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议稿,供大家参考。
审议稿
附件 2:
镇江市科技金融服务联盟章程
镇江市科技金融服务联盟章程 (审议稿) 为提升全市科技金融服务水平,促进科技金融领域各种创新要素的集聚,引导社会资源不断投入科技创新,打造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更好服务于镇江实体经济,经镇江市科技局批复,组建镇江市科技金融服务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为明确联盟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联盟的有效运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 镇江市科技金融服务联盟 第二条
联盟性质 镇江市科技金融服务联盟是由镇江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镇江高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牵头发起,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创投基金、证券、小额贷款、融资租赁、科技中介服务等机构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非注册的开放式联盟。
第三条
联盟宗旨和目标 联盟宗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促进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搭建科技金融合作平台,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立科技企业与银行信贷、创业投资、科技保险及
资本市场之间的市场联动机制,打造优质的科技金融生态圈,提升区域经济活力和创新能力。
联盟目标:面向市场,整合资源,广泛吸引各类金融机构和天使投资人在我市从事投融资活动,努力拓展资本来源,不断提升投融资行业发展水平,引导社会资源不断投入科技创新,支持科技人员创业,培育和发展高成长性科技企业,为科技型企业搭建“全方位、专业化”的创新型金融服务平台,为镇江产业转型升级,打造苏南产业发展新高地做出贡献。
第四条主管部门 联盟在镇江市科技局的监督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联盟办公地址 镇江市南徐大道 60 号商务 A 区 D 座十三楼
第二章
联盟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联盟的工作任务:
(一)集聚科技金融领域各种创新要素,完善科技金融结合的服务体系,打造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二)创新科技金融服务产品,完善科技金融创新生态体系,促进科技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互动; (三)广泛吸引各类金融机构和天使投资人在我市从事投融资活动,拓展资本来源,提升投融资行业发展水平; (四)搭建科技与金融沟通交流平台,畅通服务渠道,
解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 (五)引导联盟成员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优势互补,促使投融资机构与科技型企业实现有效对接,助力科技体制改革,全面激活创新创造活力。
(六)通过举办各种讲座、投资沙龙、论坛研讨、人员培训等活动,提供科技金融发展趋势及前沿资讯,全面提升科技金融服务能力。
(七)对镇江市科技金融工作进行调查与研究工作,为政府科技金融政策制定、顶层设计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和智库支持。
(八)接受政府职能委托,开展有利于镇江科技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七条
联盟组织机构设置 联盟组织机构包括: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联盟成员大会是联盟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联盟的执行机构,秘书处负责联盟日常运行工作。
第八条联盟成员大会 联盟成员大会的职权包括:
(一)审议批准通过联盟章程; (二)审议批准联盟章程的修改; (三)审议批准联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四)评定联盟本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五)
对联盟的变更、终止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七)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八)其他需要联盟成员大会决定的事项。
联盟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联盟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召集。联盟成员大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联盟成员出席,除非另行规定,其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到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联盟成员大会闭会期间,经半数以上联盟成员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联盟成员大会临时会议。
第九条理事会 理事会职责包括:
(一)起草联盟章程修正案; (二)解释联盟章程; (三)执行联盟成员大会决议; (四)制订联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五)制订联盟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工作计划; (六)批准成员的加入和除名; (七)审议和修改联盟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提请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九)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成员由联盟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由理事长召集。
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经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代表出席。理事会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会成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条
秘书处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镇江高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执行联盟成员大会及理事会决议,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起草准备有关文件,开展日常工作。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承担日常工作。
秘书处职责包括:
(一)负责联盟成员大会和联盟理事会会议的筹备; (二)起草联盟上一年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工作计划; (三)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机构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四)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五)依据联盟规定提出对于违规成员除名的建议; (六)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七)负责组织联盟各项活动; (八)管理联盟经费,并适时向理事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九)负责联盟成员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3)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4)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形象; (5)模范履行第二十条所述的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联盟理事会换届、联盟成员变动、年度工作计划等联盟重大事项须报市科技局审核。
第四章联盟成员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条件 申请加入联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拥护本联盟章程,自愿加入联盟; (三)银行、创投机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社会服务服务机构需致力于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并具备一定的品牌、技术优势; (四)具有良好地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 加入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提交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材料,包含加入联盟的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和相关从业资质证明; (二)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形成初步意见; (三)经理事会批准正式成为成员单位,并报镇江市科技局备案后,向其颁发成员单位证书。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退出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成员单位证书; (二)交接相关业务后,经理事会确认后退出联盟; (三)一年内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名称变更 联盟成员变更名称,需在三个月内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变更备案。联盟成员名称变更后,仍从事科技金融服务业的,
成员资格予以保留;不再从事科技金融服务业的,成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被除名 联盟成员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由理事会提议,经联盟成员大会批准,予以除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二)违反诚信经营原则; (三)违反联盟章程和联盟其他制度; (四)不履行联盟成员义务; (五)实施不利于联盟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联盟成员被除名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第五章
联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联盟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联盟成员大会,讨论和表决由联盟成员大会决定的事项; (二)享有选举为理事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向联盟提出议案和建议; (四)获取联盟相关工作信息和内部资料,承办或参加联盟活动; (五)优先取得联盟资源共享,联盟成员之间合作、情况交流、产业动态等相关信息;
(六)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有权申请退出联盟; (八)联盟成员能够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联盟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支持和积极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二)关心和支持联盟工作,积极配合秘书处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和经验材料,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三)联盟成员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秘书处日常工作联系; (四)促进联盟成员资源共享; (五)自觉维护联盟合法权益,维护联盟声誉和形象; (六)不得私自以联盟的名义办理业务、举办活动或发表言论; (七)对联盟的内部信息资料,保守秘密,未经许可,不得翻印、转售或公开发表。
第六章联盟经费取得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联盟为非盈利组织,联盟的运营经费来源包括联盟成员的会费收入、企业(团体)或个人的捐赠、政府机构委托交办工作的专项管理经费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联盟经费全部用于联盟开展各项服务活动的日常工作开支。
第二十三条联盟成员大会委托秘书处对联盟经费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负责编制经费预决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向联盟全体成员公布。财务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接受理事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联盟章程修改或变更,由理事会秘书处提出修改方案,经理事会同意,提交联盟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联盟因故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提交联盟成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联盟成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联盟理事会负责解释。
联盟成员单位
授权代表签字
注:同意联盟章程请在以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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