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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违反交通法如何处理(6篇)

时间:2024-10-28 16:18: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党员违反交通法如何处理

  

  党员醉驾给予什么处分,怎样处罚?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一、在我国党员醉驾给予什么处分?

  醉酒驾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恶性事故,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可处拘役,并处罚金。对党员干部触犯刑律应如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

  一是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是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是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醉驾入刑标准:

  根据2011年1月14日实施的关于实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的通知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小于80的属于饮酒驾驶,大于等于80的则属于醉驾驾驶。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将处以六个月以下拘役。

  ▲三、醉酒驾驶行政处罚:

  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5、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我国对党员的治理一向都较为严格,相关的党员违反我国的交通法规,进行醉驾的我国对这类人实施相应的处罚措

篇二:党员违反交通法如何处理

  

  交通肇事逃逸纪委怎么处理?

  ?随着现在交通法越来越严格,只要是违章或者是违规驾驶的都会给出很重的处罚,但是有的人还是在政府部门工作的人员在发生事故之后因怕承担责任,而选择了逃逸,这是属于明显的知法犯法,而且还是国家的人员,那么这种不但要严惩,而且还会被处分的。

  ▲交通肇事逃逸纪委怎么处理?

  肇事逃逸属违法行为,党员干部更应遵纪守法,党员干部肇事逃逸除接受交警的相应处罚外在党内要给予党纪处分的。

  ▲撞车逃逸交警怎么处理流程

  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

  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对交通事故认定办法作了如下规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八条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

  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

  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有三个方面:

  (一)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

  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还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二)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

  限于“逃离事故现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虽然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在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深。因此,对其处理不宜过重,具体把握尺度也宜宽不宜严,所以要对逃逸行为的时间和空间作必要的限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肇事逃逸对于国家单位的人来说是会给出特别严重的惩罚,因为作为国家的人员就应该要做好榜样,而不是做出伤害别人的事情,在出了事情之后,是更应该承担起一切的责任,而不是选择逃逸,对于这类人员,如果情况严重者可能还会被开除。

篇三:党员违反交通法如何处理

  

  X区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纪违法案件情况分析报告

  2021年X区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纪违法案件情况分析报告

  近年来,酒后驾车已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危害行人和其他驾驶人员的安全,同时也违反了交通法律法规,破坏了社会公德和道德规范。尤其是党员和公职人员,作为领导干部,应该以身作则,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但是X区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纪违法现象依旧屡禁不止,给社会形象和公信力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一、X区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现状

  截至2021年9月,X区共发生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纪违法案件共计73起,比去年同期上涨了25%。其中,党员涉案17起,涉及公职人员56起,占总数的76.71%。

  具体违法行为包括饮酒后驾车、酒精浓度超标驾驶、拒绝接受酒精测试等。其中,饮酒后驾车行为最为普遍,占比达到60.27%。

  此外,酒驾醉驾违法事件中70.68%的涉案者是男性,主要集中在30-50岁的年龄段,其中公职人员的涉案人员年龄相对较大,多数已经在职场上有一定经验和权力。

  二、导致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原因

  1、法律意识不强。部分党员和公职人员对于法律法规的意识不够敏锐,经常忽视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对自己的交通行为“过度自信”,致使容易酒后驾车。

  2、精神压力大。党员和公职人员工作繁忙,工作压力大,有时需要在酒桌上面对上级领导,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在饮酒场合中,由于无法拒绝上级领导的劝酒,导致饮酒后驾车。

  3、酒后自我感觉良好。部分党员和公职人员认为自己在饮酒后的表现并没有明显变差,自我感觉良好,容易造成“误判”,导致酒后驾车。

  三、X区如何加强对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监管

  为了防止党员和公职人员在酒后驾车,X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法律法规意识,引导党员和公职人员树立法律意识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

  2、通过建立专项督查和严厉处罚机制,加强对党员和公职人员酒后驾车行为的监管,严格惩处酒驾醉驾的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原则,形成严厉的法律威慑力。

  3、通过加强公路监测设备的投入,加强对道路交通状况的监控,建立高效的信息共享平台,有效提高监管水平和能力。

  四、结论

  党员和公职人员是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的行为举止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公信力和形象。因此,对于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应该采取严厉、有力的措施予以打击。只有严格执行交通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才能有效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五、建议

  1、加强宣传教育

  对于党员和公职人员,需要更加深入的宣传教育,强化道德建设,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增强自控能力和自律能力,以及提高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提高党员和公职人员的安全素质,在交通出行中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

  2、加强立法监管

  为了严格打击酒驾醉驾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相关立法和监管,让党员和公职人员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增强了解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能力,同时建立起健全的计分制度和建立完备的信息系统,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在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的同时,也能为公众提供一条可靠的来源,获得更多的以法治治理交通的信任和支持。

  3、加强社会监督

  酒驾醉驾现象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监督。通过加大舆论曝光力度,大力推动党的各级组织和社会组织、群众团体等对党

  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进行监督,加大惩处力度,联合公安部门一起制定措施,提高违法犯罪成本,让党员和公职人员酒后不敢开车,真正做到交通安全靠大家,道路和谐靠共建的目标。

  4、加强技术手段监测

  可以采取科学技术手段,如利用智能交通系统、征信系统、卫星定位系统等,对道路交通状况进行实时监测、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利用人工智能资源进行数据分析和处理,在监测与惩罚的同时,也为服务科学监管提供积累数据支持。

  六、结语

  酒驾醉驾是一种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党员和公职人员是社会公信力和形象的代表,他们的酒驾醉驾行为不仅损害了自己的形象和公信力,更加需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时刻保持清醒。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立法监管,加强社会监督,加强技术手段监测,全方位防止党员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现象发生,形成全社会共建交通安全新风尚,形成“人人谨慎开车、人人注意交通、人人守护生命”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我们的社会和谐发展保驾护航。

篇四:党员违反交通法如何处理

  

  2017年纪委业务知识:对党员干部的交通违法行为,如何给予党纪处分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周某,中共党员,某市某区城市管理局中队长。2016年1至6月,周某在城区驾驶机动车闯红灯2次,违法停放机动车1次,均被公安交警部门罚款和扣分处理。周某在规定期限内接受了处理。

  案例二

  王某,中共党员,某市民族宗教局副局长。2016年3月3日,王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私家车去看望朋友,与1名骑电动车横过道路的老人发生交通事故。王某被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罚款,并处10日行政拘留,经协议赔偿被害人1万元。

  案例三

  赵某,中共党员,某县某镇民政办科员。2016年4月4日,赵某驾驶面包车回乡下办事途中,因越过双黄线行驶,与对面驶来的一辆超载3人的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4月12日,赵某被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10日,县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认定赵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四

  李某,中共党员,某县政府办副主任科员。2016年2月6日晚,李某与朋友聚会并饮酒后驾驶私家车回家,途

  中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5月5日,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1000元。李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分歧意见

  对上述四个案例的处理,在执纪实践中均出现了不同意见,具体如下:

  案例一,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党员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周某违反了国家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必然违反了党的纪律,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虽然有交通违法行为,但均按照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及时接受了处理,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没有损害党的形象和损害党、国家、人民的利益,可以通过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

  案例二,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虽然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受到行政处罚,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只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就可以了,不需要再给予党纪处分。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交通违法行为虽然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属于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行

  为,应当依据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案例三,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违反交通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所在单位认为赵某认错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赵某本人一贯表现优秀,是镇党政班子成员后备干部人选,建议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减轻处分,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不符合特殊减轻处分程序的适用条件,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四,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刑罚,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但李某认罪和认错态度好,一贯表现优秀,建议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减轻处分,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符合特殊减轻处分的适用条件,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分析意见

  党员干部的交通违法行为包括交通违法犯罪行为,是执纪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以上四个案例基本体现了党员干部交通违法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进行党纪处分的主要情形。我们分别同意分歧意见中的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篇五:党员违反交通法如何处理

  

  如果党员醉驾如何处分?

  现在社会中,总是会出现一些驾驶员明知道的情况下,还是会出现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其中就会出现有很多驾驶员在酒后依旧驾驶车辆,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还会危害驾驶人和其他人的生命,那么如果是党员,出现党员醉驾如何处分?下面就由小编就这一方面给大家解答一下。

  现在社会中,总是会出现一些驾驶员明知道的情况下,还是会出现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其中就会出现有很多驾驶员在酒后依旧驾驶车辆,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还会危害驾驶人和其他人的生命,那么如果是党员,出现党员醉驾如何处分?下面就由小编就这一方面给大家解答一下。

  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处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从事公共事务管

  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作出认定,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第四条

  对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处分,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或第一百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六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进行。

  第五条

  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处暂扣驾驶证并处罚款的,党纪给予警告处分,或政纪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六条

  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党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政纪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七条

  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纪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政纪给予撤职处分。

  第八条

  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党纪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纪给予开除处分。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

  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

  (二)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三)有其他依纪依法可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规驾驶公车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发生指使他人冒名顶替等干扰、妨碍调查行为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五)有其他依纪依法应从重、加重处分情形的。

  第十一条

  对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处分,由纪检机关、监察机关部门按照处分批准权限办理。

  纪检机关对党员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处分,应根据《关于基层纪检组织办理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后需追究党纪责任案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的程序进行。监察机关参照该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监察机关发现非纪检监察对象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相关单位,建议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案件应依纪依法从严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按规定严肃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可以从上文中看出,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党员的醉驾的处分是非常严重的,其实在生活中,对国家党员干部和普通大众的要求是一致的,任何一位驾驶员在违反了道路交通法后,对其的处罚后果都是很严重,所以希望每一位驾驶员都能够遵守法律法规。

篇六:党员违反交通法如何处理

  

  党员干部酒驾党政纪处分问题研究(超级实务版)

  这是业务指南,更是人生指南,我们共享共勉!

  案例一:2015年9月底,某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陈某某(中共党员)酒后驾驶警车超速行驶,发生侧翻,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经现场抽血检测,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毫克/100毫升,属饮酒驾车。事后,陈某某及时自费维修警车,赔偿损失,写出深刻检查,平时在单位表现一贯良好。问题在于:警察酒驾,如何量纪比较恰当?

  案例二:2016年5月6日20时许,国家工作人员王某(党员)驾驶小型面包车时,被执勤民警拦车检查,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77mg/100ml,属酒后驾驶。公安局对王某作出了行政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某县纪委给予张某某党内警告处分。问题:县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是否合适?

  案例三:2016年6月5日,某乡镇公务员张某(中共党员)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约300米致人死亡,后投案自首;经鉴定,张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经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问题是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且具有自首、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损失,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主动报告,且本人表现一贯良好,是单位业务骨干等从轻减轻处分情节,可否不开除党籍而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四:某国有控股企业员工杨某酒后驾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经交警认定,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具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取得死者家属谅解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问:杨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所在单位是否必须辞退杨某?

  评析:生活中,党员干部酒后驾车是较为常见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时刻牢记党员身份是自己的第一身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始终恪守党纪条规,决不能将自我要求退却于法律法规的红线。党的纪律规矩对党员的要求比国家法律法规对公民的约

  束更为严格。对于党员干部而言,酒后驾车不仅要接受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还要受到严厉的党纪政纪处分,这是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实现纪法分开的必然之举。

  为从纪律上、法律上正确认定和处理酒后驾车违法行为,有必要对下列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一、什么是酒后驾车?相关法律责任如何?

  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是指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100毫升,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20—80毫克/100毫升之间的,属于饮酒驾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应给予机动车驾驶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规定,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明知他人可能会驾驶机动车,暗中在其饮料中掺入酒精,驾驶人不知情而驾驶机动车的,根据“间接正犯”的理论,对掺入酒精者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醉酒驾车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只要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就构成犯罪。醉酒驾驶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只需要类型化的判断即可。醉酒驾驶,是一种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并且实施了驾驶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能以行为人的酒量大、耐酒性好、驾驶技术高作为辩解事由而降格处理。

  二、醉酒驾驶致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如何处理?

  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过失造成他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如何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5款只是笼统地说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数罪并罚,没有明确作出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一定后果的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其他危险方法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个罪名,在刑法典中均被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类罪之中。

  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后又过失造成他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行为人基于故意、过失分别实施的两个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有重复评价的嫌疑,因为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就是交通肇事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事实是行为人对基本犯(危险驾驶罪)是故意,对造成致人死伤的加重结果主观心态为过失,且刑法加重其法定刑,故应成立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后又放任致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结果发生的,此种情形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危险驾驶罪、以其他危险方法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择一重罪以其他危险方法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酒后驾驶纪律处分,如何正确引用条规?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含发生一定后果)”归入第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之中,具体可引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74条“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之规定,给予行为人相应的党纪处分。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界

  定为违法行为,适用纪法衔接条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或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政纪处分适用方面,如果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被判处刑罚的,政纪处分可以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如果被给予行政处罚,可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六项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进行处分。

  如果人民警察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23条之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如果检察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未被判处刑罚的的,政纪处分可以引用《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视情况引用《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

  如果法院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未被判处刑罚的,政纪处分可以引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六条“有其他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如果法院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四、量纪问题

  (一)酒后驾驶量纪轻重标准

  酒后驾驶量纪轻重标准应根据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小、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错(罪)悔错(罪)态度、是否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综合判断。其中,血液中酒精含量大小对量纪轻重影响最大,越接近醉酒驾驶犯罪标准(80毫克/100毫升)的,量纪越重;血液中酒精含量越接近饮酒驾驶犯罪标准(20毫克/100毫升)的,量纪越轻。案例一中,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30毫克/100毫升),虽然有法定的从轻处分情节,但由于警察的特殊身份,应模范遵守交通法

  规,可以酌情给予党内警告或者行政警告处分;案例二中,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高(达77mg/100ml),处分相对应重一些,至少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如果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处暂扣驾驶证并处罚款的,党纪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政纪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党纪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政纪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二)酒后驾车地点不同,量纪是否应有所区别?

  无论是在道路上酒后驾车,还是在单位、家属院、广场、地下停车场等场所酒后驾车,都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都会产生潜在的威胁。应当指出,如果在人员密集的地方酒后驾车处分,相对人员较少的地方酒后驾车处分要重一些,因为前者对公众潜在的威胁要更大一些。

  (三)酒后驾驶公车与酒后驾驶私车,量纪上是否应有区别?

  从本质上说,酒后驾驶公车与酒后驾驶私车,对公共安全产生潜在的威胁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酒后驾驶公车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业形象都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酒后驾驶公车处分可以较酒后驾驶私车处分相对重一些。

  (四)因危险驾驶犯罪被判处刑罚,是否可以不开除党籍?

  有人认为,在危险驾驶犯罪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不开除党籍。理由是因酒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个别情况下,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可以不开除党籍。

  我们认为,危险驾驶犯罪是故意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作限制解释:如果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拘役,同时判决书中有认定党员醉酒驾驶情节的,应作出开除党籍处分,不能适用后款给予开除党籍以下处分;如果醉酒驾驶情节的,可以适用后

  款给予开除党籍以下处分。作出这样的解释与“入罪举轻以明重”的刑法解释原理相吻合:醉酒驾驶未发生交通事故被判刑的,开除党籍;醉酒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被判刑的,更应开除党籍。否则,情与法均说不通。所以,对案例三中的张某,必须作出开除党籍处分。

  (五)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酒驾肇事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必须解除劳动合同?

  目前,对违纪公务员的处分严于违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对判处管制、拘役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在保留公职前提下,给予重处分即可。

  因酒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可以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背后的立法精神值得借鉴。对《劳动合同法》第3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作限制解释,不是必须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综合各种情况酌情决定。如果因酒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平时表现较好,是单位业务骨干,认错、悔错态度诚恳,系初犯,可以在作出开除党籍处分的前提下不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采取调整工作岗位、降职、扣发绩效工资奖金等方式处理。所以,对案例四中的杨某,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条规索引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六项:(十六)违

  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三条

  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被依法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照本条例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给予处分。

  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有其他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十八条

  对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也可根据情况先行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凡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给予开除处分。

  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视情节可以不给予开除处分,但应当给予撤职处分。

  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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