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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酒后驾车剖析会(2篇)

时间:2024-10-30 18:36: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党员干部酒后驾车剖析

  

  酒驾查摆剖析材料

  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那么有关酒驾的剖析材料又是怎样的呢。以下是本人搜集并整理的剖析材料有关内容,希望在阅读之余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酒驾查摆剖析材料

  “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在电视上天天看到浙江省禁酒驾代言人小强给我们的温馨提示。“莫与人抢道,别跟车赛跑,赶路不差这几秒。”“超员超速害人害己,遵章守法皆大欢喜。”这样一串串有关交通安全的宣传标语,经常出现在报刊最显眼的版位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每天媒体也对交通安全方面的内容作报道,时刻敲响安全的警钟。

  笔者不会驾车,也对这些类广告似乎抱着与我无关的态度。但从去年亲自经历酒后驾驶被查,令笔者吸取了终生的教训。

  去年我到一个司机朋友家去窜门,热情的司机朋友和贤惠的司机夫人摆起了饭菜,上起了酒,于是我每人喝下了一瓶啤酒。酒毕饭饱两个小时后,司机朋友接到单位领导打来电话,安排他马上到机场去提货,临走时司机朋友硬是把我叫上车。于是我坐在副驾的位置上,我们就上路了,刚行驶几分钟,有位交警同志为我们行了个礼,司机朋友将车停了

  下来,交警同志拿着酒精测量仪检测。检测结果酒精度超标,交警叫司机朋友把证件交给他登记后,交警就直接将车开到交警队去了。留给我们只有一张罚款单,上面写道:“罚款五百元,扣12分,三个月内重新参加满分考试”

  。那次酒驾,我站在人情的份额上给司机朋友捐了几百元,作为小小的同情补助。但那次酒驾的教训在我心中永远留下迁悔的阴影……

  交通安全成了每个人茶前饭后的话题。然而,很多关于车祸的故事,百分之八十是由于司机酒后驾车酿出的惨局。

  打开网站搜索“酒后驾车”,映入眼窜的是一篇篇关于血案的故事,我们不得不去思考!在平日的生活中,需要我们时时刻刻地牢记:安全从我做起,拒绝酒后驾车!

  请记住小强的那句话“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酒驾查摆剖析材料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中共党员,国家某行政机关管理局原副局长。

  XX年X月X日晚,李某饮酒后驾车到单位取材料,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体内静脉血留存。后经司法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李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随后,李某被免职。XX年X月X日,某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一千元。李某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处理意见

  对李某的上述行为,其所在单位纪委提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本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但考虑到其具有认错态度较好,在问题发生后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党委、纪委主动报告,本人工作表现一贯良好,醉酒驾车未造成不良后果等减轻处分情节,可否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的规定,按程序报中央纪委批准后,在处分幅度以外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经认真研究,我们对本案涉及的两个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醉酒驾车构成犯罪是否一律开除党籍。醉酒驾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恶性事故,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可处拘役,并处罚金。对党员干部触犯刑律应如何

  给予党政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一是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是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是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此,本案中,依据上述规定应当给予李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车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二)本案能否适用特殊减轻处分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情形,不能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特殊减轻处分规定。因为如果允许此种情形适用特殊减轻处分规定,也就是允许此种情况可以不开除党籍,那么就会与《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的规定产生冲突。而《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内根本大法,是一切党内法规的基本遵

  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具体适用不能突破《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因此,对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违纪行为,不能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减轻处分。本案中,对李某的行为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不能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篇二:党员干部酒后驾车剖析会

  

  公职人员酒驾原因剖析及建议

  以公职人员酒驾原因剖析及建议为题,以下是对公职人员酒驾原因的分析和建议:

  一、原因分析

  1.娱乐消费压力大:公职人员工作压力大,需要寻找一种方式来释放压力,而饮酒成为他们常用的方式之一。

  2.社交场合的影响:公职人员常常需要参加各种社交活动,这些场合中酒精的影响难以避免,导致他们在酒后驾驶的行为增加。

  3.个人心理因素:有些公职人员存在自我高估、自我放纵的心理,认为自己能够应对酒驾带来的风险,从而产生酒后驾驶的行为。

  4.执法不公:有些公职人员认为自己在执法中享有特权,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不会受到处罚,因此酒驾成为他们的一种逃避法律制裁的方式。

  二、建议

  1.提高法律意识:公职人员应加强法律教育,明确酒驾行为的法律后果,增强对法律的敬畏和遵守意识。

  2.加强道德建设:公职人员作为社会的楷模和榜样,应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酗酒驾车。

  3.加强监管与处罚: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管,对发现的酒驾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公职人员不得逃脱法律制裁。

  4.宣传教育:加强对公职人员的酒驾危害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

  的宣传活动,增强公职人员对酒驾行为的认识和警觉性。

  5.建立责任制:公职人员应建立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不酗酒驾车的责任制,形成内部约束力和互相监督机制。

  6.提供替代方式:为公职人员提供更多的替代方式来释放工作压力,如健身、旅游等,减少对酒精的依赖。

  7.建立监督机制:相关部门应建立公职人员酒驾行为的监督机制,通过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公职人员的酒驾行为。

  8.加强道路安全管理:加强道路安全管理,提高交通执法力度,减少酒驾的发生,为公职人员酒驾行为设置更高的社会成本。

  9.增加惩罚力度:对于公职人员的酒驾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追求公平公正的司法制裁,让公职人员意识到酒驾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

  10.建立警示机制:通过公开曝光、媒体报道等方式,及时公示公职人员酒驾行为,警示其他公职人员,起到警戒作用。

  通过以上分析和建议,可以帮助公职人员认识到酒驾行为的危害性,加强对法律的遵守和对交通安全的重视,从而减少公职人员的酒驾行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酒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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