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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若干意见(3篇)

时间:2024-10-24 16:54: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若干意见

  

  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关系探讨

  作者:马跃

  来源:《特区实践与理论》2017年第1期

  《关千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千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既充分肯定了国有企业在党和国家的重要地位、作用和取得的突出成就,又指出了国有企业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为深化国企改革和加强党的建设做出了顶层设计。如何将这些顶层设计转化成现代国有企业具体可操作的微观运行模式,还需要对现代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完善公司治理和发挥党组织作用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创新思路,并探索性地设计现代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运行模式。

  一、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自《公司法》出台以来,许多国有企业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努力探索着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有一些值得总结的经验和做法。但就整体情况看,在党组织发挥作用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间仍然没有找到一个科学有效的有机结合点。

  其难点在于既有党组织在其中发挥作用的定位和途径问题,又有法人治理结构本身运行不到位的问题。

  而法人治理结构是党通过立法确立的现代企业领导体制,是党管理现代企业所选择的一种方式。要体现党对现代国有企业的领导,保证党和人民的意志即国有股东意志得到实现,首先要使法人治理结构实施到位,这是完善公司治理的核心,也是企业党组织在现代国有企业中发挥作用的基础。所以企业党组织要发挥作用,首先要解决法人治理结构运行存在的问题。

  (一)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运行不到位

  现代国有企业按《公司法》实行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领导体制。法人治理结构就是在企业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并明确各自的权责,即股东会的出资者所有权、董事会的决策权、监事会的监督权、经理层的执行权。通过股东会选择和管理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选择和管理经理层,经理层行使企业内部用人权和管理权,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这样的制度安排,在企业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层之间既相互制衡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但在实际中这种机制并未运行到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股东管理越位和缺位;董事会及董事履职不到位;经理层权责不对等,管理错位;监事会独立性不够,不能有效对董事会、经理层进行监督。

  (二)现代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职责定位不清

  目前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没有直接的职责定位,通常采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参与企业决策,间接发挥作用,但发挥什么作用、如何发挥作用(通过组织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没有明确。比如是要通过这种方式控制董事会,达到实际决策的目的;还是仅通过此方式表达党组织的意见,供董事会参考;或是对董事会成员、经理层人员有政治素质上的特殊要求;还是通过此方式对企业进行监督等等,没有可行操作的具体规定。企业党组织的职责位不清,角色尴尬,进入法人治理结构的党组织成员不知如何具体履行党组织职责。所以要充分发挥现代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治理结构中的作用,首先要明确它具体的职责定位,然后才能科学选择作用途径和方式。职责定位应根据党对企业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的要求确定。

  (三)

  现代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缺乏保障

  目前,现代国有企业党委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工作途径主要是通过党委成员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但对“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没有统一和细化的规定,如部分企业的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兼任党委书记,部分企业的党委书记兼任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兼任党委副书记,还有部分企业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兼任监事会主席,多数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与党委成员的重合度较高。随意性大,人为性因素较多,交叉任职的人员配备较多是从干部安排角度考虑而较少从履行党委职责角度考虑。并且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这些机构中代表党委要履行的职责不明确,组织化行为不具体。由于党组织在治理结构中的职责不明确具体,选择发挥作用的途径就可能出现多样化,容易因人而异,作用方式上也没有要求体现党的组织化行为,党组织的作用被虚化弱化、个人化。因此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途径实际上并未得到保障。所以在确定党组织的职责定位后,应确立相应的工作途径,并制定实行保证党委意图实现的组织化行为制度。

  二、解决问题的新思路

  (一)

  做实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运行建立完善股东管理体制和机制。通过深化改革,按股东管理方式建立新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从完善公司治理着手,通过多种措施选配到位的董事会、监事会,让董事会充分行使自身的决策权,让监事会真正代表股东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而股东则专注把需要股东管理的事项管好。国有股东单位应明确功能定位,转变管理方式,健全完善股东管理职能。建立股东代表管理机制,规范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通道。这个机制主要发挥两个功能:一是股东代表参加所联系公司的股东会议,并代表股东发表意见和参加表决(这个表决意见会前需经国有股东单位按有关决策程序作出);二是股东代表定期或不定期地与所联系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沟通,互通信息,对有关情况要向管理股东代表的专门机构报告。

  通过这些制度的规范执行解决股东管理越位和缺位问题。

  促使董事独立化和专职化。要解决目前公司董事多由国有股东单位任职人员或公司内部任职人员担任的现状。逐步公开遴选具有董事职业资格和实际能力的专职人员担任董事,并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受聘董事必须辞去与公司内外部相关的一切任职(包括在股东单位任职或在公司内部任职)

  。使公司董事独立负责履行职责,并对在董事会上的决策表决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充分发挥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使其真正担负起董事会的全部职责,同时规范董事长的权责。

  明确经理层权责。在董事会履行职责和权力到位的情况下,经理层由董事会选聘、管理、考核,并决定其相应的责权利。经理层作为执行者只对董事会负责。在经理层内部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给予总经理企业内部用人权和管理权。

  提供让监事会独立的公司治理环境。由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不能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利益关系。现代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东单位应该在管理制度上明确规定监事会与董事会、经理层之间不能存在关联关系,必须相互独立,并在选派董事、监事时符合独立原则。国有股东单位应通过股东代表加强与监事会的联系,并按其职责对监事会管理到位,对公司中涉及有关监事自身各种事项的决定权均要转移给股东会。这样,监事会的独立性就会大大提高,不敢监督的问题就能得到解决。

  (二)

  明确现代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职责定位

  对于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现代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明确其监督保障的职责定位。党组织应以适当的途径参与决策,对法人治理结构合法合规运行进行监督,目的是用这种监督来规范企业行为,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规章在企业得以贯彻执行。通过党委的监督保障和文化引领作用,实现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让企业党组织真正起到政治核心作用。

  对于一些特殊重要企业(如军工等关系国计民生企业),应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决策定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按决策素质要求配备,并通过交叉任职控制董事会,达到实际决策的目的。同时,要保证监事会能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三)

  确立现代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

  要充分发挥现代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必须首先明确党组织在其中监督保障的职责定位,这样就要在法人治理结构中选择其实现的途径,使之能有机结合。显然选择监事会作为党组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作用途径是可行的。可以这样设计新模式:党委成员和纪委成员不再进入董事会和经理层,党委书记任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任监事会副主席,组成的监事会中党委成员和纪委成员之和达到监事会成员半数以上。监事会中的党组织成员通过党的组织行为履行监事会职责。

  由此构建一种保障现代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新途径。

  通过这种设计,可以解决以下问题:其一,可以确立现代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便千党委通过监事会了解和监督企业,体现企业党组织对法人治理结构运行的监督保障和最终把关的独特作用。其二,由于进入监事会的党组织成员全都独立于董事会和经理层,保证了监事会的独立性。其三这种交叉任职使党委、纪委都通过监事会对企业进行监督,两者的目标完全一致,真正使”两个责任“能够有机统一。既固定了党委主体责任的担当,又使纪委能在党委的领导支持下专职履行监督责任,同时在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包括对同级的党内监督。其四,在党组织作用定位明确的情况下,其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部分内容需要由董事会和经理层承担,党委、纪委可以通过监事会有效监督该部分主体责任的落实。其五,有利于扭转基层党组织存在的软弱涣散、不敢抵制歪风邪气的现象,在现代国有企业中恢复广大党员的政治责任感和广大职工的主人翁(全民股东)责任感,促进企业形成弘扬正气的监督氛围和健康向上的先进企业文化。

  此外,对于需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特殊企业党组织,因其职责定位是决策,可选择董事会作为其发挥决策作用的途径,选择监事会作为其发挥监督作用的途径。模式设计:由国有股东单位的党组在特殊企业设立分党组,分党组成员一般进入董事会,并达到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分党组书记任董事长,董事会中的分党组成员应通过党的组织行为履行董事会职责;同时由国有股东单位的党组纪检组向该企业派驻纪检分组,纪检分组成员一般进入监事会,并达到监事会成员半数以上,纪检分组长任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中的纪检分组成员也应通过党的组织行为履行监事会职责。纪检分组作为党组纪检组的派驻机构只接受其领导,以保证独立性,同时也保证监事会独立。

  三、现代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运行模式

  通过以上对现代国有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运行、党组织作用定位和发挥作用途径方面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一些思路。要使这些思路成为可操作的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的体制机制,必须用系统的思维进行全面深化改革。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实现党的领导,建立现代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新模式。

  (一)

  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行

  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运行是健全完善现代国有企业领导体制的核心和关键。具体设计如下:

  一是完善股东管理,调整管理职能,强化股东意识。现代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东单位应履行三大职能,即:股东管理、决策研究、综合职能。股东管理包括投资管理、董监事会管理、股

  东代表管理等。决策研究是指凡需由投资企业股东会决定或审批的事项,在提交国有股东单位决策层(如党组或董事会)讨论确定国有股东意见之前,由一个专门进行决策研究、论证和参谋的机构(主要由各方专家组成)研究出具决策方案的职能。综合职能包括国有股东单位党组、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常设部门职能,这些职能负责对接上级各个部门的文件、指示和要求,如需提交进行重要决策的,先转决策研究部门出具方案,再报决策层决策。如需对投资企业传达或接受相关事项的,应通过股东代表按股东代表管理机制进行。

  在调整完善股东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加强国有股东单位的自身建设。一方面是建立模拟个人股东考核激励机制,即制定实施国有资产管理者模拟个人股东的考核评价和激励办法,将国有股东单位的商业投资收益或公益投资效果分别按每个管理者的不同责任,与其使用、薪酬、奖惩等个人利益挂钩,从机制上将国有股东单位的员工身份由参照政府职员转变为模拟个人股东,强化股东意识和责任。另一方面是选用和培养以共产党员为骨干的国有资产管理者队伍,强化国有股东意识(党的意识),让国有资产管理者比个人股东在精神激励上更具优势。

  二是健全职业董事会,充分发挥决策职能。设立以专职到位董事为主的董事会。专职董事应超过董事会成员的一半以上,董事长必须专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至少有一名专职董事。所有董事应保持独立性,不得兼任与履行董事职责不相容或影响董事正常履行职责的职务。董事人选应职业化、专业化,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由国有股东单位提名并当选的董事纳入其干部管理。要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按《公司法》细化董事会职责和各专门委员会职责,制定董事履职和问责规定,让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和每个董事真正履行法定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制定董事长工作细则,明确规定董事长在推动落实董事会决策等方面的权责。

  三是构建经理层的执行团队,明确权责。按《公司法》规定,将经理层人员的选聘、管理、考核、奖惩权移交董事会。调整经理层的干部管理权限,国有股东单位不再直接管理经理层人员。董事会制定经理层人员管理办法,由提名、薪酬、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具体实施。经理层的组成由董事会决定,经理层正职由提名委员会提名考察,董事会审议聘任,经理层副职由正职提名,提名委员会考察,董事会审议聘任。

  应在经理层中逐步构建具有市场化、国际化的职业经理人团队。划清董事会与经理层的权责边界。明确经理层就是董事会聘任的执行者,必须勤勉尽责地执行董事会的决策指令,不得越权决策;同时,经理层在执行中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包括董事长在内的董事不得自行直接发出指令。

  四是设立独立监事会,完善监督机制。设立专职到位的监事会,让监事会真正代表股东发挥实际监督的作用。在监事配备上必须符合独立性原则,不得兼任直接或间接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监事需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由国有股东单位提名并当选的监事纳入其干部管理,涉及监事自身各种事项由股东会确定。根据履行监督职能的需要,监事会可内设相应的工作机构。在公司章程中细化监事会责权,明确监事会独立履行权限,并可以通过程序要求公司其他各级监督机构协作配合。制定监事会工作办法,发挥监事会作为企业监督主体的功能,统一调度监督资源和协调监督事项,对公司经营的运行,对董事会、经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发表监督意见履行监督行为。健全完善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和监督机制。

  (二)

  创新现代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

  在现代国有企业中,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和运行一般是相同的,但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定位和途径,可按企业不同类型有不同的选择模式。

  一是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模式。包括以下几点:

  在企业设立党委、纪委,推选负责人进入监事会。对一般现代国有企业,按基层党组织设置要求设立党委和纪委。制定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管理办法,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纳入国有股东单位的干部管理。选配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和其他党委成员、纪委成员应符合监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要在董监事管理办法中规定,推选监事要保证党委成员和纪委成员在监事会中超过半数,党委书记任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任监事会副主席。党委、纪委工作部门负责人可担任监事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也可以相互交叉兼任。

  通过监事会途径发挥党委对企业的监督保障作用。制定党委对企业监督保障的事项清单(以“三重一大“内容为主),党委要监督保障这些事项在董事会、经理层的决策运行中合法合规。制定通过党委组织化行为履行监事会职责的制度程序。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凡需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经理层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策的事项,应在会议召开前的法定时间通知监事会。担任监事会主席的党委书记应根据其会议内容和党委监督内容清单决定是否召开党委会集体研究相关事项,如需召开党委会并形成了集体意见,由党委书记以监事会主席身份召集监事会会议,审议并形成监事会意见,担任监事的党委成员和纪委成员应保证党委的集体意见充分表达到监事会意见中,再由监事会在列席相关会议时发表监督意见、履行监督行为。同样,在对企业运行和董事会、经理层及其成员履职的H常监督中,党委也应按组织化行为通过监事会职能方式发表监督意见履行监督行为。

  党管干部的新方式。在党委负责对企业监督保障的情况下,党管干部的方式主要是对党群干部以外的企业重要干部的提名、考察、任免、考核、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的监督。重要干部指企业经理层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监督重点是选用干部标准和工作流程、干部的考核奖惩和日常管理,监督方式是党委通过监事会全过程监督企业用人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选用干部工作流程的制定和运行、干部的考核奖惩和日常管理制度的执行。细化公司章程,明确对不符合企业用人标准或违反选用干部工作流程的,对在考核、日常管理、审计监察中发现有违纪违规的,监事会可以行使否决权。党委通过组织化行为履行监事会的否决权,以保证党管干部的原则在现代国有企业得以实现。同时,让董事会、经理层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行使各自的用人权。

  制定党委通过监事会对企业重要干部人事管理进行监督的制度流程。

  从严党组织自身建设,发挥引领企业文化作用。重塑党组织形象,回归党组织的政治性、纪律性、先进性特征。党组织要重点抓好企业中层以上特别是董事会、经理层中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培养造就一支有党员先进引领的现代国有企业管理者队伍。要纯洁党员队伍,制定党员评价办法,树立党员政治责任感和先进荣誉感,让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政治责任和监督责任体现在工作中,体现在常态中。

  企业党组织通过自身先进性的体现、党员的模范作用党员管理者的带头效应,为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起到引领和推动作用。为保障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有效发挥,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党组织工作职责和方式、党群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待遇、活动经费等。要完善党建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推进“互联网+党建工作”的实际应用。制定国有股东单位党组织垂直领导所投资企业党组织的管理办法。

  发挥群团组织作用,稳固党组织作用的群众基础。现代国有企业应设立工会和共青团组织,接受党组织领导。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应进入党委会,工会主席应作为职工监事进入监事会。通过制定并实施工会和共青团组织联系职工和青年的活动制度,既要把党组织的精神和要求传达给职工和青年,作为文化引领的方向;又要把职工和青年的意见和诉求反映给党组织,作为解决群众问题的依据。

  二是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模式。包括以下几点:

  在企业设立分党组、纪检分组。对千特殊现代国有企业,可设立分党组和纪检分组。分党组正副书记、成员和纪检分组正副组长均由国有股东单位的党组任命产生,纳入国有股东单位干部管理。纪检分组其他成员由党组纪检组选配。分党组成员选配要满足担任董事职务的相应要求,选配董事要保证分党组成员在董事中超过半数,分党组书记任董事长;纪检分组成员选配要满足担任监事职务的相应条件尤其是独立性要求,选配监事要保证纪检分组成员在监事中超过半数,纪检分组组长任监事会主席,副组长任监事会副主席。设置分党组与纪检分组之间保持独立,以保证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相互独立。

  分党组发挥重大决策和政治引领作用。分党组对企业中包括“三重一大”在内的所有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并将决策意见通过董事会中的分党组成员履行组织行为形成董事会决议。董事会中分党组成员在履行董事其他职责时,也应按党的组织行为办理,即在发表董事意见前需征得分党组意见,并按分党组意见履行董事职责。党管干部的方式确定为分党组通过董事会下设的有关人事的专门委员会和经理层下设的人力资源部门,对企业经理层人员和中层干部的提名、考察、任免、考核、奖惩等人事工作全过程管理。在从严党组织自身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发挥对企业文化的政治引领作用,发挥群团组织作用,稳固党组织作用的群众基础等方面基本与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党组织要求一致。

  纪检分组真正发挥监督作用。纪检分组作为国有股东单位党组纪检组的派驻机构,对分党组进行监督,同时通过监事会对董事会及经理层进行监督。

  监事会中的纪检分组成员应通过党的组织行为履行监事职责,即在发表监事意见前需征得纪检分组意见,并按纪检分组意见履行监事职责。制定监督内容清单,对企业中包括“三重一大”在内的所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进行监督;对分党组成员、董事会成员、经理层人员及中层干部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对经理层人员和中层干部的提名、考察、任免、考核、奖惩等人事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党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对分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进行监督。

篇二: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若干意见

  

  党组织嵌入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政策研究发布时间:2021-06-15T06:35:33.462Z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21年7期

  作者:

  胡琼敏

  方晓婧[导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法人治理和加强党的领导,前者主要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制,后者则主要依据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落实,如何将二者有机统一,是新时代国企改革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10084摘要: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的显著特征,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要内容。本文将结合国有企业法人治理实践,研究分析党组织嵌入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路径,着力推动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

  关键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党的领导

  引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法人治理和加强党的领导,前者主要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制,后者则主要依据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落实,如何将二者有机统一,是新时代国企改革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国有企业法人治理背景下加强党的领导的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前,我国对国有企业主要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进行调整,改革开放初期,《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先后出台,逐步确立厂长负责制、职工代表大会制等机制。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中强调党组织应当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1993年版《公司法》首次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企业治理结构,但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仍是传统的所有权关系,国有企业受到行政干预较多,公司治理流于形式。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并强调要发挥党的领导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的政治核心作用。

  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及中国加入WTO,2004年6月,国资委发布《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指导意见》,实质性推动国有企业建立董事会。同年10月,《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首次提到“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企业领导体制。2010年《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进一步要求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

  2015年《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第一次要求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2017年《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中进一步要求党组织成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2020年《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再次明确了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总体上,国有企业经历了从行政治理转变为公司治理,从党组织发挥支持作用转变为发挥领导作用的变化,党组织嵌入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地位不断强化,任务要求不断细化。

  二、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间的有机联系

  实践中,将党的领导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却面临一些现实困境,既有对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党的领导机制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现代企业制度间冲突的担忧,也有对如何理顺多元治理结构职责与党的领导作用间关系的困惑,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强化理解认识。

  一是要正确认识党的领导在国有企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多元的发展目标,既要服务于国家政治战略,又要兼顾广泛的社会责任。国有企业不同于普通公司,其多层委托代理机制和相对弱化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得国有企业无法仅仅依靠公司治理和经营者自律实现多元发展目标,需要适度行政权的干预和介入。但单纯的行政指令或政府监督,可能影响企业经营效率,依托党组织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约束,同时也能避免行政过度干预。

  二是要正确理解国有企业多元治理结构中的职责定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相较普通公司治理存在一些特殊之处,比如,国资监管机构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大多由国资监管机构委派等,以往容易存在党政不分、董事会经理层职责不清、监事会未充分发挥作用等问题。2021年出台的《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通过章程方式进一步厘清了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层的职权边界,有助于实现不失位、不错位、不重叠的治理要求。

  三是要正确理解国有企业治理中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按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二是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三是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四是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通过正确理解党组织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多元地位,有助于更好发挥党的领导作用。

  三、党的领导嵌入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现机制

  具体到党的领导如何融入公司治理,目前可包括如下机制:

  一是成员嵌入,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符合条件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组织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的关键成员职务可以交叉,以此实现党组织嵌入决策层、监督层和执行层。但党组织、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均有各自的管理重点和议事规则,当缺乏协调机制时,容易存在角色冲突等问题。比如党委委员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时,一方面要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另一方面对公司负有法律上的忠实勤勉义务。如出现利益冲突时,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如何抉择、能否免责等问题。

  二是制度嵌入,党组织前置审议重要决策事项。通过梳理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支持作用。但需注意的是,该种模式下党组织享有的是否决权,议题被否决后,将不再提交董事会、经理层决策,但并非最终决策权,党组织负责从政治社会影响角度初步决策,董事会、经理层负责从经济角度最终决策。当出现董事会与党委会意见不一致时,可通过本级党委会及时与董事会协调沟通,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或出资人报告等方式,解决利益冲突问题。

  三是队伍保障,发挥党组织在企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一方面,通过党组织确定用人标准、研究推荐人选、严格组织考察,董事会、经理层按照法定程序依规选人,按需用人,实现各方在选人用人上的统合协调。另一方面,通过国有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层中的党员每年定期向党组(党委)述职述廉;发动基层党组织、带领群团组织执行董事会、经理层决议;加强关键人、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党内监督,推动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发挥积极作用。

  四、结语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的历史进程表明,将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实现国有企业的多元发展目标,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前置审议重要决策事项、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发挥党组织作用,能够推动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机统一,切实发挥党的领导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的政治核心作用。

  参考文献

  [1]陈晓华.国有企业法律规制与政治规制:从竞争到融合[J].法学评论,2019(6).

  [2]谭劲松,朱人杰,秦帅.国有企业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结构:一个基于国企多元化目标的分析框架[J].财务研究,2020,(05):3-14.

  [3]孙爱平,刘芳雄.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研究[J].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14):26-32.

  [4]强舸."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如何改变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从"个人嵌入"到"组织嵌入"[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9,No.206(06):77-87.

篇三: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若干意见

  

  浅谈如何将党的领导有效融入公司治理发布时间:2021-03-18T10:25:06.617Z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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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明汝[导读]摘要:在企业党建工作实践中,如何将党的领导有效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真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全新的公司治理机制?这是处于改革发展关键期的国有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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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610093摘要:在企业党建工作实践中,如何将党的领导有效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真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全新的公司治理机制?这是处于改革发展关键期的国有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结合近年在国有企业的工作实践,我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关键词:企业党建;公司治理;1通过制度保障和组织架构设置,确保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发挥领导作用1.1要严格落实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的要求

  通过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确立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确保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二是制订完善《党委会议事规则》,细化党委会具体议事范围、决策流程和议事标准,确保企业党委工作开展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三是在企业组织架构设计中,从职能结构、部门结构、职权结构等不同维度,设置完善党建工作部门和岗位,明确企业党建工作的职责权限和范围,以匹配的组织战略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党建工作的有效开展,助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1.2厘清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的研究决策权限边界,落实国企决策的党委会前置程序

  就党委会前置程序而言,列入研究讨论的议题应限于“三重一大”范围,不能管得过宽过细。党委不应干涉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更不能以党委会代替董事会、经理层决策会议。

  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研究,党委会重点应该是判断议题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现行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和服务于企业发展大局。比如:对于重大项目投资,应重点判断其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及创新发展、绿色发展等相关要求,而非以后的市场前景和投资回报;对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点研究其合法合规性,而非效率和效益性;研究讨论重要干部任免,应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选人用人的标准和流程,把好“德才兼备”关。

  为更好厘清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的研究决策权限边界,企业应通过研究制定《党委前置研究事项清单》等方式,或在公司《重大事项权限核决指引》中明确“三会”的边界,对需要进入党委会前置程序的具体事项加以明确。

  1.3充分发挥纪委作用,组织协同公司监事会、审计、风控等监管功能

  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国有企业纪委工作的首要职责。

  在企业的具体实践中,纪委工作常常被虚化,而对于同样具有监督功能的监事会、审计、工会、风险管理与控制等部门,往往都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单打独斗”。由于企业监管机制缺乏系统性、联动性,难以形成有效的合力,为从源头上和过程中防腐、反腐造成了很大障碍。

  要解决企业监管工作这种看似面面俱到、实则效用不高的现状,应充分发挥纪委对公司监事会、审计、工会、风控等监督力量的组织协调功能,使各类监管互助互补,真正形成监管合力,筑起一条不能腐、不敢腐的监管高墙。1.4通过职代会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治理结构衔接,提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有效性

  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党的领导下,职工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平台。在企业改革中,要用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员工参与企业管理提供有效平台,最终实现企业发展与职工发展的和谐统一。

  作为国有企业,要遵循和维护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实现现代企业制度下职代会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治理结构的有效衔接,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实现国家利益、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的协调发展。1.5工会群团活动与企业文化建设有效融合,助力企业员工成长

  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工会群团组织的优势,树立“党建+人才培养”的理念。企业工会和团委应通过组织开展各类知识和技能竞赛,以训促赛,以赛促学。通过工会群团活动与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效融合,全面提高职工的文化和技术素质,适应改革转型期企业发展的人力资源需求。

  打造企业文化,还应结合企业自身经营发展战略,将企业文化理念根植于制度之中,形成完整的管理制度体系。在制度形成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党委、董事会和主要管理者的决策作用,形成企业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分工落实、员工广泛参与的文化建设体系,打造学习型创新型团队文化,以更好地适应当前国有企业面临的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竞争环境。

  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是国企党建在制度设计上的重大创新。对于改革转型期的国有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探索出一条合适的、管用的企业党建之路,真正使党建工作成为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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