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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法律顾问工作(5篇)

时间:2024-11-09 18:18: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党委法律顾问工作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对法律事务的管理,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拆迁等行政活动中的各类风险,切实维护政府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特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对本局涉法案件,提请法律顾提供书面法律意见。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直接由法律顾问代表我局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第三条法律顾问由我局外聘法律专家、律师和法律事务人员组成。所聘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具体人选由办公室提出建议,局党委会审定。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为各股室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

  2、根据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函件等法律事务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3、协助我局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

  4、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15、根据需要对我局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我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6、协助我局处理原国企集体破产、改制企业遗留问题;

  7、接受我局委托,办理别的法律事务。

  第五条我局各股室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文字或口头的方式随时(当面或电话)向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要求,法律顾问提供的解答、咨询意见或法律信息仅供咨询人参考。

  第六条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我局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吻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用,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

  第七条法律顾问可因推行职责之需求享有下列权利:

  1、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主动提供咨询意见。

  2、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

  3、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无保留地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

  4、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概念。

  第八条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我局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规则所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法律顾问应确保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工作时间。

篇二:党委法律顾问工作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1.04?

  【字

  号】定府办〔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定安县人民政府网

  定府办〔202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4日

  定安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建设法治定安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县委县政府及工作部门、乡镇党委政府(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对法律顾问管理,实现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全覆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高质量发展,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大局,着力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健全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整改为辅的行政行为法律风险化解机制,充分利用法律顾问的专业优势,确保重大决策和决定的科学性、合法性,促进依法决策、依法履职、依法办事,为定安全面融入“海澄文定”综合经济圈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优势互补原则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既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实务经验丰富的专业优势,又要借助法律顾问独立性、中立性的职业特点,促进依法办事和法治定安建设水平的有效提高。

  (二)合理配置原则

  由县司法局统筹并根据法律服务需求量的大小、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向各党政机关配置法律顾问经费(详见附件3),并确定法律顾问的服务模式。对法律服务需求较少的单位采取与其他单位合聘的方式,按照实用、便捷、高效的原则选择具备相应专长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三)科学遴选原则

  各党政机关受聘的法律顾问,应当诚信、正直、忠于事实和法律、认真负责,有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时间和精力,能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具有较全面的知识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出具合法、准确、客观、全面的法律意见。

  三、实施范围、方式和经费保障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的实施范围为县委、县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各镇党委政府。由县司法局根据各党政机关对法律服务需求量的大小,对聘用法律顾问进行公开招投标,统一购买法律服务。各党政机关按照县委部门、县政府直属部门、乡镇三大类别进行划分,采取单独聘用和联合聘用两种方式。对法律顾问服务需求量多的单位,如县综合执法局、县资规局、县公安局等单位采用单独聘用方式;对法律顾问需求量少的单位,如县委组织部、团县委、县委编办等单位采用联合聘用方式;县司法局与县政府法律顾问共用,不再另聘。

  (二)实施方式

  1.县司法局负责全县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选聘、调整等具体工作,并指导各党政机关实施和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的组成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熟悉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和相关国际法等领域的律师中聘请。由县司法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并整体打包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聘法律服务机构。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原则上不得在5家以上党政机关(不含合聘单位)兼任法律顾问。

  2.为确保法律顾问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党政机关单位应当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工作,组织、协调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并管理本单位法律顾问。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

  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5)代理或者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事务;

  (6)县司法局认为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涉法事务。

  3.各党政机关在聘请法律顾问后,其所属事业单位或者机构不再另行聘任,所属事业单位或者机构的涉法事务由所在党政机关的法律顾问进行处理。

  (三)经费保障

  各党政机关推行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司法局年度财政预算,由县司法局进行专款专用。县司法局每年根据上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送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使用计划。聘请的法律顾问按照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和年度使用计划给予相应报酬,具体费用和报酬支付方式由县司法局参照《海南省律师协会关于更正〈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引〉的通知》,并通过协商确定后在合同中约定。

  1.县财政局负责做好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保障,县审计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据年度审计计划对法律顾问工作经费进行审计监督。

  2.该项经费仅为聘请全县法律顾问的年度费用,各单位的案件诉讼费、代理费等其他法律事务所需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是深入推进建设法治定安、法治政府的重要工作举措,各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县司法局要加强统筹协调,立足本地区和各部门实际情况,科学确定法律顾问的选聘条件和程序以及法律顾问服务内容,加快健全法律顾问各项工作机制,县财政局要落实各项工作经费,把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

  (二)完善考核管理。县司法局要制定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及相关考评

  机制,对法律顾问的聘任标准和程序,以及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权利义务、年度考评等内容进行规范,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强化工作落实。各党政机关要按照本方案及时完成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工作,并将本部门、本辖区推行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情况报送县司法局。县司法局要加强对各党政机关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推进全县法律顾问制度的全面覆盖和实施。

  (四)加强督查落实。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将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落实工作纳入督查范围,督促各党政机关将法律顾问工作落实落细落到位。

  附件(略):1.定安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2.定安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聘用计划表

篇三:党委法律顾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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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委,法律顾问制度

  篇一:武穴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武穴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

  法律顾问聘请管理制度

  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和信息资料;

  (三)根据受聘任单位的委托,处理相关涉法事务。第十二条法律顾问因接受聘用单位交办的法律事务,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配合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予以协助。

  声明、函件等法律事务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3、协助我局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

  4、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5、根据需要对我局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我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6、协助我局处理原国企集体破产、改制企业遗留问题;

  7、接受我局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4、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观点。

  (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九)受托办理其他乡政府法律、行政事务。

  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进行调研的必要条件。

  建议,每年年末提交一份全年工作总结

篇四:党委法律顾问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XX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7)33号),结合XX自治区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聘请担任法律顾问的法学专家、律师。

  第三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重大决策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药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论证工作,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和审议工作;

  (S)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参与药品法律知识普及宣传工作;

  (七)完成本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办理其职责范围内事项,一般应当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并对法律意见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共党员;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有较强的服务决策能力;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及法律实务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从事药品监管研究或者有药品监管经验的应当优先聘用;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五条外聘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定向邀请、单位推荐、个人申报等方式,经政策法规处考察、遴选确定后,报局务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有权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专业审慎负责地提出法律意见,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须的工作条件,有权获得工作报酬。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聘用协议的约定,忠实履行顾问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利用法律顾问身份从事与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与聘任单位有利害冲突的事务。

  第七条各处需要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应当在提前三个工

  作日向政策法规处提出,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联系法律顾问;也可以由各处直接联系法律顾问。

  第八条法律顾问对于不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一般咨询事务,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按照随时联络、随时答复的原则处理;对于复杂法律事务,原则上应在8小时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于特别复杂或者疑难的问题,应在要求的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提供解决方案。

  第九条法律顾问存在以下情形的,暂停其法律顾问工作,经过调查处理,视情况恢复工作或者报请局务会批准后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指派,或者提供法律服务出现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出现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行业规范等行为的;

  (三)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从事有损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形象活动的;

  (五)违反聘任合同或协议,或者出现其他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情形的。

  第十条每年法律顾问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之内,由政策法规处组织各处和公职律师对法律顾问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费按照法律服务合同约定支付。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五:党委法律顾问工作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建立情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建设日益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在各单位中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出来。法律顾问作为单位法律事务的咨询者、参与者和协调者,对单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处理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许多单位已经开始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本文将结合一些实际案例,对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建立情况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叶县统计局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叶县统计局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能力,最近建立了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该局与河南千丰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由该所派出专业律师作为统计局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包括为该局行政决策、统计执法、规范性文件起草等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并在统计法律知识培训和法治宣传等工作中发挥作用。通过聘请法律顾问,为深入推进全县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曾都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曾都区把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作为法治曾都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2016年,曾都区在南郊办事处试点建立法律顾问制度,2017年正式在全区10个镇(办事处、管委会)、154个村(居)委会普遍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基本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建立了党委政府主导、司法行政主抓、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法律顾问工作已作为该区推进平安建设首选品牌,曾都平安建设群众满意度进入全省第一方阵。

  三、郧西县深入推进律师乡村行活动

  自2021年11月以来,郧西县深入推进律师乡村行”活动,近百名律师包村调解矛盾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让群众有了私人法律顾问”。此举是基于郧西经验”,形成了律师246”工作体系,推动十堰市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有效打通了基层法治服务最后一公里”。无人律所服务也为民众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和援助,让公共法律服务零距离、精准化、便捷化。

  综上所述,我国各单位在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通过聘请专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为单位在行政决策、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同时,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然而,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仍然需要各单位继续努力,以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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