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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申请落户(范文推荐)

时间:2023-08-03 09:40:03 来源:网友投稿

人才引进申请落户第1篇单位需提交的材料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请材料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一)申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二)申请单位报告。(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才引进申请落户,供大家参考。

人才引进申请落户

人才引进申请落户 第1篇

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请材料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一)申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二)申请单位报告。

(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许可经营的,另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另须提供批准证书)。

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提供上级法人的上述相关证件(须加盖上级法人公章)和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上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证件剩余有效期应在6个月以上。

(四)《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

(五)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验资证明。

(二)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零税单无效)。

(三)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人才引进申请落户 第2篇

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能够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核验申办材料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纸质申办材料。

(一)《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凭证、学历学位凭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凭证或职业资格凭证;

(三)就业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凭证;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及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引进落户情形的个人承诺;

(五)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六)与申请条件相应的材料。

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对个人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受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办材料后,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应当现场受理。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补齐相关材料。

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告知结果。

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引进,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公示

审核通过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核通过人员信息在_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引进的人才,不予公示。

户口迁移

经公示通过的人才,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家属随迁

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人才引进申请落户 第3篇

新生儿落户申请___派出所:

本人叫__(身份证号____),性别:_,户口在______,于____年_月__日与__(身份证号_______)初婚,并于____年_月__日在区人民医院生一_孩,名为___,符合《__省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现特申请贵所办理___的落户手续,请予以批准。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人才引进申请落户 第4篇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对个人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高层次人才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二)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重点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区域推荐的用人单位,并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

(三)高技能人才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四)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五)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人才引进重点支持范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告知结果。

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引进,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核通过人员信息在_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人才引进申请落户 第5篇

1、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静安区梅园路77号人才大厦一楼B、C区

2、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金融分中心:

浦东新区商城路660号五楼业务受理大厅2号、3号窗口

3、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高新技术人才分中心:

(1)徐汇区宜山路900号A202室2号、3号窗口

(2)北京东路668号科技京城东楼2楼一门式窗囗(仅限按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人才引进,办公时间:每周一和周四上午9:30至11:30)

4、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航运分中心:

虹口区杨树浦路248号瑞丰国际大厦907室2号、3号窗口

5、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科创分中心:

浦东新区张东路1158号3号楼二楼6号、7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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