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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工作规定(5篇)

时间:2024-09-05 12:36: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党委工作规定

  

  党委十项制度

  一、党委会议制度

  1、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委会讨论决定。

  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两次,一般上旬初和中旬末召开。如需提前、延期或遇紧急事项需临时召开的,由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视情况决定。

  党委会议由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主持。

  2、党委会议议事范围

  (1)贯彻上级党委的指导及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和总结检查一个时期的工作。

  (2)讨论研究全乡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3)研究制定加强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4)研究决定党委管理干部的任免、奖惩。

  (5)对场管委、纪委、人武部等部门,提请讨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或提出指导意见。

  (6)审议通过党委及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报告。

  (7)研究处理本场重大突发事件,并及时向县委报告情况。

  (8)研究决定重大财务开支,审议场财政收支安排等其他需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3、议事规则

  (1)党委会议议题由场党委委员或其他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提出,经场党政办公室综合后由书记办公会议或书记确定。

  (2)提请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需要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进行全面系统地调查研究,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或建议。对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和准备不充分的决策方案,一般不讨论。

  (3)党委会议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投票方式(有记名或无记名),也可采取口头或举手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以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赞成为通过。

  (4)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如仍不能作出决定,应将争议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5)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时,至少应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决议才能有效。如果原拟定人员被否决,应按程

  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再议,不得在本次会议上临时决议,决定其他人选。所讨论的干部若涉及党委成员的直系亲属时,有关成员应予回避。

  (6)对党委会的决议,所有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7)对党委会议研究的机密事项,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漏会议情况。

  (8)党委会作出决策后,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落实,党委组织专门班子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二、书记办公会议制度

  1、书记办公会议由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人大主席列席会议,书记办公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由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主持)。书记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2、书记办公会是一种议事形式,不能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可以对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重要议题进行酝酿;就实施党委会议遇到的问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酝酿一个阶段主要工作部署;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中个人难以解决又不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问题。

  3、凡提交书记办公会讨论的问题,事先要搞好调查研究,拿出方案,以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

  4、每次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党委书记做好记录备查,并按规定存档。

  三、机关人员学习和会议制度

  1、不定期召开全体党员干部、职工政治、时事、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会,实行会议点名制,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须事先向分管领导请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2、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干部会议,汇报一周工作、思想、学习情况,交流工作,沟通思想,及时反馈各村调研情况,安排工作任务。

  3、建立党群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分管领导的各项工作情况,讨论研究本

  场行政事务,研究部署本场各项工作,会议由在家负责工作的领导主持。

  4、实行会议审批制,全场性会议由场领导本着精简会议、开小会、开短会的精神集体研究决定。

  5、机关干部每半年要写一篇心得体会,一年要写一篇有分析、有见解的调查报告。学习体会、调查报告在学习园地和党员干部会上进行定期交流。

  6、为落实好学习制度,成立由宣传委员任组长,组织、纪检、党委秘书组成的学习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四、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制度

  1、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上下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2、办公时间不得嬉耍打闹,串门闲聊看电视,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在办公室干私活,不允许在电脑上打牌、玩游戏,发现一次按旷工半日记,发现两次以上根据情节扣发考勤奖、奖金。

  3、工作时间不准带小孩到办公地点,不准随便接待客人,为此而影响工作者例会点名批评。

  4、酗酒闹事、酒后误事者,视情况分别进行罚款、扣发考勤奖、资金,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1、实行挂牌考勤制。

  场党政办统一制定机关工作人员去向牌,由本人按实插挂。

  2、实行作息时间检查制。由场纪委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3、实行出差报批制。县内出差:一般干部须事先向站所长或分管领导汇报;站所长、班子副职出差,须向书记、乡长汇报;书记、场长出差应告知党政办。县外出差:须事先提供有效文件或通知,填写出差联系单,一般干部由站所长或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乡主要领导审批;站所长、班子副职须经书记或乡长同意。书记、乡长出县应征得县级领导同意,并告知乡党政办。

  凡未经同意擅自外出的,按旷工论处,不予报销差旅费;两次以上则同时在全乡给予通报批评。

  4、请销假制度。

  (1)乡干部因事、因病缺勤,必须事前请假,否则作旷工处理;请假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填写请假条。病假需凭医院证明,经批准同意登记后才准离岗,假期结束后需及时到党政办销假,如遇特殊情况,事后需补办手续。

  (2)一般干部请假,1天内(含1天)由站所长审批,3天以内(含3天)由分管领导审批。班子副职请假,须经书记或乡长同意。书记、乡长请假应征得县领导同意,并告知乡党政办。

  (3)凡未经审批同意,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作旷工一天计。全年累计旷工十天以上(含十天),将取消个人的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取消旷工者全部年终奖及其他福利待遇;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累计请事假十天以上(含十天),超出天数每天扣年终奖的5%;累计请病假七天以上(含七天),超出天数每天扣年终奖的2.5%;病假三十天(含三十天)以上者,取消年终奖及其他福利待遇。

  (4)双休日值班一律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值班领导同意后与其它干部调班。

  (5)如遇突发事件需在双休日照常上班的,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否则按旷工论处,并追究相应责任。

  六、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1、党政办公室管理车辆,原则上保证场领导工作用车,一般干部用车必须3人以上因公出发,单人因公出发,凭党政办公室证明和票据报销差旅费。

  2、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能自行出车。如私自出车轻者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考勤奖;

  如果出现问题,发生事故,一切后果自负。

  3、机关干部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出车。

  4、司机必须保证随叫随到,因事外出必须请假。

  5、司机要自觉保养车辆,保证安全行驶,严禁酒后开车,否则后果自负。车辆维修时需事先向分管领导请示,写明维修部位、所需款额,经书记乡长批准后有二人以上证明,到指定地点修理,否则不予报销。

  6、司机用油要向分管车辆的同志请示,分管车辆的同志要做好用油记录。

  七、财务管理制度

  (一)收入管理

  1、乡政府严格管理本乡各项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切实加强本乡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乡政府的预算外资金(各级部门补助资金、资产转让出租收入、项目资金、征地费用等)必须进入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结合预算内资金做好综合预算。

  (二)支出管理

  1、根据有关财务规定,财务开支坚持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党政一把手的开支实行交叉审阅。所有经费开支由乡财务室按规定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

  2、加强招待费用管理。建立廉政灶,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

  3、所有支出应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方可报销入帐,严格规范手续,对不合格的票据一律拒付。坚决杜绝“白条子”报销。

  4、严格控制借用公款,因公出差或开会应根据天数和距离远近适当借支,回来后应及时结清,否则财务人员有权从其工资中扣回。除此之外,干部职工一律不得随意借用公款。

  5、加强公务费管理,因公出差人员,应按规定标准食宿,报销时,由专人审查签字,超过开支标准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标准按县财政局财务制度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暂存款、暂付款管理

  1、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以明确任期责任。

  2、必须在规定范围内发生的暂付款,手续必须齐全。

  要注意控制暂付款的资金额度、占用时间及必要性。对暂付款要进行及时清理、结算,一般往来款项,不得超月结算。

  (四)专项资金管理

  1、专项资金必须进行专项核算,如实反映收支结余。必须保证专款专用,根据专项支出的不同项目,分别建立专项支出管理台账,单独核算并反映资金到位情况。

  2、相关分管领导应对专项支出的使用、项目进度、使用效益等情况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检查监督,实行绩效跟踪。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与项目完成和发挥效益情况报告制度,向社会公布。

  3、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扶贫款应设立专户。

  (五)财产物资管理

  1、固定资产标准: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

  2、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和备查帐,单位的固定资产增加时,由党政办及时登记入帐;减少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进行编号、登记,定期进行检查。

  3、固定资产采购时必须有2个以上经手人,并经使用或保管人验收。

  4、不定时清点财产,并查明财产多余、残缺原因,报批后,予以登记。

  5、固定资产必须合理使用。公有财产只能在办公室和公务中使用,所有固定资产使用者(或保管人)均需填写使用清单一式二份,分别存党政办和使用科室(或使用人);工作调动或工作岗位调整须办理移交手续;临时借用的到党政办办理借用手续。

  6、固定资产损坏、报废或遗失,使用科室(或使用人)要及时向党政办报告并说明原因,如属使用者(或保管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要酌情赔偿损失,赔偿金额具体由乡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并及时核销。

  7、凡公用经费购置的属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以外的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由党政办统一管理。低值易耗品采购,由党政办负责,并经党政办主任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时需有2人以上经手,采购后由第三者验收入库。办公用品由党政办统一保管发放。

  (六)债务管理

  1、乡政府经常性经费应保持收支平稳,从严控制经费支出,一般情况不得举债,杜绝超过本身财力举债搞基本建设。

  2、经县级政府以上部门批准的重大建设举债,应当建立和完善决策程序,确需举债建设的,应在项目投资决策前,对投资项目的投入、产出和经济效益及偿还资金进行全面、科学分析论证并在决策公示后,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切实加强社会集资、干部职工集资管理。

  3、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执行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招投标、专项审计工程预决算和项目验收等规定,规范工程建设。

  八、值班制度

  要坚持星期六、星期日和节假日值班制度。对节假日和星期六、星期天值班人员记考勤,值班以站所为单位轮流进行。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九、卫生管理制度

  1、对机关院内的花草、树木,要自觉爱护,不准损坏。

  2、各办公室、卫生区、食堂要保持清洁,每天上班前进行卫生打扫,每星期一、星期五和节假日进行集中大扫除。

  3、垃圾要推放在指定位置,不准随地乱倒。男女厕所随时保持清洁,每天至少打扫一次。

  4、为搞好机关卫生,成立由专职委员任组长,各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的卫生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卫生工作。

  十、接待制度

  (一)接待的对象和范围

  1、上级机关公务来宾;

  2、兄弟乡镇、县各部门公务来宾;

  3、需要接待的其他公务来宾。

  (二)接待的原则和标准

  接待工作本着“热情、周到、安全、节俭”的原则,具体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1、来宾住宿。来宾的住宿费原则上自理,个别特殊情况确需由乡上支付的,应事先报乡长批准。

  2、用餐标准。膳食以本地土特产和中、低档酒水为主。上级机关来宾:县(处)级以下干部,一般按人均每餐30元以内标准掌握。酒水费另计,但一般不超过标准的30%。兄弟乡镇及县各部门来宾:副科以上干部(含副科级、包括随行人员),一般在乡食堂就餐(原则上每人每餐3元)。特殊情况经乡长批准,可适当提高用餐标准。

  3、公务接待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一般不超过来宾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接待手续的承办

  1、来宾对应站所应事先报请乡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和站所负责人安排就餐,未经乡党政办安排和乡领导同意擅自接待或提高标准接待的,费用自理。

  2、办公室应有接待登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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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党委工作规定

  

  公司党委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进一步提高党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更好地发挥公司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章程》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工作实际,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忠实履行国有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动员组织广大干部员工,努力建设人民满意、世界一流水平公司,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三条党委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在公司得到贯彻执行,及时请示、报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并提出建议,团结带领公司全体党员和干部员工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

  (二)发挥在重大决议中的主导作用。讨论审议企业开展战略规划、年度打算、重大改革重组、重大风险防控、限额以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制定修订、重大生产经营策略、重要股权投资管理、限额以内大额度资金运作、党的建设、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任免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在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同时抓好公司党建系统化管理,对全系统党建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统一考核,推进各级党委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斗争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努力把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企业的核心合作力。

  (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后备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做好公司中高层领导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拔尖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选拔使用、考核奖惩、监督管理,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和专业齐备、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勤勉敬业、贡献突出的高水平人才队伍。

  (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统一领导、直接推动、全面落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统筹内部监督资源,强化对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建立完善领导和保障纪检机构开展工作、查办案件的制度机制,建设廉洁企业。

  第三章组织原则

  第四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作出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重大原则问题有分歧的,应暂缓作出决定,经过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后再作决定。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临机处置作出决定的,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五条党委成员必须带头执行党委决议,并按照分工落实或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党委集体讨论研究问题时,党委成员任何意见均可以在会上充分表达,集会一旦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包括有不合意见的党委成员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阻挠和拖延,不得在其他场合表达不合意见,自觉维护党委连合和集体权威。

  第六条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党委成员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集会时,应发表与党委决议一致的意见,保证党委的意图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

  第七条党委书记负责党委的全面工作,协调党委其他成员的工作。党委书记出差期间,可委托一名党委成员主持党委工作。党委成员必须增强全局意识,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对于自己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对于全局性工作应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分管工作与全局工作不一致的应自觉服从全局需要并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党委成员应按期向党委报告分督工作,首要包括分担规模内有关重要政策的制定、重大工作的部署、重要工作的进展等情况,以及分督工作中存在的首要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意见。事项及其变动情况,按照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九条党委成员在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党委集体决议的精神。

  第四章议事与决策

  第十条事项决策的主要方式是党委会议。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经由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审议或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党中心、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部门重要集会、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意见和步伐。

  (二)企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对外投资、资本运作、重大风险防控、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改革重组、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

  (四)企业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群众工作以及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五)党委管理领导人员的选用、考核、奖惩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听取党委成员对分管范围内重点工作的汇报。

  (七)党委自身建设的有关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党委集会由党委书记调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党委书记委托1名党委成员主持。党委集会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党委会议由党委成员参加,应有半数以上(含半数)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党委成员到会。

  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达,会后由会议召集人指定专人及时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根据会议内容和党委成员建议,会议召集人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以决定召开范围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党委会议议题由相关部门、专门机构或党委成员提出,办公厅负责汇总核报,党委书记审定。会议召开的时间由党委书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党委办应提前2天通知党委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原则上同时送达(重要材料提前3天送达)。如遇紧急情况可临时召集党委会议,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十五条党委会议应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特别是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不得临时动议。需要党委成员回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予以回避。

  第十六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在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达成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决议。党委书

  记或受委托的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第十七条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采取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的半数同意方可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十八条党委会议讨论研究公司董事会会议拟决策的重大问题时,应事先与公司董事会做好沟通,依据法定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党委会议由党委秘书或指定专人负责记录,讨论意见、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如实记录在案。会议纪要由党委秘书或指定专人负责起草,由党委书记审定签发,按有关规定报送。党委会议文件、记录、纪要等按规定存档。查阅会议原始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条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分管的党委成员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提请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由党委办负责督办,督办工作按照《公司机关督查催办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理论研究制度。党委成员应加强理论研究,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问题,提高驾驭全局、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党委中心组研究应增强理论研究的系统性、前瞻性和针对性,为党委科学决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和科学理论支撑。党委中心组研究计划和组织安排,由党委办按照《公司党委理论研究中心组研究制度》负责落实。

  第二十三条调查研究制度。党委成员应按期到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多到困难较多、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单位,深切相识实际情况,通过“解剖麻雀”认识规律,更好地总结经历、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到基层调查研究,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欢迎。对于调研中发现的全局性偏向性问题和干部员工关怀的热点难点问题,党委成员应提出改进工作的思路、意见和步伐。党委成员深切基层调查研究应与现场办公和到基层联系点开展工作相结合。党委成员到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按照《公司党委成员调查研究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集体钻研制度。党委应在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围绕一段时期的中心任务,针对改革开展不乱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主题,通过务虚会、务实会等方式进行集体钻研。从宏观和战略高度,深切研究公司建设世界一流企

  业中的前瞻性、方向性、长远性问题,分析解决工作推进进程中的难点问题和关键问题。党委集体钻研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第二十五条制度。党委按照上级党委织确定的主题召开,每年至少召开1次。严格按照党委规定程序,做好会前准备、集会召开、情况上报、整改落实等各项工作,重点落实好党委成员之间谈心交流、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委书记审阅党委成员发言提纲等环节,开展积极健康的头脑交流,加强党委班子整体协力,维护党委班子连合。党委由党委办牵头协调,按照《公司党委制度》负责落实。

  第二十六条双重制度。党委成员既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委,又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党委成员应在中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向所在党支部汇报思想、研究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并指导所在党支部开展工作,积极参加党支部有关活动。党委成员双重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党委办、下属党委负责落实。

  第二十七条密切联系群众制度。党委成员应切实转变作风,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接待群众来访,阅批群众来信,包案处理突出问题,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党委成员接待群众来访、阅批群众来

  信、包案处理突出问题,由维稳办负责牵头协调,按照《关于党委成员处理突出问题的意见》要求落实。

  第六章作风纪律

  第二十八条党委及其成员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认真执行党章规定,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坚持国有企业正确的开展方向,在头脑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心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十九条党委及其成员要坚持立党为公、在朝为民,讲政治、讲大局、讲责任、讲奉献,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努力把党委建设成为求真务实、连合和谐、充满生机、富有活力、具有斗争力的领导集体。凡是要求公司干部员工做的,党委成员必须带头做好;凡是不允许公司干部员工做的,党委成员带头不做。

  第三十条党委成员要坚持“五湖四海”、任人XXX,公道正派、知人善任,不搞“小圈子”,不搞小动作。对广大干部一视同仁、客观公正,不以个人好恶论长短,不以亲亲疏疏看高低,形成靠德才、靠业绩、靠群众认可选人用人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一条党委成员之间要相互撑持、相互共同、相互补台,提倡相互之间谈心沟通,共同维护领导集体的连合。对不合看法和意见主动交流,增进理解,形成共识。

  第三十二条党委成员要以身作则,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委《贯彻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实施细则》,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在工作中,提倡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党委成员对应该保密的集会内容、讨论情况和党委成员在会上发表的个人意见,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和扩散。

  第三十四条党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与党委成员沟通,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党委成员的监督。党委成员要胸怀全局,积极支持配合党委书记做好工作,自觉接受党委书记对自己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三十五条对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及后果的,参与决策的党委成员负有相应责任,其中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由公司党委办负责解释。

篇三:党委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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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党委工作制度

  机关党委工作制度

  为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认真履行机关党委的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机关党委下列工作制度。

  一、党委会议制度

  机关党委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党委学习制度

  机关党委委员的学习主要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每季度进行一次,一般与党委会议同日进行。

  三、民主生活会议制度

  局机关、办事处(站)、直属事业单位党员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原则上定在每年4季度进行。

  四、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每年一次,与一年一度创先争优活动同步进行,一般安排在每年的2季度进行。

  五、创先争优表彰制度

  “创先争优”评选表彰活动每年一次。在民主评议党员的基础上,按

  1/1要求、按比例推荐出先进党总支(支部)、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经机关党委批准后,于“七一”建党节前后进行表彰。

  六、党费报告制度

  每年第一季度的党委会议上,机关党委向各位委员报告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机关党委主要工作制度

  第一条会议制度

  (一)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主要内容是: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和指示精神,总结和部署工作;听取和审查党委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机关党的委员会。

  (二)党委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如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主要议题是: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和指示精神,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讨论工作总结,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研究所属支部的成立、撤销及书记、副书记任免的意见;审批所属支部换届选举;新党员审批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讨论决定其他重要问题。

  (三)党委会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经过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坚持少数服从我数,由集体作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条思想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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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制度

  (一)紧密围绕党的中心和机关行政业务工作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对党员和群众进行政治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形势任务、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宣传选进典型,引导党员、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调动广大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二)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疏导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坚持思想教育与严格管理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关心人、理解人、尊重人,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鲜明性和实效性。

  (三)坚持每年分析一、二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经常总结交流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

  (四)思想政治工作要贯彻分级负责制,一级抓一级。机关党委指导所属党组织做好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条党内监督制度

  (一)依据《党章》和有关制定,实施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主要监督他们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严格地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章制度;

  3/1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职权,勤政廉洁。

  (二)严格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督促委党组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和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会后督促做好整改工作。

  (三)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干部会议,听取部门负责人通报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情况。

  (四)党委书记或主持党委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应参加或列席党组民主生活会和有关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安排部署有关全局性的行政业务工作、讨论机关建设等问题的重要会议。

  (五)坚持和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以”双目标”管理为主要内容,抓好“三会一课”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广泛开展谈心活动,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分清是非,团结同志,克服缺点,改进工作。

  (六)参与机关干部考核、考察和民主评议工作,根据掌握的情况,对干部的任免、调整和奖惩,向委党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加强党风党纪教育,严肃查处党员违纪案件。

  第四条请示报告制度

  机关党委每年至少向市直工委和委党组报告一次工作。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要在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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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月内向市直工委等有关部门专题报告。机关党委换届选举、主要负责人和办事机构变动,党员中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以及其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直工委请示报告。市直工委布置的专项工作,应按要求完成并作出报告。

  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一、制定学习计划。年初制定本年度学习计划,确定学习指导思想和目的;安排学习内容,提出学习方法和要求。每位中心组成员也都要制定自己的学习计划。

  二、确定学习时间。原则上每周学习一次(周五上午8:30)。全年集中学习不得少于15次;每人每周自学不得少于5个小时。

  三、学习地点固定在党委中心组学习室。

  四、严格学习考勤。中心组成员必须坚持参加集中学习,保证自我学习,因事病不能参加集中学习者,要向党委书记请假。

  五、中心组学习要有翔实的记录。要对学习时间、内容、出勤情况等认真进行记录。

  六、中心组成员要认真做好集中学习和自学笔记,全年笔记字数不得少于25000字;中心组成员每年要结合实际撰写一篇政治理论学习论文。

  (或调查报告、学习心得)

  七、中心组学习秘书由宣传部长兼任,负责对学习事宜进行周密的安

  5/1排。通知学习时间、学习书目,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料。负责学习笔记的检查和论文收集工作。年初制定学习计划,年终进行学习总结。

  ~年3月26日

  总经理办公室:为了增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提倡勤俭节约风尚,杜绝不必要的浪费,确保在顺利完成工作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地消耗,公司特制定对办公设备及用品的管理办法如下:一、办公设备:1.公司现有办公设备发布情况如下:办公室:销售部:场务部:经营部:竞技部:财务部:保安部:2.以上三部门各指定专人负责对办公设施进行管理、使用、清洁及维护并做好详细记录。3.有需要使用以上设备者,应交给各部门的指定人员操作,如无特殊情况不得私自使用。4.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维护以上设备,损坏时应及时上报,属正常磨损的应及时修理,属意外损坏的应上报说明原因,并做相应记录。5.负责办公设施的人员必须正确、熟练地进行操作,并严格执行本办法。6.需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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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设备时应写明原因,经部门经理批准再上报到办公室,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部门经理应实事求是,严格把关,杜绝重复及浪费现象。7.不得使用公司电话拨打信息台,因此造成的费用一经查处由本人承担。各部门员工应互相监督,若责任不能明确到人,则费用由该部门全体员工分摊。二、办公用品:1.公司的办公用品同一由总经理办公室购买,各部门需用品应由专人负责到办公室领取并填写领取单。2.各部门每月末应制定下月办公用品领用计划,上交至总经理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计划、调动、购买,便于掌握各部门的办公用品消耗情况。3.各部门应建立办公用品发放办法及手续,领取办公用品应登记到人,由办公室定期予以检查。4.签字笔、圆珠笔、铅笔等不耐用品,每人每月领取不得超过一支,可换笔芯的应更换笔芯继续使用。5.涂改液、胶棒、便签纸、橡皮等较耐用办公用品,每人每季度领取不得超过一支。6.剪刀、尺子、文具盒、铅笔刀、裁纸刀、起订器等耐用消费品自员工工作起一次性发放,除非正常磨损不另行发放。7.其他办公用品如文件盒、文件夹、笔记本、信纸等视工作需要领取相应数量,不得浪费。8.以上各项规定指在通常情况下,如遇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人事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使本公司员工的管理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一)

  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

  7/1理。(二)

  本规则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二、聘用第三条

  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新进人员事务处理流程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办公室办理招聘录用事宜。第四条

  新进人员经考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由办公室办理试用申请表,原则上职员试用三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应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第五条

  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应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试用未满三日者,不给工资。第六条

  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办公室送交下列表件:(一)户口复印件及医院体格检查表。(二)最后工作单位离职证明。(三)保证书及三个半月内半身免冠照片4张。(四)试用同意书。(五)人事资料卡。(六)其他必要的文件。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一)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三)吸食毒品者。(四)拖欠、挪用公款、有记录在案者。(五)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六)品行恶劣,曾被开除者。(七)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第八条

  员工一经录用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视情况应与本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书”,双方共同遵守。第九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分八个职级。从业人员晋升办法另订。第十四条

  保证人如需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等到被保证人另外找到保证人,办理新的保证手续后,才能解除其责任。第十五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更换保证人,并应于下列事情发生后十五天内,另外我到连带保证人。(一)保证人死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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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案者。(二)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者。(三)保证人的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者。(四)不欲继续保证者。第十六条

  被保证人离职三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拖欠公款等情况,保证书即发还其本人。第十九条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休息另订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工作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第二十条

  经理级(含)以下员工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双方均按旷工一天处理。第二十一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一)迟到、早退。1、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三分钟至十五分钟到班者为迟到。2、工作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3、超过十五分钟后,才打卡到工者以旷职(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合计每三次以旷职(工)半日论。4、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职(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5、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明后视为不早退。(二)旷职(工)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职(工)论。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职(工)论。3、员工旷职(工),不发薪资及津贴。4、无故连续旷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职六日或一年旷职达十二日者,予以解雇,不发给资遣费。

  9/10

篇四:党委工作规定

  

  党委工作管理制度

  1.组织架构:明确党委的组织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党委工作的高效运行。包括党委主席或书记的职责、党委常委会和党委委员会的设立与职能划分等。

  2.决策程序:规定党委的决策程序和程序,明确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和执行流程。包括召开党委会议的方式、会议议事规则和决议执行等。

  3.工作计划和报告:规定党委的工作计划和报告制度,明确党委年度、季度和月度工作目标和任务,提出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报告要求,并进行监督评估。

  4.领导班子建设:明确党委领导班子的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和培训等制度,确保党委班子的组成符合党的要求,能够高效领导党委的工作。

  5.绩效考核:建立党委绩效考核制度,对党委的工作进行定期、科学的考核评估,评价党委的工作成效和党委领导班子的绩效。

  6.工作纪律:制定党委的工作纪律和规范,明确党委干部的工作职责、权责关系,规范党委干部的行为准则,并制定相应的违纪处分措施。

  7.监督制约:建立党委工作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党委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党委干部滥用职权和不作为。

  8.信息公开:明确党委工作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党委工作的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

  以上是党委工作管理制度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根据党委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

篇五:党委工作规定

  

  中国党委工作条例

  不同基层党委在具体基层单位的职能有所不同,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下文是中国党委工作条例,欢迎阅读!中国党委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

  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

  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

  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大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

  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

  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三)金融监管机构;(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

  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

  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党委的职能是什么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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