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付汇申请书(4篇),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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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汇申请书篇一
委托方:
受托方:苏州优斯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进出口代理项目:
代理费:1500元(付汇)
双方商定,在引进上述项目中,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谅解的原则,负责完成如下工作:
一、委托方责任:
1、负责产品技术谈判及订货。
2、提供真实准确的发票。若木质包装,包装上应盖有全球统一的熏蒸标识。特别注意所提供的发票中的货物型号应与产品标牌上型号一致,原产地与文件一致。因文件与货物不符所产生的损失,由委托方负责,如海关需要,应提供相应产品说明书。
3、所发生费用(包括:报关费,检验检疫费,提货费,装运费,保险费等)由受托方代为垫付,并开具发票至委托方,由委托方负责实报实销。
二、受托方责任:
1、按委托方要求办理对外付款,并于收到货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出。
2、负责接货,清关及送货事宜。
3、负责外汇核销手续。
4、负责代理货物运输。
5、空运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手续,并送往委托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并收取委托方签发的收货单。
三、其它未尽事项,以协商解决。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生效
后,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更改和撤销。
委托方:受托方: 苏州优斯贸易有限公司
付汇申请书篇二
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楚、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
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治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销
1.办理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 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中国电子口岸ic卡;
(6)按报关单分类管理规定(汇发[2003]15号)中的24种有条件付汇需要审核的资料;
(7)特殊情况下经核准付汇的,提供有关核准件;
(8)收汇凭证(退运、转口等项下)。
2.办理保税仓库项下寄售、代销、买断方式项下进口核销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保税仓库项下寄售、代销方式进口付汇核销手续需提交的审核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3)进口合同;
(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5)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
(6)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办理保税仓库项下买断方式进口付汇核销手续,需提交的审核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合同;
(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5)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
(6)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出仓报关单);
(7)起运国(地区)为境外、贸易方式为“保税仓库货物(1233)”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仓报关单)。
3.办理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进口合同;
(6)代理协议及有关批准文件;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备注:仅适用于以下情况:①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受捐赠项下的进口;
②许可证、进口配额、重要登记商品项下的进口。
4.办理退汇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2)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4)与外商确定的退货或退汇协议;
(5)银行出具的具有“进口退汇”字样的收汇凭证正本;
(6)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
5.办理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4)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正本;
(5)进出口合同、发票;
(6)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
6.办理异地付汇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原件及复印件;
(4)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5)按报关单分类管理规定(汇发[2003]15号)中的24种有条件付汇需要审核的资料。
7.深加工结转项下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办理深加工结转项下进料转进料付汇核销手续,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转厂合同;
(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6)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7)转出方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
办理深加工结转项下来料转进料付汇核销手续,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转厂合同;
(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6)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0255)”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办理深加工结转项下来料加工转内销付汇核销手续,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合同;
(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0245)”或“来料成品内销(034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报关单;
(6)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
8.办理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货物报关单(工程结束设备运回或收汇凭证)。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填写《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1)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2)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易货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部分易货的,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3)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4)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补偿贸易合同、核销单、出口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5)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进料抵扣的,需到外汇局进行进料抵扣登记,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6)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专用联。(7)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8)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出口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9)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10)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11)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12)以“保税工厂”、“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13)以“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租赁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如外商为承租方的,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如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提供进口报关单;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14)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15)以“边境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出口报关单、进口报关单;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16)以其他海关贸易监管方式出口的,按外汇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凭证。
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什么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和中国电子口岸ic卡;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账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清晰、完整、准确、真实。
货到付款结算方式的进口付汇在银行实行自动核销处理,进口单位无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法规依据: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82号)
进口单位应持哪些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报审手续(货到付款除外)?
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报关单核查系统ic卡;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凭证;
特殊情况下经核准付汇的,提供有关核准件;
收汇凭证(退运、转口等项下)。法规依据: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付汇核销的报审程序
仅有以下情况可以允许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和付汇单位不一致:
1、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受捐赠项下的进口;
2、许可证、进口配额、重要登记商品项下的进口。
进口单位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核销说明;
6、进口合同;
7、代理协议及有关批准文件;
8、外汇局需要的其他材料。法规依据: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贸易进口付汇项下退汇核销的报审程序
进口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4、申请报告;
5、与外商确定的退货或退汇协议(如有);
6、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书正本;
7、外汇局需要的其它材料 法规依据: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付汇申请书篇三
所有预付款的报关单,请帮助尽早提供,不得晚于报关日期的二周。采购:
1、预付货款合同签约日期要注意。不要早于付款日期前三周,尽量与付款日期接近。
2、预付款申请请提前一周左右交财务,便于财务到外管局网站上进行登记。另外预付款申请中的预计到货时间请尽可以正确。
3、收货后请通知财务和物流。
4、尽量减少有风险的预付款,减低被外管局注关的风险。财务:
1、每笔预付款都要到外管局网站上进行合同登记、预付货汇登记、预付货款注销申请。请注意过期时间。合同登记、预付货汇登记在付款前三周内到网站上办理。预付货款注销申请在货物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三周内到网站上办理。
2、对于预付货款的请款申请合同审核请关注已上合同条签约日期的要求。
3、请到外管局网站的系统中去熟悉相关的操作,具体还要登记一些什么样的内容。
4、请对于外币预付款申请单,在预计到货日期后一周内未收到物流退回的报关单,发邮件给我及物流进行催要。
5、请对于前期未清预付款和过渡期的预付款进行清理,小心操作。
你好,有3个问题需要注意。1.既然贵司是刚申请进出口权,请问是否已经在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企业名录登记申请?如果还没有做,请及时操作完毕,完毕之后再考虑预付问题。至于资料,各地规定都会不同,应该不外乎以下几种:
以下材料需要正本和复印件,复印件盖公章:
(一)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登记申请书;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六)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七)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确认书;
(八)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九)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
2.鉴于贵司是刚获得进出口权,肯定是没有预付额度的,即使在系统上登记也不会被批准确认的。所以,合同签订之后首先要做的是去外汇局资本项目处申请预付额度,需要提交的材料也很多,请去当地外汇局抄写一下。额度审批需要大约一周时间,请尽早办理。待系统中已确认提款登记中有你的登记信息后,说明额度已经批下来(或者电话询问外汇局,有时外汇局工作人员也会主动通知你的),这时你可以指定付汇银行了,然后带相关材料去银行办理预付货款。待货物报关之后,先在系统中核注,然后带相关材料去外汇局人工核销预付款。核销的材料最好在去申请额度时一起抄回来,免得再跑一趟。
3.另外,若贵司还没有办理电子口岸入网,请及时办理,因为将来货物报关、以及预付核销都需要用到电子口岸卡的。
根据外管局新的规定,结合我司具体情况,进口预付货款操作流程如下:
1、在进口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交由财务部,由外汇核销员在外管局的网上合同登记。
2、预付货款之前的7个工作日之内交由财务部,并由付款会计交给外汇核销员在外管局网上作付款登记。
3、付汇后,各预付货款申请人负责预付款进口报关单的跟踪,并在进口报关单签发之日7日内交由财务部,由外汇核销员在外管局网上做进口注销。
因进口预付款的核销的时间比较紧,所以请大家预付后一定记得跟踪进口报关单,并在规定的日期之内交到外汇核销员手上。
1、货到后,先在网上做“货到注销申请”,把报关编号输入,然后打印出来
2、报关单,核销单,“货到注销申请“ 刚打出来的,一起到外管局先核销,3、然后再到”外债窗口" 做手工注销 这样就全部ok了.
付汇申请书篇四
保证书
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我单位(本人)就向贵局提交的对______ 国____________公司付汇,办理对外售付汇的有关合同或契约文本以及有关资料做出如下保证:
一、保证提交的有关合同或者契约以及有关资料的中文文
本与外文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保证提交的有关合同或者契约以及有关资料反映我单
位(本人)的真实活动。
三、此次付汇是全额一次汇出/此次付汇是分次付汇,此次
是第_____ 笔付汇;
付汇金额______________元(外币),折合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
如我单位(本人)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伪造以及其他不真实的情形,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本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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