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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