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党员酒驾案例分析存在问题和不足
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纪违法案件情况分析报告
自20xx年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已有十年的时间,但酒驾醉驾行为在**区党员和公职人员中依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区党员干部形象。
一、基本情况
20xx年以来,**区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和法院刑事判决,立案处分酒驾醉驾党员和公职人员共计**人,其中20xx年**人,2020年**人,20xx年**人;其中酒驾**人,占比**%,醉驾**人,占比**%。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酒驾醉驾案件比例高。20xx年以来,**区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处分546人,因酒驾醉驾受处分人数占比**%,高于全市**个百分点;从酒驾醉驾类案件在违法犯罪类案件中的占比来看,20xx年以来,查处违法犯罪类案件**件,其中酒驾醉驾类案件占比**%,相比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酒驾醉驾行为更易发多发;20xx年以来查处的酒驾醉驾案件中,有**件造成了人员受伤,车辆受损,公共设施受损等后果,酒驾醉驾危害巨大,惩治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依然任重道远。
(二)酒驾醉驾行为逐年下降。从酒驾醉驾行为发生时间看,行为发生在20xx年的**人,2020年**人,2021年**人,发生在20xx年以前的**人,**区党员和公职人员发生的酒驾醉驾行为逐年降低,这与纪检监察机关严查严管有关,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区党员和公职人员遵纪守法的意识逐渐提高。
(三)农村党员酒驾醉驾占比高。从酒驾醉驾人员身份看,农村党员**人,社区党员**人,企业党员**人,机关事业党员**人,农村社区党员占比高达**%。酒驾醉驾的农村党员中,村干部**人,占农村酒驾醉驾党员人数的**%,村干部是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言行时刻被基层群众关注,酒驾醉驾问题多发,受处分人数多,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值得我们高度关注。酒驾醉驾的机关事业人员占比**%,比全市低**个百分点,说明**区酒驾醉驾的机关事业人员比例远远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处级干部**人,科级干部**人,科级以下干部**人,其他人员**人。
(四)酒驾醉驾人员以中年男性居多。从性别看,酒驾
醉驾人员中女性**人;从年龄看,30岁以下**人,30岁到40岁**人,40岁到50岁**人,50岁到60岁**人,60岁以上**人,30岁到50岁的人员占比**%,这部分人社交活动相对较多,身体状况较好,更容易放纵自己酒后驾驶,但作为家庭的顶梁柱和单位的中坚力量,发生酒驾醉驾行为对家庭和工作更容易造成较大影响。
二、原因分析
通过分析,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侥幸心理作祟。虽然危险驾驶入刑已经十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成为了大多数人的行为习惯,但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甚至多次酒驾,如**街道**等。他们认为交警部门一般在晚上检查,而且**区地处城乡结合部,交警设卡较少,偶尔酒驾醉驾一次不会被查到;有的自恃驾驶技术娴熟,距离短路线熟,稍微喝一点也不会影响开车,如辖区某党员饮酒后在小区外挪车被交警查获;还有人认为自己人脉广能力强,即使被查到也能找关系逃避法律的制裁,在各种侥幸心理的驱动下,酒驾醉驾屡禁不止。
(二)法纪意识淡薄。从统计分析看,**区酒驾醉驾人
员以农村党员干部为主,从文化程度看,高中及以下**人,占比**%,受教育程度不高,法纪意识较为淡薄。有的对酒驾醉驾存在错误认知,如**街道**,认为药酒不是酒,饮用药酒后被交警查获;有的认为中午喝酒晚上开车或晚上喝酒第二天开车不会构成酒驾醉驾,不了解酒精在人体内分解代谢速度因个体差异而不同,只要检测超标同样构成酒驾醉驾,如**街道**,晚上喝酒第二天清晨5点半被交警查获,酒精呼吸测试值高达**mg/ml,抽血检测值仍达到**mg/ml;有的对国家法律、党纪党规缺乏敬畏和戒惧,知法犯法,更有人在酒驾醉驾后侍酒滋事、违法犯罪,如**街道**醉酒驾车后冲撞卡点,殴打检查人员,被判处拘役,开除党籍。
(三)教育管理不够。近年来,**区纪检监察机关高度重视对酒驾醉驾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党员干部酒驾醉驾案件有案必查,严肃处理。但有些单位和党组织认为酒驾醉驾属于个人行为,不是贪污贿赂等职务违法犯罪,与工作无关,与单位无关;有的认为酒驾醉驾只是违反交通法规,并不属于违反党纪,从而忽视了对党员干部的纪律提醒,教育引导不足,以至于很多党员思想认识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对酒驾醉驾的危害没有从思想上根本重视。酒驾醉驾人员中,街道人员占比**%,其中机关工作人员**人,各街道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有待加强。
三、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党组织要经常性地开展纪法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和公职人员增强纪法观念,严格自我约束,自觉守底线、塑形象、树新风。要进一步加大警示教育力度,挑选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案例,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曝光,坚持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使广大党员干部对纪法衔接建立起更明确的认识,形成直观有效、入脑入心的警示教育效果,提醒党员和公职人员以案为戒,严格遵守党纪国法。
(二)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要强化对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特别是“八小时”以外的教育监督管理,用好谈心谈话、约谈提醒等方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坚决遏制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对存在宣传教育缺失、监督管理不力,酒驾醉驾问题多发的单位和党组织,要及时提出纪检监察建议,责成进行有效整改。
(三)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纪委监委要持续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拓宽已有的机制和沟通渠道,进一步建立健全酒驾醉驾快速移送工作机制,要加强对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线索的排查分析,既要查清事实、性质和情节等,又要查清饮酒原因、参与人员、费用来源等问题,注重挖掘酒驾醉驾背后隐藏的违规公款吃喝等违反中央八
项规定精神问题,作出精准处置。
篇二:党员酒驾案例分析存在问题和不足
党员干部酒驾党政纪处分问题研究(超级实务版)
这是业务指南,更是人生指南,我们共享共勉!
案例一:2015年9月底,某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陈某某(中共党员)酒后驾驶警车超速行驶,发生侧翻,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经现场抽血检测,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毫克/100毫升,属饮酒驾车。事后,陈某某及时自费维修警车,赔偿损失,写出深刻检查,平时在单位表现一贯良好。问题在于:警察酒驾,如何量纪比较恰当?
案例二:2016年5月6日20时许,国家工作人员王某(党员)驾驶小型面包车时,被执勤民警拦车检查,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77mg/100ml,属酒后驾驶。公安局对王某作出了行政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某县纪委给予张某某党内警告处分。问题:县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是否合适?
案例三:2016年6月5日,某乡镇公务员张某(中共党员)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约300米致人死亡,后投案自首;经鉴定,张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经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问题是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且具有自首、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损失,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主动报告,且本人表现一贯良好,是单位业务骨干等从轻减轻处分情节,可否不开除党籍而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四:某国有控股企业员工杨某酒后驾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经交警认定,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具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取得死者家属谅解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问:杨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所在单位是否必须辞退杨某?
评析:生活中,党员干部酒后驾车是较为常见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时刻牢记党员身份是自己的第一身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始终恪守党纪条规,决不能将自我要求退却于法律法规的红线。党的纪律规矩对党员的要求比国家法律法规对公民的约
束更为严格。对于党员干部而言,酒后驾车不仅要接受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还要受到严厉的党纪政纪处分,这是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实现纪法分开的必然之举。
为从纪律上、法律上正确认定和处理酒后驾车违法行为,有必要对下列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一、什么是酒后驾车?相关法律责任如何?
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是指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100毫升,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20—80毫克/100毫升之间的,属于饮酒驾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应给予机动车驾驶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规定,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明知他人可能会驾驶机动车,暗中在其饮料中掺入酒精,驾驶人不知情而驾驶机动车的,根据“间接正犯”的理论,对掺入酒精者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醉酒驾车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只要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就构成犯罪。醉酒驾驶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只需要类型化的判断即可。醉酒驾驶,是一种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并且实施了驾驶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能以行为人的酒量大、耐酒性好、驾驶技术高作为辩解事由而降格处理。
二、醉酒驾驶致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如何处理?
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过失造成他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如何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5款只是笼统地说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数罪并罚,没有明确作出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一定后果的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其他危险方法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个罪名,在刑法典中均被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类罪之中。
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后又过失造成他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行为人基于故意、过失分别实施的两个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有重复评价的嫌疑,因为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就是交通肇事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事实是行为人对基本犯(危险驾驶罪)是故意,对造成致人死伤的加重结果主观心态为过失,且刑法加重其法定刑,故应成立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后又放任致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结果发生的,此种情形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危险驾驶罪、以其他危险方法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择一重罪以其他危险方法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酒后驾驶纪律处分,如何正确引用条规?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含发生一定后果)”归入第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之中,具体可引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74条“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之规定,给予行为人相应的党纪处分。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界
定为违法行为,适用纪法衔接条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或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政纪处分适用方面,如果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被判处刑罚的,政纪处分可以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如果被给予行政处罚,可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六项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进行处分。
如果人民警察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23条之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如果检察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未被判处刑罚的的,政纪处分可以引用《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视情况引用《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
如果法院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未被判处刑罚的,政纪处分可以引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六条“有其他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如果法院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四、量纪问题
(一)酒后驾驶量纪轻重标准
酒后驾驶量纪轻重标准应根据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小、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错(罪)悔错(罪)态度、是否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综合判断。其中,血液中酒精含量大小对量纪轻重影响最大,越接近醉酒驾驶犯罪标准(80毫克/100毫升)的,量纪越重;血液中酒精含量越接近饮酒驾驶犯罪标准(20毫克/100毫升)的,量纪越轻。案例一中,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30毫克/100毫升),虽然有法定的从轻处分情节,但由于警察的特殊身份,应模范遵守交通法
规,可以酌情给予党内警告或者行政警告处分;案例二中,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高(达77mg/100ml),处分相对应重一些,至少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如果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处暂扣驾驶证并处罚款的,党纪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政纪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党纪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政纪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二)酒后驾车地点不同,量纪是否应有所区别?
无论是在道路上酒后驾车,还是在单位、家属院、广场、地下停车场等场所酒后驾车,都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都会产生潜在的威胁。应当指出,如果在人员密集的地方酒后驾车处分,相对人员较少的地方酒后驾车处分要重一些,因为前者对公众潜在的威胁要更大一些。
(三)酒后驾驶公车与酒后驾驶私车,量纪上是否应有区别?
从本质上说,酒后驾驶公车与酒后驾驶私车,对公共安全产生潜在的威胁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酒后驾驶公车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业形象都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酒后驾驶公车处分可以较酒后驾驶私车处分相对重一些。
(四)因危险驾驶犯罪被判处刑罚,是否可以不开除党籍?
有人认为,在危险驾驶犯罪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不开除党籍。理由是因酒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个别情况下,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可以不开除党籍。
我们认为,危险驾驶犯罪是故意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作限制解释:如果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拘役,同时判决书中有认定党员醉酒驾驶情节的,应作出开除党籍处分,不能适用后款给予开除党籍以下处分;如果醉酒驾驶情节的,可以适用后
款给予开除党籍以下处分。作出这样的解释与“入罪举轻以明重”的刑法解释原理相吻合:醉酒驾驶未发生交通事故被判刑的,开除党籍;醉酒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被判刑的,更应开除党籍。否则,情与法均说不通。所以,对案例三中的张某,必须作出开除党籍处分。
(五)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酒驾肇事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必须解除劳动合同?
目前,对违纪公务员的处分严于违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对判处管制、拘役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在保留公职前提下,给予重处分即可。
因酒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可以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背后的立法精神值得借鉴。对《劳动合同法》第3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作限制解释,不是必须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综合各种情况酌情决定。如果因酒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平时表现较好,是单位业务骨干,认错、悔错态度诚恳,系初犯,可以在作出开除党籍处分的前提下不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采取调整工作岗位、降职、扣发绩效工资奖金等方式处理。所以,对案例四中的杨某,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条规索引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六项:(十六)违
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三条
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被依法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照本条例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给予处分。
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有其他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十八条
对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也可根据情况先行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凡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给予开除处分。
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视情节可以不给予开除处分,但应当给予撤职处分。
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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