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南市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保障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村村民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供其本人或家庭成员使用的私有住房(以下统称“村民自建房”),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履行本辖区内村民自建房的属地管理责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负责村民自建房相关业务指导工作。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辖区内村民自建房的用地审核批准、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配合镇人民政府进行村民自建房的建设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巡查。
自建房村民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
第四条
村民自建房,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满足村民需求,体现特色风貌。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应根据上位规划组织开展镇辖区内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引导村民按照规划实施建设。
第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按照《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导村民统一组织实施住房建设。
村民住房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建筑层数三层及以下;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60平方米;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45米以内;层高一般不超过3.5米。
村民自建房应符合抗震、无害化卫生厕所等要求,要与美丽村居建设、传统村落保护相结合,打造彰显泉城文化和建筑风貌的泉城特色新民居。
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村民自建房实施细则;镇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自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章
报建审批及建设管理
第八条
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且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讨论通过后,应当在本村张榜公布,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出具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农房建设承诺书、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妥善处理四邻关系的材料、公示图片、建筑方案、宅基地使用权证明等资料报送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送有关材料后进行审查,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标准、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是否符合标准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区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自建房的审批情况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经批准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实地现场丈量划定宅基地。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应指导自建房村民选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编制的《济南市农村自建房建设指南》,或使用有资质(执业资格)的单位(个人)设计的图纸。
第十四条
开工前,自建房村民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能的专业工匠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书和安全责任书,与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服务协议。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性服务事项,交由具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村民自建房应接受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或第三方机构的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完工后,自建房村民应当自行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自建房村民应当通知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参与监督验收。
第十六条
村民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权证,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要求提交材料,符合条件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按规定颁发不动产登记权证。
第十七条
区(县)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档案制度,将有关资料归档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村民住房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村民自建房开工信息、巡查和投诉举报等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信息员,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市土地、规划、施工等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村民自建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并作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二)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三)未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的;
(四)使用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五)其他影响房屋建设质量或者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村民自建房审批手续,不得假借各种名义收取费用。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篇二: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建领域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控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3.05.16?
【字
号】济建质安字〔2023〕26号
【施行日期】2023.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
正文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住建领域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控工作的通知
济建质安字〔2023〕26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管控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提升住建领域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防止施工噪声扰民,为百姓营造安宁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住建领域施工现场噪声污染控制通知如下:
一、创新施工作业技术。鼓励采用低噪声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
备,推广装配式建造方式,在工厂、车间集中完成预制构件等成品或半成品的加工制作,减少施工现场的作业量和作业内容。
二、提倡文明施工行为。出入施工工地的所有车辆,无特殊情况禁止鸣笛。加强对作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增强防噪意识;提倡文明施工,装卸建筑材料轻搬轻放,清理建筑垃圾严禁乱抛乱倒,杜绝野蛮操作。
三、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施工的,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浇筑混凝土等生产工艺需要或其它特殊要求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的,应提前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明,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夜间施工事项需提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四、加强社区沟通引导。处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筑工地应采取提前公示方式,向群众公示项目建设周期、施工单位名称、工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可能产生的噪声污染及采取的防治措施等,保证公众知情权,主动争取周边居民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共建文明和谐工地。
五、抓好重点时段管控。在中考、高考以及节假日、重大活动等群众关注的噪声敏感时期,合理安排施工计划,严格控制噪声超标和扰民的施工活动。根据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关于加强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要求,强化施工噪音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作业时间限制性规定:6月1日至15日,中午12时至14时、晚20时至次日6时,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考试当日,在居民区和距考点500米范围内的在建工地,停止一切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工程抢修、抢险除外);确因特殊需要必须施工的,按照“一事一议”逐级报批,并提前向社会公示,全力为考生营造安静的考试环境。
六、其它
本通知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
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16日
篇三: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3.07.07?
【字
号】济建设字〔2023〕26号
【施行日期】2023.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
济建设字〔2023〕26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图审机构,各有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规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特指该行政许可事项),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保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和
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首要责任主体,应当在施工前将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后,还应在施工前向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政策性审查,全部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图审机构和消防设计审查部门重新审查;特殊建设工程内部改造项目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依法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设计单位承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首要责任,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并对其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负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消防设计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
二、严格进行技术性审查
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限时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把关,审查合格后及时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对特殊建设工程内部进行二次装修改造的项目需报审的,原则上报原主体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严格审查。
三、分级实施政策性审查
特殊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合格书后,应及时向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申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政策性审查。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同权”改革将部分市级行政许可及关联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区县实施的通知》(济政字〔2020〕44号)要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政策性审查由市、区两级根据各自职责分级负责。
1.2019年6月30日后新建的特殊建设工程。按照济建消字〔2020〕1号文件
“在哪一层级立项,项目后续报批手续就在哪一级‘全链条’完成”的规定要求,属于市级立项的工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审查;属于区、县(功能区)立项的工程,由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审查。改建、扩建的特殊建设工程其报批层级与原工程层级一致。
2.对2019年6月30日前已完成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的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的,按照“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原工程属于市质量监督机构监管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该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原工程属于区、县(功能区)质量监督机构监管的,由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负责该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四、全程网办及流程
我市消防设计审查事项审批实行全程网办制度,除涉密项目外,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均需通过济南市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申报流程详见附件。
联系人:季维伟、亓艳斌,电话:51705625。
附件:附件消防设计审查申报流程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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